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成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东,男, 198x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身份证号码: 511303198x102xx0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x路一段88号5幢2单元30x号。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x飞,男, 198x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 510122198x031xx9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石xx组。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剑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平,女, 197x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身份证号码: 510681197x100xx8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xx镇xx村12组。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x勇,男, 1981年9月15曰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身份证号码: 51090219810915677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白马镇麻子滩村3社4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4) 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周x勇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鸿、代理检察员李师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周x勇及王x东、张x飞的辩护人周向阳、唐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x东、张x飞商议共同制造毒品“冰毒”贩卖牟利,张x飞在王x东的安排下租赁了成都市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纽彭某某的租住房制造“冰毒”,被告人王x东出资并购买制毒原材料、工具,张x飞负责打下手,共制造“冰毒”三次,随后由王x东将制出“冰毒”半成品带至被告人何x平租赁的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xx东方”小区1栋1单元2001号房间结晶,何x平负责打扫卫生、清理现场。期间王x东通过何x平贩卖“冰毒" 5克给一绰号“春春”的男子,获利1000余元。
2013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x勇到达“xx东方”小区1栋1单元2001号房内向王x东除购“冰毒”,准备带到西藏贩卖牟利。当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xx东方”小区1栋1单元2001房间抓获被告人王x东、何x平、周x勇,并在现场查获“冰毒”晶体净重206.17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胶成分)、“冰毒”液体净15417.2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胶成分)以及制毒工具、原料若干和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从被告人周x勇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购买的“冰毒”净重50. 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胶成分)。当日19时许,民警正在王x东的带领下在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组彭某某的出租房内挡获被告人张x飞,查获制毒工具、原材料等物品。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共同制造、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胶成分毒品的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周x勇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胶成分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x东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系共同犯罪,其中王x东系主犯,张x飞、何x平系从犯。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x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同时王x东当庭称双流县彭镇福田村l组是第一制毒现场,王x东在该现场制出“冰油”后拿到“xx东方”小区2001号房间进行结晶,民警在双流县现场查获的液体王x东叫张x飞倒掉,但张x飞没有倒。周x勇在王x东处拿了约50克冰毒称拿去西藏卖,卖完了再支付王x东冰毒钱。
被告人王x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x东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王x东通过何x平贩卖了5克冰毒给“春春”;2、公诉机关指控王x东制造液体冰毒数量为15417.29克不当,双流县彭镇福田村l组是第一制毒现场,在该现场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胶成分的液体是遗弃的废液,不应计入王x东的制毒数量;同时在“xx东方”小区2001房间查获的液体冰毒含量极低,应折算后予以量刑;3、王x东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当庭辩称租房时并不知道王x东是用于制造毒品,直到第三次才知道王x东在制造毒品。
