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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以案说法|什么是毒品再犯?本案属于毒品再犯吗?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9-03-3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前言:本案是周向阳律师遇到的一个咨询案件,被告人在刑满释放时随即又被辽宁警方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其家属曾向周向阳律师咨询过该案,一审判决后,家属再次向周向阳律师咨询,虽然其家属最终还是选择了当地律师,但周向阳律师仍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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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男,2017年9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在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时在监狱门口又被被辽宁警方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批准逮捕。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3日,许某某、于某(已判决)预谋购买毒品出售,由许某某负责联系成都毒品上家王某,于某支付毒资,2017年7月3日,许某某达成航班到成都与王某见面,以每克人民币6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于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王某毒资3万元。2017年7月13日王某将毒品伪装后交付许某某,由许某某将毒品以快递方式从成都发往大庆。7月16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某高速服务区将快递运输车截获,在车内查获毒品两袋。经鉴定,毒品重量463.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案犯许某某、于某因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零六个月。

  辽宁xx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问题:
 

  1、什么是毒品再犯?

  2、本案王某是否属于毒品再犯?本案适用毒品再犯规定从重处罚是否适当?
 

  成都毒品律师周向阳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毒品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后罪的时间节点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2、前罪与后罪:前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5个罪名中的罪名,后罪必须是刑罚第六章第七节的毒品犯罪,即所有的毒品犯罪。

  3、王某2017年7月3日贩卖毒品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21日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前,应属于漏罪,不属于毒品再犯,x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的毒品再犯对王某从重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毒品再犯对量刑的影响

  1、毒品再犯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2、毒品再犯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以及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毒品再犯系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情节,和毒枭、职业毒犯、惯犯、主犯同列,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毒品数量一旦达到或者超过死刑数量标准,适用死刑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3、毒品再犯对量刑档次的影响

  毒品再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无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相同地位和作用的被告人如果系毒品再犯,而且起点刑又在有期徒刑15年的情况下,会导致量刑档次升格,如本案中,另案处理的两名被告人都是被判15年或者15年以下被判有期徒刑,唯独王某因系毒品再犯,导致刑期升格至无期徒刑。

 成都毒品律师周向阳 

 

 

毒品再犯和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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