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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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受雇运输毒品罪案例选编
审理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 号: (2019)川71刑初9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6日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川71刑初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彭x娇,女,1991年x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南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周,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公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娇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黄茜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娇及其辩护人田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彭x娇受雇佣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将62小节和1大节毒品可疑物藏匿于体内后,拼车准备前往成都。后被告人彭x娇在云南省楚雄市其租住的房内,将体内的60小节和1大节毒品排出体外,装入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继续拼车前往成都。同月23日23时55分,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成自泸高速裴家收费站外将被告人彭x娇在其拼车的车内挡获,当场查获60小节和1大节毒品可疑物。同月24日16时16分,被告人彭x娇在民警控制下,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中医医院内排出2节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和鉴定,前述毒品可疑物净重402.61克,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宣读和出示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彭x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彭x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x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1.彭x娇受雇运输毒品,系从犯;2.彭x娇系犯罪未遂;3.彭x娇运输的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4.彭x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彭x娇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四川省宜宾市拼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当车驶出成都市成自泸高速裴家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彭x娇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60小节和1大节海洛因。次日,彭x娇在民警控制下在成都市双流区中医医院内排出2节海洛因。经称重,上述海洛因共计净重402.61克。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排毒记录、CT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1)2019年1月23日,西昌铁路公安处双流车站派出所民警接该处指令,一名疑似运毒人员于当晚乘坐川Q的拼车在成都成自泸高速裴家收费站出口出现,民警随后前往收费站外布控。23时40分许,民警将目标车挡获,从彭x娇乘坐的副驾驶位置提取手提袋一个,从袋内缴获外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61节,彭x娇对其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2)2019年1月24日,彭x娇在民警的看守下在成都市双流区中医医院病房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节;(3)公安机关对彭x娇携带的毒品可疑物、小米手机、手提袋等物品分别予以提取、封存、扣押。
2.拍照情况记录表、计量情况记录表,毒品拆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称量、封存笔录,剩余毒品封存笔录、毒品拆封笔录、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西昌铁路公安处对彭x娇携带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共计净重402.61克。经分别提取检材送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53.3%至71.4%。
3.西昌铁路公安处赃物、赃款及追(退)赔损失款三联单、涉案财物接收入库清单,证实涉案毒品现存于西昌铁路公安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西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从彭x娇处查获毒品的形状、包装、称量等事实。
5.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月23日,其驾驶车牌号川Q的比亚迪商务车在宜宾市接了五名拼车到成都的乘客。当日23时许,车从裴家收费站出高速,警察示意停车,并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女性乘客进行检查,其看见警察从她携带的手提袋内拿出一个用塑料袋包着的物品,她回答是毒品。该乘客上车时提了一个手提袋,还挎了一个小挎包。经黄某对民警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该乘客系被告人彭x娇。
6.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工作记录,证实了被告人彭x娇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西昌铁路公安处双流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彭x娇运输毒品案中,第一次提取的毒品检材未达到鉴定要求的重量,2019年1月29日,民警在看守所当着彭x娇和见证人的面,对第一次提取检材后的剩余毒品重新拆封,进行了二次取样;(2)涉案毒品及手机等物品的扣押文书为办案系统内生成的决定书和清单二合一文书,民警在办案中未单独制作扣押清单。
8.被告人彭x娇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1)彭x娇通过网上认识一名叫“阿福”的男子,他介绍彭x娇带毒品,答应事成后付15000元至20000元报酬。彭x娇在网贷平台上欠了十几万债务,为了还债答应带毒品。2019年1月21日,彭x娇从昆明拼车到达南伞。次日凌晨,一陌生男子将一包毒品交给彭x娇,让她将毒品吞进肚里带到成都,彭x娇吞了62小节毒品,另从肛门塞进1节较大毒品。彭x娇在吞毒品时,该男子为她拍摄了视频。彭x娇吞完毒品后联系了拼车司机前往楚雄,彭x娇到楚雄后在上章村的租住房内从体内排出61节毒品,并用袋子和纸将排出的毒品包起,剩余2节排不出来。23日上午,彭x娇拼车到了昆明,接着又拼车于当日19时到了宜宾,到了宜宾后又拼车前往成都,当车从成都成自泸高速一收费站出来时被民警拦下,民警将彭x娇抓获,从她携带的手提袋内查出毒品,彭x娇后在医院又排出2节毒品。彭x娇还供述,其在运毒过程中是用被扣押的手机与上家联系;(2)经彭x娇对民警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让其带毒品的“阿福”真名为沙马阿福,并且还辨认出为其拍摄视频的男子真名为孙磊;(3)公安机关对彭x娇辨认出的两名男子的涉案情况,目前仍在侦办中。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彭x娇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关于控辩双方所提彭x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事实相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彭x娇受雇运输毒品,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彭x娇在本案中不排除受雇运输毒品,但其为获取高额报酬独自实施运输毒品,且在实施过程中行为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关于辩护人提出彭x娇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彭x娇携带毒品从云南乘车前往成都,证明其携带的毒品已经进入运输环节,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彭x娇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关于辩护人提出彭x娇运输的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运输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涉案毒品之所以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侦破的结果,并非彭x娇的主观意愿。故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彭x娇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4年1月23日止。)
二、从彭x娇处扣押的海洛因402.61克、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手提袋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昌铁路公安处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严 川
审判员 段元存
审判员 方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康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