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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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兵运输毒品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335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海兵,男,佤族,1987年5月24日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海兵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周海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大理州公安局民警在祥临公路清华洞收费站查缉时,从南伞至昆明的云AR0169号卧铺车上抓获周海兵,当场从其穿着的运动鞋底部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计407粒,从其腰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条,计350粒,共计757粒,重75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周海兵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5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周海兵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认定周海兵携带藏匿于所穿的运动鞋和所系的皮带夹层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57粒,重75克,于2008年6月23日乘坐南伞至昆明的云AR0169号卧铺客车,准备将毒品带至昆明,24日凌晨3时许途经祥临公路清华洞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材料、毒品及其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08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祥临公路祥清华洞收费站,从云AR0169号客车乘客周海兵所穿的运动鞋底部和腰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计757粒。毒品检验报告、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重75克。周海兵对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南伞购买片状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身上,欲运至昆明,于2008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在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海兵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海兵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玉 斌
审 判 员 林 江
代理审判员 陆 伟
二 O O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劲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