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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做出判决,王xx、彭xx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王xx还因为在送看守所羁押时脱逃,同时还构成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飙车,酒驾?竟是毒驾,意外查获毒品
2017年9月1日6时许,彭xx搭乘王xx驾驶的车辆从重庆永川出发前往成都,行驶至大英县死海,王xx称精神不好,于是二被告驶出高速,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在车上就嗨起来。吸食完毒品后,二被告重新返回高速继续行驶,此时,在毒品刺激下的王xx开始飙车,在临近成都收费站时,王xx驾驶的车辆差点和同向行驶的一辆巡逻警车发生擦挂,王xx的异常驾驶,引起了高速交警的注意,于是发生了影视剧中经常会看到的一幕,歹徒驾驶车辆一路狂奔,后面警灯闪烁,警察穷追不舍。在城南高速收费站,王xx、彭xx被挡获,从王xx挎包内、车辆中央扶手、副驾座位、后排座位上查获毒品冰毒、麻古三百多克。
周向阳律师律师担任彭xx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周向阳律师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彭xx,在审查起诉阶段,周向阳律师就本案证据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案件两次退侦。
在辩护方向上,周向阳律师没有选择无罪辩护,而是选择了罪轻辩护,但公诉人是一位心细的女检察官,花了一天的时间去梳理彭xx的微信内容,发现了彭xx和涉案毒品的关联性,在证据面前,彭xx不再狡辩。
成都毒品律师解读:对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定性问题
在2015年5月18日《武汉会议纪要》之前,对交通工具上查获的毒品,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不同判决结果,但在《武汉会议纪要》之后,这种分歧将不复存在。《武汉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多达三百多克,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此,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