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川20刑初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曾,男, 198x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肆业,住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堂xx村新田坝子村民小组x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元仪,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x俊,男, 199x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高中毕业,住江津区西xx镇河坝x组xx号附1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8) 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曾、叶x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王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曾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元仪、被告人叶x俊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9日,张x发(在逃)与被告人黄x曾、叶x俊驾车从重庆到成都购买毒品,次日1时许,三人返回重庆时在渝蓉高速省级收费站被民警拦下检查,张x发弃车逃逸,黄x曾、叶x俊被当场挡获。民警在该车驾驶位后面脚垫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350.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4%;在驾驶位后排座位上一脉动饮料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8克。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以被告人黄x曾、叶x俊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坦白情节等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x曾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其指定辩护人以黄x曾系从犯为由为其辩护。
被告人叶x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其辩护人以叶x俊系从犯,不清楚毒品数量为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李x洪(另案)委托张x发(在逃)为其购买毒品,张x发遂联系被告人黄x曾联系毒品卖家。2017年7月9日,被告人叶x俊受李x洪安排与张x发、黄x曾一起驾车从重庆市到达成都市,后黄x曾携带现金单独前往交易并购得毒品。次日1时许,张x发、黄x曾、叶x俊驾车将毒品运回重庆时在渝蓉高速省级收费站被民警拦下检查,张x发弃车逃逸,黄x曾、叶x俊被当场挡获。民警在该车驾驶位后面脚垫处查获白色晶体1处,净重1350.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4%;在后排座位上一脉动饮料瓶内查获白色晶体2处,分别净重3.56克、2.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10日1时许,安岳警方在安岳县忠义乡厅房村7组渝蓉高速省际收费站拦获一无牌银白色轿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张x发逃离现场,黄x曾、口十俊被当场挡获。后在该车后排左边放脚位置查获白色不明晶体1350.9克。同日,该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x曾、叶x俊的身份情况。
3.检查笔录、照片、办案说明,证实民警在无牌银白色本田锋范轿车驾驶位仪表台处发现一姓名为“张x发”的身份证,在汽车驾驶位后面脚垫处发现一橙色塑料袋,袋内装有物品。黄x曾、叶x俊对乘坐的车辆及在该车内查获的橙色塑料袋进行了确认。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忠义乡厅房村7组渝蓉高速省际收费站东侧ETC至重庆方向的通道上,通道西南侧停放一辆银白色无牌照的广汽本田轿车,该车驾驶室仪表台上有一张“张x发”的身份证,手刹下的储物格有一部黑色手机(擦拭棉签提取),副驾驶座位上有一部米黄色手机(擦拭棉签提取),副驾驶室车门拉手凹槽内有一部黑色手机,副驾驶前挡风玻璃上有一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记有“号牌号码渝C98H02"字样。驾驶室后排座脚垫上有一个橙色塑料袋,该塑料袋为三层,最外层是橙色塑料袋,内层是粉红色塑料袋,最里层是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驾驶室后排座位上有一个脉动饮料瓶,瓶内装有一个空的白色塑料袋,一个用白色透明塑料胺纸包裹的白色晶体及一个卫生纸包裹的小白色透明塑料袋,小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现勘中提取生物检材擦拭棉签五根、塑料口袋五个、脉动饮料瓶一个、卫生纸一张、塑料胺纸一个、车钥匙一把。
5.称量、抽样笔录、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民警对车内查获的一袋白色晶体、脉动瓶内的两袋白色晶体进行称量,分别净重1350.9克、3.56克、2.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1350.9克的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4%。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安岳县公安局扣押汽车一辆、白色晶体1350.9克、脉动饮料瓶一个、脉动饮料瓶内的白色晶体两袋、手机四部等,并将汽车一辆发还给汤晓涛。
7.提取笔录、照片,证实民警提取了黄x曾、口十俊的指尖血样。
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脉动饮料瓶”上检出DNA-STR基因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黄x曾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89x1018:在送检的“手机擦拭棉签二”上检出DNA-STR基因分型,在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叶x俊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76x 1020。
