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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迎旺、林海、覃长伟、姚丽宾、郭清、刘慧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邱迎旺、林海、覃长伟、姚丽宾、郭清、刘慧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迎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7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目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丽宾,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6年1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长伟,绰号“伟几”,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7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国君、李如保,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海,绰号“阿海”,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2007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l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鎏,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清,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略)。2007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目被执行逮捕,2008年2月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0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慧,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益阳市,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化工北路32号。2007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0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诉(2008)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迎旺、姚丽宾、林海、覃长伟、郭清、刘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纯、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迎旺及其辩护人梁少华、被告人姚丽宾及其辩护人汤庆年、被告人林海及其辩护人张鎏、被告人覃长伟及其辩护人郭国君、李如保、被告人郭清、刘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邱迎旺、林海贩卖毒品的事实:
①2007年9月中旬,被告人邱迎旺和被告人林海电话联系好购买500粒麻古(约41克),林海告知邱迎旺,他一个叫“阿成”(另案处理)的马仔近几天会来益阳送毒品给林海的其他下线,可以让“阿成”顺便帮邱迎旺将这500粒麻古带过来。两人谈好价格是15元/粒,共计8000元,随后邱迎旺将8000元通过银行汇款到林海的建设银行帐户上。几天后,“阿成”来益阳将500粒麻古带给邱迎旺。这500粒麻古被邱迎旺以25元/粒至50元/粒不等的价格卖到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各娱乐场所。
②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邱迎旺和被告人林海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宜,林海说可以,让邱迎旺自己到深圳来拿货,并告知驾驶车牌号为粤B9X846的东南菱帅车在深圳机场接。邱迎旺到达深圳后,林海开车将其带到长丰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并联系上一个叫“阿发”(另案处理)的男子为邱迎旺带来一些K粉的样品,邱迎旺吸食后,认为质量还不错,决定要500克,邱、林二人谈好价格是36元/克,共计18 000元。邱迎旺将现金18 000元付给林海后,林海和“阿发”就离开了酒店。等到凌晨5点左右,再由“阿发”将这500克K粉送到房间交给邱迎旺。邱迎旺回益阳后,将这500克K粉以80元/克至100元/克不等的价格卖出了100多克,剩下的380克在2007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租住房内查获。
③2007年10月24日,被告人邱迎旺和被告人林海电话联系,要求林海为他准备一些毒品,林海答应了。邱迎旺到达深圳机场后,林海将其带到长丰酒店,并通知“阿发”送来一批毒品给邱迎旺试货。邱迎旺将几种毒品一一吸食后,决定购买3000粒麻古(约250克)、500粒摇头丸(约131克)、40克冰毒,购买价格为麻古15元/粒或l6元/粒、摇头丸为20元/粒、冰毒270元/克,共计60 000余元。邱迎旺将现金40 000元交给林海,并约好剩下的20 000余元回益阳后汇入到林海的银行账户。林海收钱后和“阿发”离开了房间,等到凌晨5点左右再由“阿发”将这批毒品送到邱迎旺的房间。邱迎旺返回益阳后还没来得及将这批毒品脱手就被公安机关从其租住房内查获。
2、被告人姚丽宾贩卖毒品的事实:
①被告人姚丽宾和被告人邱迎旺自从2007年8月同居以来,姚丽宾在明知邱是从事贩卖毒品生意的情况下,仍将40 000元借给邱迎旺到深圳购买毒品并回益阳贩卖。
②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姚丽宾和被告人邱迎旺在娱乐室打牌,同在一个娱乐室打牌的周国权(另案处理)找姚丽宾购买麻古提神,姚丽宾就从邱迎旺的包里偷偷拿出4粒麻古(约0.33克)递给周国权,当周国权将200元毒资递给姚丽宾时被邱迎旺发现,于是姚丽宾就将这200元转交给了邱迎旺。