被告人张x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x飞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在“xx东方”小区2001房间和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组两处制毒现场查获的编号为14、15、10的液体冰毒,含量极低系废液,不应计入张x飞制毒数量; 2、张x飞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张x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x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
被告人周x勇当庭辩称其从王x东处拿冰毒是用于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贩卖。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x东邀约被告人张x飞共同制造毒品“冰毒”牟利,张x飞在王x东的安排下租赁了成都市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组彭某某的租住房用于制造“冰毒”。王x东出资并购买制毒原材料、工具后运至福田村出租屋内制造“冰毒”,张x飞在王x东制毒过程中负责打下手,王x东与张x飞在福田村出租屋内共制造“冰毒”三次。随后,王x东将在福田村出租房制出的“冰毒”半成品带至其安排被告人何x平租赁的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xx东方”小区1栋1单元2001号房内结晶,何x平帮忙清理现场,掩饰制毒过程中发出的刺鼻性气味。期间,王x东将制出的冰毒予以贩卖,其中通过何x平贩卖了“冰毒" 5克给他人,获利1000余元,张x飞从王x东处分得部分冰毒予以贩卖
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周x勇在“xx东方”小区1栋1单元2001号房内向被告人王x东除购冰毒1袋装入其挎包内,准备带至西藏贩卖。当日15时30分左右,民警根据线索在“xx东方”小区2001房抓获被告人王x东、何x平、周x勇,并在房间客厅茶几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胶成分的白色晶体8袋,共净重206. 17克;在门厅冰箱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胶成分的褐色液体127. 29克;在厨房灶台橱柜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胶成分的褐色液体2850克,其甲基苯丙胶含量为2. 38%,含甲基苯丙月安成分的淡黄色废液2260克,其甲基苯丙胶含量(0.01%,以及制毒工具、原料等物品。同时民警还从周x勇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从王x东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胶白色晶体50.8克。
被告人王x东被挡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伙同被告人张x飞在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组出租房还有另一制毒窝点,并带民警前往现场。通过王x东指认,民警于2013年11月4日晚19时许在福田村l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张x飞抓获,并在该房卧室一方桌下查获用粉色塑料整理箱装制毒所剩淡黄色废液10010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胶成分,含量为O. 01%,以及制毒工具、原料等物品。
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原料均予以扣押,并扣押了被告人王x东手机2部、何x平手机2部?周x勇、张x飞手机各1部。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 2013年11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马家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xx东方”小区内有人制造、贩卖毒品。民警于当日15时30分前往该小区,在该小区1栋l单元2001号房内挡获王x东、何x平、周x勇三人,当场从周x勇黑色挎包内查获一白色晶体一包。随后王x东主动交代其伙同张x飞在双流县彭镇张x飞租住房内还有另一制毒窝点,并带民警到双流县,通过王x东指认,民警于当晚19时许在双流县彭镇福田村l组彭帮俊家中将张x飞抓获。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等证实,四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
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 2013年6月27日,张维希租赁张红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庄路“xx东方”l-1,2001房间,租期一年,租房合同上承租人处留的电话号码系何x平手机号码。
4、何x平手机短信证实,何x平与“春春”、“程强”、“庞燕子”等人短信联系?其中涉及贩卖毒品的内容。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x东、张x飞、何x平、周x勇四人尿液检测冰毒均呈阳性。
6、搜查笔录、称量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鉴定文书、情况说明等证实, 2013年11月4日,民警对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06号“xx东方”小区1栋1单元2001房间进行搜查,在客厅茶几上一绿色纸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胶白色晶体4袋,j争重192.64克;在客厅茶几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胶白色晶体4袋,净重13.53克?麻黄碱灰色晶体3袋,净重
2. 68克;在客厅沙发周x勇的一棕色皮包内查获50.8克甲基苯丙胶白色晶体;在门厅冰箱冷藏室内查获玻璃烧杯装的褐色液体127. 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胶成分;在厨房灶台橱柜内查获怡宝塑料桶装淡黄色液体2260克,检出甲基苯丙月安成分,其甲基苯丙胶含量(0.01%,褐色液体28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胶成分,其甲基苯丙胶含量为2. 38%;在厨房灶台水槽下橱柜内查获3000ml空玻璃烧杯1个,在该玻璃烧杯上提取到王x东指纹一枚;同时民警在该房间还查获玻璃烧杯、锥形分液瓶、三脚架、滤纸片、电子秤等制、贩毒工具。
