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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苯基丙酮还原胺化法制造毒品冰毒,被判无期徒刑—王丽峰制造毒品罪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6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丽峰(自报),绰号“将军”,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沁源县。2012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南萍,广东潮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丽峰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潮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丽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丽峰与同案人(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密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并由同案人负责联系场地、销售等事项,王丽峰负责制造。同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王丽峰将事先购置的制毒原料及工具从揭阳市运至同案人提供的制毒场所,再网购部分制毒原料及工具,后依照其掌握的化学技术,制造甲基苯丙胺。至11月3日1时许,王丽峰在作案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白色晶体等物品共计4.24025千克,其中白色晶体重0.175千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丽峰为牟取利润,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数量在五十克以上,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丽峰犯制造毒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制毒的原材料予以销毁。

  上诉人王丽峰及其辩护人提出:1、王丽峰没有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的故意。原判认定王丽峰故意制造毒品的主要根据是王丽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王丽峰只承认其目的是生产盐酸异丙嗪,而生产出来的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属意外。认定王丽峰故意制造毒品的证据不足。2、本案制造出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含量不明,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原判对王丽峰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上诉人王丽峰与同案人(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密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并由同案人负责联系场地、销售等事项,王丽峰负责制造。同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王丽峰将事先购置的制毒原料及工具从揭阳市运至同案人提供的制毒场所,再网购部分制毒原料及工具,后依照其掌握的化学技术,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制毒工场抓获王丽峰,当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白色晶体等物品共计4.24025千克,其中白色晶体重0.175千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德的证言:2011年底,我堂哥林某平跟我说他侄子没地方住,问我能不能把老房子借给他住,由于我没用到老房子,就答应他了。我从没去过老房子看过,不知道林某平的侄子使用我老房子制作化学药品的事。

  2、证人林某佳的证言:我家是东环城路的巷子,我厝的北侧下一间(平房)是同乡汫东人林某德的。他已经十几年没有在这里居住了。他将该厝借给别人用,我家并不知道那屋子里在干什么事。但发现那厝门上的杂草在这段时间都枯黄死去了。

  3、证人林某华的证言:我家窗后那间破屋是林某德的,他很久以前就搬到新厝去住了。我不知道他把破屋租给谁了。在一个月前,我发现那间破屋凌晨三点还亮着灯。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事发地点搜查到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一批,黑色男庄摩托车1辆等物品。

  5、辨认笔录证实王丽峰通过照片辨认出某野就是向他提供资金研制冰毒的人,称为蓝雨的弟弟(真名为林某飞)就是与他接头的人。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称量笔录证实:饶平县公安局刑侦四中队于2012年11月3日09时30分对现场进行勘查,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汫洲镇单层住屋。

  勘查发现,大门东扇门板地面有透明包装袋一个,袋里装有白色粉末,净重1.45公斤;南间室内紧靠西墙停放着男庄摩托车一辆,前轮位置悬挂车牌为“F1688”,没有后车牌;南间地面物品摆放杂乱,距南墙100cm,东墙180cm地面处有“怡宝”4.5升的纯净水瓶一个,瓶口没有瓶盖,瓶中装有黄色液体,液体净重2.075公斤;编号为2的纯净水北侧地面有“怡宝”4.5升的纯净水瓶一个,瓶口有瓶盖,瓶中装有透明液体,液体净重1.725公斤;编号为3的纯净水瓶北侧地面自南向北依次有不锈钢脸盆一个,灰白色塑料脸盆一个;编号为3的纯净水瓶东南侧地面有二口烧瓶一个,瓶中装有透明液体,液体净重3.275公斤;编号为6的二口烧瓶东南侧地面有绿色塑料桶一个,桶中装有白色液体,液体净重5.6公斤;编号为7的塑料桶东侧地面有“TC-15”型号的套式恒温器一台,恒温器中有一口烧瓶一个;该恒温器东北侧地面有“98-1-B”型号的电子调温电热套一台,电热套中有三口烧瓶一个,瓶中装有浅褐色液体,瓶内侧面及液体中均有褐色粘状物。

