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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成功案例|宜宾黄xx贩卖毒品六千余克成功保命,被判死缓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关键词】宜宾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死刑辩护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宜中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全,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x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x,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x所。

  指定辩护人张x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富,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x所。

  辩护人张静、李波,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彬,别名朱彬,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x所。

  辩护人张正宏,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强,绰号陶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x所。

  被告人王x翔,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x所。

  辩护人刘晓玲,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全、韩x、肖x富、王x翔、朱x彬、罗x强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x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全、韩x、肖x富、王x翔、朱x彬、罗x强及辩护人周向阳、张静、李波、刘晓玲、张x邦、张正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一)2012年开始,被告人韩x雇请魏某某(另处)贩卖毒品。2012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韩x安排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将装有10克冰毒的盒子带至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八处桥交给吸毒人员冷某某。几天后,冷某某将购买毒品的3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人韩x。

  (二)2013年3月起,被告人黄x全雇请被告人肖x富共同贩卖毒品。被告人黄x全负责出资向上家张某甲(在逃)购进毒品麻古、冰毒,并联系下家贩卖。被告人肖x富则负责帮黄x全开车、接送买家等。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韩x以1000元报酬二次雇请被告人王x翔驾车到成都,由被告人韩x与被告人黄x全交易毒品。被告人韩x以3万元和14.8万元(麻古每粒30元、冰毒每克170元的价格)先后向被告人黄x全购买毒品麻古1000粒、1250粒和冰毒650克。交易后,由被告人王x翔开车送韩x回泸州。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韩x驾车同女友刘某甲到成都。次日凌晨,由被告人肖x富将韩x带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被告人韩x以每粒30元的价格向黄x全购买麻古750粒,并支付现金22500元。被告人韩x驾车返回泸州高速公路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车内后排搜出麻古疑似物一包,共计750粒;随后,在泸州市江阳区书香家苑韩x的出租屋内搜出冰毒疑似物4袋,净重635克;麻古疑似物7袋并与车上查获的麻古750粒,共计净重348克。案发后,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x全后,在其租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6幢1006号房内搜出麻古疑似物3包,净重26.6克、冰毒疑似物7袋,净重7.3克。在租用的6幢1105号房内搜出冰毒疑似物25包,净重为5738克;麻古疑似物16包,净重为244克;查获枪支一把和枪弹25发。案发后,经鉴定,所查获的麻古和冰毒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含量为71.5%-75.1%不等;枪支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属于枪支;枪弹均属制式枪弹。

  (三)2013年7月,被告人朱x彬以贩卖为目的,先后两次从被告人韩x处购买毒品麻古300粒、冰毒10克。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x彬在泸州市江阳区主干道新区转盘处向被告人韩x购买冰毒50克、麻古400粒。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x彬抓获后,在其租住屋内搜出冰毒疑似物9袋,净重为54克;毒品麻古疑似物12袋,净重为72克。经鉴定,该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韩x、王x翔将冰毒50克带至巡场镇202小区与被告人罗x强交易,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克200元,并将毒品贩卖后再支付货款。2013年9月19日左右,被告人韩x安排王x翔将冰毒50克从泸州市带巡场镇交给被告人罗x强,事后由被告人韩x收取货款。其间,被告人罗x强将冰毒10克交给魏某某贩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珙县巡场镇202小区6楼罗x强卧室内搜出冰毒疑似物18袋,净重为70克;麻古疑似物2袋另1粒,净重为2.6克。在被告人魏某某卧室内搜出冰毒疑似物12袋,净重8克。经鉴定,上述冰毒、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称量笔录、视听资料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黄x全、韩x、肖x富、王x翔、朱x彬、罗x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全、韩x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肖x富、王x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x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韩x到案后,积极检举被告人黄x全存放的毒品,数量大,属重大立功表现。

