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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解析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时间:2013-07-1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前言: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毒品犯罪中属于常见罪名,把握的要点是立案追诉标准的变化。 

  一、【概念】

  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毒品辩护律师】提醒注意立案追诉标准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对追诉标准做了重大修改,归纳概括:“三人”、“两次”、“再犯”、“牟利”、“容留未成年人”、“后果严重”(记忆:为牟利一而再而三,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后果很严重

  三、【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近年来,一些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不断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实施《刑法》第354条所定之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容留他人吸毒在客观方面是为自愿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后者则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四、【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自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斧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行为的证据:(1)自己的房屋;(2)租用的房屋;(3)借用的房屋;(4)店房;(5)汽车;(6)船只。3.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方便行为的证据:(1)烟枪;(2)注射器;(3)香烟。

  4.证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证据。

  五、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提供场所;(2)提供方便。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条是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惰各地执法实践和提出的立法建议作出的创设性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根据第(一)项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了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了空间,且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才予以刑事处罚;第(二)项从“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上作出规定,即对一次容留多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吸毒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虚报注册资本案”等相关条文,规定了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项主要是从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第(五)项从容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的应予立案追诉;第项是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