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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但对其概念,却并没有一个通行的定义,许多学者认为《1988年公约》的第3条就是各缔约国的毒品犯罪定义,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条只是对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作了详细的列举,并未对毒品犯罪下定义。毒品犯罪不是严格的刑法学概念,因为整个刑法学中,不存在毒品犯罪这个法律概念,所谓的毒品犯罪是理论及实践出于方便的考虑而对相关涉毒行为所作的总括性称呼。从刑法学角度论证,所谓的毒品犯罪应当属于类罪的范畴,即泛指所有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第347条至357条规定的11个刑法条文中的12个罪名,但具体的刑法条文却从未出现过“毒品犯罪”这个词语,毒品犯罪概念也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出现过,而且所出现的毒品犯罪也并非完全指证这12个罪名,因此,对毒品犯罪的定义处于一个开放的状态。
研究毒品犯罪的张洪成教授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支持这种观点。
—以上内容摘录自 张洪成教授所著《毒品犯罪争议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