  庭审中,被告人黄x全辨称,公安机关在1105号房内查获的毒品不知道是谁的,该房也不是自己租的;枪支是别人送的。第一次卖给韩x只有200颗麻古;第二次只有400颗麻古,没有冰毒;第三次是750颗麻古;希望查清事实,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x全和肖x富是一种合作关系,指控被告人黄x全雇请肖x富贩卖毒品不实。同时,现有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黄x全并不知道1105房间放有毒品;且该毒品的来源也不清楚,枪支是肖x富带入的;因此,指控被告人黄x全租房存放毒品的证据不足。2、指控第一、二次卖给韩x的毒品只有韩x的供述,同案人王x翔只是开车接送韩x,不能证明交易了毒品和数量;指控第二次卖给韩x的毒品数量证据不足。3、被告人黄x全持有枪支仅是喜爱而购买收藏,与贩卖毒品无联系,也没有用于违法行为。4、被告人黄x全因婚姻变故和生活压力挺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且贩卖毒品时间短,也无前科,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x对指控贩卖毒品无异议;但提出,王x翔只是帮其开车,并不知道自己贩卖毒品。被抓获后自己检举并带领公安人员在黄x全处查获毒品,有立功行为,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韩x到案后主动检举黄x全存放的毒品,致使公安机关查获了大量毒品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韩x具体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查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妥。3、被告人韩x迫于家庭困境才走上的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且归案后主动交待和带领公安机关查获藏匿的毒品,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4、本案的大部分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且含量低。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韩x在有期徒刑量处。

  被告人肖x富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称是黄x全叫其租的房,平时只是帮黄x全开车,自己对每次买的毒品和公安机关在1105号房内查获的毒品不清楚;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肖x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从犯。2、存放毒品的房间系被告人黄x全所掌握,被告人肖x富对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并不知情;其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鉴于仅是参与部分活动,其作用较小,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翔辩称,自己只是帮其韩x开车,没有送过毒品;在公安阶段的交待是诱供的,希望给予公正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1、根据同案被告人韩x的供述及当庭询问,被告人韩x并未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告诉过被告人王x翔;虽然被告人王x翔曾供述过知道韩x在贩卖毒品,但疑点较多。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x翔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2、同案人韩x、罗x强及魏某某的交待中存在许多矛盾之处,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王x翔替韩x送毒品给他人的事实。3、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指控被告人王x翔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朱x彬辩称,所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没有贩卖,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朱x彬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朱x彬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朱x彬在10年以内量处。

  被告人罗x强辩称,其没有叫魏某某卖毒品,只是给了他10克毒品吸食,前二次的毒品是韩x、王x翔送的。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韩x与冷某某联系后,安排魏某某(另处)将装有10克冰毒的盒子带至珙县巡场镇八处桥交给冷某某。几天后,冷某某将购买毒品的毒资3000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人韩x。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人魏某某的供述,供认其2012年帮韩x卖冰毒,平时跟着他吃住,要用零花钱他就给其用。2012年夏的一天,韩x给一个手机盒子,里面装的冰毒,叫他把东西送到八处桥交给冷老幺过后去收钱;到那里等了10多分钟后冷老幺开了车来,其就把冰毒交给了冷老幺。

  2、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夏的一天给韩x打电话要10克冰毒,韩x说300元一克让魏某某给送到八处桥,之后再把钱给韩x;其开车到八处桥后小冬把一个盒子拿给他后就走了,盒子里面装了10克冰毒。过了几天他把3000元拿给韩x。

