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杨x娟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 号: (2020)川71刑初2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71刑初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杨x娟,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一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娟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满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娟及其辩护人周向阳、杨雪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x娟与漆x静(已判决)乘大巴车,分别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行李箱从云南下关带至成都,欲转乘火车前往兰州。当日13时许,杨x娟持K986次成都至兰州旅客列车车票准备进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时,在安检口被安检人员挡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12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及鉴定,毒品可疑物共计4220.8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杨x娟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9年12月24日被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抓获。该院根据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查获的海洛因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火车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x娟及漆x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杨x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杨x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判处杨x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x娟对起诉书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x娟是受他人雇佣和指使而运输毒品,是本案的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杨x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4.杨x娟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娟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x娟与漆x静(已判决)乘大巴车,分别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行李箱从云南下关带至成都,欲转乘火车前往兰州。当日13时许,杨x娟持K986次成都至兰州旅客列车车票准备进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时,在安检口被安检人员挡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12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及鉴定,共计4220.8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杨x娟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9年12月24日被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民警张某、唐某分别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均证实2017年11月27日13时许,杨x娟持K986次成都至兰州旅客列车车票准备进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时,在安检口被安检人员挡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12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的事实。
2.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毒品可疑物现场封存笔录,证实对杨x娟携带的毒品可疑物进行勘验、封存的事实。
3.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已将杨x娟携带的毒品可疑物和火车票进行扣押的事实。
4.成都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出具的称量记录及拍照、告知笔录,证实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着杨x娟的面对其携带的毒品可疑物称重,十二块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4220.85克,并将上述称量结果告知杨x娟,杨x娟对此无异议。
5.成都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出具的检材提取、封存笔录,证实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着杨x娟的面从其携带的十二块毒品可疑物中各提取一份检材,并当场予以封存准备送检。
6.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事项确认书以及公(成铁)鉴(理化)字【2017】016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成都车站派出所委托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十二份检材中的十份检材进行鉴定,经鉴定,十份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25%-33.8%。
7.成都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实已将从杨x娟处查获的毒品予以收缴的事实。
8.当庭出示的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了杨x娟所携带毒品的外包装和称量情况。
9.从杨x娟处扣押的成都至兰州的K986次旅客列车车票,证实杨x娟欲将毒品从成都运往兰州的事实。
10.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民警在2017年11月28日对杨x娟的尿样当场进行提取、检验,检测结果为吗啡类呈阳性,甲基苯丙胺呈阴性,氯胺酮类呈阴性,2019年12月28日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
11.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铁)公(物)鉴(DNA)字第S14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杨x娟处扣押的拉杆箱上检出杨x娟的基因座分型。
12.大理春兰公寓、成都布升商务酒店、成都城北饭店分别出具的入住证明,证实漆x静、杨x娟2017年11月25日入住大理春兰公寓、11月27日到达成都后入住成都布升商务酒店,漆x静入住成都城北饭店的事实。该证据与漆x静和杨x娟的供述相互印证。
13.成都铁路公安处民警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杨x娟辨认出了在大理交给她行李箱的忽X春。
14.成都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禁毒支队已对取保候审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杨x娟进行网上追逃。
15.漆x静的供述,证实与杨x娟分别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行李箱从云南下关带至成都,准备再带往兰州的事实。
16.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盘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杨x娟的身份情况。
17.被告人杨x娟在侦查阶段的八次供述。供称自己为获取一万元报酬,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将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从云南下关带至成都,并欲转乘火车前往兰州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杨x娟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娟被民警挡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不能排除杨x娟系受人雇佣、指使运输毒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杨x娟是受他人雇佣和指使而运输毒品、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而非杨x娟主动交出;关于杨x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我国法律关于从犯的规定不符,以上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与杨x娟的犯罪行为及应负的刑事责任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本案扣押的海洛因4220.85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成都铁路公安处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明
审判员 方 明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卢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链接:
如何对受雇运输毒品案进行有效辩护——杨x娟运输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