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成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军,男, 196x年xx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511023196x111718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xx新村xx组。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娓,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跃权,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海,男, 198x年x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510623198x010636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xx镇xx村五组。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房智明,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平,男, 1968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5110231968031111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通贤镇胜利东巷52号。2006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振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奎,男, 196x年x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511023196x0218187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xx新村xx组。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乡锐,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峰,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良,男, 198x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513721198x101336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xx路xx号B幢3单元3楼1号。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鹏程,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灿,女, 1986x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511023198x1005116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xx巷xx号1幢1单元3x3号。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大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小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题,男, 198x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511023198x090832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林风镇xx村x组。2008年7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华,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x凌,女, 198x年xx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身份证号511502198xxx252743,汉族,大专文化,快递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xx区大面梧桐路xx号xx栋2单元14楼41号。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4) 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军、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陈x题、兰x凌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x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x海、陈x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军及其辩护人毛娓、被告人黄x海及其辩护人房智明、被告人肖启明及其辩护人陈振华、被告人杨x奎及其辩护人张乡锐、被告人蔡x良及其辩护人杨鹏程、被告人李x灿及其辩护人王大文和程小岗、被告人陈x题及其辩护人刘华、被告人兰x凌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8、9月开始,被告人杨x军邀约、指使被告人肖x平、杨x奎、蔡x良、黄x海、李x灿等人共同制造毒品“麻古”。蔡x良安排被告人兰x凌帮其购买制毒原料氢氧化钠、乙醇等物,并在其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3号“名航二所”小区1栋1单元5楼10号暂住房内加工毒品,随后将上述物品送至杨x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小区2栋2单元4楼14号暂住地,伙同杨x军添加“冰毒”等其他原料制成“麻古”粉末,再由杨x奎、蔡x良运至黄x海位于中江县兴隆镇兴青村五组的家中。黄x海使用其联系购买的压片机,与杨x奎、蔡x良一同压制“麻古”片剂,之后由蔡x良、杨x奎将在黄x海家加工后的“麻古”粉末和片剂带回成都交给被告人肖x平。肖x平将上述毒品转移至被告人李x灿暂住并负责看守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华尔兹广场”的1栋1单元1419号房间内储存,并伙同李x灿对毒品进行晾晒、烘干、封装等。,其间,被告人杨x军多次在“商鼎国际”小区2栋2单元4楼14号暂住地内容留被告人李x灿、杨x奎、蔡x良、肖x平、陈x题等人吸食毒品。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x平携带制毒原料到被告人陈x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3号“双楠名城”小区的15栋2单元2楼1号暂住房,伙同陈x题进行毒品加工。二人于当日20时许在该房内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两人正在制作的乳白色固液混合物一杯、净重57. 3克;查获陈x题持有的褐色液体一杯、净重772. 35克,以及制毒工具等物品。后经鉴定,褐色液体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甲基麻黄碱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88%。
2013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x军、杨x奎在“商鼎国际”小区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2单元4楼14号房中查获共净重408. 82克的红色片剂、红色粉末,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等物。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部分红色粉末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 8%。同日19时许,被告人黄x海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06号“上霖东方”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其暂住的该小区3栋1单元1402号房中查获红色片剂、净重337.2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 9%;查获咖啡因、净重993.88克等。随后,公安人员在黄x海位于中江县兴隆镇兴青村五组的家中,查获黄x海伙同杨x军等人制造的红色片剂净重101. 98克、红色粉末共计净重4409. 4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部分红色粉末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5%;查获褐色混合物净重322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O. 03%,以及压片机、搅拌器等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日20时许,被告人李x灿在“华尔兹广场" 1栋l单元1419号房内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白色晶体和白色粉末共计净重3928. 43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46. 9%、46. 5%、41. 7%、36. 0%。查获红色片剂净重8072.贝克、红色粉末净重794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1. 9%、11. 8%, 13. 2%、11. 8%、13.2%、13.4%、13. 5%。同日21时许,被告人蔡x良、兰x凌在“名航二所" 1栋1单元5楼10号房内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该租住房中查获用于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无水乙醇等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杨x军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以及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制造的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黄x海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兰x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陈x题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x平系毒品再犯,被告人陈x题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二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军、黄x海、陈x题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兰x凌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出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提出: 1、被告人杨x军、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兰x凌制造毒品数量为414房、1419房以及中江县黄x海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共计24862.84克; 2、被告人黄x海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为黄x海租住的1402房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37.28克和中江县其老家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3228克; 3、被告人陈x题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为陈x题租住的“双楠名城”小区2楼1号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772. 35克; 4、被告人陈x题伙同肖x平试制毒品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杨x军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和指使安排杨x奎等人制造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 (1)在公安派出所被两名公安人员用梆头殴打,造成手臂、大腿凹陷、青紫、肿胀,打后才讯问、录音录像,因遭刑讯逼供被迫承认自己制毒,此不真实; (2)没参与制毒,也没容留他人吸毒,更没指使安排他人制毒,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x军的辩护人认同杨x军的辩解,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杨x军在公安派出所的两次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指控杨x军制毒以及其系制毒行为的出资人和组织领导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仅414房查获的毒品与杨x军关,中江县黄x海老家以及1419房查获的毒品与杨x军无关,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414房查获的毒品系杨x军所制造,杨x军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请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杨x军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x海对起诉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以及受杨x军的安排购买压片机等制毒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黄x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黄x海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黄x海租住的1402房内查获的毒品337. 28克和中江县老家查获的3228克固液混合状毒品,均系他人留下的毒品,黄x海不是毒品所有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黄x海在中江县,没参与“麻古”半成品的制造, 414房查获的毒品以及1419房查获的除成品“麻古”外的其他毒品与黄x海无关,不应计入黄x海制造毒品数量。( 3)黄x海系制造毒品犯罪的从犯,黄x海受杨x军指使帮助提供制毒场所、购买压片机、打扫卫生,仅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4)黄x海有立功表现,黄x海归案后检举田某某制毒,应认定黄x海有立功表现。