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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2.5公斤,且系累犯,保命被判死缓-江苏丹阳蒋x强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及辩护思路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9-07-0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毒品律师办案思路

  一、被告人蒋x强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多达2.5公斤,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且系累犯,属于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对象,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风险极大,辩护律师该如何进行保命辩护?

  1、本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时就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蒋x强本案为毒品死刑案件辩护,保命为唯一目标。

  2、蒋x强贩卖、运输毒品三次,但每次交易的方式和指控证据各不同,第一次500克冰毒系现金交易,只有下家的供述,也没查获毒品实物,从证据角度分析,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将决定这500克冰毒的最终认定,也将极大程度影响辩护目标的实现,从起诉书指控和判决结果看,本辩护人最初的评判是准确的,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是何等重要。

  3、在下家阿x阿x住处现场查获了第二次交易剩余的部分毒品,但含量差异巨大,下家供述这次毒品存在品质问题。在技侦证据、转账记录、交易视频等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蒋x强再不认罪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加剧对死刑适用的风险,与其这样冥顽不化,何不另辟蹊径,抓住毒品含量对量刑影响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故此,本辩护人自始至终都在委婉建议蒋x强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毒品犯罪认罪服法。

  二、蒋x强拒不认罪,此后又假痴不癫,企图伪装成精神病逃过法律制裁,蒋x强不知不觉已经大步迈向死亡之门,辩护人如何审时度势为其争取最后的辩护机会?

  1、对蒋x强突发的精神病,司法机关抱着质疑的态度对其作了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第一次是鉴定结论是无法认定,蒋x强继续装疯卖傻,第二次鉴定是无精神病,宣读完后,蒋x强一下子恢复正常,但仍拒不认罪。

  2、辩护人抓住最后的时机,为其分析了指控证据,希望蒋x强在移送法院之前对第二次和第三的毒品交易作有罪供述,争取最后坦白从宽的机会。

  三、把握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沟通的机会,争取到改变指控犯罪事实及较好量刑建议的机会

  1、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就和检察官保持着一种良好的电话沟通方式。

  2、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对第一次500克毒品交易证据不足的意见,起诉书对这笔交易没有进行指控。

  3、恳请承办检察官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对蒋x强作最后一次审讯,将蒋x强的有罪供述记录在讯问笔录中,为律师在法庭对坦白情节的辩护奠定基础。

  4、量刑建议出现转机,破天荒地看到了检察机关对蒋x强判处死刑或者死缓的量刑建议。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 苏11刑初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强,男,1974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12921197402286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x乡xxx村xx组15号附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 年1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万五千元。后经减刑,于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 权利减为七年。因本案于2018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5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遒枫、代理检察员阚孝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强及其辩护人 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后因需补充侦查,经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 6月10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蒋x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94.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蒋x强携带甲基苯丙胺从成都乘坐火车至丹阳,当晚21时30分许在丹阳客运汽车站门口将1000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阿x阿x,阿x阿x支付毒资人民币89800元。

  2.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蒋x强携带甲基苯丙胺从成都乘 坐火车至丹阳,欲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阿x阿x,阿x阿x已支付毒资人民币10万元。当晚21时许,蒋x强在丹阳火车站地下通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994.8克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蒋永 强,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x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x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蒋x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12日贩卖给阿x阿x的毒品有大量掺杂掺假行为,毒品含量较低

  除上述辩解外,其辩护人另提出:1.蒋x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蒋x强贩卖给下家的部分毒品含量明显较低,且本案大部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蒋x强量刑时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蒋x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1994.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x强与下家阿x阿x(另案处理)经过电话联 系,商定以90000元的价格向阿x阿x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 阿x阿x通过银行ATM机汇款、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 89800元。2018年2月12日,蒋x强携带甲基苯丙胺从四川省成 都市乘坐火车至江苏省丹阳市,当晚21时30分许在丹阳客运汽 车站附近将约1000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阿x阿x派来接货的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 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x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春节前,其与阿x阿x经过电话联系,商定以每克90 元的价格向对方贩卖1000克冰毒,后陆续收到了阿x阿x汇到其银行卡上的毒资共计8万佘元。2月12日,其携带约1000克冰毒乘坐火车来到江苏省丹阳市,因为当天阿x阿x不在丹阳,其便 在丹阳汽车站将装有毒品的袋子交给了阿x阿x的侄子。另供认 其微信昵称是“急流勇进”。

  被告人蒋x强对阿x阿x进行了辨认。

  下家阿x阿x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2月份,其 与四川的一个“哥哥”(经辨认系蒋x强)通过电话联系,约定 以9万元价格向对方购买1000克冰毒。后通过ATM机汇款的方 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共79800元。2月12日,四川的“哥哥”打电话来说已经带货到了丹阳,因为其当天不在,便让自己 的侄子阿x格夫到南门汽车站附近去拿货。后来其侄子通过微信 告诉她已经把拿到的东西放在家中的桌子上了。其回家称量后, 确认重量是1000克。

  另供认,这批毒品质量不太好,销的慢,剩下的部分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人阿x格夫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小姨名叫阿x阿x。 2018年2月11日,阿x阿x通过微信告诉其明天去丹阳汽车客运 站帮她拿个东西。次日晚上9时许,其在丹阳市客运站附近的网 吧门口看见送东西的男子(经辨认系蒋x强),对方将一个红色 方便拎袋交给其。其拿到东西后就放在阿x阿x事先告诉他的地方。