③200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姚丽宾和周国权一起在娱乐室打牌,周国权问被告人姚丽宾身上有没有麻古,姚丽宾从身上携带的5粒麻古中拿了4粒(约0.33克)递给周国权,并让周国权将200元拿来请客吃饭。
④2007年11月4日,周国权先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邱迎旺,要求其送4粒(约0.33克)麻古到“旺角茶楼”,但邱迎旺未接电话,于是周国权就打给被告人姚丽宾。姚丽宾将4粒麻古送到“旺角茶楼”后,就坐下和周国权等人一同打牌,200元赃款也在牌桌上进行了冲抵。
3、被告人郭清、刘慧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郭清、刘慧明知被告人邱迎旺贩卖毒品,二人在邱迎旺忙不过来无法亲自送货时,应邱的要求帮其3次将6克k粉送到益阳市城区各娱乐场所交给邱迎旺或者邱指定的包厢。
4、被告人覃长伟贩卖毒品的事实:
①2007年9月下旬,被告人林海打电话给被告人覃长伟要求购买一点质量好的K粉,并谈好价格是180元/克。不久,覃长伟的马仔“小弟”(另案处理)电话和林海约好交易地点。见面后,“小弟”将10克K粉交给林海,林海则将1800支付给“小弟”。
②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林海打电话给被告人覃长伟要求购买10粒(约0.83克)麻古,并谈好价格是48元/粒。不久后,覃长伟将10粒麻古送到深圳市洪隆广场A11栋A117房林海家,林海则将480元支付给覃长伟。
2007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覃长伟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2栋13A01的暂住房内查获毒品K粉约3200克、麻古约500粒(约48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邱迎旺、姚丽宾、郭清、刘慧、林海、覃长伟的供述,缴获扣押毒品的照片,湖南省公安厅的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邱迎旺、姚丽宾、林海、覃长伟、郭清、刘慧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款第(一)项、第4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邱迎旺、姚丽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清、刘慧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姚丽宾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4款、第27条第1、2款、第65条第1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迎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007年9月中旬贩卖毒品麻古500粒不是事实,是公安干警逼供的;公诉机关指控的2007年10月贩卖毒品K粉500克不是事实,500克K粉用于自己吸食;公诉机关指控的2007年10月24日贩卖毒品麻古3000粒错误,只有2500粒。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迎旺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邱迎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姚丽宾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实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丽宾犯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覃长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不实在。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覃长伟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干警在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是覃长伟的。
被告人林海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实在,有罪供述是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林海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郭清、刘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帮邱迎旺送毒品未获利。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邱迎旺、林海、姚丽宾贩卖毒品的事实:
200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邱迎旺经朋友介绍认识在深圳做毒品生意的被告人林海。被告人邱迎旺在林海手中先后购得毒品麻古3500粒(净重310.8克)、K粉500克、摇头丸500粒(净重136.5克)、冰毒40克回益阳后,除自己吸食外还伙同被告人姚丽宾以高于购进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曾伟、周国权等人。被告人姚丽宾明知被告人邱迎旺借钱购买毒品而借给邱20 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迎旺在益阳电话联系在深圳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林海要求购买毒品麻古500粒,林海告知邱迎旺,他的马仔“阿成”过几天会送毒品到益阳,可以让“阿成”将毒品麻古500粒带到益阳。二人商量16元/粒,邱迎旺将8000元现金通过银行汇款到林海的建设银行帐户上。“阿成”将净重44.3854克的500粒毒品麻古带到益阳交给了邱迎旺。邱迎旺伙同被告人姚丽宾将毒品麻古500粒中的一部分以25元/粒至60元/粒不等的价格卖给益阳市中心城区各娱乐场所吸食毒品的曾伟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同案人林海的供述,证实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邱迎旺电话联系,要他准备毒品,他要邱先汇款,他收到了邱迎旺从建设银行汇来的款。