( 5)黄x海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请求对黄x海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x平对起诉指控其制毒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肖x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肖x平系从犯。肖x平受杨x军所雇参与制毒,出资、组织以及技术等制毒的核心环节肖x平都没参与,应为从犯。( 2)指控肖x平参与制造的毒品数量为2. 48万克,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肖x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据此,请求对肖x平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奎对起诉指控其参与制毒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x奎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及辩护意见: (1)杨x奎系从犯。杨x奎受哥哥杨x军的邀约参与制毒,在制毒过程中听从杨x军、肖x平的安排,主要负责压片和运输,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2)杨x奎有立功表现。杨x奎归案后于2013年10月16日带公安人员前往制毒现场中江县黄x海老家并查获大量毒品,此属立功表现。( 3)杨x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属初犯。据此,请求对杨x奎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x良对起诉指控其参与制毒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蔡x良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蔡x良系从犯。蔡x良受杨x军邀约指使参与制毒,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2)蔡x良参与制毒数量仅为414房查获的毒品。蔡x良没去过1419房,该房内查获的毒品与蔡x良无关。中江县黄x海老家压片,每次都是把毒品带走了的,此处查获的毒品也与蔡x良无关,不应计入蔡x良制毒数量。( 3)蔡x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据此,请求对蔡x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灿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x灿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李x灿系从犯。李x灿受杨x军指使安排参与制毒,帮助对成品毒品进行烘干、晾晒,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2)李x灿参与制毒的数量仅为1419房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 1419房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以及中江县黄x海老家、414房等处查获的毒品,因李x灿不知道也没参与,不应计入李x灿制造毒品数量。( 3)李x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据此,请求对李x灿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题对起诉指控其伙同肖x平制毒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陈x题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就制造毒品而言,陈x题仅为肖x平制毒提供场所和工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在试制过程中被抓获,尚未制出毒品氯胶酬,属犯罪未遂。( 2)就非法持有毒品。陈x题租住房内查获的属陈x题朋友王超所放的含量极低的液体毒品,不属陈x题所有,陈x题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请求以制造毒品罪对陈x题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兰x凌对起诉指控其帮蔡x良购买氢氧化钠、无水乙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不知道蔡x良在制毒,基于朋友关系帮忙购买物品,没参与制毒,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兰x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兰x凌不是杨x军制毒团伙成员,不应与杨x军等人构成共同犯罪; (2)兰x凌虽帮蔡x良购买氢氧化钠、无水乙醇,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兰x凌对蔡x良制毒明知,故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3)即使兰x凌明知蔡x良制毒,其基于朋友关系帮忙购买氢氧化钠和无水乙醇,此帮助行为也有限,也仅与蔡x良构成制造毒品犯罪的共犯,且应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关于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杨x军一伙制毒、被告人兰x凌参与制毒、被告人黄x海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2013年8月,被告人杨x军出资并先后组织、安排、指使被告人肖x平、杨x奎、蔡x良、黄x海、李x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俗称“麻古")。被告人杨x军掌握制毒技术,并将制毒技术传授给被告人蔡x良等人。制毒场所有四,分别是被告人蔡x良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隆盛三街3号“名航二所”小区的1栋1单元5楼10号房(以下简称510房)、位于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兴青村五组黄x海的老家(以下简称中江县黄x海老家)、被告人杨x军租住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小区2栋2单元4楼14号房(以下简称414房)、被告人杨x军安排郭帅(在逃)租赁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华尔兹广场" 1栋1单元1419号房(以下简称1419房)。
被告人杨x军出资购买压片机、金属模具等制毒工具以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香料、色素、无水乙醇、氢氧化钠等制毒原料、辅料。其中,被告人杨x军安排蔡x良购买香料、无水乙醇、氢氧化钠,安排黄x海购买压片机。购得的压片机安装在中江县兴隆镇黄x海老家。
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流程及涉案被告人的分工情况。第一步,通过混搅拌等工序制出红色粉末状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半成品。被告人肖x平根据杨x军的安排,将杨x军居住的414房存放的咖啡因带至蔡x良租住的510房?被告人蔡x良获得咖啡因后,添加香料、无水乙醇、氢氧化钠,并进行混合、搅拌、加热。接下,被告人蔡x良将制造物带至414房,与被告人杨x军一起,添加甲基苯丙胺和色素,经混合、搅拌、烘干(用电饭灾烘干),制得红色粉末状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半成品。被告人肖x平根据杨x军的安排将414房制造的半成品转移至1419房存放。第二步,通过压片制出成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杨x军亲自或安排肖x平将前期制造的红色粉末交给被告人蔡x良、杨x奎,由杨x奎驾车,运至位于中江县被告人黄x海的老家,与黄x海一起,使用黄x海购买的压片机,制出成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第三步,进行烘干、装袋、存放等后续工作。被告人杨x奎、蔡x良将中江县黄x海老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运回成都,交给被告人杨x军或肖x平,由肖x平将之带至被告人李x灿居住的1419房,与李x灿一起进行晾晒、烘干、装袋等工作。1419房是存放制毒原料甲基苯丙胺、半成品红色粉末以及成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场所,被告人李x灿受杨x军安排负责看守。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由被告人李x灿送到414房交给杨x军。2013年9月及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x奎、蔡x良先后三次前往中江县黄x海老家压片,其中一次因带去的红色粉末有质量问题致未能成功压片,另两次压片成功。被告人杨x奎、蔡x良将未能压片的红色粉末以及两次压片制成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运回成都,交给肖x平。
2013年9月及10月,被告人兰x凌明知被告人蔡x良在510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仍帮忙购买制毒所需的化学制剂氢氧化钠和无水乙醇。
2013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杨x军等人制造毒品的线索,于同月15日实施抓捕。15日晚19时许,公安人员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06号“上霖东方”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黄x海抓获。经对黄x海租住的位于该小区3栋1单元1402号房(以下简称1402房)搜查,从房内查获黄x海自称是前租房人留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37. 2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1. 9%)和咖啡因993.88克。
当晚20时许,公安人员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商鼎国际”小区将被告人杨x军、杨x奎抓获。经对杨x军居住的414房搜查,从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42. 85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粉末165. 97克(其中43. 48克红色粉末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 8%)。另查获搅拌机、金属模具、氢氧化钠、无水乙醇等与制毒有关的物品。与此同时,公安人员进入1419房,将被告人李x灿抓获。经对1419房搜查,从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28. 43克(含量为36. 0%至46.9%不等)、甲基苯丙胺片剂8072. 21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粉末7942克(片剂、红色粉末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 8%至13.5%不等)。另还查获香精、色素、取暖器、金属模具、电子秤、封口袋等与制毒有关的物品。
被告人杨x奎归案后,带公安人员前往中江县黄x海老家,经对黄x海老家搜查,在该农宅一楼查获金属模具、搅拌机、无水乙醇等与制毒有关的物品;在农宅三楼查获被告人黄x海制造或其伙同他人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1. 98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粉末4409. 4克(其中的1377.17克红色粉末在电饭焚内, 43. 8克红色粉末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 5%)以及被告人黄x海自称系他人留下的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液体322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o. 03%)。另还查获压片机、烘干机、无水乙醇等与制毒有关的物品。
2、关于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肖x平、陈x题共同制毒的事实。
2013年10月,其间,被告人肖x平携带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陈x题提供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3号“双楠名城”小区15栋2单元2楼1号租赁房(以下简称201房)及房内的制毒工具,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毒品氯胶酣(俗称“K粉")。2013年10月15日晚20时许,公安人员进入该小区,在201房门外将被告人陈x题抓获。后进入201房,将正在制毒的被告人肖x平抓获。经对201房搜查,从房内查获被告人肖x平试制的乳白色固液混合物57. 3克(经鉴定,不含毒品成分)以及被告人陈x题自称系其朋友留下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甲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液体772. 3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o. 88%)。
3、关于被告人杨x军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3年8月及9月,其间,被告人杨x军提供毒品,容留李x灿、杨x奎、蔡x良、肖x平、陈x题等人在其租住的414房吸食。
4、扣押在案的物品情况。
公安机关除对涉案毒品、制毒原料及辅料、制毒工具、吸毒工具予以扣押外,另扣押下列财物在案:被告人肖x平持有的车主为罗x彬的川AZxx7J灰色别克车一辆;被告人的手机12部,其中杨x军3部、黄x海2部、肖x平1部、杨x奎2部、李x灿1部、兰x凌1部、陈x题2部。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 2013年8月8日16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禁毒大队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获知有一叫黄小俊的男子(后经核实是黄x海),在成都市成华区SM广场附近小区长期制造、贩卖毒品,且毒品数量巨大。据成都市公安局行动技术处提供的线索,发现是一个团伙,涉案人员有杨x军、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等人。8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5日实施抓捕。15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上霖东方”小区地下停车场将正在取车的黄x海抓获,随后公安人员进入该小区3栋1单元1402号房,从房内搜获大量红色片剂、白色晶体、电子秤等物。20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商鼎国际A区地下停车场将正在取车的杨x奎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上楼在“商鼎国际" A区2栋2单元414号房门外将正准备出门的杨x军抓获,并在房内厨房、卧室内搜出红色片剂、红色粉末、金属模具和香精等物品。20时许,公安人员进入武侯区“华尔兹广场" 1单元1419号房,将房内的李x灿、邹玲抓获,从房内靠阳台卧室搜出大量红色粉末、红色片剂、白色晶体及白色粉末。2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3号“双楠名城" 15栋2单元2楼1号进行搜查,陈x题从该房出来,被挡获,从陈x题身上搜出门钥匙,进入房间后在进门右前方书房内将正在进行化学试验的肖x平抓获。经搜查发现,书桌上有内装白色半凝固液体的小烧杯一个、搅拌棒一支,在书桌抽屉内有陈x题租赁该房的协议,在厨房发现大量化学试剂、器皿等。21时许,在武侯区盛隆街3号“航天二所”小区1栋1单元5楼10号将蔡x良、兰x凌、冷静抓获,从该房内搜出大量化学试剂以及香料等物。杨x奎归案后,带公安人员前往制毒现场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兴青村五组黄x海老家,从房内搜出大量红色片剂、红色粉末以及压片机等物。至此,全案告破。
