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广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峰,曾用名龙学院,男,下略,2010年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外号“老谢”,男,下略。2013年1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会英,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辉,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01111972061550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住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4组。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x峰、杨x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广检刑诉( 2013)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娜、刘鸥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x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旭,被告人谢x及其辩护人裴志刚、刘会英,被告人杨x辉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3日晚,被告入龙x峰从陕西省西安市搭乘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欲购买冰毒,并联系被告人杨x辉到机场接机。当晚,杨x辉乘坐罗x(在逃)驾驶的轿车将龙x峰接至其所经营的电玩城内。途中,龙告诉杨自己欲将购买的冰毒运到西安市进行贩卖,并让杨为其联系毒品的卖家。次日凌晨3时许,杨把龙带到被告人谢x的住处。龙x峰以1.3万元的价格在谢x处购买了61.97克冰毒,但龙只支付了1万元的毒资,双方约定余款在下一次毒品交易时一并付清。谢x另外赠送龙x峰10颗麻古。龙、杨二人返回电玩城后,龙让杨再想办法多买点毒品。杨遂联系到罗x,当日凌晨5时许,龙、杨驾车行驶至红牌楼与罗x会合,三人一起等候上家送毒品。毒品送到后,龙x峰以2万元的价格在罗x处购买了97.81克冰毒,但未支付毒资。当日下午,龙x峰驾驶杨x辉现代越野车搭乘杨欲返回陕西省西安市,当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检查出冰毒疑似物159.78克,麻古疑似物10颗,重0.99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与照相、称量报告、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认为被告人龙x峰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被告人谢x贩卖冰毒61.97克,麻古0.99克;被告人杨x辉明知龙x峰欲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购买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龙x峰、杨x辉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谢x的刑事责任。在龙x峰和杨x辉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龙x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x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龙x峰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旭的辩护意见是:1.龙x峰认罪态度好,揭发同案其他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事实;2.对于毒品犯罪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3.请求在十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谢x辩称:只是居间介绍龙x峰购买毒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裴志刚、刘会英的辩护意见是:1.谢x是居间介绍,应按从犯的地位从轻处罚;2.麻古0.99克是送给他们的,不应作为犯罪数量;3.谢x认罪、悔罪,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危害不大。
辩护人张旭的辩护意见是:1.龙x峰认罪态度好,揭发同案其他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事实;2.对于毒品犯罪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3.请求在十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谢x辩称:只是居间介绍龙x峰购买毒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裴志刚、刘会英的辩护意见是:1.谢x是居间介绍,应按从犯的地位从轻处罚;2.麻古0.99克是送给他们的,不应作为犯罪数量;3.谢x认罪、悔罪,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危害不大。
被告人杨x辉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向阳的辩护意见是:1.杨x辉居间介绍龙x峰购买毒品,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去西安是去收钱;2.杨x辉在抓获同案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有立功表现;3.杨x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龙x峰从陕西省西安市乘坐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欲购买冰毒,并联系被告人杨x辉到成都市双流机场接他。当晚,杨x辉乘坐罗x(在逃)驾驶的轿车将龙x峰接至其所经营的电玩城内。在从机场到成都市区的途中,龙告诉杨自己欲购买冰毒运到西安市进行贩卖,并让杨为其联系毒品的卖家。次日凌晨3时许,杨把龙带到被告人谢x位于武侯区上道西城欧园小区1栋905室的住处。龙x峰以1.3万元的价格通过谢x联系购买了61.97克冰毒,龙只支付了1万元的毒资,双方约定余款在下一次毒品交易时一并付清。谢x另外赠送龙x峰10颗麻古。龙、杨二人返回电玩城后,龙让杨再想办法多买点毒品。杨遂联系到罗x,罗x同意想办法。当日凌晨5时许,龙、杨驾车行驶至红牌楼与罗x会合,三人一起等候上家送毒品。毒品送到后,龙x峰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97.81克冰毒,但龙x峰未支付毒资。杨x辉承诺晚上给罗x钱。当日下午,被告人龙x峰驾驶由被告人杨x辉提供别人抵押给他的一辆车牌照为成K54101的黑色北京现代牌途胜越野车搭乘杨x辉返回陕西省西安市,当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检查出冰毒疑似物159.78克,麻古疑似物10颗,重0.99克。经广元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另查明,被告人龙x峰于2010年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黑色北京现代牌途胜越野车所挂军牌成K54101为假号牌,该车系被盗车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
