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超,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下略。2017年4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恒,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下略。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媛,女,199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下略。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兴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海兵,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52419870110781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富兴乡合家村7组37号。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红,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解易欣,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川,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下略。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友忠,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卡,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下略。2016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麦先清,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阳x潇,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下略。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洋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8〕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尹x恒、赵x媛、魏海兵、李x川、李x基、阳x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超及其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尹x恒及其辩护人王先平、被告人赵x媛及其辩护人万兴均、被告人魏海兵及其辩护人王建红、解易欣,被告人李x川及其辩护人文友忠、张卡,被告人李x基及其辩护人麦先清、被告人阳x潇及其辩护人何洋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x超、尹x恒、赵x媛自2017年11月开始长期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同年12月底,由杨x超出资,与尹x恒、赵x媛一起出面承租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浅水半岛小区C区21栋4单元2704房(以下简称浅水半岛2704房)用于暂住和存放待售的部分毒品。后杨x超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在浅水半岛2704房内使用物理方法对上述毒品清洗去除杂质后用于贩卖,尹x恒、赵x媛根据杨x超的安排单独或伙同杨x超一起将毒品贩卖于他人。2018年1月3日9时许,赵x媛将杨x超存放在浅水半岛2704房内处于待售中的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于吸毒人员张某,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张某支付的毒资750元。期间,被告人李x基长期、多次从杨x超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海兵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接受委托帮忙购买,经与被告人李x川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可以在杨x超处购得质量较好的甲基苯丙胺后,当即表示欲购买大宗毒品。李x川为赚取介绍费,于同年1月15日20时许,带领魏海兵前往浅水半岛2704房找到杨x超,在李x川的居间介绍下,杨x超与魏海兵经商谈确定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价格等。当日22时许,杨x超将贩卖给魏海兵的甲基苯丙胺分装好交于尹x恒后,与李x川、魏海兵一起下楼至该小区地面停车场处,共同乘坐杨x超驾驶的牌照为AHC63的黑色雅阁轿车准备前往附近茶坊进行交易时被民警挡获。当场从该车辆副驾驶脚垫处查获两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183.52克、798.62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部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8.5%;从杨x超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三处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20.81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魏海兵身上查获杨x超向其贩卖的四颗红色片状物质净重0.39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此外,从杨x超随身物品中查获仿制式手枪一支及子弹15发,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15发子弹均为自制7.62mm手枪弹。后民警在浅水半岛2704房内挡获赵x媛、李x基,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杨x超、尹x恒、赵x媛用于贩卖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共计净重316.9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两处净重分别为53.17克、65.51克,其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依次为43.7%、39.2%,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及粉末状物质共计净重57.07克。同时,在该房间内挡获被告人阳x潇,查明其在同年1月14日18时许,根据杨x超的安排,将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购买毒品人员支付的300元毒资。