  3、辨认笔录:(1)由韩x辨认出魏某某;(2)由魏某某辨认出冷某某;⑶冷某某辨认出魏某某。

  4、被告人韩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二)2013年3月起,被告人黄x全雇请被告人肖x富贩卖毒品,由被告人黄x全出资向上家”张某甲”(在逃)购进毒品麻古、冰毒,并联系下家进行贩卖;由被告人肖x富帮助其开车接送毒品买家等。被告人黄x全租住了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6幢1006号房,并安排被告人肖x富租下该幢1105号房用于其存放毒品等物资。2013年8月,被告人韩x以1000元报酬雇请被告人王x翔开车到成都。在到达成都后,由被告人肖x富在三环路上等候并将被告人韩x带至成华区上东小区。被告人韩x以每粒30元的价格向黄x全购买毒品麻古200粒。交易后,被告人韩x电话通知王x翔到成华区上东小区将其接回泸州。同年9月,被告人韩x以同样的方式雇请王x翔驾车到成都,被告人肖x富在三环路上将韩x带至被告人黄x全所租住的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内。被告人韩x以每粒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x全购得毒品麻古400粒,交易后,被告人韩x电话通知被告人王x翔到润禾花园小区门口接其回泸州。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韩x驾驶一辆起亚K5轿车(车牌号:川QH2157)带其女友刘某甲一同到成都购买毒品。次日凌晨,由被告人肖x富将韩x带至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6幢1006号租住房内。午饭后,被告人韩x以每粒30元的价格从黄x全处购买麻古750粒,并支付现金22500元。当被告人韩x驾车同刘某甲返回泸州高速公路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当场从其车内后排搜出麻古疑似物一包,共计750粒;随后,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书香家苑6栋309号韩x租住屋内搜出冰毒疑似物4袋、麻古疑似物7袋。经当面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635克,7袋麻古疑似物与车上查获的麻古750粒,共计净重348克。案发后,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及麻古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1.9%。

  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x全、肖x富抓获,并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小区6幢1006号租住房内搜出麻古疑似物3包、冰毒疑似物7袋,经当面称重,净重分别为26.6克、7.3克。同时,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韩x的检举,在6幢1105号租住房内搜出冰毒疑似物25包、麻古疑似物16包,经当面称重,净重分别为5738克、244克;并在该租住房查获枪支一把和枪弹25发。案发后,经鉴定,所查获的麻古疑似物26.6克、244克和冰毒疑似物7.3克、5738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含量为71.5%-75.1%不等。其枪支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能发射制式枪弹,属于枪支;枪弹均属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黄x全的供述,供认其2013年3月碰到在成都跑黑的肖x富,后就商量做毒品生意赚到钱一起分。其负责找到毒品来源,肖x富负责接待来买毒品的人。其表叔张某甲给提供过冰毒。以前卖过三、四次毒品给韩x,一次在上东一号卖过200粒给韩x,一次是400粒左右。第三次,2013年9月24日凌晨,同女友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大丰镇区润禾花园小区的出租房,肖x富带着韩x及其女友来,韩x问有没有麻古,午饭后,给了韩x750粒麻古,每粒30元。韩x到银行取了22500元现金给自己。

  (2)被告人肖x富的供述,供认其同黄x全从小就认识。2013年3月在成都市开野的,黄x全找其给他开车。其知道黄x全在做毒品生意,他也提出同黄x全一起做,黄x全负责联系毒品,自己去接买毒品的人。一起合伙到现在都没有算过账,平时都从黄x全那儿拿钱来用。2013年8月30日,黄x全要其去把黄租的1006号楼上1105号房租下来住,自己就用老婆李某甲身份证签的协议,租好房的第二天黄x全说1006号房放不下了,叫放到了1105号房。9月20日或21日去1105号房子装窗帘,看见进门左边卧室床头的蓝色塑料箱里面有一包透明袋装的麻古,大约几百颗,冰毒有3、4袋,约700克左右,还有用银色茶叶袋装好的一把手枪、用黄色牛皮纸盒装好的一些子弹。听黄x全说冰毒是从张某甲那拿的。手枪是黄x全于8月在德阳张某乙那里买的。黄x全卖了3次毒品给韩x。第一次是2013年5月在成都市成华区上东1号1栋1单元1703出租屋交易的麻古约180颗、冰毒约150克;第二次是2013年7月份卖了100颗麻古、100多克冰毒给韩x。前两次卖给韩x自己都在场。第三次是2013年9月24日早上,自己把韩x和他女友欢欢带到黄x全的出租屋购买毒品,然后其就走了,具体买卖了多少不知道。当日晚,自己同黄x全、唐某某在1006号房间被抓获。

