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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案例|李x静非法持有冰毒73.28、麻古16.06克,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一审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6 )川 0108 刑初 702 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静,女, 198x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x1030xx45 ,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xx村 2x组附 1 号。 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 [2016] 67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16年 10 月 25 日、 10 月 3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成华区 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涛、黄通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李x静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 民警李x冬、吴x越出庭作证(注: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被告人李x静通过微信与郭受俊 (另案处理)联系购买 毒 品冰毒 ,约定在郭受俊所在的成都市成华 区龙潭乡华彩路 16 号龙锦雅苑交易。当天下午 15 时许,被告人李x静到龙锦雅苑名 8 栋 3 单元 1702 号房屋内,以 4200 元人民币价格向郭x俊购买冰毒 2 袋,随后在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当天购买的 2 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另查获1袋事先携带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状物质 。经称量和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分别为 48.74 克、 24.54 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状物质净重 16.06 克,含甲基苯丙胺、 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李x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静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甲基苯 丙胺成分的毒品 89.34 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李x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 ,但提出侦查机关未作检材提取笔录,提取程序不合法;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 对较小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 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6 年 6 月 21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x静尿液呈吸食冰毒阳性结果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被告人李x静的供述及辨 认笔录;称量笔录;证人钟某 、 易某、 兰某某 、许某某 、 洪某某 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 、李x冬、吴x越 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据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现场称量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 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方位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李x静的身份信息等 。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 苯丙胺、咖啡因而持有,数量达 89. 34 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 有毒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 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李x静依法应当给予经济 处罚。被告人李x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 处 罚。关于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未作检材提取笔录,提取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虽未作检材提取笔录,但通过在案见证人、办案民警的陈述,足以认定本案检材提取过程完整、真实侦查机关未作检材提取笔录,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据此,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21 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予以没收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焱彬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玉兰


 




 

  毒品辩护律师后记(2018年7月25日):
 

  本案的参考意义不在案件判决本身,而在于本案由于专业辩护律师的及时介入(会见),避免了案件定性由非法持有毒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李x静是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接受委托第一次会见时间是7月19日,在第一次会见中,辩护人详细询问了李x静的涉案经过,并问到了如何和上家在微信中联系购买毒品事宜,李x静回答她在微信中和上家有“现在好多钱一个”、“3000就算了”、“少点我才有利润,我给别人就3000元”交谈内容,如果以上内容属实,李x静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的既遂,刑期会是有期徒刑15年!周向阳律师了解案情后不露声色,然后给当事人讲解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及转化关系,然后反问李x静能否就微信内容做出合理性解释?李x静回答到“我是和对方砍价,否则对方不会给我少钱”。8月17日,侦查人员再次提讯时问到了微信上述内容,李x静遂做出了我不卖毒品、是和对方砍价的合理性解释。如果本案没有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很难想案件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无独有偶,本律师代理的德阳罗xx贩卖毒品案(居间介绍还是居中倒卖毒品?)南充赵xx贩卖毒品案(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还是自己吸食为目的购买?)两个二审上诉案件,都是因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做出合理性解释,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律师作为二审律师已经回天无力了,结果都是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