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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6年5月4日,公安部毒品鉴定中心专家进入法庭,就咸阳中院审理的被告人陆某等九被告人涉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一案进行作证。该院办案法官经多次电话沟通,不懈努力并前往北京当面商讨,最终确定由专家出庭作证。这是公安部毒品鉴定专家第一次走进该院法庭,参与庭审活动。
咸阳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从陆某处获得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的配方及工艺,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渭南市某化工厂多次试验,同年9月在三原县某公司场地利用盐酸、丙酮、溴代苯丙酮等原料,分别于2013年-2014年三次合成制作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270余公斤、500余公斤、270余公斤。陈某、陆某等人通过银行汇款、物流发货、非法越境等方式进行走私、贩卖交易。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中含有甲卡西酮成份。
庭审过程中,因该案涉案毒品为新类型毒品,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陆某曾为西安某高校的化工教授。庭审中被告人陆某、谭某对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的CS编号、手性化合物性质、旋光度等生化属性不同于新类型毒品甲卡西酮提出质疑,对鉴定过程的客观性提出质疑,咸阳中院沟通公安部鉴定人就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出庭作证。鉴定人当庭陈述了相关鉴定意见作出的过程和依据,对公诉人、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提问一一作答,控、辩、审各方对本案涉案毒品的定性进一步明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来源:咸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