  (3)被告人韩x的供述,供认其2012年9月在宜宾的一家宾馆认识了黄哥(黄x全)并相互留了电话。黄哥住在大丰镇一个小区1006号房,每次都是肖哥(肖x富)开车在三环路上等,毒品拿回巡场后卖给了海宝等人,具体名字不知道。在黄哥那里买了4次毒品。第1次是2013年8月左右,在三环路边上黄哥灰色大众迈腾车上(川AG9673)交易了1000颗麻古,30元一颗,付的3万元现金。第2次还是拿了1000颗麻古,付的3万元现金,交易地点和时间记不清了。第3次就是被抓(2013年9月24日)前一周到黄哥租住大丰镇一个小区的1006号房交易的,交易之前跟到黄哥上了楼上的电梯口,看到黄哥在1106号房楼上左边的1105号房把毒品拿了出来,回到1006号房后,黄哥拿了1250颗麻古和650克冰毒。麻古应付3.75万元。冰毒按每克170元,共11.05万元。这次欠了14.8万元,没有打欠条。第4次就是被抓那次,2013年9月23日晚上,给肖哥(肖x富)打了电话说要上成都去。然后同女友刘某甲从泸州开车去成都。肖哥把自己接到黄哥在成都大丰的一个小区10楼的出租屋。第二天早上向黄哥购买了750粒麻古,30元一粒。自己从中国银行账户上取款约25000元,付给黄x全22500元。午饭后带着750粒麻古和刘某甲又回到泸州。在龙马潭高速路口,警察在后排座位上查获了用黑色挎包装的麻古。后来又到泸州出租房搜查出床头柜上有冰毒,可能有630-640克左右。另外有几次到成都购买毒品和到巡场送货都叫王x翔帮开车。听黄x全说过他的毒品是从他的表叔那里来的。

  (4)被告人王x翔的供述,供认2013年7月韩x叫其帮他开车,并同他上过两次成都。第一次是8月初,韩x给其1000元,到了后叫其先去耍,等事情完了打电话。两三个小时后韩x打电话叫把车子开到尚东一号一个小区门口,韩x背了个挎包上车就开车回泸州了。天黑后,韩x打了个电话说出去有事,就把挎包背出去了。凌晨韩x回来后闻到韩x身上有一股麻古香味,就问他去哪里了,韩x说才去朋友那里试货(冰毒或麻古)。这个星期,韩x出入频繁,就问他出去做什么,他说去谈生意上的事情不要多问。其心里清楚他可能是出去和朋友谈冰毒和麻古的生意。第二次大概是9月初,韩x又叫去了一趟成都,到成都后给了1000元。自己就在车里等了一天,后他打电话叫去新都区大丰镇润禾小区门口,他还是背了个挎包喊回泸州。回到泸州韩x租的房子他把包打开拿出冰毒说这次拿了那么多。过一会,韩x接了电话就把装冰毒的挎包背出去了。

  2、证人证言。

  (1)唐某某(黄x全女友)证言,证实其同黄x全耍朋友同居两三个月。被抓前一个月又搬到了大丰润和小区的10楼住,租房登记住户是她签的字。搬到大丰后晓得韩x来过三次;第一次是刚搬过来不久,第二次是被抓前一周左右,韩x和刘某甲来过,听见黄x全问肖x富货在哪里,肖说在楼上,估计他们讲的货就是毒品。第三次是2013年9月24日凌晨,肖x富带着韩x和欢欢来,黄x全起床和他们谈事情,其睡到中午起床后黄x全、韩x、肖x富不知去哪儿了。饭做好后黄x全和韩x就回来了。饭后,韩x和欢欢就走了。

  (2)刘某甲(韩x女友)证言,证实其同韩x耍朋友并在泸州韩x出租房一起生活和一起吸毒。2013年9月24日凌晨,韩x驾驶他的一辆起亚K5车与其到成都黄哥那里送钱。中午饭后,韩x说他在黄哥那里买了几百颗麻古,放在他的黑色挎包里。同韩x从成都回泸州的路上韩x的毒品放在车子后排,后来在泸州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抓了。

  (3)李某乙(1105号房出租人)证言,证实通过中介将房租给一个叫李某甲的女人,租金800元每月。在签合同的时候见了对方,是一男一女,女的签合同,男的付了半年房租。今天搜出的大量毒品和一把手枪、25发子弹就是租房子人的东西。租房时就叫把6把钥匙和房卡都交给了他,自己没有留钥匙。