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民警对黄x曾、叶x俊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胺体金法)进行检测,黄x曾的检测结果呈阴性,叶x俊的检测结果呈阳性。
10.收费站记录及视频,证实2017年7月10日1时27分,无牌银白色本田轿车出渝蓉高速渝蓉四川站。
11.机主信息、通话记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叶x俊、张x发、李x洪的通话情况。
12.司法鉴定文书,证实提取了oppo手机及张x发使用的金立手机内的信息,在金立手机中勘验出短信“我叫我兄弟马上来接你”、“5个肉”、“你在我这里两颗两颗的拿”等内容。
13.证人卡忠厚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6日晚,朋友李x洪说其驾驶证被吊销租不到车,让他帮忙,他就在江津区伟进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帮其租了一辆无牌照的银白色本田锋范,老板周清平说车牌照还没办下来。证人才可忠厚通过照片辨认出李x洪。
14.证人周清平、汤晓涛、刘树梅证言、借车条、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7年6月23日,刘树梅将车牌为渝C98H02的银白色本田锋范轿车过户给汤晓涛,牌照被车管所收了,新的车牌渝CUY260还没发下来。同年7月6日,周清平将该车出租给下忠厚。
15.被告人黄x曾供述及辨认笔录, 2017年7月8日22时许,张x发通过微信问他能否在成都买到四万元的冰毒,并承诺给他一千元好处费,他就联系好了成都卖毒品的人。次日6时许,张x发和叶x俊开一辆没挂车牌的银白色本田轿车接他到成都买冰毒。10时许,他们到成都后将车停在熊猫大道,下午一两点钟卖毒品的人让他到成绵立交。张x发拿了四扎钱给他,每扎一万,他坐出租车到了成绵立交。下午六七点钟,卖毒品的人发微信让他把钱放在成绵立交桥下的垃圾桶旁,并说垃圾桶旁有个脉动饮料瓶,瓶内有两袋冰毒样品,他把钱放在垃圾桶旁,把脉动饮料瓶拿走了。卖毒品的人让他往后走,等会儿有人来取钱。他往后走了七八百米返回时发现钱不在了,收到对方信息说“拿到”,意思是钱拿到了,还是让他在成绵立交下等。23时许,对方在微信上说已把东西放在立交桥下转弯处,用橙色塑料袋装的。他走到转弯处就发现了那个袋子,他就发微信给张x发,让其到成绵立交桥下来。10多分钟后叶x俊开车过来了,张x发坐在副驾驶,他上车坐在第二排把装有冰毒的袋子递给张x发,把脉动饮料瓶放在后挡风玻璃处,对张x发说脉动饮料瓶里是样品。张x发打开袋子看了一下说东西还可以,意思是冰毒质量还可以。张x发把冰毒放在副驾驶放脚的位置,他们就开车回重庆。先是叶x俊开车,快到渝蓉高速安岳服务区时,叶x俊让张x发开车,叶x俊坐在副驾驶打开装冰毒的袋子看了一下,张x发问:“要不要得?"叶x俊说:“要得。”到收费站时叶x俊把装冰毒的袋子往第二排丢,正好丢在他手臂上,他挡了一下袋子就落在脚边。出收费站就遇到警察检查,张x发趁警察不注意跑了,他和叶x俊被抓,警察查获了车上的冰毒。他们到成都的生活费、油费、过路费等都是张x发出的,张x发说买冰毒的钱是别人出四万托其买的,张找不到卖家,就找他帮忙联系,还说有个人要跟着去验货,就是叶x俊。当天他准备回永川,张x发和叶x俊要去江津把毒品交给让张x发买毒品的人。被告人黄x曾通过照片辨认出张x发、叶x俊。
16.被告人叶x俊供述及辨认笔录, 2017年7月9日4时许,李x洪让他帮忙把一辆银白色本田无牌轿车开到永川交给张x发,还说车扶手箱里的四万多元钱是让张x发到成都帮其买冰毒的,让他监视张x发不要把钱拿起跑了。李x洪给了他二千元报酬,并将张x发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他开车到永川将车钥匙交给张x发后坐在副驾驶,张开车接到黄x曾后就往成都走,到成都下高速后他们就往熊猫大道走,停在成绵立交附近。张x发让黄x曾联系对方,黄x曾接打了几个电话后,张从扶手箱拿出四扎多钱和黄x曾一起数。数完后张x发抽出几千元放身上,其余的钱拿给黄x曾去买冰毒。他和张x发在车上一直等到23时许,黄x曾发定位给张x发,张让他开车到成绵立交下,黄x曾提着一个橙色塑料袋上车,坐在第二排将塑料袋拿给张,张打开袋子看了下,黄x曾问“如何”,张说“我也不懂,还可以吧”,通过对话他知道塑料袋里装的就是张x发帮李x洪买的冰毒。他开了一会车后让张x发开,他坐在副驾驶,当时那袋东西放在副驾驶位置,他打开看了下,隐约看见里面是白色晶体。之后他们看见警察在收费站临检,他按张x发的要求将塑料袋递给黄x曾,让黄扔了,黄想扔时发现后面有警车就没敢扔。他们在临检时被查获,他和黄x曾被抓,张x发跑了。车上脉动饮料瓶里的两袋白色晶体是卖冰毒的人给的质量最好的冰毒,是黄x曾放在脉动瓶内的。当天黄x曾准备回永川,他和张x发准备回江津将车和冰毒拿给李x洪。李x洪购买冰毒应该是拿来卖,之前听说李x洪在卖冰毒。被告人叶x俊通过照片辨认出张x发、黄x曾、李x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曾、叶x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而帮助他人购买,并使用交通工具运输甲基苯丙胺1356.48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黄x曾、叶x俊受他人安排购买、运输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黄x曾的指定辩护人、叶x俊的辩护人关于“黄x曾、叶x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黄x曾、叶x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叶x俊的辩护人提出“叶x俊不清楚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张x发在车上将现金交由黄x曾及黄x曾将购买的毒品带上车时,叶x俊均在场并目睹了全过程,且叶x俊曾打开装毒品的塑料袋查看,故叶x俊的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32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叶x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356.48克及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忠
审 判 员 黄 竞
人民陪审员 许 林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里
书 记 员 李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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