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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案情简介:

经商量后由夜总会主管出资,让下属赴异地购买并将毒品带回,孰料还未到达目的地即被铁路公安民警查获,共同站在被告席上。8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进行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15年和14年有期徒刑。

  现年32岁的张鑫和20岁的姚宗建均为四川广元市人,两人到浙江杭州打工后,张因有经营娱乐场所的经历,被某夜总会聘为业务主管,姚则在张的手下干活。

  今年1月5日晚,张、姚两人经商量,决定由张鑫出资,姚宗建前往成都购买毒品。次日上午,张鑫从银行取出5万元钱,拿出3.5万元交给姚宗建,姚乘飞机经长沙转机后抵达成都。当日傍晚,姚在成都某茶楼,约见了由张鑫事先联系好的毒贩“喜娃”,付款人民币3.4万元,拿到了一包用白色透明薄膜包裹的毒品和张鑫委托该毒贩购买的一张返程火车票。姚宗建即于当晚携带毒品赶到铁路金堂站,乘上成都开往上海的K352次旅客列车,就乘于12号车厢19号上铺,欲回杭州。

  1月8日上午8时许,在列车运行途中,姚宗建藏匿在其铺位枕头套内的毒品被整理卧具的列车员发现。姚宗建随即携带毒品,趁列车在金华西站停靠之际下车逃跑,在站台上被已接报的乘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其所携带的毒品。上述查获的用白色透明薄膜包裹的毒品中,有红色药丸一小包,绿色药丸七小包,共计 2000个药丸。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00克。

  列车于当日到达杭州东站后,公安人员在姚宗建的带领下,在张鑫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专家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鑫、姚宗建明知是毒品,仍共同利用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姚宗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张鑫,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鑫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姚宗建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