2、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涉案8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 (1) 2013年10月1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武侯区商鼎国际A区地下停车场将正在取车的杨x奎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上楼在商鼎国际A区2栋2单元414号房门外将正准备出门的杨x军抓获,并在其厨房和卧室内搜出红色片剂、红色粉末、金属模具和香精等物品。(2) 2013年10月1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武侯区华尔兹广场1单元1419号房间内将李x灿、邹玲抓获,在房间靠阳台卧室内搜出大量红色粉末状物质、红色片剂、白色晶体和白色粉末。2013年10月15日2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武侯区永盛东街3号双楠名城15栋2单元2楼1号开展侦查工作,一青年男子从该处房内出来,经审查该人叫陈x题,获取该人身上的门钥匙后,公安人员进入房间,在进门右前方的书房内将正在进行化学试验的一名中年男子抓获,经审查该男子系肖x平。在书桌上发现内装白色半凝固液体的小烧杯一个、搅拌棒一支等物,在书桌抽屉内找到陈x题租住该房的租房协议。在厨房内发现大量化学试剂、器皿,疑似制造毒品的器材、制剂。2013年10月15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武侯区盛隆街3号“航天二所”小区1栋l单元5楼10号将蔡x良、兰x凌、冷静抓获,并搜出大量化学试剂和香料等物品。2013年10月15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成华区“上霖东方”小区地下停车场将正在取车的黄x海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上楼在3栋1单元1402号房间内搜获大量红色片剂、白色晶体、电子秤等物。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蔡x良、黄x海、兰x凌、杨x奎、肖x平、陈x题、杨x军的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李x灿呈阴性。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2009年9月18日,肖x平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2008年8月12日,杨x奎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6、租房协议,证实:双楠名城15栋2单元2楼,出租方张振昌,承租方陈x题,租期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2日。新希望路14楼(华尔兹广场),出租方吴建蓉,承租方郭帅(电话18382023356),租期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
7、手机电话通话清单,证实: (1)李x灿的15202885278号码手机与杨x军的15108378888的号码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10月15日之间有数十次通话。李x灿15202885278的号码与杨x奎18200474057的号码于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10月7日之间有9次通话。杨x军15108378888的号码与陈x题15928692229的号码于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10月13日之间有10余次通话。陈x题15928692229的号码与杨x奎18200474057的号码于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10月10之间日有20余次通话。黄x海13488958888的号码与与杨x奎18200474057的号码于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之间有20余次通话。
8、《入所体检表》,证实:杨x军、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兰x凌、陈x题经入所体检,均符合收监条件,其中陈x题背部有一纹身,蔡x良胸部有一陈旧疤痕,杨x军体表未见明显标记,鼻部有一表皮擦伤。
9、录音录像光盘三张,证实:公安机关在对本案物证的提取、毒品的称量以及讯问涉案被告人时进行了录音录像。
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1)510房,勘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22时40分至同日23时35分。勘查情况为?该房为一厅一厨一卫两室结构。进入室内为一间客厅,客厅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摆放一张茶几、一张沙发、一个柜子?在茶几上西北角发现5个棕色玻璃瓶(编号2),在棕色玻璃瓶上通过侧光照射发现一枚手印,黑色磁性粉末显现并用胶带粘取。客厅北侧为一问次卧室,次卧室靠东墙南角摆放一张桌子,在桌子底部发现1个透明塑料瓶,内装有透明液体(编号1)。客厅西侧为一间主卧室,主卧室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摆放一个衣柜、一张桌子、一张床。在床南侧发现一个金属盆(编号3),内有白色粉末。主卧室靠南墙西角摆放一张桌子,在桌子西北侧发现一个塑料箱(编号5 ) ;距主卧室西墙49厘米、南墙76厘米处地面发现一个木箱(编号4)
(2) 1402房,勘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20时00分至同日21时00分。勘查情况为,该房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房屋结构。进门为饭厅,饭厅北面为客厅,客厅的东面为北卧室和南卧室,北卧室的东面有一张床,床下地面发现一个白色鞋盒,鞋盒内装有一袋白色粉末(编号2),通过粉末显现没有在塑料袋上发现指纹,北卧室的西面有一个角柜和一个衣柜,角柜内发现一台电子秤和一袋装有红色药丸的塑料袋(编号1),通过粉末显现没有在塑料袋和电子秤上发现指纹,衣柜北侧柜内发现一个自制吸毒工具(编号3),通过粉末显现没有在吸毒工具上发现指纹。
(3) 414房,勘查时间为2013年10月I6日00时20分至同日01时10分。勘查情况为,该房为一厅一厨一卫一室结构。进入室内为一问客厅,客厅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一问阳台、一问书房。书房靠西墙由北向南依次摆放两张椅子、一张桌子,在桌子上西端由东向西依次摆放一个玻璃瓶上插有塑料吸管,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有蓝色塑料袋,一盒金属模具(编号8),其中在玻璃瓶上提取到两枚手印。客厅西侧由北向南依次为一间厨房、一间卫生间。厨房靠东墙地面摆放一个电饭赁,电饭货上放有一把沾有红色粉末的金属勺子(编号4)。厨房靠西墙南角摆放一台冰箱,冰箱上摆放一台微波炉,在微波炉上发现两个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红色粉末,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有蓝色塑料袋(编号1)。厨房靠西墙摆放一个落地橱柜,在该落地橱柜上南端发现一个玻璃器皿,内装有红色粉末和一把沾有粉色粉末的勺子(编号2)。在该落地橱柜由北向南第二个柜门上层格子发现三个棕色玻璃瓶和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红色片剂(编号6 ),在该柜门下层格子发现透明塑料袋(编号8)。在该落地橱柜由北向南第一个柜门上层格子发现一个金色奶粉金,一个白色塑料瓶及一个透明塑料瓶内装有红色粉末(编号门。厨房靠西墙北角墙面靠近屋顶安装有一立柜,在该立柜内发现一个白底蓝花的瓷碗,一个内沾有粉色粉末的搅拌机(编号3)。
( 4) 201房,勘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22时00分至同日23时00分。勘查情况为,该房为三室两厅结构的住房。进门为客厅,客厅靠北墙摆放一套组合沙发和一张茶几,靠南墙摆放一组电视柜,客厅西侧为饭厅,饭厅西侧为卫生间,卫生问北侧为厨房,厨房东墙开门通一储藏室,在室内进门处地面摆放一塑料桶和锥形瓶(编号1),靠东墙地面摆放2个白色塑料桶(内有透明液体)、2个棕色玻璃瓶、2个抽滤瓶和一袋滤纸(编号2),室内中部地面摆放一台真空泵和抽滤瓶一个(编号3),二者由塑料软管相连,靠北墙西端摆放一台电冰箱,在冰箱顶部摆放一个内有褐色液体的烧杯和3包PH试纸(编号4),在烧杯上发现一枚汗溃指纹(提取),打开冰箱门,在门内侧发现3个白体蓝盖的塑料瓶(编号5 ),其上有高锺酸饵字样;卫生问南侧房间为书房,室内靠西墙摆放一张办公桌,在办公桌东段桌面上摆放一个烧杯(内有白色粉末)和一套自制的吸毒工具。
(5)1419房,勘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23时30分至2013年10月16日00时30分。勘查情况为,该房进门为客厅,靠客厅东墙北部摆放一组柜子,在柜子下部柜门内有一台电子秤(编号19)。靠客厅西墙南部摆放一张沙发,沙发东城摆放一张茶几,茶几上有一本笔记本(编号20)。客厅南侧为阳台,阳台东部地面上有一个红色塑料桶,塑料桶内有一个黑色塑料袋(编号17),靠阳台西墙摆放一组柜子,在柜子下部柜门内有一个纸盒(编号18)。客厅东侧为南北两个房间,南侧房间靠北墙中部摆放一把藤椅,藤椅上有一个金色筛(编号1),椅子东侧地面上有4个黑色塑料袋(编号2、3、4、5)。房间东南墙角摆放一组三层柜子,在最上层有一些金属模具(编号13),在中层有一个红色铁盒(编号14)和一些滤纸(编号15),在最下层有一个黑色塑料袋(编号16)。靠房间西墙由北向南依次摆放一把藤椅和三把靠背椅,在藤椅上有一个旅行包(编号11)和一个黑色塑料袋(编号10 ),在北端靠背椅上有一个取暖器(编号12)。在房间中部呈南北向摆放两张桌子,桌子上各有一张滤纸,在滤纸上有一些白色粉末(编号6、7 ),在南侧桌子南端有两个透明塑料袋,里面分别有一些白色晶体(编号8、9)。
( 6)中江县黄x海老家,勘查时间为2013年10时5分至22时30分。勘验检查情况为,现场位于中江县兴隆镇兴青村五组黄世贵家房屋内,该房为三层楼房,坐北朝南,楼房南侧有一院坝,该房屋北侧为一寺庙,东侧为黄泽勇家房屋,南侧临该村水泥路,西侧为陈积付家房屋。中心现场位于该楼房三楼的三间空房和一楼靠西侧的一问杂物室及空房内。该楼房三楼房屋为砖瓦结合三间房屋,在东侧房间内北墙与西墙结合处地面上可见内有黑色塑料袋的电饭笑内胆一个,金属机器一台,烘干机一台,在房间内上方有木板一块,该木板上可见有塑料袋装的物质。在房间西墙中部有一门洞,在靠该门洞外侧地面上可见有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玻璃罐一个,该玻璃罐内可见有红色固体物质,在西侧房间内靠东墙处地面上可见内装有液态物质的白色塑料壶两个和内装有物质白色塑料瓶3个,在该房间内靠西墙处地面上有木棍若干,在西墙与南墙结合处的木棍上可见有直径50厘米、高50厘米圆形白色金属瓷桶2个及玻璃烧杯1个,该金属桶内装有玻璃烧杯、塑料瓶。在该楼房一楼靠西侧为由南向北依次为杂物房、空房,在靠南侧杂物房内靠西墙北端处地面上可见上盖有塑料编织袋的金属机器1台,机器高93厘米,在北侧空房内的北墙与东墙结合处的地面上可见纸质手提袋1个,该纸质手提袋内有银色金属棒14根、搅拌机l台以及外有白色卫生纸的圆形金属物体(7个)、上标有“无水乙醇”字样内装液体物质的塑料壶1个。
1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的清单,证实:
( 1)对414房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查获扣押杨x军持有的手机3部(号码为158083788xx)、414房的门钥匙1把、红色粉末若干、红色片剂若干、玻璃器皿、勺子、红色粉末、搅拌机、玻璃瓶、塑料瓶、氢氧化钠、白色粉末、无水乙醇、过滤纸、透明塑料封口袋80个、电饭笑、自制玻璃吸毒工具、金属模具、车牌号为川Axx800奥迪汽车一辆(已发还)。
( 2)对1419房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查获扣押李x灿持有的手机1部( 152028852xx)、白色晶体、白色粉末、红色片剂、红色粉末、黄色粉末、金属筛、美的取暖器、银色金属模具、银色不锈钢盆、滤纸、电子秤、蓝色塑料封口袋300个、透明塑料封口袋80个、笔记本、香精、色素、1419房间钥匙一把。
( 3)从兰x凌处扣押物品的情况。查获扣押兰x凌持有的手机1部( 189808896xx)。
( 4)对1402房搜查及扣押物品的情况。查获扣押黄x海持有的红色片剂1袋、白色晶体1袋、自制吸毒工具1套以及1402房钥匙一把、)11 AM1A70蓝色天籁汽车一部(已发还)、手机2部
( 5)对中江县黄x海老家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搜查情况,在该房间三楼楼梯左边第一个房间左边地面上搜出用电饭负内胆装的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一袋(现场编号1),在房顶夹层中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一袋和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一袋(编号2),在地面搜出印有“IS"字样的机器一台(压片机)、美的牌烘干机一台(编号3),在左边第二个房间的左边墙根处搜出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玻璃坛子一个,内有大量红色粉末(编号4),在三楼楼梯右边第二个房间左边地面上搜出无水乙醇两桶、赤磷三瓶、真空泵一台、分装袋一百个(编号门,在房间右墙角搜出白色搪瓷桶一个,桶内有蜀牛牌5000毫升容量空烧杯和蜀牛牌1000毫升容量空烧杯各一个,其中大烧杯内有黄色勺子一个、氢氧化钠一瓶、黄色搪瓷盆一个,盆子内有黄色手套一副,上方有白色陶瓷漏斗一个(编号6);旁边搜出蜀牛牌5000毫升容量空抽滤瓶一个,上有白色陶瓷漏斗一个,现场编号为7号;在旁边搜出白色搪瓷桶一个,内有绿色空搪瓷盆一个,下方有一个白色搪瓷盆盖?盖子下方有一个绿色搪瓷盆,内装有褐色固液混合物及勺子一把,现场编号为8号。在该房间一楼进门最左边第一间房间内搜出无品牌机器一台,现场编号为1号;在第二间房间进门右侧墙角处搜出印有“新冠”字样纸盒一个,内有底端印有“WY"字样的金属工具十四个,现场编号为2号;搜出金属模具七个,九阳牌搅拌机一台(内有红色粉末),现场编号为3号;无水乙醇一桶,现场编号为4号。以上查获的系黄x海持有的红色片剂、红色粉末、机器、烘干机、无水乙醇、赤磷、真空泵、分装袋、搪瓷桶、烧杯、勺子、氢氧化钠、搪瓷盆、手套、漏斗、抽滤瓶、金属模具、搅拌机,均予以扣押。
( 6)从杨x奎处查获扣押物品及返还情况。查获扣押杨x奎持有的手机2部( 182004740xx、138818695xx)、)川AP7xxV黑色、天籁车一辆(已发还)。