  (4)李某甲(肖x富妻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底,同肖x富一起到大丰镇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肖x富用其身份证租了一套房子自己没有钥匙。

  (5)吕某某(租房中介)证言,证实润禾花园6幢1006号和1105号这两套房都是从他这里租出去的。2013年8月29上午,来了两个男人,一个戴眼镜,一个很瘦。戴眼镜的男的说要在润禾花园里面租两套房子,然后他就带戴眼镜的男的去看房,瘦的那人在中介公司等。看了后,戴眼镜男的租了1006号,又叫瘦的那人租1105号,并帮付了定金。

  3、辨认笔录。(1)由韩x辨认出黄x全、肖x富。(2)由吕某某辨认出来租润禾花园小区6栋1006、1105号两套房子的人,戴眼镜男的是黄x全、瘦的那人是肖x富。(3)由王x翔辨认出黄x全。

  4、搜查证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证实:(1)公安民警于2013年9月24日20时30分在黄x全居住的润禾花园6幢1006号房搜查出蓝色塑料包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包(净重为25.3克),白色锡箔纸包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5粒(净重1.3克),共计26.6克;白色塑料包装的冰毒疑似物6袋及白色纸巾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均为白色颗粒),经当面称重,净重7.3克;依法予以扣押并分包提取作为样品送检。(2)2013年9月25日1时7分,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润禾花园6幢1006号房内搜查出房屋出租协议1张(1006号房)、电子秤1把、手机2部、银行卡7张、现金人民币17万元、笔记本1本等物品;扣押肖x富手机3部、银行卡3张、现金2万元等物品。(3)2013年9月25日12时1分,公安民警在润禾花园6幢1105号房进行搜查出冰毒疑似物25包,净重5.738千克,16包麻古疑似物净重244克,并从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分包提取作为样品送检。查获银色茶叶袋包装的仿64手枪1把、子弹25发。搜出房屋租赁协议、钱包、黄x全的证件照及欠条、制作麻古的工具等物品。(4)2013年9月24日17时20分,公安机关在泸州龙马潭高速公路口韩x驾驶的白色起亚K5(川QH2157)车后排驾驶员座位后放脚处一黑色挎包内,搜出一包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共计750粒;从泸州市江阳区书香家苑6栋309号韩x出租屋搜查出冰毒疑似物4袋净重635克,麻古疑似物7袋,该7袋与车上查获的750粒共计净重348克(100粒麻古净重9.3克)。依法予以扣押。

  5、鉴定及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1)从黄x全居住的1006号房内查获的26.6克毒品麻古可疑物及7.3克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从1105号房内查获的5.738千克冰毒疑似物及244克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5%-75.1%。(3)从查获被告人韩x的348克麻古疑似物及635克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冰毒疑似物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9%。(4)查获的仿64手枪1把,系铁质、枪仓后部有击针,击锤与扳机均连接于枪身内部并用弹簧牵引完成其回转击发动作;并经实弹射击,送检仿制式手枪能有效撞击枪弹底火,击发枪弹。具备枪支基本结构,利用管状器具,能发射制式枪弹,属于枪支。25枚手枪弹弹体为黄铜色,弹头直径7.62mm,弹体均完好,属于制式枪弹。

  6、书证。(1)房屋出租协议,证实由唐某某签订位于大丰镇润禾花园6-10-6号房的租房协议。李某甲签订位于大丰镇润禾花园6-11-5号房的租房协议。(2)中国银行客户回执单,证实在韩x处扣押一张客户回执单反映,2013年9月24日取款25500元。(3)车辆信息表,证实:川QH2157号车主为韩x,川AG9673号车主为黄x全。

  7、通话清单,证实:(1)15114077676(黄x全)与15608888843(韩x)在2013年8月至9月有多次通话记载。(2)15828499927(肖x富)与15608888843(韩x)于2013年5月25日至9月期间有多次通话记载。

  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韩x提供线索,在润禾花园6幢1105号房间查获大量冰毒、麻古,毒品冰毒净重5738克,麻古244克,枪支和子弹等物品。

