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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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李X、王X由咸阳乘坐飞机至昆明,后由转乘火车前往四川攀枝花购买毒品。2008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X、王X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坐攀枝花至北京西K118次旅客列车,将毒品由攀枝花运往西安。2008年5月23日19时50分许,二被告人在西安南火车站下车时,被西铁公安处刑警支队经济毒品犯罪侦查大队查获,从李X身上查获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外用胶带纸缠裹的白色块状毒品6包。经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为毒品海洛因,净重296.4克。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王X利用旅客列车以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