( 7)对510房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从510房查获扣押系蔡x良持有的吸毒工具、无水乙醇、不锈钢盆、香料、香精、烧杯、过滤网、搪瓷盆、滴管等物。
( 8)在肖x平处扣押的物品情况。查获扣押肖x平持有的钥匙1串(共5把)、手机1部(号码为180105760xx、155025788xx );川AZ437J银灰色凯越汽车一辆(车主罗术彬,未发还)。
( 9)对201房搜查及扣押系陈x题持有的物品情况。查获扣押陈x题持有的钥匙3串、手机2部(号码为159286922xx、181131362xx),塑料桶、锥形瓶、玻璃瓶、透明液体、滤纸、过滤瓶、真空泵、褐色液体、吸毒工具、白色固液混合物。
12、称量笔录,证实: 414房扣押的物品,当着杨x军、李x灿、杨x奎、蔡x良、肖x平的面进行了称量,其中现勘1号微波炉上白色磁盘装的红色粉末净重43. 48克;微波炉上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红色粉末两袋净重39.37克、46. 14克;微波炉上用蓝色封口袋装红色片剂和外用透明封口袋内用蓝色封口袋装红色片剂净重8. 28克、37. 68克;现勘4号电饭负上用一瓷碗装的红色粉末净重36. 98克;电饭褒下层的红色片剂一袋净重176. 19克;现勘5号厨房橱柜内用雀巢能恩奶粉罐装红色粉末和用一玻璃罐装红色粉末净重305. 94克、312. 82克;现勘6号橱柜上层用透明封口袋装红色片剂净重7. 35克;现勘8号卧室桌子上的外用透明封口袋内用蓝色封口袋装红色片剂净重13. 35克。( 2 )1419扣押的物品,当着杨x军、李x灿、杨x奎、蔡x良、肖x平的面称量,其中现勘2号沙发地上的红色片剂净重1483. 62克;现勘3号沙发地上的红色片剂净重623. 17克;现勘4号沙发地上的红色片剂净重3209.48克;现勘5号沙发地上的红色片剂净重2755.94克;现勘6号桌上的白色粉末净重1296. 84克;现勘7号桌上的白色粉末净重656.22克;现勘8号桌上的白色晶体净重1186.28克;现勘9号桌上的白色晶体692. 28克;现勘10号沙发上的红色粉末净重1930.06克;现勘11号沙发旅行袋内的3袋红色粉末净重2278. 51克、1591. 89克、2141. 54克;现勘14号窗子隔板中层的白色晶体净重96. 81克;现勘17号阳台上红色塑料箱内黄色粉末净重2499. 99克、1432. 29克、735克;现勘18号阳台柜子下层纸盒内的白色粉末净重440. 97克、720.96克。
( 3)中江县黄x海老家查获的物品,当着黄x海的、杨x奎、蔡x良的面称量,其中现勘1号红色粉末净重1377.17克;现勘2号片剂净重101. 98克、粉末178.95克;现勘4号红色粉末2853.28克;现勘8号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3228克。(4) 1402房查获的物品,当着黄x海的面称量,其中现勘1号红色片剂净重337.28克;现勘2号白色晶体净重993.88克。(5) 201房查获的物品,当着肖x平、陈x题的面称量,其中褐色液体净重318. 89克、453.46克,乳白色固液混合物净重57. 3克。
13、毒品鉴定意见,证实: (1)检材为201房查获的物品。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3) 12863号检验报告:1为号褐色液体( 772. 35克), 2号为乳白色固液混合物,从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甲基麻、黄碱成分;从2号检材中未检出毒品成分。鉴定人冯x剑、舒x鹏,鉴定时间2013年10月31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鉴第2014-130号毒物分析鉴定报告:检材为褐色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88%。鉴定人廖林川、颜有仪、叶懿,鉴定时间2014年5月12日。
(2)检材为1402房查获的物品。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3) 12864号检验报告: 1号检材为红色片剂、现勘编号1(重337. 28克); 2号检材未白色晶体、现勘编号2,从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2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鉴定人冯x剑、舒x鹏,鉴定时间2013年10月30日。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4] 2543号检验报告: 1号检材为红色片剂(现勘1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9%。鉴定人冯x剑、梅x毅,鉴定时间2014年3月17日。
( 3)检材为从414房查获的物品。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3) 12865号检验报告: 1号为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1 (43. 48克); 2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2 (39.37克); 3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3 (46. 14克); 4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1-4 (8. 28克); 5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1-5 (37.68克); 6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4-1 (36. 98克); 7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4-2 ( 176. 19克); 8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5-l;9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5-2; 10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6 (7. 35克); 11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8 (13. 35克)。从1一7、10、11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8、9号检材中均未检出毒品成分。鉴定人冯x剑、舒x鹏,鉴定时间2013年10月30日。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4) 2539号检验报告: 1号检材为红色粉末(商鼎国际,原报告1号),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 8%。鉴定人冯x剑、梅x毅,鉴定时间2014年3月17日。
( 4)检材为1419房内查获的物品。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 2013) 12866号检验报告:检材1号为红色片剂,现勘编号2 (1483. 62克); 2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3 (623.17克); 3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4 (3209.48克); 4号红色片剂,现勘编号5 (2755.94克); 5号白色粉末,现勘编号6 (1296.84克); 6号白色粉末,现勘编号7 (656. 22克); 7号白色晶体,现勘编号8 (1186.28克); 8号白色晶体,现勘编号9 ( 692. 28克);9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0 ( 1930. 06克); 10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1-1(2278.51克); 11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1一2(1591.89克); 12号红色粉末,现勘编号11-3 (2141. 54克); 13号白色晶体,现勘编号14 (96.81克); 14号黄色粉末,现勘编号17-1;15号黄色粉末,现勘编号17-2;16号黄色粉末,现勘编号17-3;17号白色粉末,现勘编号18一1;18号黄色粉末,现勘编号18-2。从1-4和9-1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5-8及1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4-18号检材中均未检出毒品成分。鉴定人冯x剑、舒x鹏,鉴定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4] 2541号检验报告:检材为1-11号检材,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 9%、11. 8%、13.2%、11. 8%、46. 9%、46.5%.41.7%.36.0%,13.2%、13.4%、13.5%。鉴定人冯x剑、梅x毅,鉴定时间2014年3月17日。
( 5)检材为从中江县黄x海老家查获的物品。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3) 12867号检验报告:检材1号为红色粉末,现场编号1号(重1377.17克); 2号红色片剂,现场编号2一1(重101. 98克); 3号红丝粉末,现场编号2-2号(重178. 95克); 4号红色粉末,现场编号4(重2853.28克); 5号为褐色固液混合物,现场编号8(重3228克)。从1-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5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鉴定人冯x剑、舒x鹏,鉴定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成都市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4] 2537号检验报告: 1号检材红色粉末,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 5%。鉴定人冯x剑、梅x毅,鉴定时间2014年3月17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鉴第2014-131号毒物分析鉴定报告:检材为从中江县黄x海老家查获的不明液体,其甲基苯丙胺的百分含量为o. 03%。鉴定人廖林川、颜有仪、叶懿,鉴定时间2014年5月12日。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证人冷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蔡x良是冷静男友,警察在冷静、蔡x良暂住地查获的毒品是蔡x良的,冷静估计蔡x良在贩卖毒品?但具体不知情。兰x凌曾告诉冷静蔡x良在外面制造麻古。
证言摘录:我和蔡x良2011年认识, 2012年5月开始同居在棕南公寓,后房子到期,蔡x良让我在盛隆街名航二所租了房子节是用我的身份证租的。2013年我认识的兰x凌。蔡x良经常在外面跑,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他不让我问。警察在我们租的房子搜出毒品,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肯定是蔡x良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3年上半年我听他接电话在问打电话的人要好多东西,具体内容不清楚,我估计他在贩卖毒品,他不当着我的面说,也没见他交易过。有时他带一点冰毒回来我们一起吃。我没有收过快递,只知道蔡x良9月份收过一个箱子,我是听我弟弟说的,我也没见过。兰x凌跟我说过蔡x良在外面制造麻古,我说不会哦,没有听他说,要做在外面做,不要在屋头把我害了。我问蔡x良他要吼我,我也不敢问。冷静通过照片辨认出兰x凌、蔡x良。
2、证人邹玲的证言,证实:警察在李x灿位于华尔兹广场1419的暂住地查获了大量毒品,李x灿帮杨x军打杂,听肖四哥的吩咐办事。邹玲在该房内曾经闻到刺鼻气味,曾陪同李x灿到商鼎国际414房间给居住在此的杨x军送饭,杨x军拿出冰毒同邹玲一起吸食。
证言摘录:警察挡获我时我才看见这么多毒品,我在李x灿的房间里住了一天多。我闻到刺鼻的味道,觉得不正常,但是不好意思问。李x灿是我小时候的朋友,我只知道她帮杨x军打杂,具体做什么不知道,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是谁的我不清楚。10月14日晚上我和李x灿一起出去喝酒,昨天凌晨3时许回到华尔兹。中午起床后肖四哥打电话叫李x灿出去买饭给杨x军,杨x军住在商鼎国际414房间,买好后我陪李x灿一起去的。我先没上楼,后来李x灿打电话让我进去。杨x军吃饭后拿了点冰毒出来让我他也吃了,李x灿没吃。这个,其间我没注意到李x灿是否接过电话,后来李x灿说肖四哥喊我们回了我们就走了。我通过李x灿认识杨x军的,不认识肖四哥,只是听见李x灿经常和他通话,一般都是肖四哥让李x灿办事,具体力、什么不知道。
3、证人陶顺容的证言,证实:陶顺容的儿子黄x海伙同杨x奎、蔡x良一起在用机器做东西,警察从陶)1顶容家中搜出了制毒工具和毒品,并对查获的红色粉末和片剂当面进行了称量。
证言摘录: 1、2013年10月16日的证言。黄x海是我儿子,今天从我家里搜出了机器、搪瓷桶及一些红色的片片和粉粉等物品,我不知道这些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是谁的。黄x海自己开车拿回来的,在做东西,我问他他骂我叫我不要管。还有两个男的,我见警察也把他们带来了,他们三人一起做围着一楼房间的机器在弄东西,他们喊我不要看,我只闯到过有香味。我在家看到过他们两次。( 2)检察院第二次退侦,其间的证言。我不识字。2013年10月16日当天晚上我在家里?警察带着我的儿子黄x海和另外两名男子,在家搜出了很多红色粉末、红色药片一样的东西,还有很多东西喊不出名字的机器设备。我看见警察把称拿出来,挨着把搜出来的粉粉、片片称了一遍,我一直在边上看到的,称的就是在我家里搜的那些东西。称完还用胶带把这些东西封起来,照了相。我不知道那是什么。
陶顺民容通过照片辨认出另两男子是杨x奎、蔡x良。
4、证人张义辉证言,证实: 2013年7月,张义辉帮黄x海买过烧杯并送到“上霖东方”小区,买过香精送到“商鼎国际”小区。2013年9月,帮黄x海在洪河大道拉东西并运到黄x海位于中江县的老家(张义辉证言与被告人黄x海的供述印证,证实黄x海购买压片机并运至中江县老家安放。张义辉证言反映黄x海可能在自己租住的1402房制毒以及黄x海通过张义辉向杨x军居住的414房送制毒用香精的事实)。
证言摘录:我和黄x海是老乡。2013年7月份我帮他买过两次东西,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忙到海椒市买一个烧杯,我开车去帮他花10多元钱买了后送到他在上霖东方的家门口,他给了我60元钱。后来也是7月份,他让我去五块石帮他买一袋棒棒糖味道的香精送到人民南路的商鼎楼下,还给了我一个号码。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下楼把香精拿走了,过了两三天他给了我240元钱。最近一次是9月份左右,他说他家门钥匙在门口垫子下,让我去他家柜子里拿24000元钱,叫我拿了钱后帮他去洪河大道拉东西,然后拉回他中江老家去我到了后付了23500元钱,然后把东西装车拉到他家里,他付了我700元钱。我问过他一次在做什么,他喊我不要管。黄x海的电话是15228836556。
5、证人王浴人的证言,证实: 2013年8月初,李x灿到成都打工,后一直在成都。
证言摘录:李x灿是我妻子,她2013年8月初到成都来了,说是打工。9月份回家几天后又到成都。我们两个儿子由我和我母亲照顾,之前她在家的时候也不怎么照顾娃娃,因为这个事情我们经常吵架。
6、证人赵科杰的证言,证实: 2013年3月,赵科杰把自己的商鼎国际414号房租给一各叫郭帅的男子。
证言摘录: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单元414房是我的,2013年3月底通过21世纪房屋中介出租给他人了,我是全权委托,所以是中介代签合同也是代收钱,租住,其间我没去看过。我只是要钱的时候联系一个叫郭帅的人,这个人和电话都是中介告诉我的。我没存他电话。