吸毒人员曾伟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的一天,他电话联系邱迎旺购买麻古,价格60元/粒,邱迎旺将2粒毒品麻古在益阳城区“芭堤雅”酒吧交给了他,他付现金120元给了邱迎旺。
证人高琼证言,证实她和曾伟在宾馆吸食过麻古,麻古是曾伟的。
被告人邱迎旺供述,2007年9月中旬左右,他和林海联系购买500粒麻古,并商量16元/粒,他将8000元汇至林海建设银行的储蓄卡,林海要马仔“阿成”送500粒麻古到益阳交给了他。他将毒品麻古贩卖给了曾伟等人。
2、2007年10月2日,被告人邱迎旺在益阳市区电话联系在深圳的被告人林海要求购买毒品时,林海要邱迎旺自己到深圳取货。林海于当日驾驶私车粤B9X846在深圳机场接到邱迎旺租住深圳长丰酒店后,林海电话通知叫“阿发”的男子带毒品K粉的样品到酒店,邱迎旺吸食后,决定要500克K粉,林海以36元/克的价格贩卖给邱迎旺500克K粉。邱迎旺将500克K粉以发零包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周国权等人100克。公安干警搜缴310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同案人林海的供述,证实2007年国庆节期间,他在深圳接到邱迎旺要买毒品的电话,他驾驶私车粤B9X846在深圳机场接到邱迎旺租住在深圳长丰酒店后,他通知“阿发”来酒店。
同案人郭清供述,证实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邱迎旺打电话给他,要他从邱迎旺家拿一小包K粉送到益阳桥南非凡酒吧一包厢交给一个男人,他按邱迎旺的意思将一小包K粉交给了那个男人。
同案人刘慧供述,证实2007年10月上旬的一天,邱迎旺电话联系她,她到邱迎旺家在邱手中拿到100元的K粉送到了益阳桃花仑菜市场附近的一个音乐会所。
证人周国权证言,证实2007年10月份,先后6-7次在邱迎旺手中以每包200元的价格购得K粉后在益阳城区的“非凡”、“水发岭”娱乐场所吸食。
电话详单证实,2007年10月2日、3日邱迎旺与林海贩卖毒品过程中用手机相互联系的情况。
益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干警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邱迎旺家扣押了毒品K粉。
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证实,益阳市公安局干警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村竹峰苑邱迎旺家收缴的可疑物品。经检验,该可疑物品含有氯胺酮成分,净重310克。
被告人邱迎旺供述,2007年10月初,他电话联系林海购买毒品,他坐飞机到深圳机场,林海驾驶私车粤B9X846东南菱帅车接了他到深圳长丰酒店,在该店一房间从林海手中以36元/克的价格购得500克K粉,回到益阳后将这500克K粉中的100多克以80元/克至10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周国权等人,还安排郭清、刘慧送了K粉给吸毒人员。
3、被告人姚丽宾与被告人邱迎旺从小相识,2007年8月份同居,在同居期间,二人吸食毒品。2007年10月24日,被告人邱迎旺欲到深圳购买毒品找被告人姚丽宾借20 000元,姚丽宾明知邱迎旺借钱购买毒品而借给邱迎旺20 000元。邱迎旺借到钱后电话联系在深圳的被告人林海要求购买一些毒品,林海同意,二人商量了见面的时间、地点。25日,林海驾驶粤B9X846东南菱帅车在深圳机场接到邱迎旺,租住深圳长丰酒店。在租住酒店房间内,林海电话通知“阿发”送些毒品到租住酒店房间。在房间内,邱迎旺先后试吸了麻古、摇头丸、冰毒的样品决定购买500粒摇头丸、3000粒麻古、40克冰毒,共计60 000元。邱迎旺当即将40 000元现金交给林海,并约好余款20 000元回益阳后汇款到林海的银行帐户。林海拿到钱和“阿发”离开房间。次日凌晨5时许,邱迎旺从林海手中以270元/克的价格购得冰毒40克、以15元/粒购得摇头丸500粒(净重136.5克)、以15元/粒的价格购得麻古3000粒(净重266.4克)回益阳,将购回的毒品藏在自己家,2007年11月4日邱迎旺伙同姚丽宾将藏在家中毒品中的麻古4粒贩卖给吸毒人员。公安干警抓获邱迎旺后,于2007年11月4日在邱迎旺家扣押了含有甲基苯丙胺红、绿、粉红色药丸共计1794粒,净重159.255克、白色晶体冰毒36.6807克、含有4一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红色药丸450粒、净重122.8469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同案人林海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下旬的一天,他在深圳接到邱迎旺电话,邱迎旺要到深圳购买毒品,他答应了,他开车在机场接到邱迎旺后租住在深圳长丰酒店,他和邱迎旺在租住房间内与“阿发”见面,“阿发”带了好几种颜色的麻古,他和邱迎旺试吸毒品,邱迎旺决定要买毒品。
同案人姚丽宾供述证实,她和邱迎旺从小就认识,2007年8月份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她知道邱迎旺做毒品生意。邱迎旺与她商量,购买毒品缺少资金,她借给邱迎旺33 000元。2007年11月4日上午,周国权打电话给她,让她送4粒麻古到“旺角茶楼”,她到旺角茶楼将4粒麻古交给周国权后一起打牌。
证人周国权证言证实,2008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他给姚丽宾打电话,要姚送200元麻古到旺角茶楼,过了30分钟,姚丽宾将4粒麻古交给了他,他给了姚200元。他和姚在旺角茶楼包厢内吸食后打麻将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益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干警于2007年11月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邱迎旺家扣押了麻古、K粉、冰毒、摇头丸的情况。