另查明,被告人杨x超自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在其租住的浅水半岛2704房内,多次提供毒品供李x基、李x川、阳x潇等人用于吸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杨x超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423.5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共计78.27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毒品;被告人尹x恒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423.5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共计78.27克;被告人赵x媛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440.6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共计57.07克;被告人魏海兵、李x川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982.14克;被告人李x基长期、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阳x潇根据指使,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且被告人杨x超、尹x恒、魏海兵、李x川、赵x媛贩卖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x超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尹x恒、魏海兵、李x川、赵x媛、李x基、阳x潇的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杨x超、尹x恒、赵x媛、阳x潇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x超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李x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x超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x超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查获的麻古不应认定为杨x超的贩卖数量;2.涉案雅阁轿车内查获的982.14克冰毒,尚未进入交易环节,应系犯罪未遂;3.杨x超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x恒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尹x恒贩卖毒品的指控数量提出异议,其贩毒数量仅应认定涉案雅阁轿车上查获的982.14克毒品,而浅水半岛2704房及其他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2.尹x恒系从犯、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媛对指控罪名予以认可,但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其仅贩卖过5克毒品。其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房间等处查获毒品不应计入赵x媛的贩毒数量;2.赵x媛系受杨x超胁迫从事犯罪,应属于胁从犯。
被告人魏海兵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对于涉案雅阁轿车内查获的毒品并不知情。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魏海兵居间介绍且与毒品买家关系密切,应与买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且其对于具体毒品数量并不知情,不应将涉案雅阁轿车内查获的毒品均计入其指控数量;2.毒品未实际转移交付即被挡获,应系未遂;3.魏海兵起从属和辅助作用,应系从犯。
被告人李x川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x川应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2.毒品尚未进行交易,李x川仅起居间介绍作用,应系犯罪预备;3.李x川应系从犯。
被告人李x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多次找过杨x超均是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其辩护人对指控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主要提出李x基并非长期、多次贩卖毒品,其仅有一次介绍他人向杨x超购买冰毒5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阳x潇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提出阳x潇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起,被告人杨x超伙同尹x恒、赵x媛从事贩卖毒品活动。2017年12月,由杨x超出资,与尹x恒、赵x媛一同出面承租成都市成华区浅水半岛小区C区21栋4单元2704房。期间,杨x超、赵x媛、尹x恒在浅水半岛2704房共同居住,杨x超从他人处购进冰毒、麻古后在该房内使用物理方法进行清洗加工后用于贩卖,尹x恒、赵x媛受杨x超指使安排帮助其贩卖毒品。2018年1月3日,赵x媛将浅水半岛2704房待售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并收取毒资750元。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海兵接受他人委托购买大宗毒品用于贩卖,在得知李x川能从杨x超处购得质量较好的冰毒后,魏海兵电话联系李x川,让其介绍在杨x超处购买冰毒,并承诺给予李x川一定好处。次日20时许,李x川带领魏海兵来到浅水半岛2704房杨x超暂住地。