7、证人宋伦元(中介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 2013年3月,中介公司将商鼎国际414号房屋于租给一名叫郭帅的男子。
证言摘录:商鼎国际2栋2单元414房是通过我们21世纪房屋中介公司租出去的,是一个叫郭帅的男子来租的,租后第二天他就搬进去了,之后我没联系过。
8、证人吴建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5月,吴建蓉将自己位于“华尔兹广场”的1419的房租给了郭帅。
证言摘录: 2013年5月底,我把自己位于华尔兹广场A座的1419房通过21世纪房屋中介公司,租给一个叫郭帅的男子。我见过郭帅,与郭帅签订的合同。吴建蓉通过照片辨认出郭帅。
9、证人龚从江的证言,证实:从杨x奎处查获的)11 AP711 V轿车系龚从江的,龚从江借给杨x奎使用。
证言摘录: 川APxx1 V黑色尼桑轿车是我在2010年1月的时候购买的车辆。我将我的汽车借给过杨x奎,他说有时候要到成都来耍,没车不方便,所以找我借,一丹刻有几天就还给我。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该车是龚从江的。10、证人罗术彬的证言,证实:从杨x军处查获的)11 A88800轿车系罗术彬的,罗术彬租给杨x军使用。
证言摘录: 川Axx800的蓝色奥迪轿车是我在2012年8月按揭购买的。我买了几个车用来租赁。我认识杨x军,蓝色奥迪轿车就是租给他的, 2011年3月租的,每天800块,按月付。当时他来的时候说租我的车是做生意。我们租车一般不会问对方做什么,只要对方按时给钱就行,我知道这车大部分时间在成都跑。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主是罗术彬;另附租车协议, 2011. 3.19租,每天800元,无租期,租车人杨x军。
11、证人林学鑫的证言?证实:上霖东方1402房的房东是苏万和。
证言摘录:上霖东方小区3-1一1402房的房东在我们物管公司有登记,名叫苏万和,电话13778951084,不清楚谁在这居住。
12、证人张振昌的证言证实: 2013年5月,张振昌将自己位于永盛东街3号的15栋2单元2楼的房屋租给陈x题(张振昌的证言与租房协议印证,证实陈x题是201房的租房人)。
证言摘录: 2013年5月13日,我将永盛东街3号15栋2单元2楼的房子租给陈x题,租期一年,租给他后我没去过房子,房租都是他打在卡上。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人在那里住。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x军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共7次供述,前两次是在跳蹬河派出所供述,系有罪供述,此后翻供。有罪供述证实:从2013年8月或9月开始,杨x军让黄x海、蔡x良等人帮其购买制毒原料,自己购买制毒工具,然后与蔡x良一起制作毒品麻古。商鼎国际414房查获的成品和半成品就是其一伙制造的毒品。翻供称,自己在414房吸食毒品?未制毒,租房人叫“阿三”,不是郭帅。前两次有罪供述内容摘录: 2013年10月15日晚上八点过我从家里下楼被警察抓住了,警察将我带回我在商鼎国际2栋2单元414号的家里,对我家里进行搜查。(搜出的物品有...)那些红色片剂是做好的成品麻古,红色粉末是还没有做好的半成品,搅拌机、电饭锅、金属模具都是做麻古的工具,贴有香粉、胶、滑标签的白色粉末、无水乙醇是制造麻古的辅料。我拿钱给海娃,让他负责购买咖啡因,小蔡负责香料、无水乙醇、冰毒的购买。我去买搅拌机和模具,等他们把东西准备齐全后,我就在家里制作麻古。海娃知道我让他买咖啡因的用途,但是他没有和我一起制作。小蔡也知道,他来我这里耍看着我做,后就学会了,开始学着搅拌、用模具敲打片剂,给我帮忙。我是从2013年八九月份开始制作麻古的,我把咖啡因、香料、乙醇、冰毒、色素还有其他辅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在一起,然后由小蔡搅拌,就做成很稠的物品,之后及用电饭笑把做成的东西烘干,等烘干后,就用金属模具把烘干的东西敲成片剂,片剂就是成品麻古。我买原料、工具大概用了一两万块钱。肖四哥和我哥哥杨x奎知道我在制作麻古,他们来我家里吸毒看过。李x灿是我以前的女朋友,她知道我要吸毒,但不知道我要制作麻古。家里的成品和半成品麻古都是我制作的,我想挣钱。警察抓获我后将我带到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我看到有红色粉末、红色片剂、白色晶体和制毒工具。红色片剂是麻古,红色粉末和白色晶体我不认识。华尔兹的事情与我无关,我只是在414房吸食麻古。杨x奎是我哥,陈x题是我亲家,李x灿、邹玲、肖x平、蔡x良、黄x海都是安岳老乡,其他人我不认识。
翻供后的笔录内容摘录:我因吸毒被抓,我在朋友阿三位于商鼎国际414的房子里吸食麻古。阿三是我在九眼桥一个慢摇吧喝酒认识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简阳人。阿三说他出门有点事一会儿就回来,我就在房间等他。警察查获的这些东西我不知道是谁的,红色片剂是麻古,红色粉末不知道是什么。搅拌机、电饭锅、金属模具等用来做什么我不清楚。我没制造麻古,没让海娃让他购买咖啡因,没让小蔡购买香料、乙醇、冰毒,也没让他接收一个包裹。我不知道小蔡和杨x奎将制造的麻古拿到商鼎国际414房间的事情。我们吸食的毒品是阿三提供的。我怕会打我,所以之前胡说供述在商鼎国际414房间制造过少量麻古。这个房子是阿三租的,他只是打电话让我过去耍,就是吸毒。公安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动手打我。我也不知道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存放的冰毒是谁的。我认识李x灿,没有让她从事过违法犯罪活动。我认识肖x平、小蔡、海娃、杨x奎,没有让上述人员从事过违法犯罪活动。414房是我朋友阿三的,我就在那里耍,他走的时候拿的钥匙给我,我的电话是15108378888。杨x军通过照片辨认出“小蔡”是蔡x良、“海娃”是黄x海;指认从商鼎国际414房和华尔兹广场1419房查获的物品;经照片辨认,否认“阿三”是租房人郭帅。
2、被告人黄x海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7次稳定有罪供述,证实:杨x军安排杨x奎和蔡x良到中江县黄x海老家制造麻古,该二人于2013年10月两次将粉末带来,使用机器压成麻古片剂。黄x海在制毒过程中帮忙购买压片机并运至家中安放,帮忙安装、调试。老家查获的毒品是黄x海伙同杨x军等人制毒留下的残留物。“上霖东方”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是上一任租客留下的。
供述笔录摘录: 2013年10月15日19时30分许,我在崔家店路上霖东方小区地下停车场被警察挡获,警察从我身上查获了小区3栋1单元1402号房间钥匙一把,该房是我的租住地。在房间左边卧室的矮柜内查获了电子秤一台,麻古一袋,在床地下一个鞋盒内查获了白色晶体,在衣柜右边柜子内查获了自制吸毒工具一套,这些麻古是以前在这个房间住的一个姓刘的人留下的,他不住了我就住进来了,住了三四个月。这些白色晶体不知道是什么,也是那个刘姓男子的。我住进去的时候房间打不开,后来我找到钥匙后打开看到这些东西的。我是从上一个租客那转租的房子,我搬过去就有那个毒品,因为我没有他的电话,所以就没让他拿走。他是开野的的,我坐车认识他,听说他要转租房子的。中江县兴隆镇兴青村五组是我老家,在我老家一楼柴房里查获了压片机,在隔壁房间内查获了压麻古的模具,搅拌器,还有一桶无水乙醇,在三楼查获了毒品麻古,还有红色的粉末、压片机、烧杯、抽滤瓶、无水乙醇、赤磷、搪瓷桶、真空泵等东西。毒品麻古是上次( 2013年10月12日前后)压剩下的,我和二哥、小蔡一起在我家做的,我把我妈喊出去了,就我们三人。他们两人先到我家,我进门的时候看到压片机巳经打开,红色粉粉放在最上方的漏斗上,小蔡、二哥一起加红色粉粉,我就是安装机器上的螺丝和模具。下面就生产出了成品麻古,他们说要得,我就上楼打游戏了。过了不到一小时,二哥在楼梯上喊我说他们要走了,让我把剩下的东西收拾一下,我下楼的时候看到小蔡提着一个公文包,麻古应该就在里面,二哥手里没有拿东西。小蔡说柴房里的东西都是要不得的,让我去收拾一下。我看到他们说的要不得的麻古散在地上,红色粉粉放在地上,我把麻古装在塑料袋里,把红色粉粉放进电饭焚内胆里,把模具从机器上拆下来,打扫了一下地面,然后把模具放进隔壁房间的纸箱,把麻古和红色粉粉飞拿到三楼去了,我怕他们以后还要。我不知道他们这次生产了多少麻古。我和大哥杨x军认识,他安排二哥和小蔡跟着到我老家制造麻古。大概半个月前,杨x军打电话说让我找个地方做点事情,我当时没问,因为他平时对我有点好,我缺钱的时候他还经常给我钱花,他说给我5000元报酬,但现在我没有拿到过钱。他们去了我老家我就知道是制造麻古。杨x军拿了2万元钱给我让我买压片机,我在龙泉驿区十陵镇花了23000元钱买了一台压片机用面包车拉田中江老家。杨x奎和小蔡带来一些红色粉末,我们三人就用压片机进行压片,我帮他们调试和安装。我老家三楼右边房间查获的搪瓷桶里的东西是我一个叫小刘的南充朋友两年前放在我家里的,他来的时候我不在,后来联系不上,我也没敢扔。(后称:从我中江老家查获的毒品液体是一个做酒的人放在我那里的,是一年前的事了,我没有他的电话,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放在我那里。)我要吸食麻古,最近一次是一个星期前,在1402房,麻古是小蔡说的要不的那种。我认识肖四哥、李x灿,都是通过杨x军认识的。我的电话是134889588880我开的蓝色天籁车是在金堂租的。制造了两次毒品。第一次是10月初的一天,我和杨x奎、蔡x良三人,具体是杨x奎和蔡x良在负责,有多少成品麻古我不清楚,他们开车带走了。第二次是就是10月12日左右这次。制毒用的工具是杨x军让我去拉的,他让我找地方,每个月给我几千元钱。我举报的人叫李田兵, 30多岁,家住中江县兴安乡1大队,后来乡镇合并现在都叫兴隆镇,电话是13689666266。他和一个叫刘勇的男子一起制造冰毒,制造多少不是很清楚,反正量有点大,应该是销往成都。以前我认识他,朋友过生日什么的也见过,所以有他的联系方式,后来听他身边的朋友说他在弄冰毒生意,还有一个银白色的起亚车子,车牌有个数字好像是214。黄x海在法庭上的供述:黄x海是受杨x军的安排参与制毒,每月给黄x海几千元报酬。购买压片机用了2万多元,杨x军给的钱仅余400元。中江县老家的片剂和粉末是杨x奎、蔡x良压片后留下的,为何数量多达4000余克的毒品没带走,黄x海也不清楚。打扫卫生时在一个黑色口袋里发现的。先后二次或三次来压片,每次压片后就走了,蔡x良把东西拿走的。现场查获的乙醇,是用来清洗机器的。半成品粉末是蔡x良拿来的。黄x海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军、“二哥"(杨x奎)、“小蔡”(蔡x良)、“肖四哥"(肖x平)、李x灿;指认了其老家及租住房查获的物品。
3、被告人肖x平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6次稳有罪供述,证实:杨x军组织杨x奎、蔡x良、黄x海、李x灿等人制造毒品麻古,大家都听杨x军的。肖x平帮忙将制造麻古用的原材料交给杨x奎、蔡x良,由他们带至黄x海老家加工,有时也帮杨x奎、蔡x良将制造回来的麻古成品放到1419房晾晒、烘干。李x灿在1419房间常住,负责看守毒品和对制造的麻古进行烘干。1419房是杨x军安排“小帅”租的库房,用于堆放成品毒品和制毒原料。肖x平在414房多次吸食杨x军提供的毒品。肖x平在陈x题租住的201房试制“K粉”,在制造过程中被抓获。
侦查前期的笔录内容摘要:杨x军、杨x奎是我老婆的哥哥,2013年初,杨x军开始尝试自己制造冰毒,并找到杨x奎、小蔡、小海、虎子、小帅、李x灿来帮忙。每次制毒他都是叫杨x奎和小蔡、小海将原材料拿到中江县小海老家的加工成麻古颗粒,由他们三人拿回成都,然后让我把这些刚成型的麻古拿到华尔兹小区的房子里晾晒、烘干,然后把样品拿给小蔡他们检验是否合格。10月15日14时许,我到商鼎国际杨x军的租住房,他让我等下买个电热毯拿到华尔兹房子里去,将麻古铺在电热毯上烘干,于是我在玉林一家商店买了电热毯拿回去,将地面正在晾晒的麻古放在铺好的电热毯上加热烘干。平时李x灿都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当天她有事情出去了,我就打电话告诉他这批麻古在电热毯上烘干了,叫她抽时间回来照看到,不要烤干了引起火灾。然后我打电话给朋友陈x题说想找他耍,正好我在商鼎国际那里拿了盐酸瓷亚胶出来,想和他一起试试看能否分离出K粉来,我知道陈x题家里有制毒工具就想去找他。他当时在双楠名城家里,后来我和他就在他家在书房用烧杯加入盐酸氢亚胶和盐酸酒精进行调试,陈x题接了个电话就下楼去了,我正在调试的时候警察就进来将我控制住。陈x题家里的制毒工具我不知道是谁的,我两三个月前我在他家耍的时候看见了他的那套制毒工具,陈x题有无用来制毒我不清楚。我从2007年开始吸毒,都是吃的K粉,最后一次是昨晚在陈x题家里吃的麻古。制毒的人除了我还有杨x军、杨x奎、小蔡、小海、虎子、小帅、李x灿。杨x军是头目,所有人都听他的,小海是技师,剩下的人都是做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都是按照杨x军的吩咐做事。据我所知的窝点有商鼎国际、华尔兹和中江那个点。中江的点我没去过,商鼎国际是谁租的我不清楚,华尔兹那套房子是杨x军拿钱让小帅去租的,平时是李x灿在常住。我帮杨x军制毒大概有半年时间了,据我所知制出的麻古还没卖出过,具体原因我不清楚。杨x军的制毒原料从什么渠道获得的我不清楚,李x灿平时在那儿住,负责守着那些正在加工的毒品,有时候按照杨x军的吩咐将毒品送到指定的地方。我不清楚他们在哪里制毒。整个过程我就是帮忙将那些制造麻古用的原材料给杨x奎和小蔡,偶尔我也帮杨x奎和小蔡他们将制造回来的麻古成品放到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主要是李x灿去拿?她不在杨x军就让我去拿。小蔡和虎娃去买原材料放在商鼎国际414房或者华尔兹1419房,然后小蔡和杨x奎要去制毒时,小蔡就会给我打电话,我就把原料拿给小蔡。小蔡他们制造的麻古成品放在商鼎国际414房,我就去拿到华尔兹1419交给李x灿,有两万多颗,大概是10月份。小蔡拿过两次麻古给我,一次就是10月份这次,还有就是9月份在三环路交了一次没做成的麻古粉粉给我,我也交给李x灿了,都是杨x军安排我做的,他很早就说过,李x灿住的地方是库房,负责堆放成品和原料。我眼部的擦伤是警察在陈x题家里抓我的时候我自己不小心撞在门框上撞伤的。
侦查后期的讯问笔录:我知道的杨x军制贩毒团伙有杨x军、杨x奎,还有李x灿,还有小蔡,就是蔡x良,小海也就是黄x海。有时他们把做好的毒品拿给我,我拿到华尔兹广场去交给李x灿。我听说过郭帅的名字但是没见过,我见过虎娃,他是杨x军的朋友,我没听说过王超也没见过。我没有见过华尔兹广场的冰毒,只是听李x灿说虎娃拿了冰毒放在华尔兹广场。小蔡和虎娃出去买的原材料放在商鼎国际414房或者华尔兹广场1419房,然后小蔡和杨x奎要去制毒,小蔡就给我打电话,我就会把1419房间放的制毒原料拿给小蔡,小蔡和虎娃在哪里买的制毒原料我不知道。警察挡获我时我和陈x题在他租住的房间里吸食毒品。我和陈x题用烧杯对一把白色颗粒进行加热?这包白色颗粒是我从商鼎国际拿过来的,房间里只有这包白色颗粒是我拿过来的,其余东西我不清楚。就是搅拌一下看是什么成分,最后看能出来什么东西。我不知道陈x题是做什么的,只知道他要吸毒,我在老家就认识他。我不认识一个叫王超的人,我在商鼎国际杨x军的房间里吸过四五次毒。毒品是杨x军拿出来的。我不知道商鼎国际的房子是谁的,只是杨x军在那。挡获我的时候脸上的伤是碰伤的。
肖x平在法庭上的供述: 1、肖x平受杨x军安排参与制毒,主要负责转移毒品,杨x军每月给2、3千元报酬,到案发共获得6、7千元报酬。肖x平在414房见过杨x军、杨x奎、黄x海、李x灿。414房有毒品,肖x平吸食过。杨x奎、蔡x良制造的毒品交给肖x平,肖x平转移至1419房,先后转移了三次,其中蔡x良给的转移了2次,一次是片剂,一次是粉末。曾经把粉末交给蔡x良。1419房是李x灿在居住,负责看管毒品。肖x平有414房和1419房的钥匙,其中1419房的是李x灿给的。1419房的粉末是414房拿过去的,肖x平拿过去的,但房内的白色晶体不知是谁放进去的。2、先后2次去陈x题家制毒,制毒原料白色粉末是肖x平带过去的。肖x平不清楚陈x题家查获的褐色液体的来源。
肖x平通过照片辨认出陈x题、“小蔡"(蔡x良)、“小海"(黄x海)、杨x军、杨x奎、李x灿;指认了210房、1419房、414房查获的物品。
4、被告人杨x奎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7次稳定有罪供述,证实:杨x军组织他、肖x平、蔡x良、黄x海制造毒品麻古。每次都由肖x平通知他到杨x军粗住的商鼎国际414房接蔡x良,然后开车带上麻古粉末到黄x海位于中江县的老家去压片,总共去过三次,做出来的麻古放在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了。他本人、肖x平、蔡x良均在杨x军租住的414房内吸食过毒品。