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证实,益阳市公安局公安干警从邱迎旺家扣押的绿色药丸600粒,净重54.15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深红色药丸555粒,净重50.87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粉红色药丸639粒,净重54.226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白色晶体,净重36.68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粉红色药丸450粒,净重122.8649克,检出3、4一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
电话详单证实,邱迎旺与林海交易毒品过程中用电话联系的时间。
被告人邱迎旺供述,他和姚丽宾2007年8月开始同居。2007年10月24日,他跟姚丽宾讲,买毒品少了钱,在姚丽宾手中借了20 000元加上自己的40 000元共计60 000元。他打电话联系林海购买毒品,与林海商量后,林海开着粤B9X846蓝色东南菱帅车在机场接了他至深圳沙井长丰酒店,他租住在该酒店,林海在酒店通知叫“阿发”的人送毒品到酒店,“阿发”到酒店后拿出一些麻古,有红色、绿色、粉红色,他试吸后,决定买3000粒麻古、500粒摇头丸、40克冰毒,他将60 000元交给了林海,林海告知他,天亮时,“阿发”会将毒品送到酒店。他携带上述毒品返回益阳,将毒品藏在家中,这次买回的毒品未来得及卖,加上原来还有未卖掉的,全被公安干警扣押了。2007年11月4日中午,周国权电话联系找他买麻古,约好送到京海湖附近旺角茶楼,姚丽宾要到旺角茶楼打牌,他安排姚丽宾带4粒麻古交给周国权。
辨认笔录证实,邱迎旺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林海与他有过毒品交易;林海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他卖过毒品给邱迎旺。
(二)被告人覃长伟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覃长伟与女朋友刘丽租住在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2栋13A01房间。益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海后,林海供述覃长伟是他的下线,公安干警通过技侦手段掌握了覃长伟与女朋友刘丽的租住地,2007年11月4日,公安干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2栋13A01房将正在该房间床铺上数毒品麻古的覃长伟抓获,在该房间的柜子内查获毒品K粉3200克、麻古500粒以及床铺上麻古49粒。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刘丽证言证实,她与覃长伟是恋爱关系。2007年11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她在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2栋覃长伟的租住房内看见覃长伟坐在床铺上数麻古时,公安干警进房后,从房间柜子内查获了大量的麻古、K粉。
证人陈瑶证言证实,他是2007年5月开始在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小区当保安。覃长伟住在该小区2栋13A01房有二个多月。
证人朱光远证言证实,他是2006年8月开始在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小区当保安。覃长伟住在该小区栋13A01房有二个多月。
证人陈建民证言证实,他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滨河社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上班,负责该社区出租屋居住人口资料的登记。2007年9月,他到该社区的汇港名苑2栋13A01房间上门做情况调查时,房间内叫刘丽的女子接待的,刘丽称房间内的男人叫什么伟。他就登记了刘丽的相关资料作为她们租住该房的备案登记。
益阳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07年11月4日,公安干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汇港名苑2栋13A01房覃长伟暂住房内的床上查获毒品麻古49粒,房间的柜子内搜出毒品K粉3200克、麻古500粒。覃长伟已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
被告人覃长伟供述,2007年11月4日,公安干警在汇港名苑2栋13A01房内搜出的K粉3200克、麻古500粒是他的。
(三)被告人郭清、刘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邱迎旺与被告人姚丽宾于2007年8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被告人郭清随母亲姚丽宾居住,被告人刘慧与郭清是恋爱关系。被告人郭清、刘慧明知邱迎旺贩卖毒品而帮邱迎旺将毒品K粉送到益阳市城区的“非凡酒吧”等地。被告人郭清帮邱迎旺送毒品K粉4次,共5克。刘慧帮邱迎旺送毒品K粉二次,共1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清接到被告人邱迎旺的电话,邱迎旺要郭清送含有氯胺酮的毒品K粉到益阳市桥南“非凡酒吧”一包厢内的男人,不要收钱。郭清在邱迎旺处拿了重0.5克一小包子K粉送到了“非凡酒吧”一包厢内的男人手中。
2、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邱迎旺要郭清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居住地邱的裤口袋内拿重0.5克/包的一小包子K粉送到益阳市大桃路一音乐会所门口,郭清拿了含有氯胺酮的毒品K粉0.5克到音乐会所门口交给了从音乐会所内出来的人。
3、2007年7月,被告人邱迎旺要被告人郭清在邱迎旺卧室内拿重0.5克/包的4个小包子的K粉送到“非凡”酒吧附近交给了邱迎旺;另查明,邱迎旺坐出租车到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居住地附近要被告人郭清从邱迎旺卧室内拿重0.5克/包的4个包子的K粉交给了在出租车内等候的邱迎旺。