  关于此笔被告人黄x全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全向韩x三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主要依据的是被告人韩x的交待,但被告人黄x全一直供述向韩x三次交易的毒品分别为200粒、400粒、750粒麻古;而被告人韩x交待的数量得不到同案人的印证,也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佐证;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此笔贩卖毒品的数量缺乏证据支撑。从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本院认定三次交易的毒品数量分别为麻古200粒、400粒、750粒。关于被告人黄x全所提在1105号租房内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所有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x富及证人吕某某证实,1105号房系黄x全安排肖x富承租;肖x富还证实该房由黄x全使用,韩x证实黄x全从该房内拿毒品与其交易;案发后,从该房内查获黄x全证件照、欠条及其持有的枪弹;因此,能够证实该1105号房系被告人黄x全在实际使用并存放毒品及枪弹。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此笔被告人黄x全贩卖毒品数量为,毒品麻古200粒、400粒、750粒,以及查获的26.6克、244克麻古,毒品冰毒7.3克、5738克。

  此笔被告人韩x的贩卖毒品数量为,向被告人黄x全所购买的毒品麻古200粒、400粒,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7袋麻古与750粒麻古计348克,毒品冰毒635克。

  被告人肖x富明知是进行毒品交易而帮助黄x全接送购买毒品的人员,其应对所参与上述三起贩卖毒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属共同犯罪的从犯地位。其参与贩卖毒品数量为毒品麻古200粒、400粒、750粒。

  关于此笔被告人王x翔贩卖毒品事实及数量的认定;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王x翔的庭前交待及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王x翔第一次开车送被告人韩x到成都返回泸州后便知道韩x购买了毒品麻古;而在第二次再次开车送被告人韩x到成都时,其应当明知是交易毒品。因此,认定被告人王x翔协助被告人韩x第二次交易毒品证据确凿,即此笔认定被告人王x翔帮助购买毒品麻古400粒。起诉指控被告人王x翔第一次开车送韩x就明知是购买毒品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黄x全非法持有枪支的认定;经本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x全所使用的1105号房内查获枪支和枪弹,被告人黄x全称该枪支和枪弹系他人所送,该辩解不影响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认定。

  (三)2013年7月,被告人朱x彬从被告人韩x处先后两次购买毒品麻古300粒、冰毒10克。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x彬在泸州市江阳区主干道新区转盘处再次向被告人韩x购得冰毒50克、麻古400粒。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x彬并在其租住屋内搜出冰毒疑似物9袋净重54克、麻古疑似物12袋净重72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朱x彬供认其2013年7月至今从韩x那儿购买了三次毒品。每次要买都是先打电话给韩x的朋友伟伟联系(电话18113514442),价格是麻古每颗33元,冰毒每克230元。第一次买了一袋麻古200颗;第二次买了冰毒十多克和麻古100多颗。第三次时被抓前几天给韩x打电话说要买冰毒50克,每克230元,麻古400颗,每颗33元。第二天韩x叫王x翔送来50克冰毒,其付了11500元;之后,韩x打电话约在他家楼下,韩x送来了400颗麻古,他付了13200元现金。这次购买的冰毒和麻古还没有出售,一直放在租的屋内房子柜子里,昨天下午被公安机关搜出,当场扣押;经当场称重,麻古72克,冰毒54克。自己以麻古40元一颗,冰毒300元一克卖给了刘某乙、张某甲、李某丙、何某某等人。

  (2)被告人韩x供认其卖过几次毒品给朱x彬。一次是在家里朱x彬卖了冰毒50克,每克210元,麻古200颗,每颗35元,朱x彬拿了约14500元,还差两三千元,他说等卖出去了再给剩余的钱,没让他打欠条;一次是在朱x彬位于泸州新区转盘那里一栋房子的顶楼住房,这次卖了麻古200颗,每颗32元,朱x彬给了五、六千元,还差两三千元。一次交易是被抓2013年9月24日之前的4、5天卖给朱x彬冰毒50克,每克210元,麻古400颗,每颗32元,朱x彬给了2万元现金。