内容摘要:我在商鼎国际地下车库被挡获,我去该小区414号耍,不清楚房间是谁的。我去吸食麻古,一般都是肖x平、小蔡、杨x军在那里,还有海娃,我们都一起吃过。我驾驶的黑色天籁轿车是借的我女友龚云华的亲戚龚从江的,借车是帮杨x军他们跑腿,平时就拉小蔡去中江到海娃家制作麻古,制作好后又将小蔡和麻古带到商鼎国际小区交给杨x军,如果杨x军不在,就交给肖x平。海娃家的具体位置我不知道,但是我愿意带你们去。我负责开车,海娃提供制作麻古的地方和制作,小蔡负责制作麻古,杨x军组织我们制麻古,肖x平负责联系我们好久去制作麻古和提供制作麻古的原料,以及回收制好的麻古成品。我看见海娃和小蔡把红色的粉粉放在机器最上方的漏斗上,下面用桶桶接起,海娃把压片机的压片模具安装好后就打开机器,小蔡往里面力口红色粉粉,通过机器压制就成了红色的麻古片剂。我们在海娃家一楼的柴房制造麻古,他父母不知道我们干什么。是杨x军安排我们去那里制麻古的,我不清楚原料有哪些,没参与前期制作,不知道在哪里。我只知道每次到中江去压片都是肖x平通知我到杨x军租住的商鼎国际2栋2单元414号房去接小蔡,小蔡带上麻古的粉状成品和我一起去中江海娃家和海娃一起把粉末制作成片状的麻古成品。我们一共去制作了三次,有两次成功了,还有一次做出来的要不得,我只是看见没有压成片,小蔡和海娃说要拿回成都加工一下。公安人员在海娃家三楼查获的麻古成品和红色粉粉可能是海娃的,因为我们每次带过来压片的粉粉都是压好片带走了的,包括没有做好那次都是带走了的,没有留下任何制作麻古的红粉粉。我把成品麻古片剂带回商鼎国际交给杨x军或者肖x平,他们有无拿到其他地方我不清楚。我去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找李x灿拿过麻古。大概七八月份的样子,我到商鼎国际找杨x军借钱,顺便问他要点麻古,他喊我直接去华尔兹广场找李x灿,我去后告诉李x灿说杨x军让我找她要麻古,她就到客厅电视墙背后的房间拿了个手机盒出来,里面是用蓝色塑料封口袋装的100多颗麻古。具体我们做了多少我不清楚,就是华尔兹广场1419号房间内查获的那些成品麻古。我不清楚红色半成品粉粉。1419号房的白色晶体是冰毒,来源不清楚。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杨x军让我去商鼎国际414找他,我去后看到他和小蔡、肖x平,我们吃了些麻古后,杨x军就喊我开车带小蔡去中江海娃家里,小蔡提了袋东西上车,去后海娃在家里等了。后来小蔡和海娃用柴房里的机器将粉粉制成片片,我才晓得他们在制麻古。后来我和小蔡带上麻古成品回到商鼎国际交给杨x军和肖x平。过了几天,肖x平打电话让我去414房,肖x平、杨x军和小蔡都在,后来小蔡还是提了一袋麻古粉粉,我们还是到的中江县海娃家,但是这次粉状麻古通过压片机没有压成片,小蔡就给海娃说这次的粉粉要不得,要拿回成都重新做。之后我和小蔡离开,小蔡给肖x平打电话后让我开车到三环路娇子立交,小蔡在那里将粉状麻古交给肖x平了。大概10月12号,肖x平打电话让我去商鼎国际,后来我和小蔡拿了一个装有麻古粉粉的袋子去海娃家,他们两个用压片机把粉粉压成片剂,我和小蔡将成品麻古带回商鼎国际交给肖x平。我开始不知道成品麻古在哪里?警察带我到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后,看到我们做出来的麻古都在那儿。我知道他们制造麻古还参与,是因为我以前借过杨x军的钱没还,他喊我我就不好意思拒绝,而且他说就只是开下车。我知道制毒是违法犯罪行为。我要吸食麻古,最后一次是10月15日下午在商鼎国际414房间吸食的。龚从江不知道我借他车做什么。我和小蔡、海娃、肖x平、杨x军一起制毒,我只是开车,海娃和小蔡负责具体操作,杨x军负责安排我们,肖x平联系我们什么时候去制毒和提供原料,制好成品也是交给肖x平。我们就是在海娃中江县的家里弄,我已经带警察去过了。我们制过三次,两次出了成品,一次没有压成片。具体数量不清楚,估计是华尔兹广场1419房间查获那些,该房查获的冰毒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那二次,我只是最后一次才知道是在做麻古,只有这次我才进柴房看了一下,之前都是上的二楼,他们走时喊我。不知道压麻古的粉粉从哪里来的。
杨x奎在法庭上的供述:杨x军叫杨x奎去制毒的,主要负责开车送蔡x良。先后3次送蔡x良到黄x海老家,第一次是杨x军安排的,后两次是肖x平安排的。在黄x海老家压片,现场有压片机,杨x奎要吸食麻古,知道制造的是麻古。去时肖x平把定西拿给蔡x良,回来蔡x良又拿给肖x平。杨x军、肖x平住在414房。杨x奎到414房吸食过毒品。杨x奎去过1419房,找李x灿拿了100粒麻古吸食,杨x军叫去的。
杨x奎通过照片辨认出杨x军、“海娃"(黄x海)、“小蔡”(蔡x良)、肖x平、李x灿;指认了从商鼎国际414房、黄x海家里、华尔兹广场1419房查获的物品。
5、被告人蔡x良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8次稳定有罪供述,证实:杨x军等人在制造毒品,他帮助熬制制毒所需的咖啡因,然后送到商鼎国际414房内交给杨x军,有时候还要帮忙送饭和购买一些制毒用的化学试剂。制成红色粉末后,他和杨x奎带至黄x海位于中江县的家中压成片剂。他在杨x军的暂住地吸食过毒品。兰x凌帮他买过化学试剂、送过不锈钢盆。
侦查前期的供述笔录摘录:我参与了杨x军等人制造毒品麻古的活动。制造麻古的咖啡因每次都是杨x军让肖四哥送到我位于盛隆街名航二所1栋1单元5楼10号的暂住地,然后我将咖啡因放到不锈钢盆里加矿泉水,之后放在天然气灶上用火熬,目的是让咖啡因结晶一次,完毕后送到商鼎国际小区414房,交给杨x军他们。有时候还要按照杨x军的指示买饭和一些乙醇带过去。我把咖啡因拿给杨x军后,他们在房里往咖啡因里加一些红色液体,还加一些其他的物品?然后用电烤炉用高温将调制好的咖啡因进行烘烤?烤干后就变成红色粉末了。之后每次由我和杨x奎将这些红色粉末送到兴隆镇那边海娃家里,海娃用机器将红色粉末压片后,成了一颗一颗固体药品的形状,压完后我和杨x奎将这些带回商鼎国际交给杨x军。我帮杨x军熬制过一次咖啡因,制出的毒品麻古在哪里我不知道。这个房子好像是杨x军他们租来的,平时我去的时候就只认识杨x军和肖四哥。现在这个房子是我女友冷静租的,她看到过我熬制咖啡因,但她不知道我在熬什么,她问过我没说。兰x凌经常到我们家耍,她见过我熬制咖啡因,我用的那个不锈钢盆子是我找她要来的,我告诉她是熬的咖啡因,但我没说是用来做什么,我也不知道兰x凌是否知道熬制咖啡因用来做什么。另外我还叫她帮我到外面买过两次乙醇送到我家里来,是杨x军让我买的。因为兰x凌有一辆电动车,带东西比较方便,所以我就让她帮我买后送到我家里,再给她钱。我不知道杨x军让我买乙醇做什么,兰x凌也不知道买来做什么。兰x凌要吸毒,在我家里吸过几次,冷静偶尔吸一次,我也要吸毒,最近一次是前天在商鼎国际414房杨x军家里。兰x凌之前是我喊来骑电瓶车搭我一下,我事先买好乙醇、氢氧化钠等,后来乙醇不够用,我就让她在冷静那里拿钱帮我买乙醇。她就帮我买了一次。她不知道我买这些的用途,我没告诉过她。冷静没见过我买的乙醇等物。我家里搜出的木箱是通过快递送到我家里的,是杨x军说送到我家里暂时保管一下,装的什么东西我不清楚, 5瓶乙醇是杨x军让我买的,我还没来得及给他送去。试管和烧杯是我买来结晶咖啡因使用的,结晶的技术是杨x军教我的。一两个月前,杨x军喊我帮他弄,我觉得大家关系不错就答应了,刚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做什么。我2013年偶尔卖过冰毒给别人,但是具体时间和次数记不清了。我去过三次金堂海娃家里,都是和杨x奎一起去的,目的就是将杨x军在商鼎国际小区他家里加工好的红色粉末带到金堂海娃家里,让他加工成片剂状的麻古。每次都是杨x军喊我和杨x奎一起去的,其中两次都是杨x奎驾驶一辆黑色尼桑车载我去的,还有一次是海娃开的一辆蓝色尼桑车接我们去的。我主要帮忙清洗机器,收拾东西,杨x奎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警察在挡获我的房间查获的包裹,里面是一种白色香味食品添加剂,包裹上写的是冷静的网名田甜,电话号码是我的。这个包裹是杨x军的,让我帮他收。9月份的时候他让我帮忙收个包裹,把地址告诉他,我们关系较好我就没多问。我收了快递后也没打开。冷静没看到包裹,是放在另一个不住的卧室里面的。
侦查后期的讯问笔录:九月份杨x军拿了几百克咖啡因给我,让我在我的暂住地将这些咖啡因煮一道,结晶后拿给他,我就按杨x军说的方法将这些咖啡因用水煮了后晾干,第二天我就交给杨x军了。杨x军是给肖x平说的,也是肖x平提给我的咖啡因并且告诉我杨x军让我将这些咖啡因结晶,但是我弄好以后是直接交给杨x军的。在家中做这些的时候只有我一个人。我让兰x凌帮我买过制毒物品。第一次大概是八月底的样子,我当时让她买的酒精,想到她有电动车方便。她知道帮我买酒精是用来制毒的。她平时爱在我那里耍,有时候听我摆的时候要说到这些,所以她知道,然后当我让她买化学药剂的时候她问我我就给她说了。她帮我是因为大家关系比较好,有时候她在我家耍的时候我会拿点冰毒给她吸食,所以她会帮我。蔡x良在法庭上的供述: 1、杨x军指使安排蔡x良制毒。蔡x良、杨x奎先后三次去黄x海老家压片。杨x军或肖x平将粉末状半成品交给蔡x良、杨x奎去压片,二次压片成功,一次未成功。二次压好的片剂和1次没能压片的粉末状半成品都拿回成都交给了肖x平。压片后在黄x海老家没留有毒品,每次都打扫干净并将成品片剂包括废料等带回成都。蔡x良在510房熬制的咖啡因是肖x平送过来的,熬好后带到杨x军居住的414房。2、兰x凌是蔡x良的朋友,有电瓶车,购物方便?蔡x良就叫兰x凌帮忙购买了几瓶无水乙醇。蔡x良熬制咖啡因时兰x凌在场,还帮蔡x良递过钢盆子。3、蔡x良在414房吸食过毒品。
蔡x良通过照片辨认出“肖四哥"(肖x平)、“海娃"(黄x海)、杨x军、杨x奎、兰x凌、冷静;指认了商鼎国际414房、黄x海家查获的物品。
6、被告人李x灿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6次稳定有罪供述,证实:李x灿从2013年9月开始受杨x军安排在华尔兹广场1419房内看守毒品,帮忙到商鼎国际的房子给杨x军送过三次毒品以及送饭等。肖x平安排李x灿在该房内帮忙烘干和分装毒品。杨x奎送过装毒品的袋子到1419房。蔡x良与杨x军关系密切。陈x题和邹玲都在杨x军的住处吸食过毒品。
供述内容摘录: 2013年10月15日晚上20点左右,我和邹玲在1419房休息,杨x军发短信让我送饭到商鼎国际,我出门买饭被警察挡获。房间里查获的麻古和做麻古用的白色粉末、红色粉末,还有我手上的房门钥匙。房内毒品是杨x军和肖四哥的。杨x军安排我住到放有毒品的华尔兹广场,杨x军还打电话让送毒品到商鼎国际给他,叫我帮他守着华尔兹的屋,把毒品看好。杨x军安排我住进华尔兹广场的时候,是肖四哥给我领的路,带我到华尔兹广场。后来肖四哥还打电话告诉我,让我每次送麻古到商鼎国际以后都打电话告诉他一声,还有很多次肖四哥打电话给我提醒我注意吹风机的档位调整,提醒我吹出来风的温度不要太高,温度太高对烘干红色粉末有影响,我也曾看见肖四哥在桌上铺开烘干的红色粉末。我看见肖四哥有几次把烘干的红色粉末装进塑料袋里,我也装过两次。十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肖四哥来到华尔兹广场房间,他走到工作室查看铺在桌上的红色粉末,我看见肖四哥拿了一张卡片铲桌上的红色粉末,边看边说:“总说没干,其实都已经干了。”随后他让我拿了两个透明塑料封口袋给他,他把红色粉末装进口袋放在桌上就走了。我两次装红色粉末都是一个多星期前,两次都是肖四哥打电话让我装的,当时就我一个人。我和杨x军以前耍过朋友后来分手。2013年9月份我和丈夫王浴人吵架,我就想到外面找工作,就给杨x军打电话,他答应帮我找个事情做。9月上旬我到成都,杨x军叫我商鼎国际去找他,之后我见到他了,肖四哥也在场。聊了一会儿后,杨x军说肖四哥带我过去,先住下把那边的房子看到,有事就给肖四哥打电话,他们有事也给我打电话。后来就到了华尔兹广场1419房,我逐渐发现房间里有吸毒用的瓶瓶,又过了半个月肖四哥拿了红色粉末到房间来,他叫我把吹风机的温度看到,其他不要多问,后来我就发现那些红色粉末是和毒品有关,开始我也有点害怕,后来想到家里的经济情况,想到杨x军给我钱用,我就没再害怕了。后来杨x军打电话让我送毒品到商鼎国际给他,一共送了三次。一次是9月下旬一天早上,第二次是10月上旬一天早上,第三次是昨天上午,杨x军打我手机,让我把红色粉末和麻古送去交给他。前两次都是送的红色粉末,第二次是送的麻古。昨天上午9点过,杨x军让我把工作室四个黑色塑料袋里装的很多小袋包起的给他送一坊到商鼎国际414去,我就到工作室里面从四个黑色口袋里面随便拿了一垃走。到了414我交给杨x军,当时小蔡也在场,然后杨x军当着我和小蔡的面把那地东西拆了,我看到是红色片剂的麻古,上面印有“WY"字样。我看见过杨x军和陈二哥在商鼎国际房间里吸麻古,他说陈二哥是他亲家。杨x军只来过华尔兹这边一次,是给我送生活费。杨x奎是杨x军的哥哥,来过一次华尔兹这边,送了很多黑色袋子来。这些袋子是装毒品和做毒品的粉末用的。邹玲是我干姐姐,她是10月14号过来陪我的,因为我刚做了药流手术,她过来照顾我。邹玲要吸毒,她应该不知道我这里有毒品,因为她来了后我是把工作室的门关着的。9月15号下午我和邹玲到商鼎国际给杨x军送饭,杨x军问邹玲吃不吃冰毒,邹玲没说话,杨x军就拿出冰毒和邹玲一起吸食。华尔兹广场的房子我有钥匙,肖四哥还有一把。杨x奎和杨x军是两兄弟,肖四哥是杨x军的前妹夫,小蔡常和杨x军在一起,感觉他很听杨x军的话。我在华尔兹这边住了一个多月,杨x军给了我6千元多钱,我不吸毒。毒品是杨x军和肖四哥的,我知道他们在制毒,帮他们就是想挣钱供娃娃,让娃娃过得好点。我帮杨x军看守毒品有一个多月了,还帮他们买饭、送点日用品。1419房的东西我只看见肖四哥提过来的,其他人没有见过,不知道我房间里查获的毒品和半成品哪里来的,也不知杨x军等人在哪里制毒。
李x灿在法庭上的供述:李x灿受杨x军的安排居住在1419房,房内除毒品红色粉末、白色粉末、红色片剂外,还有一些器皿,刚进去时有异味。李x灿在414房看见蔡x良、肖x平吸毒,知道1419房里的东西是毒品。肖x平带李x灿到1419房,并安排李x灿烘干房内的毒品,主要是打开吹风机和窗户。杨x奎来过1419房,拿走一包东西,是不是毒品不知道。杨x军来过1419房,给李x灿送生活费。李x灿和肖x平有1419房的钥匙,换锁后肖x平的钥匙是李x灿给的。
李x灿通过照片辨认出“陈二哥"(陈x题)、“小蔡"(蔡x良)、“肖四哥"(肖x平)、杨x奎、杨x军;指认了1419房内的物品。
7、被告人兰x凌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共8次供述,前6次为有罪供述,后2次翻供。6次有罪供述证实:蔡x良曾经向其贩卖冰毒, 2013年初在制作麻古,蔡x良告诉她制毒的地点在商鼎国际。兰x凌本人看到过蔡x良制毒,明知蔡x良在制毒,仍帮蔡x良购买氢氧化钠和无水乙醇,但其未收取报酬。兰x凌曾将蔡x良制毒的事情告诉冷静,冷静因此与蔡x良吵架。后两次翻供,兰x凌辩称自己不清楚蔡x良买化学试剂做什么,被抓后才知道蔡x良在制毒,以前的供述是认为自己在帮警方指认蔡x良制毒,受到警察诱供。
有罪供述摘录: 2013年10月15日中午11点过,小蔡打电话喊我帮他买5瓶无水乙醇,喊我到他家里去找他女友冷静拿钱。中午一点过我就到他家里找冷静拿了50元钱。下午5点半我左右我到龙舟路附近一家名叫“科仪化破”的店里去买了5瓶500克装的乙醇。到了小蔡家后将乙醇交给他,并和他、冷静一起吃饭,后来小蔡在房间睡觉,我和冷静看电视,晚上八点过警察就来了。到了公安机关我才知道小蔡叫蔡x良,以前我喊他外号蔡牛。因为我帮他买过几次了,所以他喊我帮忙。第一次是2013年7月底,当时我是和他一个叫小孙的小弟一起去买了一桶500克装的氢氧化锅,后来我把小孙送到牛市口,小孙拿着氢氧化钠走了。第二次是9月初的时候,他打电话让我买两瓶乙醇,我还是到买氢氧化纳的店买了两瓶500克装的乙醇, 10元钱一瓶,到小蔡家对面的建行门口交给小蔡,他把钱给我了。第三次是9月下旬,他打电话让我买两桶乙醇,还是先找冷静拿100元钱,我还是到上次的地方买的两桶乙醇,一桶5斤。下午下班时把这两桶乙醇拿到人南立交附近的商鼎国际楼下,小蔡一个人来取的,最后一次就是昨天了。冷静知道我拿钱是帮小蔡买东西。有一次小蔡叫我带他去龙舟路附近的化工一条衔,我问他干什么,他说去买什么搅拌的仪器,我就骑电动车搭他过去,到了后他就进了一家店铺问老板有没有搅拌机,当时老板给他看了一台仪器,我还听到小蔡问能不能把固体搅动,之后我就走了。我没问过小蔡买乙醇来做什么,但是知道他是用来做毒品,但是想到我们是朋友所以就没拒绝。2010年初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小蔡,他当时是卖冰毒的,之后我买冰毒都是找他。2013年初我们接触比较多,我知道他基本上没有卖冰毒了,在制作麻古,当时他还说他的办公室在商鼎国际的楼上,我看到过小蔡制毒。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小蔡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洗菜的不锈钢盆子,我就从家里拿了个不锈钢盆拿到他家去,进门后我看见厨房炉子上放了一个不锈钢盆,炉子点了火,盆里装满了白色的很稠的东西,小蔡拿了一根木棍在盆子里搅拌。我当时还开玩笑问他是不是在做奶油,其实我知道他在制毒,小蔡说没有。还有10月7号那天我在他家耍,看到小蔡从一个蓝色的袋子里面拿了一颗红色的药丸出来,说他给自己做的麻古比外面卖的要大,我看了下确实比我以前看到的大得多,他就把麻古放在锡箱纸上吸食。后来还指着一个箱子对我说,里面装的都是从云南寄过来的缅甸的香料。昨天警察把我们抓后,我看到箱子里都是深灰色的方块,有很浓的香味。还有一次他找我借钱的时候告诉我,说他的日子马上就要好过了,东西要出来了,出了后就有钱还我了。冷静要吸毒,没有工作。冷静知道蔡x良制毒的事情。我那次拿不锈钢盆去后就知道小蔡在制毒,后来我就告诉冷静了。冷静就和小蔡吵起来,冷静说:“你趁老子不在家,就把东西拿到屋头来搞,喊你不要搞了”。另外还有一次我听到他们吵架,冷静说:“你要做那些东西,就自己爬远点,不要把我害了”。那些东西就是指毒品。我是快递公司的市场推广,我没有帮小蔡寄送、接收过包裹,我不是快递员。我看见过小蔡收的包裹,收件是田甜,田甜就是冷静。9月中旬冷静的弟弟要到成都要找工作,冷静让他弟弟在他家住小蔡平时要锁的那个房间。冷静在电话里和小蔡说这个事情两人就吵起来,小蔡说他房间里面的东西见不得人,冷静就喊他把东西搬走。当天我和冷静、她的弟弟吃饭回家,看到小蔡正在房间里搬东西,看到里面有个大盆子,装满了白色的很稠的像石膏一样的东西。我知道他是用来制毒,最先也不同意帮他,但是他喊过我几次,我放不下情面就答应帮他买了,他没给我报酬,只是给了买东西的钱。我想只是帮下朋友忙,现在知道是违法的。我从冷静手里拿过两次钱,一次是100元,买了两桶5斤装的乙醇。还有一次是被警察抓到的按天,也是拿的100元钱,买了5斤乙醇, 500克装的,晚上我把乙醇拿到他们家后,把剩下的50元钱还给了冷静。第一次冷静没看到乙醇,是蔡x良在楼下接的,第二次看到了,冷静没问过我找她拿钱干什么,但她应该知道。
