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成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xx年5月2x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00年11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忻平,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13年3月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 2013)第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杨x犯制造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张忻平,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周向阳、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陈x、杨x共谋制造毒品,由陈x提供资金及原材料,杨x负责制毒技术,后二人分别在各自租住房制造毒品。2013年3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18号“华润二十四城”二期XX栋X单元1101房(以下简称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挡获陈x,现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褐色晶体共计1655.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褐色固液混合物1.35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液体11.2366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固液混合物、黄色粘稠物105.8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固体574.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固体22.2克,以及制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中的白色晶体、褐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8%、48%、50%、45%,褐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2.34%、 0.59%、 44.89%、 14.190h、 0.06%。
2013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XX号X栋3单元1701号房(以下简称建业路30号1701号房)挡获杨x,现场查获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固体308.8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11.25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褐色晶体182.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固液混合物31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液体2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0.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粘稠物168.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14克,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固体294.6克,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液体10158.4克,含甲卡西酮成分的粘稠物414.3克,以及制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浅黄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9%,褐色固液混合物、黄色粘稠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17%、33.28%。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擦.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在案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陈x、杨x单独及共同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且数量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陈x、杨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杨x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想从原材料消咳宁药片中提取麻黄碱牟利,没有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故意。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陈x没有制造毒品“冰毒”的故意,其房间内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应认定系其非法持有;2、被告人陈x的目的是从其购买的消咳宁药片中提取麻黄碱牟利,其房间内查获的提取工具及含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固体应认定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3、在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4、在被告人杨x住处查获的含甲卡西酮成分的物品,与被告人陈x无关;5、被告人陈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量刑时应予考虑。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陈x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只是帮陈x从消咳宁药片中提取麻黄碱,没有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故意。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陈x和杨x只有提取麻黄碱的共同故意,而且提取得麻黄碱以陈x为杨x提供的消咳宁片数量为限,二人并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故意,在陈x住处查获的冰毒成品,应由陈x承担刑事责任;2、杨x合成麻黄碱中产生的甲卡西酮和甲基苯丙胺只是中间产物和附属产物,其目标是合成麻黄碱;3、陈x住处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和褐色液体、固液混合物都与杨x无关,杨x只拿过574.8克麻黄碱给陈x,杨x本人并不知道陈x在用麻黄碱制造毒品;4、对杨x提取的麻黄碱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且其提取麻黄碱的数量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杨x依法宣告无罪。