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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成功案例|查获的67.24克冰毒195.94克K粉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漆xx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8-1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高新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x利,女,下略。2012年7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 2013)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x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x利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6月10日20时许,警察挡获非法持有毒品人员刘x(已判决)。在侦查期间刘x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多次向其贩卖毒品的雷x东(在逃)和漆x利。2012年7月19日,警察在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2期17栋1单元1605号房间内将漆x利抓获,从该房间搜查出甲基苯丙胺67.24克、氯胺酮195.94克及电子称、封口机、笔记本、吸毒工具等物品,并查获人民币13.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x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证人刘x、黎力、袁国林、刘月明、漆小松、范术龙的证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笔记本记载内容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及交通事故相关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保险公司对川AC931A雪佛兰SGM716MTA轿车保险赔款62193元在被告人漆x利处。被告人漆x利提出自己仅实施了在雷x东与购毒者已经联系好的情况下的交付行为,并且仅是部分行为,不应对查获的所有毒品承担罪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漆x利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及保险理赔款不应作为毒资没收等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款通知书、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被告人漆x利的学生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x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被告人漆x利的供述,证人刘x的证言以及从漆x利房间搜出的笔记本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人漆x利有将住处中藏匿的毒品予以贩卖的行为,可以认为其住处被查获的毒品,都在其贩卖故意之内; (二)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发现于客卧高低床环保袋内,并一同查获电子称;主卧衣柜内,并一同查获大量现金及封口机;客厅茶几等地,表明这些毒品并非被藏匿于被告人漆x利不可能发现之处。综上,从被告人漆x利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漆x利贩卖的数量,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漆x利的供述、证人刘x和黎力的证言、租房合同、被告人漆x利的学生证等证据,可以认为本案属共同犯罪,毒品为雷x东所有,并由雷x东为主贩卖,可认为被告人漆x利属从犯。毒资应予没收,根据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其中62193元可认为系案外款。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可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漆x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在案的毒资71307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为民

  人民陪审员 刘 抒

  人民陪审员杨远如
 

  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