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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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义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义波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00.5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义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义波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周义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在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尔后才去进行光透视检查,所以被告人周义波构成自首,对被告人周义波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义波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义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周义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00.5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旨
在毒品犯罪中,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以光等设备透视检查前自动承认其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人体运输毒品中,以实施光透视作为认定自首的标准,透视前体内运毒犯罪人交代体内藏毒事实的,视为自首,而透视后只要证实其体内有可疑物存留的,则不论该犯罪人是否主动如实交待,均不认定为自首。X光的透视合理易行,同时不会轻纵罪犯,符合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也能够实现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周义波是在进行X光透视检查前,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周义波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