其辩护人为支持辩护意见提出对杨x化工合成麻黄碱工艺流程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提供甲卡西酮概述及分析方法、盐酸麻黄碱和盐酸伪麻黄碱制备方法研究文章、辩护人对杨x的询问笔录,以证实民警在杨x住处查获的含甲卡西酮、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体属杨x采用化学方法合成麻黄碱的中间产物和附属物,杨x不应承担制造毒品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与被告人杨x于2007年前结识,陈x与女友奉x珍租住在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杨x与女友屈x居住在杨x、刘x购买的成华区建业路30号1701号房。2012年底,被告人陈x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价值11.6万元的消咳宁药片,用于从中提取麻黄碱制造毒品。2013年初,陈x在与杨x的交往中了解到杨x掌握提取麻黄碱的技术后,陈x将部分消咳宁药片交给杨x提取麻黄碱。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x还在自己位于成华区建业路30号1701号房中用其从网上查找的化工合成的方法合成制毒原料麻黄碱,用于制造毒品。自此,2013年初,陈x、杨x在各自住房中用提取或化工合成出的麻黄碱进行了制造毒品的流程操作,并分别制出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此外,被告人陈x还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嘛古”20余克用于个人吸食。
2013年3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华润二十四城1101房挡获陈x。2013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建业路30号1701号房挡获杨x。经搜查(1)民警在陈x暂住房现场查获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褐色晶体共计1655.1克,含量分别为48%、48%、50%、45%;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及固液混合物1.35千克,含量为44.89%;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液体11.2366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2.34%、0.59%、14.19%、0.06%;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固液混合物、黄色粘稠物105.8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固体574.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固体22.2克。(2)民警在杨x居住的建业路30号1701号房现场查获鉴定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固体308.8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11.25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褐色晶体182.7克,浅黄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9%;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固液混合物317.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17%;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褐色液体2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0.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粘稠物168.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3.28%;含有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14克;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固体294.6克、粘稠物414.3克、液体10158.4克。以上物品均被扣押在案。此外,公安机关还在陈x处扣押陈x所有的车牌号川AOT004捷豹汽车1台、手机2部、银行卡2张、人民币现金5万元、9袋消咳宁药片共105.95千克、制毒工具、配料等;在杨x处扣押杨x所有的车牌号川AB5G20奥迪轿车1台、手机2部、笔记本3本、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制毒工具、化工配料等。
经现场毒品冰毒尿液检测,陈x、杨x的尿液均呈阳性。另经鉴定,(1)在建业路30号1701号房内锥形玻璃瓶上提取的指纹样本与杨x左手中指指纹同一;(2)在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装有漏斗的烧瓶上提取的指纹样本与陈x左手食指指纹同一。
认定上述事实并由控方出示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证实,2013年3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得知有人涉嫌在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制造毒品,民警随即前往该房进行搜查,并在该房查获涉毒毒品的固体、液体及制毒工具等,同时在该房挡获涉嫌制造毒品的被告人陈x及其女友奉x珍。2013年3月6日,民警根据在对陈x制造毒品案侦查中获得杨x亦涉嫌参与制造毒品的线索,对杨x位于建业路30号1701号房间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的液体、固体及制毒工具、原料等物品,并在该房间挡获被告人杨x及其女友屈x。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1)民警在建业路30号1701房(杨x住房)门内鞋柜查获2袋白色粉末、1塑料盒装白色粉末;在茶几查获1个电子秤、1个笔记本电脑、自制吸毒工具;在茶几北侧地面的银色、绿色、红色塑料盒内查获大量白色粉末、浅黄色晶体、浅咖啡色晶体;在冰箱1个白色杯子内查获褐色晶体;在卧室内查获玻璃瓶、塑料瓶、三角烧瓶、量杯、真空泵等制毒工具及原料;在卧室床头查获三本笔记本;在厨房查获大量烧瓶、烧杯、试剂瓶、量杯及化工原料,以及褐色液体、浅黄色粘稠物、褐色固液混合物、无色液体;在厨房一玻璃瓶、三角烧瓶、烧杯上提取到4枚指纹样本。在查获的电脑屏幕上发现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的合成、提取、结晶方面文章。(2)在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客厅电视柜上2个塑料盒内查获有褐色晶体;在电视柜抽内查获5万元人民币;在电视柜北面地面上查获烧瓶、加热器、烧杯及其内装的棕色液体、黑褐色液体;在茶几查获1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自制吸毒工具(并提取指纹样本1枚)、1袋装有药丸的蓝色塑料袋;在沙发上查获2袋装有白色晶体的银色塑料袋(并提取l枚指纹样本);客厅北面沙发上查获1袋装有浅黄色晶体的透明塑料袋和2袋装有白色晶体的透明塑料袋,在客厅茶几东侧地面查获抽气泵、装有黑褐色液体的烧瓶(并提取1枚指纹样本);在阳台冰箱内查获1个装有黑褐色液体的塑料桶;在厨房抽油烟机上查获1个装有黑褐色液体的5000ML烧杯;在客厅过道查获装有黑褐色液体的白色铁通和银色铁桶(并在铁桶上提取3枚指纹样本);在房间南面卧室查获1个皮包,内有1个装有药丸的蓝色塑料袋;在卫生间查获1个装有黑褐色液体的白色塑料桶、1个球形加热瓶、1个搅拌机。