4、200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慧与被告人邱迎旺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邱迎旺居住房,邱要刘慧送K粉到益阳市大桃路一音乐会所。刘慧从邱手中拿了含有氯胺酮毒品K粉0.5克/包的一小包送到了大桃路一音乐会所门口的一男人手中。
5、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慧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邱迎旺的居住房接到邱迎旺的电话。邱迎旺要刘送K粉到桥南“非凡酒吧”,刘慧坐出租车至桃花仑与邱迎旺会面,刘慧从邱迎旺手中拿了含有氯胺酮毒品K粉0.5克/包一小包送到了在桥南“非凡”酒吧附近等待的一男人手中。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同案人邱迎旺供述,他从小与姚丽宾认识,2007年开始与姚丽宾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50号的姚丽宾家同居,姚丽宾的儿子郭清及郭清的女朋友刘慧也住在姚丽宾家。他在酒吧遇到吸毒人员要毒品,便要郭清帮忙送过4、5次毒品K粉到“非凡”酒吧等地的吸毒人员。他还要刘慧送毒品K粉到大桃仑一音乐会所的吸毒人员二次。
被告人郭清供述,他随母亲姚丽宾居住在赫山区会龙路50号。2007年初,邱迎旺同他的母亲姚丽宾同居。2007年下半年,他在家里接到邱迎旺的电话,邱要他帮忙从家里拿毒品K粉0.5克/包送到非凡酒吧,大桃路一音乐会所各一次交给了吸毒人员。2007年7月份,邱迎旺先后要他送了0.5克/包的4个小包子到“非凡”酒吧门口居住地附近各一次交给了邱迎旺。
被告人刘慧供述,她和郭清是恋爱关系已同居。200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她从郭清家里出发,带着邱迎旺给她的毒品K粉一小包,送到大桃路一音乐会所门口交给了一户30多岁的男人。2007年10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她在赫山区会龙路50号郭清的家里,邱迎旺在外面打电话,要她赶到桃花仑见面,她与邱迎旺见面后,从邱手中拿了一个小包子毒品K粉送到了桥南“非凡”酒吧门口的一男子手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迎旺明知麻古、摇头丸、冰毒、K粉是毒品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进行运输、贩卖。共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麻古、冰毒347.480克,含有氯胺酮的K粉500克,含有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136.67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麻古、冰毒共计347.480克,含有氯胺酮的K粉500克,含有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136.67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姚丽宾明知邱迎旺借钱购买毒品而借给邱迎旺20 000元购买了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麻古、冰毒共计101.11克、含有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45.318克,在邱迎旺手中拿了4粒麻古贩卖给了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丽宾2007年10月中旬、下旬二次将4粒麻古卖给周国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覃长伟明知麻古、K粉是毒品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麻古48.0697克、含有氯胺酮的K粉325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郭清明知邱迎旺贩卖毒品而帮邱迎旺四次贩卖含有氯胺酮的K粉共计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慧明知邱迎旺贩卖毒品而帮邱迎旺二次贩卖含有氯胺酮的K粉共计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迎旺、林海、姚丽宾、郭清、刘慧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覃长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不符,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邱迎旺、姚丽宾、郭清、刘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邱迎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丽宾、郭清、刘慧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丽宾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邱迎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007年9月中旬贩卖毒品麻古500粒不是事实,是公安干警逼供的;公诉机关指控的2007年10月贩卖毒品K粉500克不是事实,500克K粉用于自己吸食;公诉机关指控的2007年10月24日贩卖毒品麻古3000粒错误,只有2500粒。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迎旺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邱迎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迎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同案人林海、姚丽宾、郭清、刘慧的供述,有吸毒人员周国权、曾伟的证言,有公安干警从邱迎旺家搜缴的毒品予以证明。被告人邱迎旺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所供述购买、卖出毒品的过程与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实的过程基本吻合。