2013年11月4日,民警对双流县彭镇福田村l组张勤老屋进行搜查,在卧室一方桌下查获一粉色塑料整理箱,箱内装有10010克淡黄色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胶成分,其甲基苯丙胶含量为O. 01%;在该方桌上一规格为1000ml的玻璃烧杯上提取到王x东指纹一枚;同时民警还在该房间查获漏斗、真空泵、抽滤瓶、无水乙醇等制毒工具、原料。以及上述现场查获物品的情况。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原料等物品予以扣押。同时还扣押王x东持有的手机2部?何x平持有的手机2部,周x勇、张x飞持有的手机各1部。
8、证人彭帮俊(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组出租房房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3月张x飞找彭帮俊租房,说是差钱来躲债,彭便将自己的几间草房租给张x飞,张x飞给了彭200元定金,张x飞住了几天就走了。2013年9月,张x飞又找到彭租房,但没说租来干什么,因为之前张x飞给了200元定金,彭叫张随便给点钱就可以,但张一直没有给其房租。双方没有签订租房协议,都是口头约定。张x飞第二次租房后,隔了二、三天,晚上8、9点左右张x飞带了一个胖男子到出租房。彭帮俊辨认出张x飞。
9、证人张红(“xx东方" 1栋1单元2001房主)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6月一女一男前来租赁了张红“xx东方”小区2001房,当时女子称帮其弟弟租房,拿的也是她弟弟的身份证,房租是该女子支付。张红辨认出何x平是前来租房的女子。
10、证人颜杰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11月4日,应女客户要求颜杰到“xx东方”小区1幢1单元20楼1号房间调试路由器,当时房内除了女客户还有一胖、一瘦两名男子。后来民警进来将大家挡获。颜杰辨认出何x平是女客户,王x东和周x勇分别是“xx东方" 2001号房内一胖、一瘦两名男子。
11、被告人王x东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6月,王x东想制造冰毒便在网络上查找到制毒方法,同年7月,王x东为了找地方用于结晶冰毒,便拿钱给何x平租赁了“xx东方”小区2001房。9月7王x东到双流县找张x飞耍,听张x飞称其欠了很多债,王x东便叫张x飞与自己一起做事赚钱,张x飞表示同意。随后,王x东出钱叫张x飞在双流县九江镇租了一处偏僻的房子,王x东购买了麻黄素、分液漏斗等制毒工具和原料分多次运至双流县出租房,并叫王x东准备好纯净水、j商管等物品。王x东和张x飞二人一起在双流县彭镇出租房内制造了三次“冰油”:第一次是9月左右制造失败;第二次是一周后,制造出了500毫升“冰油’气王x东用矿泉水瓶将“冰油”装好带回“xx东方" 2001房进行结晶,此次共结晶了350克冰毒;第三次是11月初,制造出了500毫升“冰油’气11月3日王x东将制出的“冰油”拿回“xx东方" 2001房结晶,一共结晶了200多克,还有150毫升的冰油放在冰箱内没有结晶。王x东详细供述了与张x飞共同制造“冰油”以及王x东单独结晶冰毒的过程。王x东第一次在“xx东方" 2001房结晶冰毒何x平就知道,王x东在厨房结晶冰毒时,何x平帮忙喷空气清新剂掩盖味道并把客厅及卧室的窗帘拉上免得暴露,还帮忙打扫卫生。第二次制出350余克冰毒分了170多克给张x飞贩卖,王x东自己贩卖了一些。何x平卖过两次,一次何x平朋友打电话找其购买冰毒,王x东便称了5克冰毒交给何x平,何x平卖给其朋友并将1000元毒资拿回来;还有一次何x平朋友要2克冰毒,王x东称给了何x平。王x东贩卖冰毒所得毒资用于日常开销和打赌博机挥霍了。被挡获前几天,周x勇一直在“xx东方”小区2001房耍,就是一起吸食冰毒。11月4日中午?周x勇称要除50克冰毒,王x东便称了50克冰毒给他,王x东将冰毒装进了周x勇的挎包内。之后民警进入2001房间将王x东、何x平、周x勇等人挡获。王x东对张x飞、何x平、周x勇进行了辨认。
12、被告人张x飞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9月,王x东到双流找张x飞耍,听说张x飞欠了很多钱便叫张帮忙租一处隐蔽的房子,王x东称会拿钱帮张x飞还账。随后由王x东出资张x飞出面租赁了双流县彭镇福田村彭驼背的房子。王x东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后分几次运至出租房。10月初,王x东来到出租房制造毒品,期间张x飞帮忙烧水、打下手以及查看周边环境、打扫卫生,但第一次制造失败。几天后制造了第二次, 11月初制造了第三次,这两次制造出的“冰油”都被王x东用纯净水瓶装走了,装“冰油”的纯净水瓶有1升左右的,装了大概二分之一瓶。张x飞没有从王x东处拿到约定钱,王x东只是拿了3、40克冰毒给张x飞,但冰毒被人偷了一部分,张x飞自己吸食了10克,其余的卖给“杰哥”。何x平没有去过双流的制毒现场。2013年10月,王x东和周x勇在双流九江镇耍是将周x勇介绍给张x飞认识。张x飞对王x东、何x平、周x勇进行了辨认。
13、被告人何x平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何x平与王x东是情人关系, 2013年6月王x东叫何x平出面租赁了“xx东方”小区2001房二人一起居住。2个月后,王x东陆续搬了一些烧杯、烧瓶到租住房,何x平才知道王x东在制造冰毒。王x东从双流县拿一种油田到家中,在厨房用烧杯装好放在电磁炉上熬制,期间发出刺鼻气味,何x平便帮忙喷空气清新剂掩盖味道。熬制好后王x东将液体放进冰箱冷却成冰毒晶体后进行称量分装。从王x东在2001出租房制造冰毒开始,王x东、何世乎就贩卖制出的冰毒。何x平从王x东处拿了5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春春”,所卖毒资交给了王x东,何x平还从王x东处拿过2克冰毒送给“燕子”。贩毒所获毒资用于二人生活开支。被挡获前周x勇已经在何x平等人租住房内住了十多二十天,他来吸食冰毒。民警2013年11月4日从周x勇挎包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应该是王x东给他的冰毒。何x平见过张x飞一次,当时张x飞到“xx东方”小区2001房吸食冰毒。何x平对王x东、张x飞、周x勇进行了辨认。