3、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1)民警于2013年3月5日22时许对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陈x暂住房)搜查,在客厅、卧室、卫生间查获白色晶体6袋,5000ML抽滤瓶内装褐色液体,2袋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圆形药片,2000ML玻璃锥形瓶内装褐色液体,圆形塑料盆内盛有褐色固液混合物、2000ML玻璃烧杯内盛有褐色固液混合物、白色铁通内盛有褐色液体、一台电热套、一台真空泵及部分制毒工具。经称量,编号1的白色晶体,净重364克;编号2的白色晶体,净重481.7克;编号3的白色晶体,净重471.6克;编号4的白色晶体,净重161.5克;编号5的白色晶体,净重413.3克;编号6的白色晶体,净重921.5克,编号9的红色圆形药片,净重10.4克;编号10的白色晶体,净重1.1克;编号14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105.8克;编号16的红色圆形片剂,净重11.8克;编号19的褐色液体,净重1535.9克;编号21的褐色液体,净重1500克;编号22的褐色液体,净重1486.6克;编号23的褐色晶体,净重336.3克;编号24的褐色液体,净重1936.4克。在陈x停在地下停车场的川AOT004车上查获的9袋消咳宁片剂总重105.95千克,按每片含盐酸麻黄碱10毫克计算,总重105.95千克的消咳宁含盐酸麻黄碱约10.5951千克。(2)民警于2013年3月6日13时许对建业路30号1701号房(杨x住房)搜查,查获白色粉末13包、浅黄色晶体2包、浅咖啡色粉末1包、白色晶体4包、浅咖啡色晶体1包、褐色晶体1瓶、褐色液体5瓶、黄色粘稠物2瓶、褐色固液混合物1瓶、浅黄色液体2瓶、浅黄色晶体1瓶,以及电子秤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3本、自制吸毒工具、大量化学原料、制毒器具等;经称重,在杨x处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3077.1克;咖啡色粉末净重294.6克;咖啡色晶体净重3.7克;浅黄色晶体净重286.7克;白色晶体净重483.7克;褐色液体净重22600克;黄色粘稠物11418.3克、浅黄色液体净重23克。以上物品均被扣押在案。
此外,民警还从陈x处扣押车牌号川AOTXXX捷豹汽车一辆、手机2部、银行卡2张;从杨x处扣押车牌号川ABXXX
奥迪轿车一辆、手机2部、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现金5万元。4、银行查询清单证实,陈x持有的二张银行卡,无转账记录,余额5522.6元。
5、现场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经现场尿液毒品冰毒检测,陈x、杨x、屈x、奉x珍的尿液均呈阳性。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信息查询单证实,(1)涉案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系陈x女友奉x珍租赁;(2)涉案成华区建业路30号1701号房,登记权利人为杨x和妻子刘x。
7、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登记信息、审讯光盘证实,(1)陈x、杨x的身份情况;(2)陈x于2000年11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1年5月25日释放;(3)民警对陈x、杨x的讯问履行了合法的程序;(4)扣押的车牌号川AB5G20奥迪轿车登记所有人杨x,扣押的车牌号川AOT004捷豹轿车登记所有人陈x。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奉x珍(陈x女友)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的房间是陈x和她租住的。该房内的玻璃制品和液体是陈x放在该房的,她看见过陈x搅拌过玻璃器皿中的液体。杨x经常来他们租住房找陈x,说是教陈x做“片子”,案发前,杨x还往他们租住房搬来几桶装有液体的塑料桶。
2、证人屈x(杨x女友)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和杨x一起住在成华区建业路30号1701号房间,杨x告诉过他在制造毒品,他想制造麻黄碱卖钱。杨x告诉他从网上找了多种方法制造麻黄碱,但都没有成功。租住房里查获的玻璃器皿和液体是杨x放在那里的,她看见杨x在屋里进行制造麻黄碱的实验。杨x和她说过找朋友拿了一些药片制作麻黄碱,没有说从谁那拿的药片。她看见陈x来他们住房找杨x,他们在一起做什么不清楚。
3、证人黄x(房东)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将其所有的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出租给奉x珍。
4、证人屈x萍(屈x妹妹)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姐姐屈x和杨x住在一起。
5、证人刘x证言证实,她和杨x购买的建业路30号1701号房内有很多瓶瓶罐罐,她收拾过一次。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陈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在屋里用网上购买的消咳宁药片提取麻黄碱。2012年11月,他从网上买了20箱消咳宁药片,总过用了116000元。2013年1月,他开始从购买的消咳宁药片中提炼麻黄碱,提炼麻黄碱的技术是杨x教给他的,他也拿了四箱购买的消咳宁药片给杨x,因为他自己多次提炼麻黄碱失败,就和杨x合作。剩下得一半他用水泡了,留下四五箱在他车上。他和杨x约好,他提供资金和原料,杨x提供技术,各自在家中提取麻黄碱,提取出来的麻黄碱由他负责卖。民警在他家中查出的化工原料是杨x给他的,杨x和他认识很多年了,有一次杨x和他说过会提炼麻黄碱,他想提炼麻黄碱卖钱,就和杨x一起合作了。2013年3月4号凌晨1点过,杨x来他家中,拿了两个长方形纸盒,里面装了5袋粉末状物质,说其中两袋是用他给的4袋消咳宁熬制的,另外3袋是合成麻黄碱,都交给他去卖。他当时把两袋锡箔塑料袋放在客厅双人沙发上,另外3袋透明塑料袋放在单人沙发上。他知道麻黄碱是用来制造冰毒的,民警在他家里查获的红色圆形药片麻古是自己以前买来吃的,屋里的大部分瓶子、杯子、化工原料是杨x买的,他自己买了搅拌棒、水泵等。
2、被告人杨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于2007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x。2013年2月25日,他到陈x家耍,说自己经济有点困难,有没有赚钱的方法,陈x就说他有些消咳宁药片,可以帮陈x提取麻黄碱去卖,赚了钱大家分。然后,陈x就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面大概有六七厅的消咳宁药片,提取麻黄碱的方法是他从网上学的,他是在自己住的家里帮陈x提取的麻黄碱。2013年3月4日晚上,他将制出的约500克麻黄碱,用锡箔袋装了两袋,送到陈x住的地方。在他家里查获的300多克麻黄碱也是他用化工合成的方法制造出来的,陈x应该也在制造麻黄碱,他没有看见过,也没有向陈x提供过制毒原料。他制造麻黄碱的原料是他从网上买的,制造麻黄碱的方法也是从网上找的,他下载了一些在他笔记本电脑里。查获的三个笔记本里有他记录的制毒过程和购买的化学品的名称,他知道麻黄碱可以制造出冰毒,所以麻黄碱在网上卖的价格比较高。在他家中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固液混合物。液体、固体是他用化工原料合成的麻黄碱产物,与陈x给他的消咳宁药片无关。他用陈x给的消咳宁药片共提取了500克,都拿给了陈x。他家里还有300克,是他用化工方法混合的,家中搜出的11公斤含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应该是他泡消咳宁药片剩下的水。他从2012年6、7月份就开始尝试制造麻黄碱了。