  南间东北侧为简易的灶台,紧靠东墙的灶台分三层,顶层由南向北依次有自制干燥管一套、标有“TW-1A”型号的旋片式真空泵一台、标有甲氨(水溶)、异丙醇等化学品;灶台顶层东北角有“79-1”型号的磁力加热搅拌器一台;搅拌器南侧有玻璃烧杯一个,杯中装有透明液体,液体净重0.262公斤;灶台中层有各类化学品,分别为变色硅胶、无水硫酸钠、硫酸镁、硼氢化钠、盐酸、氢氧化钠、阿拉丁、氯化汞、无水氢化钙、切片石蜡、滤纸等;灶台底层有“JJ-1”型号的精密增力电动搅拌器一台及各类化学品,分别为无水乙醇、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等。靠东墙的灶台南侧地面有量筒二个,其中一个量筒上方插有玻璃漏斗容器,容器中装有浅褐色液体,液体约40ml。紧靠北墙的灶台分为二层,顶层有无水乙醇等化学品及各类空白试管若干;底层地面有五个塑料罐,其中二个尺寸相同没有标识的白色塑料瓶,瓶口瓶盖均为蓝色,瓶中均装有无色透明液体,液体净重共8.025公斤;紧靠北墙灶台西侧地面有红色塑料箱一个,红色塑料箱南侧地面有黑色包装袋一个,袋里装有白色晶体,净重0.175公斤;移开黑色包装袋,可见银色塑料袋上有白色粉末,净重15克。

  南间西南侧紧靠西墙地面有纸箱一个,纸箱中有三口烧瓶一个,瓶中空旷;该纸箱东侧地面有纸箱一个,纸箱中有一口烧瓶一个,瓶中装有浅褐色透明液体;移开编号为18烧瓶,纸箱中有电子称一台;编号为18烧瓶纸箱北侧地面有红色塑料箱一个,箱中有各类漏斗、试管;红色塑料箱东北侧地面有电子称一台、塑料溜冰壶二个、化学专业书籍三本、手写稿二张、锡箔纸一捆;南间东南侧系上阁楼楼梯,楼梯口西北侧地面有纸箱一个,纸箱中有锥形量瓶二个,晶盐一包,其中,锥形量瓶瓶中装有浅褐色透明液体,约200ml,锥形量瓶瓶中装有浅褐色透明液体,约270ml;纸箱东北侧地面有加盖玻璃器皿一个,打开器皿盖,器皿中有玻璃杯三个,其中,杯中装有少量浅褐色泥状物,玻璃杯杯中装有少量浅褐色泥状物。相关物证已扣押、提取。

  7、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状况。

  8、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的液体、粉末、泥状物、粘状物、白色晶体共4.24025千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重0.175千克。

  9、汫洲边防派出所证实本案制造出来的毒品没有提纯,属于粗制毒品,数量为4.24025公斤。

  10、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3日1时许,饶平县公安局汫洲边防派出所在汫洲镇一屋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王丽峰。