14、被告人周x勇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 2013年7月周x勇通过朋友认识王x东,二人一起吸食冰毒。周x勇在王x东“xx东方”小区2001出租房内看见过王x东制造冰毒,王x东将褐色液体装在烧杯内加热熬制,冷却放进冰箱结晶滤干就是冰毒,何x平知道王x东在制造毒品。2013年11月4日凌晨周x勇到王x东2001出租房耍,和王x东、何x平一起吸食了冰毒。中午12点左右,王x东从冰箱内拿出冰毒进行称量、分装,一共分装了5包。周x勇想拿些到拉萨去卖,便叫王x东给自己一些,二人谈好6、7千元的价钱,等周x勇卖了再将冰毒款补给王x东。王x东便拿了一包分装好的冰毒给周x勇,周x勇将冰毒装进了其挎包内。后来王x东、周x勇、何x平等人在房间被民警挡获,周x勇从王x东处取得的冰毒被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50. 8克。周x勇在2001出租房耍时闻到过刺鼻气味,王x东、何x平为了掩盖味道还在房间喷空气清新剂。张x飞到王x东家中来吸食过冰毒,周x勇和王x东、何x平在双流耍时经王x东介绍认识张x飞。周x勇对王x东、张x飞、何x平进行了辨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并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胶的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三被告人制造、贩卖含甲基苯丙胶的晶体毒品261. 97克,液体毒品2977. 29克,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周x勇以贩卖为目的购买50. 8克甲基苯丙胶晶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周x勇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应予支持。在贩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东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工具,掌握制毒技术,参与制造、贩卖毒品全过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x飞受王x东邀约参与毒品犯罪,帮助王x东租赁制毒场所并在王x东制造毒品过程中打下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x平在王x东制造毒品过程中帮忙清理现场,协助王x东制造、贩卖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虽然张x飞、何x平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但何x平所起作用又小于张x飞,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王x东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东、何x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x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x飞、何x平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x东、张x飞辩护人所提王x东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张x飞在毒品犯罪系从犯,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x东的辩护人所提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王x东通过何x平贩卖了5克冰毒给他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东、何x平在公安机关均供称因何x平朋友要“冰毒”,王x东拿了5克冰毒给何x平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贩卖,二被告人就该次交易的“冰毒”数量、交易价格的供述均吻合一致,故指控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东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x勇所提其从王x东处拿“冰毒”是用于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贩卖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勇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均供称其从王x东处除购“冰毒”是准备拿到西藏贩卖。周x勇所作有罪供述与王x东当庭陈述一致,且从周x勇挎包内查获的毒品“冰毒”数量达50.8克,明显超出其合理吸食量。因此从本案的证据及查明的客观事实均可认定周x勇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被告人周x勇所提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双流县彭镇福田村1组出租房和“xx东方”小区1栋l单元2001房两处现场查获的含量为O.01%以及低于O. 01%的含甲基苯丙胶的12270克液体,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结合被告人王x东、张x飞对制毒过程的供述,本院依法认定上述液体为废液,不计入被告人王x东、张x飞、何x平的制毒数量。对于被告人王x东、张x飞的辩护人所提该部分液体毒品含量极低,不宜计入被告人制毒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东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目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周x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15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
三、被告人张x飞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何x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工具、原料、作案工具手机等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万洪
代理审判员 徐贵勇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伍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