  2、辨认笔录。(1)由韩x辨认出朱x彬。(2)由朱x彬辨认出王x翔就是帮韩x开车的人。(3)由王x翔辨认出朱x彬就是曾在韩x家中购买过毒品的人。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下午其同朱x彬正在家里休息,警察在其卧室木柜子的一个锁着的抽屉里搜出来几包麻古和冰毒,具体多少不清楚。这些东西是朱x彬的,是锁好的,只有他有钥匙。朱x彬没有正当工作,家里的生活自己从来不管,至于他的钱怎么来的从来不过问。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证实2013年9月25日18时,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江阳区主干道新区转盘朱x彬租住房内将朱x彬抓获,并随即对该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冰毒疑似物9袋,净重54克;麻古疑似物12袋,净重72克,现场依法予以扣押。

  5、鉴定意见及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经鉴定54克冰毒疑似物及72克麻古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此笔被告人韩x贩卖毒品麻古300粒及冰毒10克和50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被告人韩x于2013年9月贩卖麻古400粒给朱x彬的事实属实,该400粒麻古有可能与前述认定同期向被告人黄x全购买400粒麻古的事实重合,为避免重复计算,此笔400粒麻古就不计入被告人韩x贩卖毒品数量。

  此笔指控被告人朱x彬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仅有被告人朱x彬曾供述贩卖过毒品,但没有相关购毒人员的印证。此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x彬系吸毒者,其非法持有72克麻古、54克冰毒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韩x、王x翔将冰毒50克带到被告人罗x强在珙县巡场镇202小区6楼的租住房内与其交易,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克200元,罗x强在毒品贩卖后再支付货款。2013年9月19日左右,被告人韩x安排王x翔又将冰毒50克从泸州市带到巡场镇交给被告人罗x强,事后由被告人韩x收取货款。其间,被告人罗x强将冰毒10克交由魏某某进行贩卖,魏某某贩卖后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再付款给罗x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房罗x强的租住房一卧室搜出冰毒疑似物18袋,麻古疑似物2袋另1粒,经当面称重,净重分别为70克、2.6克;在另一卧室内搜出冰毒疑似物12袋,经当面称重净重为8克。经鉴定,上述冰毒、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韩x供认其卖过毒品给巡场的陶平(罗x强)6、7次,每次都是50克冰毒,每克200元。2012年魏小东(魏某某)曾帮其贩卖毒品,后来因家里有事就没干了。2013年小冬又给打电话说日子难过,就叫他去找陶平。

  (2)被告人王x翔供认在2013年8月10号左右,韩x给了他一包餐巾纸装的冰毒,叫带给陶平(罗x强)。他就从泸州出发到巡场,把冰毒拿给陶平后返回泸州,韩x给了500元作为报酬。第二次是2013年中秋节(9月19日),同韩x一起到巡场陶平的出租屋。当时屋里有陶平和魏小冬,进屋后韩x和陶平进了房间把门关了,估计韩x是拿毒品给陶平。其知道陶平在贩卖冰毒,他的冰毒都是在韩x那买的。

  (3)被告人罗x强(别名陶平)供述其在被抓(2013年9月24日)前大概一个月左右,同魏某某在巡场步行202小区租了一套房子。过了几天的晚上,韩x和王龙(王x翔)一起从泸州开车来巡场,自己把他们带到其出租房去。到后王龙拿了50克冰毒。由于没有本钱,说好是卖了才付钱,他们两人就走了。过了段时间,韩x打电话问还有货(冰毒)没有,他就喊王龙给又送了50克冰毒来。魏某某和韩x关系也好,韩x叫其关照一下,所以其从毒品中拿了10克冰毒给小冬自己卖,卖完后小冬每克付260元给自己,但至今未付钱。自己卖给哪些人记不起了,都是有人买就给打电话把冰毒送出去交易。同张某乙(廖丽)在耍朋友,她提包里搜到的毒品是给她自己吸食用的。