  11、户口证明证实上诉人王丽峰的基本情况。

  12、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提取笔录证实王丽峰的尿液呈阳性。

  13、上诉人王丽峰的供述:我从小对化学行业就非常热爱,就在揭阳市新亨一个出租屋内成立自己一个化学实验室,研究自己是否能生产出盐酸异丙嗪,目的是帮助高血压的人群减轻痛苦,实验室的设备都是我打工一点点从网上或从化学店购买的。10月20日左右,我在揭阳市777酒吧喝酒时,认识一个叫兰野的人,有人叫他“鹦鹉”。在交谈中,兰野知道我会搞盐酸异丙嗪,当时兰野就说:“你如果生产冰毒我就提供资金支持,你必须脱离身边的一切关系,你只负责制造就好,其他设备和原材料都由我提供”。我当时没有钱,连饭都吃不饱,想赚点钱,所以我就答应了。那天后我就来到兰野位于揭阳市东山区的君辉电器店和兰野商议如何来饶平生产冰毒的事。到24日下午3时许,我和兰野就从我位于揭阳市新亨我的出租屋内从我实验室搬出我的设备和原料到兰野的君辉电器店内放了一天,到了第二天中午(10月25日)兰野就雇了一辆的士在门口,我和兰野就把设备和原材料装进去后车厢内后,兰野就对我说“你到了饶平汫洲后,就给我堂弟打电话,他就会带你到地方了”。我坐的士来到饶平汫洲第二中学后就联系兰野的堂弟说我已到了汫洲第二中学。过了二分钟后,兰野的堂弟就开一辆自己的女庄摩托车过来,从前面带路,到一条路口后,旁边有一间维修摩托车店,兰野的堂弟就停下来,叫我将“的士”后厢的设备和原材料搬进一间出租屋内,我就开始安装和调试设备,到了第二天我就叫兰野的堂弟汇款去东莞中科试剂店购买阿尔法氰基苯丙酮,分液漏斗,1000毫升的烧杯,40厘米的直型冷凝管,分流头等制冰毒物品,这些物品到了之后,我28至29日就把设备安装好,准备开始生产冰毒。我生产冰毒的办法主要是氯汞法生产出一苯基二丙酮(成都毒品律师注:1-苯基-2-丙酮)然后加氯化汞等原料反应生产出甲基苯丙酮,然后再加甲氨水溶液,反应出甲氨基苯丙酮,之后就生产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然后再结晶等工序就生产出所谓的冰毒了。兰野当时给了我2000元,并承诺说我只要将第一批冰毒搞出来,第一次销售出去的钱全部是我的。以后再生产出冰毒,我俩对半分,一人一半。兰野是辽宁省人,今年36岁,他是饶平人女婿。我在上几次交代中说的“理由”就是兰野的外号,兰野的堂弟是兰野老婆的表兄弟,也是汫洲本地人,就是我之前交代中说的“蓝雨的弟弟”。“理由”的兄弟是指兰野的老婆的堂弟的兄弟,年龄与兰野老婆的堂弟差不多,我在手机输入是“理由的兄弟”。“蓝雨的弟弟”就帮我送饭和帮助调试有关制造冰毒的设备。“理由的兄弟”也在出租屋帮忙调试有关设备和过滤有关制毒原料,我就负责生产。我要购买的制毒工具和原料,兰野已经交代了“理由的兄弟”和“蓝雨的弟弟”。具体要购买什么,由我直接跟揭阳市立新化工试剂店和东莞市中科试剂店直接联系,然后我再发信息叫“理由的兄弟”去购买。“蓝雨的弟弟”和“理由的兄弟”有时还拿一些半成品冰毒去吸食。

  我掌握制毒的技术是之前在江苏学的,购买制毒工具原材料的钱是我和兰野共同出资的,兰野花了2300元,我花掉2.5万元,我的钱是以前打工赚的,我以前做过活动板屋工。“蓝雨”和兰野是同一个人,就是我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叫“兰野”的人。

  对于上诉人王丽峰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1、根据王丽峰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王丽峰是为了追求利润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对于制毒工具、原料的来源,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具体步骤均作了详细的供述,结合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制毒工具等,足以印证王丽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所提王丽峰目的是生产盐酸异丙嗪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本案涉案毒品已经缴获,没有做含量鉴定情况属实,但该情节原判已经认定,在量刑上已经作了考虑。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丽峰为牟取利润,结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制造的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鉴于其中有部分是液体,在量刑上可酌情考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丽峰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麟

  审判员 林俞先

  代理审判员 凌 晓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婉仪

  成都制造毒品犯罪专业律师/成都毒品案件专业律师解读:

  1、2015年5月18日《武汉会议纪要》以后,对制造毒品案中的查获的液体必须进行含量鉴定,否则无法排除这部分液体属于不计入毒品数量的废、废料的可能,参考案例:【泸州制造贩卖毒品案】从犯先xx、代xx不对制造毒品的数量承担责任,减轻处罚

  2、2016年7月1日施行《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