翻供后笔录:我没有制造毒品,我认识蔡x良,我只是之前在蔡x良那里买冰毒的时候认识的。就买过几次毒品,每次都是两百元钱。我帮他买过化学试剂,我不知道蔡x良拿这些化学试剂做什么。之前供述知道化学试剂做什么是我以为我只是在指证蔡x良,和我没有关系,对这件事我不知情。蔡x良是卖冰毒的,我不知道他购买大量化学试剂做什么。我只是看见他在熬东西,我不晓得是制毒。我一直都觉得我都是在帮警方指认小蔡,我确实不知情。我真不知道蔡x良买这些化学试剂做什么。
兰x凌在法庭上供述:兰x凌从蔡x良处购买过冰毒,看见蔡x良在熬制白色的东西,怀疑蔡x良在制毒。先后帮蔡x良购买过1次氢氧化钠和2次乙醇,但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否用于制毒。蔡x良熬制过程中,兰x凌帮忙递过不锈钢盆子。
兰x凌通过照片辨认出蔡x良、冷静。
8、被告人陈x题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8次稳定有罪供述,证实:陈x题暂住地查获的物品系制毒工具和原料。肖x平在陈x题家中试验提炼K粉,明知肖x平制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家中查获的制毒工具、褐色液体系王超放在陈x题家中的。陈x题本人在杨x军的商鼎国际的暂住房多次吸食毒品,杨x奎、肖x平也吸食过,毒品由杨x军提供。
供述内容摘录:警察在我住的永盛东街3号双楠名城15栋2单元201号房搜出了制毒工具,抓获了我和肖x平,搜出了一些玻璃器具,有杯子、瓶子,还有一个装有黄黑色液体的一个玻璃杯和一个塑料桶、电磁炉、真空泵。这些东西都是制毒用的,褐色液体有800多毫升,这些都是王超和尚启平的。王超是我在社会上认识的朋友,都江堪入,电话15928598889,玻璃器皿和炉子、真空泵是他搬来的,肖四哥是前几天来我这里制毒的。10月13日晚上肖四哥来我这里耍,拿出一包白色颗粒物体,他说是盐酸楚亚胶,提炼K粉用的,他说只差一道工序了,要在我这里搞一搞,我同意了。他就把盐酸经亚胶取了一些放进烧杯用电磁炉加热,我用杯子端水,然后他将水倒进烧杯用玻璃棒在杯子里面转动,过了一会儿就看见里面有白色颗粒物了,他自己吃了点说没对,然后他做了一会儿就走了。10月15日下午4点过他又来了,带了玻璃杯子和酒精过来,又在那里烧,我拿盆子给他端了一些纯净水,他倒进烧杯就在厨房弄,晚上我出门买手机充值卡被抓了。我知道制毒是犯罪,但是不好回绝他们,想到他们只是在试验。我没有正当职业,平时找父亲要钱或者打游戏挣钱,房租以前是我交,现在是王超在交。我一个人,不晓得王超为何不住。我要吸食冰毒,有时在商鼎国际杨x军的暂住地吸食,他是我儿子的干爹,是我亲家。我吸毒的毒品是杨x军提供的,他的毒品从哪儿来我不知道,我也不给他钱,因为关系好。我从2012年开始经常去他那里耍,大概一个星期吸一次,最后一次是10月11日晚上。我只晓得他在那里住,其他人我晓得肖四哥、杨x奎,其他的不认识。他们都在那里吸过毒。不知道为何王超放制毒工具在我家里,储藏室里的塑料桶、过滤瓶、真空泵,装有黄黑色液体的杯子和一个塑料瓶,都是王超的。书房桌上搜出的制毒的烧杯装有白色颗粒状物品还有吸毒工具,都是肖四哥的。我不知道王超在制毒。肖四哥在制毒我知道,他告诉我的。肖四哥在我这里制毒,我给他端了些水,拿了一个盆子给他,然后我就在看他弄。在厨房的储存室里搜出一杯褐色液体和电磁炉、真空泵,还有一杯白色的液体。白色液体是肖x平10月14日拿来的,他说是拿来提炼毒品k粉的。褐色液体是王超拿来的,这个褐色液体都是我10月10号到成都以后回到双楠名城201号房间后才看到的,因为王超有这房间的钥匙,所以我估计是王超放的,真空泵这些也是王超放的。我娃儿读书,在双楠名城租的房子,因为经济困难,有次王超过来耍的时候他说他过来住,房租他来缴,所以他有钥匙。王超大概是都江堪人, 30多岁,我不知道王超是否是他的真名,他的电话我记不到了。我不知道肖x平为什么说不认识王超。王超搬东西来没有告诉我,我拿钥匙给王超时小孩已经没在家了。我没看见过王超在201制毒。我同意肖x平在我家提炼k粉是因为大家是朋友,碍于情面不好说。肖x平没有承诺给我好处。我认识杨x军,他是我小孩的干爹,商鼎国际我去过几次,就我、肖x平和杨x军,吸食的毒品冰毒是杨x军拿出来的。我回家王超也在,我看见那杯褐色液体让他拿走,他让我不管。
在法庭上的供述: 201房是陈x题的租住房,房内的电磁炉、真空泵还有褐色液体是“王超”留下没搬走的。肖x平带来一些白色颗粒物,说要实验制造毒品“K粉”。肖x平使用过电磁炉和玻璃棒,玻璃棒是肖x平自己带来的。肖x平制毒时,陈x题帮忙递过一杯水。
陈x题通过照片辨认出肖x平、杨x军;指认了其租住房查获的物品。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据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争议的内容,本院综合分析评述如下:
1、针对被告人杨x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x军在派出所受到刑讯逼供致杨x军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刑讯逼供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是, (1)被告人杨x军辩解自己受到刑讯逼供,遭殴打致手臂等处严重损伤,而在案证据《入所体检表》证实?杨x军入所时身上无伤,符合入所收监条件; (2)被告人杨x军进看守所后即翻供,对翻供的原因解释为“因怕公安人员打而乱说”,并明确供认公安人员在派出所未对其刑讯逼供; (3)经对被告人杨x军在派出所的两份有罪供述笔录进行审查,发现讯问的侦查人员是两人,讯问笔录经杨x军签字、捺印,无连续讯问、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情况;
( 4被告人杨x军在派出所的两次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被告人杨x奎、肖x平等人的供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印证,真实可信。被告人杨x军在公安派出所的两次有罪供述的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关联,内容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人杨x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杨x军出资并组织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杨x军掌握制毒技术、从414房和1419房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红色粉末状半成品均系杨x军一伙所制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x军系该制毒团伙的组织者。被告人杨x军本人在本案侦查初期供认自己组织安排蔡x良、黄x海制毒,本案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均证实各自是受杨x军的邀约安排参与制毒,杨x军是该团伙的组织者。被告人杨x军系该制毒团伙的组织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杨x军系该制毒团伙的出资人。杨x军在本案侦查初期供认自己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和原料以及安排黄x海、蔡x良帮忙购买了部分制毒工具和原料;被告人黄x海证实杨x军出资2万元安排其购买了压片机;被告人蔡x良证实杨x军出资安排其购买氢氧化锅、无水乙醇等原料;被告人肖x平证实杨x军出资安排“小帅”租赁1419房;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李x灿、杨x奎均证实各自的生活费及相关制毒报酬由杨x军给付。被告人杨x军系本案制毒出资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杨x军掌握制毒技术,并将技术传授给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杨x军在侦查初期供认自己掌握制毒技术,且蔡x良、黄x海的制毒技术系其传授;被告人蔡x良证实自己的制毒技术是杨x军教的;被告人黄x海供认自己掌握压片机的调试、安装技术。本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杨x军掌握制毒技术并向其他被告人传授。(4) 414房和1419房查获的16422. 03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系杨x军一伙所制造。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以及被告人杨x军本人均证实414房系制毒场所,杨x军供认房内查获的毒品系其一伙所制造;被告人肖x平、李x灿证实1419房系杨x军存放制毒原料甲基苯丙胺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其半成品的库房,李x灿受杨x军、肖x平安排负责看守该处毒品,肖x平、李x灿还共同负责房内毒品的烘干、装袋;被告人杨x奎证实其向杨x军索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杨x军叫其到1419房找李x灿拿;被告人李x灿证实杨x军的哥哥杨x奎来过1419房,带来很多装毒品用的袋子,还拿走一包东西;搜查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人员从414房、1419房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42. 85克、8072. 21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粉末165.97克、7942克,共计16422. 03克。制毒场所414房、1419房查获的16422. 03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系被告人杨x军一伙所制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被告人杨x军掌握制毒技术,出资并组织、指使、安排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大批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本案从制毒现场414房和1419房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315. 06克及半成品8107.9克,共计16423. 03克,均系该团伙所制造。被告杨x军提出自己没参与制毒、1419房查获的毒品与其无关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杨x军制毒、杨x军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等五人尽管分工不同,但均系杨x军制毒团伙成员,该团伙制造的在414房和1419房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6423. 03克即为各成员参与制造的毒品数量。被告人黄x海的辩护人提出的414房查获的毒品和1419房查获的半成品与黄x海无关和被告人蔡x良的辩护人提出的1419房查获的毒品与蔡x良无关以及被告人李x灿的辩护人提出的414房查获的毒品与李x灿无关,这些毒品不应计入各自被告人制毒数量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中江县黄x海老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1. 98克和红色粉末状半成品4409.4克系杨x军制毒团伙所制造,不应计入该团伙制毒数量,但足以认定此毒品系黄x海制造或其参与制造,应计入黄x海制造毒品数量。首先,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杨x军一伙制毒数量的理由是,在案证据被告人杨x奎、蔡x良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三次到黄x海老家制毒都未留下有成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粉末状半成品,制出的成品以及有质量问题而未能力口工的红色粉末状半成品均运田成都交给了肖x平;被告人肖x平亦证实其三次把红色粉末状交给杨x奎、蔡x良去压片,有两次拿回来的是片剂,还有一次拿回的是红色粉末。前述证据及证明的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杨x奎、蔡x良去中江县黄x海老家压片没留下毒品。毒品所有人杨x军如果让肖x平、杨x奎、蔡x良将数量如此大的毒品留给黄x海,被告人杨x军、杨x奎、蔡x良以及具体负责毒品交接的肖x平应当清楚并能证实。被告人黄x海供述其老家三楼查获的成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粉末状半成品是杨x奎、蔡x良制毒时所留下仅为黄x海的一面之词,系孤证,且有悖常理,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毒品系被告人杨x奎、蔡x良制毒时所留下的事实证据不足,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杨x军一伙制毒数量。其次,该部分毒品应计入黄x海制毒数量的理由是,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被告人黄x海系制毒人,中江县黄x海老家是制毒现场,从制毒现场查获的属制毒人黄x海持有的成品及半成品毒品,应当认定系黄x海所制造,且黄x海本人亦供认该部分毒品系其伙同他人制造所得。故被告人黄x海老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1. 98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粉末4409.4克应计入黄x海制造毒品数量。
