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关键词】:都江堰 制造贩卖毒品案 毒品辩护律师 甲基苯丙胺液体 固液混合 量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1) 01 刑初 219 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下略。2017 年 3 月 30 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 留,同年5 月 4 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 [2017]244 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制造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 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 年 3 月初,被告人唐章 松从他人处购 买麻黄素 、烧杯、抽滤瓶、漏斗 、红磷、破、真空泵等制毒工具及原料,在其岳父杨某某位于都江堪市xx街道xx村 1 组 1 号二楼一房间内制造毒品。 2017 年 3 月 29 日 22 时许,公安机关在都江堪市彩虹大道 327 号"幸福家园" 9 栋楼下将唐xx抓获,后在杨某某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 14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黄色固体 1102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透明液体 2796 克及真空泵、抽滤瓶、漏斗、滤纸等物。经鉴定,上述 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51.5%至 80.4%不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事实并当庭出示的证 据有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 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国家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 14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 1102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796 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 定,且毒品数量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xx对指控其制造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 1、唐xx具有坦白情节; 2 、唐xx具有争取立功的情节; 3、侦查机关在扣押、提取、送检环节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无法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综上,请求对唐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唐xx从他人处购买制 毒原料麻黄素、烧杯、抽滤瓶、漏斗、红磷、破等制毒工具及化学原料,在其岳父杨xx位于四川省都江堪市xx街道xx村1组1号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制造毒品。 2017年3月29日22 时许,公安机关在都江堪市彩虹大道 327 号"幸福家园" 9 栋楼下将唐xx抓获,随后在杨xx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 14 克(经鉴定,含量为 8O.4% )、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黄色固体 1102 克(经鉴定含量为 6 3.2% )、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三处共计 2796 克(经鉴定,含量分别为 5 1.5%至 76.4% )以及真空泵、抽滤瓶、漏斗、滤纸等制毒工具。
经鉴定,在四川省都江堪市xx街道xx村 l组1号房屋二楼卧室矮柜烧杯上提取的指纹与唐xx的左手食指指纹具有同一性。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证实 2017年3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侦支队接 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通报,在都江垣有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 该案指定天府新区公安分局管辖。 2017 年3 月29 日22 时许民警在都江堪市彩虹大道 327 号幸福家园 9 栋楼下将唐xx抓获。民警对都江堪xx街道xx村 1 组 1 号进行搜查,在该处查获疑似制毒工具及冰毒成品。次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xx的身份及年龄情况。
3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 2017 年3 月30 日对都江堪市xx街道xx村 l 组 1 号进行现场勘验并搜查。该房为二层楼的独栋民房,二 楼楼梯问门朝西面开启,由楼梯问门进入为阳台,在阳台西侧地 面发现并提取六枚烟头,在阳台东侧地面发现并提取十三枚烟头 。 阳台南面自西向东依次为卧室、杂物问及东侧房间。在卧室矮柜 上发现一个烧杯,内装有白色晶体(现场编号 1) ,在该烧杯上 提取一枚手印痕迹。在东侧房间南侧地面发现一个塑料盆,内装 有黄色固体状疑似毒品(现场编号 2) ;在东侧地面偏南侧发现一个玻璃烧内,内装透明液体状疑似毒品(现场编号3) ,在该 烧杯上提取一枚手印痕迹;在东侧地面偏北侧发现一个铁制盆, 内有液体状疑似毒品(现场编号 4) ;在东北侧地面发现一个真空泵(现场编号 6 )、相连的抽滤瓶和漏斗各一个(现场编号 7 ) ; 紧靠东侧房间东北侧墙角放有一张茶几、在茶几上发现一个玻璃 烧杯,内有透明疑似毒品(现场编号 5) ;紧靠东侧房间西墙自 北向南依次放有两张椅子及一根长凳、发现长凳上放有透明塑料袋(现场编号 8) ;在东侧房间西南角床上的箱子内发现一个白色漏斗(现场编号 9) ;在东侧房间东南角床上的箱子上发现两张滤纸(现场编号 10) ;在垃圾箱内有曾装过丙酬的空玻璃瓶 。 以上物品均依法扣押在案。
4 、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在都江垣 市xx街道xx村 1 组 1 号房屋内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现场称 重。经称重,编号为 1 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 0. 014 千克,编号为 2 的黄色团体状疑似毒品净重1. 102 千克,编号为 3 的透明液体状疑似毒品净重1. 280 千克,编号为 4 的液体状疑似毒品净重1. 398 千克,编号为 5 的透明疑似毒品净重0.118 千克。公 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疑似毒品分别进行抽样提取并封存。
5 、成公鉴(理化)字[2017] 7625 号检验报告、四川华西法 医学鉴定中心(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证实从都江堪市xx街 道xx村 1组 1 号房屋内查获的编号为 1-5 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 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 80.4% 、63.2% 、74.9% 、5 1.5%、76.4%。