经李x川居间介绍,在试吸冰毒后,杨x超与魏海兵商谈确定了购买冰毒的数量、价格和交易地点等。当日22时许,杨x超将交易的毒品分装好交予尹x恒,并与魏海兵、李x川一同离开浅水半岛2704房到该小区停车场,共同乘坐杨x超驾驶的川AHC638黑色雅其租阁轿车,准备前往附近茶坊交接毒品时,四人被民警现场挡李x川获。同时,现场从该雅阁轿车副驾驶脚垫处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封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两袋净重分别为183.52克、798.62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部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5%;从杨x超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201=片剂共净重20.81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魏海兵身上查获杨x超向其贩卖的四颗疑似毒品的红副驾色片剂净重0.39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此外,从杨x超随身物品中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手枪一支及子弹15发,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袋万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15发子弹均为自制手枪弹。
后民警在浅水半岛2704房内挡获赵x媛及李x基、阳x潇,超当场从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316.9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两处净重分别为53.17克、65.5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43.7%、39.2%),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及粉末状物质共计净重57.07克。
另查明,李x基长期多次从杨x超处购买毒品,并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2018年1月14日18时许,阳x潇受杨x超指使向他人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内情海定对人资300元。
被告人杨x超自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浅水半岛2704房内,多次提供毒品并容留李x基、李x川、阳x潇等人吸食毒品。
针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电子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浅水半岛小区停车场发现可疑车辆川AHC638黑色雅阁轿车,在该车内副驾座椅下方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两包,同时在车内挡获杨x超、尹x恒、魏海兵、李x川,并从杨x超身上查获仿制式手枪一把、子弹15发、及用塑料封口袋及玻璃瓶装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若干,从魏海兵身上查获用锡箔纸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若干。后民警在杨x超租住的浅水半岛2704房内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等,并在该房内挡获赵x媛、李x基、阳x潇。
2.户籍信息及前科判决。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及前科情况。
3.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杨x超、尹x恒、赵x媛、魏海兵、李x川、李x基、阳x潇,经现场检测冰毒均呈阳性
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15日至16日,民警分别对涉案雅阁轿车、浅水半岛2704房进行搜查、勘验,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检查,对查获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取样,并对涉案痕迹送检、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具体情况如下:(1)涉案雅阁轿车。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下发现一黑色塑料袋,内有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两袋,分别净重183.52克、798.62克,并在塑料袋上发现并提取指纹一枚。(2)浅水半岛2704房。在该房东卧室的床头柜抽屉内发现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三袋白色晶体分别净重90.06克、29克、48.92克,塑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一袋净重2.8克、一玻璃瓶装的红色片剂净重3.94克;床底搜出一棕色背包内发现塑封袋包装的两袋白色晶体分别净重111.53克、32.71克,塑封袋装的一袋红色片剂净重31.83克;床头柜上查获黑色塑料材质的枪套一个。客厅冰箱内查获一玻璃杯装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53.17克、一烧杯装的淡黄色固液混合物净重65.51克;电视柜内查获一装有透明液体的塑料瓶,在瓶上发现并提取指纹一枚;电视柜旁发现一圆形白色塑料盒内有白色塑封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两袋分别净重41.18克、7.11克;电视柜下柜内发现烧杯二个、带滤纸的滤杯一个、装有滤纸的白色塑料盒一个,其中在塑料盒上发现并提取指纹一枚;电视柜地面处发现一个粉红色塑料箱内一印有红茶字样的红色塑封袋装的白色晶体净重458.04克、陶瓷漏斗一个;空调地面发现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565.86克;茶几处发现一黑色陶瓷盘,盘内装有有红色粉末及片剂净重18.5克。西卧室床边地面一红色塑料盆内的白色晶体净重4.74克,并在红色塑料盆上发现指纹一枚。该房内还发现圆形加热器一个、可调控温电炉一个、金属台式钳一个、电子秤一台及带有吸管的自制吸毒工具及自制金属工具等物品,并在吸毒工具上提取可疑斑迹一份。(3)挡获被告人时,从杨x超身上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净重15.75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净重3.71克、透明玻璃瓶装的红色片剂净重1.35克,手枪一把、子弹15发,川AHC638雅阁车钥匙和浅水半岛2704房门钥匙各一把,以及查扣川AHC638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苹果6S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从魏海兵处查获锡箔纸包装的红色片剂净重0.39克,及VIV手机一部;从尹x恒处查扣华为手机一部;从赵x媛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从李x川处查扣OPPO手机一部;从李x基处查扣华为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从阳x潇处查扣苹果6 6SPLUS手机一部。