4、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1419房查获的甲基苯丙胺3928.43克系杨x军一伙所制造,不应计入该团伙制造毒品数量,但足以认定系被告人杨x军、肖x平、李x灿所持有,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杨x军、肖x平、李x灿定罪处罚。理由是:首先,本案没能查获杨x军一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原料及工具,该团伙成员也没人提及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原料甲基苯丙胺系其一伙所制造,且在案证据被告人杨x军的供述证实其一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所用的原料甲基苯丙胺系外购。所以, 1419房查获的3928.43克甲基苯丙胺系杨x军一伙所制造的事实因无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该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杨x军一伙制造毒品犯罪数量。其次,在案证据证实1419房内查获的3928.4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系被告人杨x军所有,其安排被告人肖x平、李x灿在该房内烘干、分装毒品,安排李x灿负责看守,李x灿、肖x平持有1419房钥匙,是该房的实际使用人,均明知1419房存放有该部分毒品。所以, 1419房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928.43克应认定系被告人杨x军、肖x平、李x灿三人所持有。但被告人杨x军系毒品所有人,量刑时应与被告人肖x平、李x灿有所区别。
5、被告人黄x海租住的1402房查获的337.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黄x海供称是上一任租客留下;中江县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O. 03%的液体3228克,黄x海供称是他人留下的。该两处查获的前述毒品的来源不清,但系被告人黄x海所持有、控制的事实清楚,且黄x海对毒品主观明知,故应计入黄x海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被告人黄x海是否系毒品所有人,此并不影响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构成。被告人黄x海的辩护人提出的因毒品不属于黄x海所有、黄x海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证人邹玲和被告人李x灿、杨x奎、蔡x良、肖x平、陈x题以及被告人杨x军本人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杨x军提供毒品并容留邹玲、李x灿、杨x奎、蔡x良、肖x平、陈x题在414房吸食。故被告人杨x军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x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杨x军没容留他人在414房吸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7、被告人陈x题租住201房查获的772. 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O. 88%的固液混合毒品,该毒品持有人陈x题供称毒品系其朋友“王超”留在201房的(“王超”身份无法查实),此表明陈x题对其所持有的该毒品主观明知,何况公安机关从装该毒品的烧杯上还查获了陈x题的指纹。所以,该毒品应当认定系被告人陈x题所持有。陈x题是否系该毒品的所有人,此并不影响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构成。被告人陈x题的辩护人以陈x题不是该毒品的所有人提出的陈x题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针对被告人兰x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兰x凌对蔡x良制毒不明知、不应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被告人蔡x良的供述与证人冷静的证言以及兰x凌在公安侦查初期的供述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兰x凌目击蔡x良熬制毒品,明知蔡x良在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在此情况下仍帮忙购买制毒所需的氢氧化钠、无水乙醇,兰x凌的该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犯罪的共犯。据此,被告人兰x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兰x凌对蔡x良制毒不明知、不应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兰x凌的辩护人提出的兰x凌若构成制造毒品罪则应为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9、针对被告人黄x海、杨x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x海、杨x奎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1)被告人黄x海没有立功表现。理由是,首先,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证实,黄x海没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其次,黄x海检举田某某制毒的事实?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检举内容已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故被告人黄x海没有立功表现,黄x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x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被告人杨x奎也没有立功表现。理由是,被告人杨x奎归案后供述自己在制毒犯罪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即中江县黄x海老家系制毒现场,后应公安人员要求前往指认,此系如实供述和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行为,不具备立功要件,不构成立功。被告人杨x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x奎带公安人员前往中江县黄x海老家搜查系立功表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杨x奎如实供述以及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行为,量刑时应予考虑。
10、关于扣押在案物品的处理问题。( 1)扣押的毒品、制毒原料及辅料、制毒工具、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扣押的12部手机,系被告人犯罪联络的工具,予以没收; (3)扣押被告人肖x平持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Z43xx灰色别克车,系案外人罗x彬所有的财物,不属于本案没收财物的范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军、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采用混合、搅拌、压片等物理方法加工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查获属该团伙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剂8315. 06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半成品8107. 9克,共计16422. 03克;被告人黄x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参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查获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1. 98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半成品4409.4克,共计4511.38克;被告人蔡x良、陈x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毒品氯胶隅,在制造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尚未制出毒品;被告人兰x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蔡x良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仍帮忙购买制毒所需的化学试剂,前述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杨x军、肖x平、李x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28. 43克;被告人黄x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37.28克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3228克;被告人陈x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772. 35克,前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x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邹x玲、李x灿等六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x平曾犯贩卖毒品罪被科处刑罚,此次又犯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被告人陈x题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对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陈x题以及毒品再犯被告人肖x平,均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陈x题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x海、肖x平、蔡x良、李x灿、陈x题还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x军等八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中江县黄x海老家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4511. 38克毒品和1419房查获的3928.43克甲基苯丙胺系杨x军一伙所制造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理由前面已作论述)。
关于本案所涉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问题,本院认为, 1、被告人杨x军一伙共同制造毒品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x军掌握制毒技术,出资并组织、安排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制毒,杨x军的地位、作用突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受杨x军指使安排参与制毒,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五名从犯中,被告人李x灿没参与前阶段半成品及成品的制造,作用相对较小,其余四名从犯的地位、作用相当。此外,被告人肖x平系毒品再犯,被告人黄x海还单独参与制造毒品4511. 38克。故就五从犯,量刑时应予区别。2、被告人肖x平、陈x题共同制毒亦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肖x平掌握技术并负责制毒,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x题提供制毒场所和工具,帮助肖x平制毒,起次要作用,属从犯。3、被告人兰x凌为被告人蔡x良制毒提供帮助,与蔡x良构成制毒共犯,但兰x凌参与程度轻,作用小,应为从犯。被告人兰x凌参与制造的毒品数量不清,应认定制造毒品数量少。对于本案制造毒品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相关量刑情节,就制造毒品罪决定对被告人黄x海、杨x奎、蔡x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x灿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海、杨x奎、蔡x良的辩护人就制造毒品罪提出的应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李x灿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对李x灿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肖x平、陈x题共同制造毒品犯罪的形态问题。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肖x平、陈x题已经着手制毒,因公安机关介入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二人的制毒行为无法进行,犯罪不能得逞,此具备未遂要件,应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题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但所犯制造毒品罪系犯罪未遂和从犯,对此在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作为本案制造毒品犯罪主犯的被告人杨x军,其掌握制毒技术,出资并组织安排被告人黄x海、肖x平、杨x奎、蔡x良、李x灿等人大批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查获的属其一伙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半成品多达16422.03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黄x海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肖x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杨x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6日止。)
五、被告人蔡x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6日止。)
六、被告人李x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3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陈x题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兰x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目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原料及辅料、制毒工具、吸毒工具及被告人的手机12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叫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中良
代理审判员 魏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欢
书 记 员 邓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