6 、成公天物鉴(痕检)字[2017]106 号鉴定书。证实在四川省都江堪市xx街道xx村 1组 1 号房屋二楼卧室矮柜烧杯上提取的指纹与唐xx的左手食指指纹具有同一性。
7 、通话清单。证实唐xx1309630xxx3 的手机号码自 2016年10 月13 日起至 2017 年3 月30 日止与其所称的"陈xx"号码为 13751061967 的手机有频繁联系,自2016 年 12 月19 日起与其所称的"梦基明"号码为 18030779073 的手机有数次联系。
8、电子物证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唐xx号码为 1309630xxx3的手机内存储有"陈xx 2" (号码为 13751061967 )和"梦老板"(号码为 18030779073 )的电话。
9、情况说明。证实: (1 )公安机关对唐xx的手机进行检 查,在其手机内未发现相关案件证据,故唐xx的手机未扣押在 案; (2 )因现场情况复杂提取 DNA 没有特定性故公安机关未对提取的 DNA 出具比对报告; (3)公安机关针对唐xx的交代对陈小青和孟清明展开侦查,发现二人未使用真实身份,且唐xx 被抓获后二人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故公安机关还在查找中 。
10、证人杨xx(唐xx岳父)的证言。证实: 2017 年 3 月29 日晚上,警察在我都江堪市幸福镇xx村 1 组 1 号家里的 2 楼 上发现了一些玻璃罐及其他器械,玻璃罐装有药剂 、水液,听警 察说是制造冰毒的窝点 。发现毒品的房屋之前一直无人居住使用, 、在 2017 年 2 月份左右唐xx开车拿了一些塑料壶等器械放到那 间屋里,后来基本上隔几天来一次,往往都是下午,我不知道他 在那问屋里做什么 。最近几天他每天都要来,2017 年3 月29 日 晚还提了一盒黑色塑料袋出门,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 。唐 章松都是一个人过来,我在给他拿烟喊他吃饭的时候?在那间屋 门口闯到过难闻的刺鼻的味道。警察查获的玻璃管和器械都是唐 章松带过来的 。
11、证人杨x(唐xx妻子)的证言。证实:我和唐xx都 要吸食冰毒,我晓得他在我爸爸妈妈位于都江堪市xx街道xx 村家中干些不正常的事。 2017 年年初,唐xx有几次一个人神神 秘秘的出去,后来听我爸爸说唐xx一个人来老家房屋里面,平 时他一个人是不会去我爸爸家里的。后来没过几天有一次我听到 他给人家打电话大概意思是说这个"东西"没有做出来?挣不到钱之类的话。 2017 年年初过完年,我和我妈妈回老家在楼梯问都 闯到了一股怪味,但我们都没上二楼看过,不晓得有什么东西。
12、证人周静波(xx村副书记)的证言。证实: 2017 年 3月 29 日晚上 23 点多xx派出所的民警给我打电话问我我们村有 没有一个叫唐xx的人,我说不清楚,可能看见人认识。然后我 在xx村 l组的路口与警察碰面后他们给我看了唐xx的照片, 我一看就认出是我们村杨xx的女婿,警察问我找的到杨xx的 家不?我就带他们去了。警察在现场进行搜查 3 并让我做见证人, 我才知道是制造的毒品。
13、证人董加胜(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人员)的 证言。证实:在办理唐xx制造毒品一案中我参与了毒品成分及 含量鉴定的送检程序。我们在现场提取的检材会先送到成都市公 安局的物证鉴定所进行毒品的成分鉴定?市局物证鉴定所提取完 检材之后就把样本还给我们,我们封存后送到物证保管室?如果 鉴定出来有毒品成分的话,我们再送到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 含量鉴定。
14 、被告人唐xx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我总共做过 3 批次冰毒。 2017 年 3 月初,我通过我的朋友梦基明从一名叫"陈xx"的男子处购买过 3 次麻黄素?同时从他那里购买了滤纸、烧杯、抽滤瓶、漏斗、红磷等制毒需要的工具和原料。 2017 年 3 月初,陈xx将 2 公斤麻黄素、制毒工具及原料送到都江堪出高速路 2. 5 环路的路边交给我,我运到都江堪幸福镇xx村我老大人杨xx 家中二楼最左边的房间内并告诉杨xx说我搬的是玩具。第二天晚上等大家都睡了我才开始制造冰毒,结果没做出来,我就把做失败的麻黄素放到一个盆子里。隔了5 、6 天我又从陈xx那里购买了 2 公斤麻黄素和化工原料等物品准备再做。 2017 年3 月中旬,我又在老大人家中继续制造冰毒,方法和之前一样,结果又 失败了,我又将做失败的麻黄素倒进之前的盆子里头 。我打电话 给陈xx,他说是我的技术问题,我决定再做一次,如果不成功 陈xx就帮我找技术人员来做,只是要配送一些毒品作为报酬给 他。2017 年 3 月 18、 19 号,陈xx开车将 5 公斤麻黄素和化工原料等物品送到都江堪出高速路 2.5 环的路边交给我,我将这些 东西拉到杨xx家 。3 月 20 日,我继续制造冰毒,技术和之前一样,但是多放了点水,制造完成后我从一个大烧杯中百出一点晶 体放在我老大人家的二楼卧室内,并用酒精浸泡,再将晶体放到 滤纸上晾干,我尝试了一下感觉口感不太好 。我没有做出冰毒,最后这次就是被警察查获的东西。我从陈xx那里买麻黄素三次 分别给了8000 元、 32000 元、 58000 元,但是第三次还差他 7 、8 千元钱,一共购买了 9 公斤麻黄素 。我都是一个人出资研究 冰毒?我老大人和老婆都不知道我在制造冰毒 。 唐xx指认了制毒现场和制毒工具以及物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备真实性、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所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14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 1102 克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 2796 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唐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犯制造毒品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在扣押、提取、送检环节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无法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 不被污染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在对涉案毒品 进行扣押、提取过程中,全程均有见证人在场且有唐xx本人签 字确认,检验报告及鉴定报告上记载的检材的名称及性状与搜查、 现勘笔录上记载的毒品的客观形态一致,侦查人员亦出庭详细说 明了检材送检的过程?综上 7 本案扣押、提取、送检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送检检材与查获的毒品具有同一性,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所提唐xx具有争取立功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目前并未查找到唐xx交 代的向其贩卖麻黄素的其他涉案人员,故唐xx并无现实立功表现,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所提唐xx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一并予以 考虑。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及液 体、制毒工具等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 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聂婷婷
审 判 员 戈金梁
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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