5.手机微信截图。证实2018年1月3日赵x媛向张某贩卖5克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张婷750元毒资;2018年1月14日,阳x潇到长融街向他人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6.被告人手机取证报告。证实被告人手机通联情况,包括杨x超、尹x恒与多人联系长期向他人贩卖冰毒、麻古等;魏海兵与李春方多次提及毒品相关内容;赵x媛明知杨x超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李x基向多人贩卖毒品及收取转账、阳x潇向他人贩卖毒品并收取300元微信转账等相关内容。7.车辆登记信息和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川AHC638”雅阁轿车为套牌车辆,该号牌实际为登记在高强名下的灰色雷克萨斯轿车。经检查,涉案雅阁轿车的车辆唯编码已被篡改或戳毁,无法核实车辆真实信息。
(二)鉴定意见
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8]1038、1039、2092号检验报告,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川华司鉴[2018]毒鉴字第396号毒物分析检验报告。证实(1)涉案雅阁轿车内的白色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部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5%;杨x超和魏海兵身上查获的红色片剂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浅水半岛2704房内查获的白色晶体中,除电视柜北侧地面处圆形塑料盒内净重41.18克、7.11克的两包白色晶体,粉红色塑料箱内净重458.04克的白色晶体、银色塑料袋内净重565.86克的白色晶体,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外;其他白色晶体和褐色固液混合物、淡黄色固液混合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固液混合物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3.7%39.2%;红色片剂和粉末状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痕检)字[2018]0811号鉴定书。证实杨x超处查获的非制式、非军用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查获的15枚子弹均为自制手枪弹(非军用)
3.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成公成物鉴(痕迹)字[2018]51号手印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比对,浅水半岛2704房发现的装有透明液体塑料瓶上的指纹与杨x超左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装有白色晶体的红色塑料盆上的指纹与杨x超的右手环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烧杯上的指纹与阳x潇的右手手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三)证人证言
证人安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满城房产经纪公司中介,浅水半岛2704房由其介绍出租给杨x超、赵x媛,尹x恒陪同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为2017年12月20日到2018年12月19日。安冉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超、赵x媛、尹x恒。
(四)被告人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1.被告人杨x超的供述和辨认、指认笔录。杨x超在侦查机关仅供认其非法持有随身被查获的毒品和枪支,否认其他事实,但当庭供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称浅水半岛2704房由杨x超支付租金承租,平时杨x超、赵x媛、尹x恒在此居住。尹x恒是杨x超的朋友,帮助其贩卖冰毒。赵x媛是其女友。案发当日,魏海兵、李x川为帮助他人购买冰毒来到浅水半岛2704房,找杨x超提出要购买一千多克冰毒。杨x超与尹x恒即一同到“马哥”处以9万元价格购进毒品后,在浅水半岛2704房杨x超与李x川、魏海兵商量确定了购毒数量和交易价格,商谈时尹x恒、阳x潇在场。魏海兵要从中赚取差价,委托魏海兵购买冰毒的朋友在附近茶楼等。待杨x超、尹x恒、魏海兵、李x川四人准备驾车携带毒品到附近茶楼与毒品买家交易时被挡获。杨x超在其暂住地浅水半岛2704房内,多次提供毒品并容留李x基、李x川、阳x潇等人吸食毒品。李x基在杨x超处多次购买共约几万元的毒品,当天到杨x超处也是找其购买毒品。魏海兵身上的麻古,是杨x超给他的,没有收钱。涉案查扣的雅阁轿车是其从“强娃”手中以5000元购买,但对方没有提供车辆行驶证,没有过户。涉案查扣的手枪和子弹为杨x超从他人处购买后个人持有;查获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烧杯、加热炉等物品,是用来清洗冰毒的。