(四)鉴定意见
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5份)、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2份)证实,(1)在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查获的白色晶体3袋1317.7克、浅黄色晶体1.1克、褐色晶体336.3克(共计1655.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褐色液体1.35千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褐色液体11.236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查获的褐色固液混合物10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查获的白色晶体574.8克,检出麻黄碱成分;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2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查获的白色晶体(现场编号1、2、3)、褐色晶体(现场编号23)提取样本,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8%、48%、50%、45%;在褐色液体(现场编号7、11、13、21、22)中提取样本,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2.34%、0.59%、44.89%、14.19%、0.06%。(2)在建业路30号1701号房查获白色j易味(彰赶场编号10、11,12.13.14.15.17.18.19,20)共308.8克,检出麻黄碱成分;黄色粘稠物11.25千克,检出麻黄碱成分;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褐色晶体共18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褐色固液混合物31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白色晶体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粘稠物16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浅咖啡色粉末294.6克,检出甲卡西酮成分;褐色液体10158.4克,检出甲卡西酮成分;褐色粘稠物414.3克,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在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现场编16)中提取样本,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9%;在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固液混合物(现场编号45)、棕色晶液混合物(现场编号50)中提取样本,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17%、33.28%。
2、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1)在建业路30号1701号房内锥形玻璃瓶上提取的指纹样本与杨x左手中指指纹同一;(2)在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装有漏斗的烧瓶上提取的指纹样本与陈x左手食指指纹同一。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辩方(周向阳律师)提交的甲卡西酮概述及分析方法、盐酸麻黄碱和盐酸伪麻黄碱制备方法研究文章、辩护人对杨x的询问笔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客观证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1、关于在陈x租住房华润二十四城1101号房内双人沙发处查获的3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317.7克是否属陈x制造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从查获的制毒工具、原料情况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证实在陈x暂住房中查获了调温电热套、真空泵、烧杯、量杯等十余件的制毒工具,查获装有鉴定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液体的量杯、烧杯均在2000ml以上,其中一只5000ml量杯就装有鉴定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的液体达6.35千克,表明被告人陈x具备大量制造毒品的工具条件;第二、从查获的制毒原料情况看,在被告人陈x处查获的用于提取麻黄碱的消咳宁药片105.95千克、含麻黄碱的固体达574.8克,表明陈x已具备大量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原料条件;第三,从查获的毒品成品看,在被告人陈x处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多达11.236千克、粘稠物105.8克、未包装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336.3克,特别是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未包装固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达45%,与查获的已包装的另外三包晶体的含量均在45%至50%之间,表明陈x在其暂住房进行了制毒流程的操作,并已制成含量基本相同的大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成品毒品固体的事实;第四、被告人陈x虽辩称该3包毒品系杨x带至其住处,但二人相互吻合的供述只证明系杨x将提取出的574克麻黄碱固体带至陈x处,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实,杨x住处的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为197.6克、固液混合物317.8克、液体23克、粘稠物168.3克,数量均明显小于陈x处查获的数量,以上证据充分证明涉案大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固体的主要制毒场所在陈x处;第五,从二被告人的供述分析,陈x、杨x相互吻合供述证实,杨x只从陈x处取得了四箱约六、七公斤消咳宁药片,根据公安机关关于消咳宁药片中含盐酸麻黄碱数量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述消咳宁药片含盐酸麻黄碱的成分也只在600至700克之间,故杨x从陈x处取得的消咳宁药片中的麻黄碱含量并无制出131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原料条件,且该三包毒品如系杨x制造,杨x亦无理由再将为陈x提取的制毒原料麻黄碱574.8克带至陈x处,以上证据充分证明涉案131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固体的场所系由陈x处制造的事实。