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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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究竟应以什么作为既遂标准?有人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
笔者认为,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要以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依据,完全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的,是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反之,为运输毒品罪的其他形态。
其理由:犯罪是由构成要件决定的,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全齐备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才 是从本质上准确把握了某一犯罪的犯罪形态。对于判定运输毒品犯罪是否既遂,应从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去分析把握。根据通说的观点,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当然,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的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联系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从以上不难看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行为犯。作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 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因而,运输毒品犯罪也就并不以将毒品运至目的地为必要条件。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