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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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电话指使他人运毒贩毒,却在庭审中矢口否认犯罪事实,企图逃避刑罚。近日,上海一中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中,采用了“声纹鉴定”审查证据、查实案情,最终确定了主犯参与了犯罪,一审判决主犯死刑。“在毒品犯罪中,作案手段隐蔽,上下家和同伙间往往仅以电话进行交易联系,给证据的核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办案法官表示,在上海法院系统,这应当是运用声纹鉴定查实案情并就被告人定罪处罚的首例。
2011年5月3日,刘佳明按庄维指令,驾车携带毒资与万国勇一同前往广东。同月5日,刘佳明在广东向万国勇购得毒品并返回上海。第二天,公安机关在沪杭高速公路枫泾道口抓获了刘佳明,当场从后备箱内缴获2900.4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从前排座位中间的收纳箱内缴获0.94克冰毒和1.3克大麻。当日下午,庄维被抓获,警方在其住处缴获180克尼美西泮、6.41克咖啡因、6.33克冰毒和2.04克氯胺酮。2011年12月19日,公诉机关以庄维、刘佳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一中院提起公诉(万国勇另案处理)。
庭审中,刘佳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称这些毒品如果让他带进上海,他就直接交给庄维。但庄维坚决否认自己贩卖、运输毒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法官在复听了被告人的手机通话录音后,建议市公安局对庄维与刘佳明通话的语音进行声纹鉴定。2012年11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确认检材录音中的男声系被告人声音。在此鉴定基础上,再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最终确定了被告人庄维参与了该起犯罪。庄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结案。
“在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上下家和同伙间往往仅以电话进行交易联系,给证据的核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办案法官坦言,近几年,声纹鉴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已有所运用,但多数系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审理过程中运用声纹鉴定的尚属不多,这是上海法院系统运用声纹鉴定查实案情并就被告人定罪处罚的首例。(文中人物系化名)
■声纹鉴定
系运用语言学、语音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知识,通过对证据声音 (或涉案声音)和已知声音进行听觉和频谱两方面特征的比对鉴别和综合分析,确定两者是否出自同一声源,或者对证据声音(或涉案声音)进行听觉和频谱两方面特征的综合分析,确定声音或声源的性质,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