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于2010年8月至广东某地购买冰毒300余克,坐动车、汽车至上海家中,后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批捕。
争议分歧:该案构成犯罪无争议,关键是罪名的认定问题:
1、公安机关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该案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毒品交易的买方、价格、交易场所等。
2、检察机关批捕为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敏锐地注意到这个细节,这说明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定性持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该毒品并非在途中被查获,毒品交易上家也未被抓获,目前仅有同案犯一人称毒品是运输,定运输证据不足。
3、基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律师充分沟通,该院将该案退回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送到分院的案子一般要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辩护人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检察机关作必要的沟通协调,从证据的角度充分阐述定性不妥的意见,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庭审理:案件审理后,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半,如果定贩卖或者运输,则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