故邱迎旺辩称的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丽宾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实在。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丽宾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同案人邱迎旺的供述,有证人周国权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姚丽宾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所供述的过程与同案人供述、证人证实的过程基本吻合,故姚丽宾辩称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丽宾犯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姚丽宾在明知邱迎旺借钱购买毒品,而借给邱20 000元。被告人姚丽宾的这一行为是向被告人邱迎旺提供毒资的行为,且是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姚丽宾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长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不实在。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覃长伟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干警在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是覃长伟的。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长伟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同案人林海的供述,没有被告人覃长伟的供述,更无其他的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覃长伟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干警在被告人覃长伟暂住房内搜缴的毒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覃长伟与女朋友刘丽在暂住房内租住了二个月的时间,公安干警在暂住房内抓获覃长伟时覃坐在床上数毒品麻古,公安干警讯问覃长伟时,覃供述搜缴的毒品是他的。综上所述,公安干警在覃长伟暂住房内搜缴的毒品是覃长伟的,被告人覃长伟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覃长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覃长伟的辩称理由与辩护提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海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实在,有罪供述是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林海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林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同案人邱迎旺的供述,被告人林海在公安机关讯问中,多次供述了将毒品贩卖给邱迎旺的过程,所供述的过程与邱供述的过程相吻合,且能够排除公安干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林海的辩称和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清、刘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帮邱迎旺送毒品未获利。经查,被告人郭清、刘慧帮邱迎旺送毒品,现有证据能证实未获利,但郭清、刘慧明知邱迎旺贩卖毒品而帮忙送毒品给吸毒人员,郭清、刘慧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郭清、刘慧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郭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迎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 000元;
二、被告人林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 000元;
三、被告人覃长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 000元;
四、被告人姚丽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 000元;
五、被告人郭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六、被告人刘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上述没收财产、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覃长伟的刑期自2007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被告人姚丽宾的刑期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被告人郭清的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15日止,释放日期为2009年9月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莫 仁 华  
审 判 员  邹 兆 洲  
审 判 员  邓 红 艳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熊 达 奇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