故陈x辩解该3包毒品是杨x带至其暂住地,不属陈x制造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在杨x处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液体,以及含甲卡西酮成分的固体、液体是否属提取麻黄碱的中间产物或附属物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证实,在杨x处查获的含甲卡西酮的固体达294.6克、粘稠物达414.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粘稠物达168.3克,且还有大量的含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的液体,而在其住处只查获用化工合成方法合成的麻黄碱固体308.8克,虽然辩方提供辩护证据以证实化工合成麻黄碱的工艺可以产生甲基苯丙胺成分或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但在杨x住处现场查获上述毒品数量明显超过其化工合成麻黄碱的数量,充分表明被告人杨x用化工合成麻黄碱的根本目的是合成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辩方所提在杨x住处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属杨x合成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和附属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辩护人所提对杨x用化工方法合成麻黄碱的操作方法进行鉴定的申请没有必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杨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相互配合提取制毒原料麻黄碱用于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或以化工合成的方法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对二被告人的制造毒品行为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各自参与制造毒品的数量及情节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x提供资金购买提取麻黄碱的原料,并单独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655.1克,液体共12.692千克;被告人杨x在帮助陈x提取麻黄碱的同时,还单独采取化工方法合成含甲卡西酮成分固体294.6克,液体及粘稠物共10572.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97.6克,液体及粘稠物共509.1克。此外,被告人陈x在其租住地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古22.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陈x应当数罪并罚。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x、杨x制造毒品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x持有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毒品麻古22.2克属陈x制造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陈x供述该22.2克麻古系其从他人处购买用于自己吸食;其次,现场勘验检查报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陈x处查获的制毒工具、原料中并无制造查获的22.2克红色圆形片剂状的毒品麻古常用的赤磷、压片机等原料、工具。故起诉书指控该22.2克麻古系陈x制造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陈x持有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毒品麻古22.2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陈x、杨x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只有买卖易制毒物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均证实在被告人陈x处查获经制毒操作后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达1655.1克、液体达12.691千克,在杨x处查获含甲卡西酮成分固体达294.6克,液体达10572.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达197.6克、液体达509.1.克,表明二人用提取的麻黄碱经过制毒流程的操作均已发生化学变化,制造出了数量大的含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的固体、液体、粘稠物,以上查获的二被告人制出的毒品数量已表明二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提取麻黄碱的操作,而是制出了数量大的成品毒品,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显与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粘稠物等属违禁品,应予没收、销毁;从陈x处查获的人民币5万元,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5522.6元,证据证明属毒资,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车牌号川AB5G20奥迪轿车、车牌号川AOT004捷豹轿车、以及制毒工具、原料、配料、电子秤、消咳宁药片等物品,证据证明,被告人陈x、杨x用于记录制毒方法、联系制毒事项、运输制毒物品、及制造毒品等相关环节,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告人陈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哒产。
二、被告人杨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固体、液体,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制毒工具、原料、配料、消咳宁药片、电子秤、手机四部、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陈x所有的车牌号川AOT004捷豹轿车、杨x所有的车牌号川AB5G20奥迪轿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五万元、以及二张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人民币五千五百二十二元零六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夏
审 判 员 于 忠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双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