杨x超通过照片辨认出尹x恒、赵x媛、魏海兵、李x川、李x基、阳x潇,对涉案雅阁轿车、查获的手枪、子弹,及浅水半岛2704房内查获毒品等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尹x恒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尹x恒是杨x超的“马仔”,帮助杨x超贩卖毒品。浅水半岛2704房,由杨x超、赵x媛、尹x恒共同租住,房间内查获的冰毒、麻古和手枪是杨x超的,杨x超曾将外面买回的冰毒倒入烧杯加水再加辅料加热,房间里的麻古和红色粉末是杨x超用来混合后压制红色片剂麻古的。杨x超一般从一叫“六阿哥”的男子处拿毒品,后加价对外贩卖赚取差价。赵x媛是杨x超的女友,知道杨x超在贩卖毒品。2017年12月的一天,杨x超和尹x恒、赵x媛曾驾车到广汉向他人贩卖冰毒,由杨x超与对方交易,尹x恒和赵x媛在车上等候。案发当晚,魏海兵、李x川来到浅水半岛2704房找杨x超直接谈购买冰毒的事情,杨x超拿出冰毒让他们试成色,他们觉得冰毒可以,就让杨x超和尹x恒带着冰毒前往茶坊交易。后杨x超用一个黑色塑料口袋装了两个透明袋的冰毒,交给尹x恒提着跟魏海兵、李x川一起下楼。到停车场后,四人登上杨x超的黑色雅阁车,由杨x超驾驶、尹x恒坐副驾位置并将所带冰毒放在副驾前排脚垫处、魏海兵和李x川坐在后排。刚上车四人即被挡获。李x基是杨x超的朋友,经常到浅水半岛2704房找杨x超购买毒品,也曾带他人前来找杨x超购买毒品。阳x潇是杨x超的朋友,2018年1月14日晚在浅水半岛2704房,杨x超给阳x潇一克左右的一小袋冰毒,让阳x潇送给买家,后阳x潇将毒品交给对方后将获取的毒资200元交给杨x超,杨x超让阳x潇自己留用。
尹x恒、赵x媛、阳x潇、李x川都在杨x超处吸食过冰毒。尹x恒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超、赵x媛、魏海兵、李x川、李x基、阳x潇,并对当天乘坐的雅阁车和车上查获的毒品、杨x超所持枪支等物品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赵x媛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浅水半岛2704房,是2017年12月底由杨x超支付租金承租,平时杨x超、赵x媛、尹x恒在此居住,杨x超和尹x恒没有限制过其人身自由。浅水半岛2704房内的冰毒、麻古和加热炉等物品都是杨x超陆续带回的,麻古颜色不好看,杨x超就会将色素粉混合进去,也看到过杨x超把冰毒放在烧杯加上酒精之类的清洗杂质。尹x恒是杨x超的“兄弟”,帮助杨x超贩卖毒品。赵x媛也帮助杨x超贩卖过冰毒,2017年1月左右,杨x超驾车与赵x媛、尹x恒曾到广汉贩卖冰毒给他人,由杨x超给他人送毒品,赵x媛和尹x恒在车上等候;还有一次张某需要冰毒,赵x媛在浅水半岛2704房拿了5克冰毒,乘坐出租车到成都大酒店对面的小区交给对方,后张婷通过微信转账给赵x媛750元毒资。2018年1月14日下午,在浅水半岛2704房内,杨x超称有人要零包毒品,就拿了一个透明塑封袋装大概0.8克的冰毒给阳x潇,让其拿到一代天骄小区给买家,后阳x潇回来说拿到了200元毒资,杨x超让阳x潇将毒资自己留用李x基经常到杨x超暂住地,杨x超经常拿毒品给李x基吸食,李x基还欠杨x超几万元毒资。
赵x媛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超、阳x潇、李x基、尹x恒,并对浅水半岛2704房内查获的毒品等进行了指认
4.被告人魏海兵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2018年1月15日17时许,“李方方”和“二哥”在魏海兵家中向其询问何处可以多买到冰毒。魏海兵称其朋友李x川知道成都有地方可以买到。经魏海兵与李x川电话联系,李x川称其先去成都找卖家,魏海兵和“李方方”等人随后到。案发当日20时许,在浅水半岛小区,李x川称毒品卖家不让陌生人去他家,只让魏海兵一人前去,后李x川下楼接到魏海兵后,二人一同来到浅水半岛2704房杨x超家中。杨x超拿出冰毒,交由李x川试吸后,杨x超称买的越多单价越便宜。魏海兵联系“李方方”,“李方方”同意多拿些毒品,后魏海兵与杨x超商谈确定了冰毒的交易价格和数量。“李方方”和“二哥”在茶楼等候接货。后杨x超到卧室用一黑色塑料口袋装了约一公斤左右的冰毒交给尹x恒提在手中,和魏海兵、李x川一起到停车场,准备开车去茶坊找“李方方”和“二哥”时即被挡获。魏海兵身上查获的麻古是其在杨x超处购买的,还没有确定交易价格,准备交易完毒品后再谈价格。
魏海兵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超、尹x恒、李x川,并对当天其乘坐的雅阁车和从车上查获的毒品以及其本人持有的四颗麻古进行了指认。
5.被告人李x川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10月李x川经人介绍认识杨x超,曾在杨x超租住的浅水半岛2704房购买过四次毒品用于吸食,每次尹x恒都在场。2018年1月14日,李x川在杨x超暂住地吸食毒品。次日零时许,李x川接到魏海兵的电话,李x川称其在成都吸食的冰毒纯度不错,魏海兵称其朋友想买毒品,让李x川推荐卖家,并许诺给予一定好处。1月16日左右,李x川到浅水半岛2704房找到杨x超,称其朋友魏海兵想在杨x超处购买毒品,杨x超同意。遂李x川打电话通知魏海兵并告知其杨x超暂住地位置。当晚20时许,魏海兵来到浅水半岛2704房试吃冰毒后,与杨x超商谈毒品交易的事情,魏海兵先说其朋友要两千克左右的冰毒,后来加到两千五百克左右,也谈好了交易的价格,但其不清楚最后实际装了多少冰毒。谈好后,杨x超在房间内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好冰毒,交给尹x恒拿着,后四人一起坐车准备到茶楼将冰毒送给魏海兵的朋友时被挡获。
李x川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超、魏海兵、尹x恒,并对当天其乘坐的雅阁车和车上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李x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李x基在杨x超处购买过三次或四次冰毒,都是在杨x超暂住的浅水半岛2704房。前两次在2017年12月,第三次是在2018年1月13日,李x基接受其朋友杨玖结的委托帮忙购买冰毒,其带杨玖结到杨x超处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克冰毒。李x基向杨玖结收取介绍费200元。李x基在浅水半岛2704房吸食的冰毒是杨x超提供的。
李x基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超、阳x潇、赵x媛,并对其本人持有的手机以及浅水半岛2704房间内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
7.被告人阳x潇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5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杨x超,杨x超长期从事贩卖毒品,阳x潇曾开车陪同杨x超给他人送毒品。尹x恒是杨x超的“小弟”,平时帮助杨x超买卖毒品赚取差价。赵x媛是杨x超的女友,赵x媛知道房间里有冰毒,冰毒就放在其和杨x超的卧室。李x基几乎天天都会带领买家到杨x超暂住地购买冰毒和麻古,或者联系好买主到杨x超处拿冰毒和麻古出去卖。李x基已经从杨x超处拿了一万元左右的毒品,尚未支付毒资,李x基从杨x超处拿了毒品再向他人贩卖赚取差价。阳x潇经常在杨x超处吸食毒品。2018年1月14日左右,杨x超安排阳x潇到成都长融街一代天骄小区给他人送零包0.8克冰毒,后对方通过微信转账向阳x潇支付毒资300元。阳x潇回到浅水半岛2704房后,准备将毒资300元交给杨x超,杨x超安排由阳x潇和赵x媛平分这300元,后阳x潇微信转给赵x媛150元。2018年1月15日18时许,李x川来到杨x超暂住地浅水半岛2704房,杨x超、尹x恒、赵x媛、阳x潇都在该房内。李x川称要“两条”冰毒,杨x超和尹x恒就外出去拿了两袋冰毒回来后李x川出去接了其朋友魏海兵来到2704房,二人即和杨x超、尹x恒商量买卖毒品的事情。