  另证明,2018年1月下旬,阿x阿x让其添加了昵称为“急流勇进”的好友(蒋x强),后来又让其转钱给对方。

  阿x格夫手机的微信截图照片,证明:(1)2018年1月, 阿x阿x通过微信将“急流勇进”微信个人名片发送给阿x格夫;

  (2) 2018年2月10 日,阿x格夫向“急流勇进”微信转账10000元。

  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农业银行卡交易 明细,证明户主为黄xx的尾号为0672的农业银行卡(蒋x强供述该卡由其使用)在2018年2月3日至10日间共汇入79800元。

  公安信息网下载的身份证号码 “5129211974022863xx” 乘车 人(蒋x强)的购票记录,证明蒋x强在2018年2月12日购买 了从成都东站出发到上海虹桥站的D638列车的车票(途经丹阳站)。

  蒋x强通话记录以及通话时通信基站位置,证明2018年2 月间,蒋x强与阿x阿x有过多次电话联系,其中2月12日通话时,蒋x强的通信基站位置在镇江市。

  镇江市公安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通话监听记录,证明:(1) 2018年2月12日21时22分,阿x阿x告诉蒋x强自己今晚过不去,让外甥在网吧门口等他; 22时06分,蒋x强打电话告诉阿x阿x货已经交给她外甥了; (2) 2018年2月23日16 时11分,阿x阿x打电话给蒋x强,说毒品“这一次的太湿了、人家投诉我”、“下次过来的话拿干一点啊”

  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 清单及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8年3月2日晚,公安机关在阿成 阿良暂住地查获毒品疑似物18袋,共净重419.4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1.9%至90.1%之间

  二、2018年2月下旬,被告人蒋x强与阿x阿x经过电话联系,约定向阿x阿x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阿x阿x通过银行 ATM机汇款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10万元。2018年3月1日, 被告人蒋x强从成都乘坐火车至丹阳,当晚21时许,蒋x强在丹 阳火车站地下通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 994.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以及蒋x强到案的经过。

  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日晚上,对蒋永 强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绿色方便拎袋进行 检查。经检查,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手机三只(白色苹果手机一 只、白色三星手机一只、黑色仿苹果手机一只)、火车票一张; 在其双肩背包内的钱夹里查获银行卡七张、社会保障卡一张;在 其绿色拎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两袋。

  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的物品予以扣押。

  毒品称重记录、称重和取样录像、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明从蒋x强拎袋内查获的两袋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共净重99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是 71.6%、71.0%。

  公安机关对上述毒品依法予以收缴。

  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农业银行卡交易 明细,证明(1)蒋x强尾号为7678农行卡(被扣押在案)在2018 年2月17日汇入40000元;(2)户主为秦x的尾号为9016农行 卡(蒋x强供述该卡由其使用,且被扣押在案)在2018年2月20 日至23日共汇入60000元。

  通话记录,证明2018年3月1日,蒋x强与阿x阿x有过多次电话联系。

  公安信息网下载的身份证号 “512921197402286393” 乘车人 (蒋x强)的购票记录以及从蒋x强处扣押的火车票照片,证明蒋x强在2018年3月1日购买了从成都东站出发到丹阳站的D638 列车的车票。

  被告人蒋x强的供述,证明2018年3月1日,其和阿x阿x事前经过电话联系,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贩卖1000克 冰毒,阿x阿x提前将10万元毒资汇入其银行卡中。当日其携带 毒品乘坐火车从成都到丹阳,下了火车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下家阿x阿x的供述,证明2018年2月20日左右四川的“哥哥”(蒋x强)打电话向其推销毒品,其答应后通过ATM机向对 方汇入10万元作为订金。其不清楚这次对方会带来多少毒品,但估计数量不会低于1000克。

  此外,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蒋x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时间。

  人口户籍信息,证明蒋x强的身份基本信息。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蒋x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 后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现场检测报告结论告知书,证明蒋x强的尿样检测结果呈甲 基苯丙胺类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强违反囯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 罪,且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994.8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x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主刑执行 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 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x强的前罪尚有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四年三个月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蒋x强提出2018年2月12日贩卖给阿成阿的甲基苯丙胺掺杂掺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批甲基苯丙胺含量较低,建议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蒋x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均辩称2月12日贩卖给阿x阿x的甲基苯丙 胺中掺杂大量辅料,毒品质量较差。在案证据中,下家阿x阿x的供述以及两人间的通话监听记录也反映该批毒品的质量不好。 此外,在阿x阿x住处查获的18包毒品中有部分毒品的含量较低。 综合上述证据,不排除蒋x强2018年2月12日贩卖给阿x阿x的甲基苯丙胺存在毒品含量较低的可能性。该情节本院在对蒋x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蒋x强辩护人提出的蒋x强有坦白情节,建议对 其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蒋x强在侦查阶段一直对自己 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后虽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此时侦查机关已将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坦白但鉴于蒋x强能够当庭自愿 认罪,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综上,根据被告人蒋x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 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百四 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 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蒋x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 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 被告人蒋x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800元予以追缴,暂扣押于丹阳市公安局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晓军

  审判员 张 云

  审判长 王 禹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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