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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等四人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主从犯问题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李某某、李某等四人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主从犯问题

  【基本案情】

  某年1月初,李某某邀约李某与毒贩共谋运输毒品。1月10日,李某某在A县旧城接到毒品后与李某运往B市。18日,肖某某、肖某从C县到B市接毒品,在接到李某某、李菜交给的毒品后乘出租车返回C县,行至大保高速公路老营段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5块,计重1664克。 19日10时许,李某某、李某乘客车于返回途中经过A县七零七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李某某供认指控事实,辩称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不是货主。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主犯在逃,被告人李某某受人指使运输毒品,是从犯;坦白认罪好, 是初犯,无前科。

  肖某某供认指控事实,辩称到B市是看水果市场,接的是鹿茸,不是毒品。其辩护人认为:“老张”、“老韩”身份特殊;被告人肖某某是从犯;有立功情节;如实认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供认指控事实,辩称不知有多少毒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应对其减轻处罚。

  肖某某供认指控事实,辩称接的是药,不是毒品。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特情诱人犯罪;被告人肖某是从犯,如实认罪,揭发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应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要旨与情况】

  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肖某某是主犯,李某、肖某是从犯,但肖某的作用次于李某,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地位、 作用、对李某某应从严处罚,对肖某某酌定从宽处理,对李某、肖某从轻处罚。

  2.裁判情况: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肖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要评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巾的地位。在办理运输毒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运毒者、毒品出资人、毒品所有者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其他主要作川的犯罪分子认定为丰犯,将运输毒乩犯罪中受人指使进行毒品运输、为牟取“运费”运输毒品的“马仔” 或者其他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为从犯。

  李某某在庭审L}l始终辩称自己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小是货主,同时,其辩护人也提出了指使其运输毒品者在逃,无法认定柑关人见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奉案证据来看,虽然李某某是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仉在整个运毒过程,李某某为r谋取非法利益,积极邀约Jr李某∞助其运输毒品。同时,其为接运毒晶积极与其他犯罪分子联络、准备交通工具、逃避公安机关追台。因此,其存整个运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始终起到主要作州,应当认定为主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闰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毒品犯罪巾,部分共同犯罪人来到案,如现确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冈此,法院认定李某某是案件主犯,根据案情央定判处事某某死刑是比较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