阳x潇通过照片中辨认出杨x超、尹x恒、赵x媛、李x川、魏海兵、李x基。
以上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超、尹x恒、赵x媛、李x基、阳x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魏海兵、李x川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杨x超、尹x恒贩卖甲基苯丙胺1304.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18.68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57.07克;魏海兵、李x川贩卖甲基苯丙胺982.14克;李x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阳x潇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此外,杨x超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杨x超提供毒品、场所并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x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杨x超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尹x恒、赵x媛、阳x潇受杨x超指使、安排,帮助其贩卖毒品,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居间介绍毒品交易的犯罪过程中,魏海兵、李x川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大量毒品,仍接受委托为其积极介绍联络毒品卖家向其提供毒品,二人均应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其中魏海兵、李x川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等帮助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但魏海兵作用相对大于李x川,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杨x超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尹x恒、李x川、阳x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杨x超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其指使其他被告人对外贩卖的数量,及被挡获时其身上、住所及车辆等处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计入其贩毒数量;被告人尹x恒、赵x媛、阳x潇明知杨x超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计入其贩毒数量;被告人魏海兵、李x川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提供居间介绍,促成交易的毒品数量应计入其贩毒数量。2.关于居间介绍部分毒品涉及的犯罪形态。魏海兵、李x川受购毒者委托与毒品卖家杨x超经试吸查验毒品后,当面商谈确定了毒品交易价格、数量和交接地点,后杨x超将用于交易的毒品进行分装,并与尹x恒一同携带交易毒品,驾车搭乘魏海兵、李x川前往附近的约定交易地点进行交接毒品时被挡获,涉案毒品已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3关于赵x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辩护人所提赵x媛系胁从犯的意见,赵x媛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中均未称其受胁迫从事犯罪活动,该意见亦与其他在案证据所证实赵x媛积极参与贩毒活动的事实相悖,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李x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在案多名被告人均证实李x基多次从杨x超处购得毒品向他人贩卖,且有其手机中与他人的通联纪录予以佐证。故该辩解和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枪、子弹属违禁品,应予没收;扣押在案的圆形加热器、可调控温电炉、金属台式钳、电子秤、漏斗、吸毒工具等,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x超的苹果6S手机、OPPO手机、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魏海兵的VIVO手机一部,尹x恒的华为手机一部,赵x媛的OPPO手机一部,李x川的OPPO手机一部,李x基的华为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阳x潇的苹果6 6SPLUS手机一部均属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尹x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魏海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李x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赵x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李x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阳x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枪、子弹、手机及加热器、可调控温电炉、金属台式钳、电子秤、漏斗、吸毒工具等均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娜
审 判 员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金竹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璇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