  2、涉案人魏某某的交待,交待其向韩x借钱未还觉得对不起他就没有帮韩x了。2013年7月20日,自己实在没钱了就给韩x发了个短信;8月10多号韩x发短信喊去找陶平(罗x强)。自己就和陶平一起租了套房子。陶平拿冰毒给其卖,自己想赚点钱把韩x的账还了。10多天前韩x和王龙来出租房,过后两天陶平就拿了10克冰毒给自己卖,当时说好卖完10克冰毒进400元。大概2013年9月15日左右,巡场的王龙给陶平送了东西来,估计是冰毒,具体多少不清楚。2013年9月19日或20日上午8点过,自己在中医院旁边卖了一包冰毒给李某丁,大概0.7克,收了他300元。在陶平住那间寝室里搜出来的冰毒是陶平的,在自己那间寝室搜出来的冰毒是陶平拿来叫其帮他卖的,只卖了1克,自己又吸食了些。

  3、辨认笔录。(1)由韩x辨认出罗x强。(2)由王x翔辨认出罗x强。(3)由罗x强辨认出王x翔。(4)由魏某某辨认出罗x强、王x翔。

  4、证人张某乙(罗x强女友)证言,证实其是罗x强的女朋友,认识他半个多月,知道他在卖冰毒,但不知道毒品的来源。魏某某和罗x强平时住在一起,具体干什么不知道,从魏某某房间里搜查出来的毒品是用于贩卖的。自己在罗x强处买过2次毒品。

  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证实2013年9月2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珙县巡场镇202小区6楼租住房内将魏某某、罗x强抓获,并在客厅右侧主卧罗x强室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8袋,经当面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70克;麻古疑似物2袋另1颗,净重2.6克;在隔壁魏某某寝室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2袋,净重8克;依法予以扣押。

  6、鉴定意见。(1)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从魏某某寝室内查获的8克冰毒疑似物、罗x强寝室内查获的70克冰毒疑似物及2.6克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码182×××2295(魏某某)与手机号码156×××8843(韩x)在2013年5月11日至9月15日期间有多次通话的记载(通话地点宜宾市)。

  关于被告人王x翔所提没有帮助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韩x与罗x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王x翔帮助韩x贩卖毒品的事实,且与被告人王x翔的庭前供述相吻合,并有涉案人员魏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笔认定被告人韩x贩卖毒品冰毒100克,被告人王x翔协助和参与贩卖该100克冰毒;被告人罗x强贩卖毒品的数量为被查获的冰毒70克、麻古2.6克以及交给魏某某贩卖的10克冰毒。

  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初,宜宾市禁毒缉毒支队接群众举报,韩x在宜宾范围内贩卖毒品。经查实,该员长期在从成都购买冰毒后带回宜宾贩卖。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

  2、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归案说明,证实宜宾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将韩x贩卖毒品案移送珙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办理,并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泸州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出站口及江阳区、巡场镇步行街将黄x全、肖x富、韩x、朱x彬、罗x强等人抓获归案的情况。

  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⑴根据韩x提供线索,在润禾花园6幢1105号房间查获大量冰毒、麻古,冰毒净重5.738千克,麻古净重0.244千克。(2)公安机关技侦支队对韩x电话侦控反馈情况,证实韩x从2013年以来只在黄x全处购买毒品。(3)从黄x全处扣押的两部手机号码为186×××9288、187×××1037,从韩x处扣押的手机号码为156×××8843,从肖x富处扣押的手机号码为151×××9926、183×××3386。(4)黄x全交代和韩x交易毒品都是现金支付,没有转账。韩x交代给黄x全汇过款,但是记不清账户名,户名不是黄x全本人,无法调取清单。2013年9月24日韩x从中国银行账户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用于向黄x全购买毒品,取款凭证已扣押。

  4、户籍证明,载明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证实六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全、韩x、肖x富、王x翔、罗x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黄x全实施贩卖毒品麻古396.15克及冰毒5745.3克;被告人韩x贩卖毒品麻古431.7克及冰毒805克;被告人罗x强贩卖毒品麻古2.6克及冰毒80克;被告人肖x富参与贩卖毒品麻古125.55克;被告人王x翔参与贩卖毒品麻古37.2克及冰毒100克。被告人朱x彬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麻古72克及冰毒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x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被告人黄x全和肖x富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全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x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在被告人韩x和王x翔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x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x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韩x提供线索查获了数量巨大的毒品,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韩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罗x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四、被告人王x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五、被告人肖x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六、被告人朱x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冬斌

  审判员 单川

  人民陪审员 袁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