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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愈公斤获死缓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死刑并不是只有杀了人才可能被判这个程度的,毒品犯罪是重罪,毒品犯罪也可能被判死刑,所以公民要遵纪守法,切忌侥幸。

  2013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特大走私毒品案件。依法以被告人凌干妹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凌干妹乘坐AK1034次航班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在通过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海关监管区入境时,被告人凌干妹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桂林海关关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从其携带的暗红色手提包夹层内查获2包粉末状物品,从棕色拉杆行李箱中的两双女式凉鞋鞋底夹层内查获4包粉末状物品。上述粉末状物品经当面称量,共净重1929.3克。经物证鉴定中心对从上述粉末状物品当面提取的4份样品进行定性定量检验,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含量分别为38.8%、41.5%、41.7%、43.8%。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干妹无视国法,以手提袋和凉鞋夹藏的方式藏毒,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走私毒品数量达1929.3克,毒品数量大,不仅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而且扰乱了我国的海关监管秩序,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毒品已经缴获的事实,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桂林中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