在龙x峰、杨x辉处扣押的冰毒疑似物5袋、麻古疑似物2袋、手机四部(黑红色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黑色lenovo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黑色ETON直板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滑盖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交通银行卡2张。
在谢x处扣押的电子秤一个、分装袋若干、K-Touch手机一部、现金2900元、农业储蓄卡一张。
在罗x处扣押的冰毒疑似物1袋、NOKIA滑盖手机一部、 SIM卡2张。
二、书证
1.被告人龙x峰、杨x辉、谢x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方面的基本情况。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立案、破案情况,被告人龙x峰、杨x辉、谢x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归案情况。
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龙x峰于2010年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4.广元市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罗x因有疾病,拟定不予/暂不收押,请依法作其他处置。
5.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警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龙x峰使用622700422732004911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成都市人民公园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1.2万元,但因龙x峰使用银行卡是在陕西省西安市开户的,四川省分行工作人员未向侦查员出示任何法律文书。2012年11月15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公安分局抓获龙x峰、杨x辉后,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侦查员发现龙x峰所驾驶的一辆车牌照为成K54101的现代牌途胜越野车系被盗车辆,已决定对该车进行移交,故未对该车进行扣押。
6.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警侦查大队说明,证实查获的毒品现暂时存放于朝天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物证保管室内。
7.龙x峰使用银行卡购买西安至成都飞机票的POS票据、附加的保险票据及龙x峰使用银行卡在成都至西安的路上加油的POS票据。
8.谢x电话的通信记录,证实在成都购买毒品电话联系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何娟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2点过,我给我一个朋友“老伍”打电话,我问他在哪里耍。他说他在光华大道金薏酒店那里,我就赶到那里,没有看见他,他说喊他的朋友来接我。大约等了20分钟,一个男子(就是一起被抓的男子即谢x)就过来,我们一起到了金薏酒店开了房,入住541房间,之后来了6个男子,其中老伍是最后来的,他们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楚,因为我在床上将头捂住的。大约在早上6点半钟,我们两个人就被警察抓到了。
2.证人罗x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3日晚上21点左右,我到杨x辉开的电玩城去耍,他叫我开车陪他到成都双流机场去接个人。随后,我驾驶自己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搭乘杨x辉到了双流机场。杨x辉的朋友是从西安过来的,是一个3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我不认识,我之前也没有见过。接了之后,杨x辉叫我把他们两个送到他开的电玩城去。路上的时候,杨x辉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他的朋友坐在后排,他们两个不停的在聊天。我通过他们二人的对话内容得知,杨x辉的这个朋友是内江人,是专门、长期的从事毒品贩卖生意。他在成都通过杨x辉和“老谢’’购买毒品,随后通过飞机、公路等方式运输至西安市进行贩卖。杨x辉和“老谢’’手上买的冰毒有黄色的,黄色的冰毒在西安卖不起价。内江人这次到成都的目的依然是购买冰毒,运输到西安进行贩卖。我们从机场到了电玩城之后,内江人叫杨x辉把车借给他,他要到八宝街去一趟。杨x辉把自己的一辆现代牌的越野车交给了内江人。这辆现代牌的越野车的车牌照是军牌,号码是“成K54101’’。因为内江人找不到路,所以杨x辉叫我开车走前面,把他带到八宝街去。出发之前这个内江人叫我在八宝街附近帮他找一家建设银行。我把他带到了武侯区的金河宾馆,内江人就在这个宾馆附近的一家建设银行取钱去了。我等他在ATM机上取了1万元钱后,我就走了。随后,我就到晋阳路五大花园附近的一家超人电玩城去耍了。直到第二天的凌晨4点左右,我接到杨x辉的电话,他说:“胖娃,你在哪?”我说我在电玩城里面耍。他说:“你有办法给我拿点货不?’’我说:“你闯了鬼嗦?这大清早的我到哪里去拿货?只有试一下”。我还问他要得到好多。他说:“主要是我们那个朋友马上要回西安去了,时间有点紧。要两个的货”。说完,我就把电话挂了。其实他说了这件事情后,我也没有怎么放在心上。他连续给我打了几个电话不停的催我。直到早上6点钟左右,杨x辉又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已经在我家楼下等我了。其实他在的那个地方是我一个朋友的家。我就叫他把车开到红牌楼附近的一个“维港,,小区门口等我。我随后就给我一个叫黄进刚的朋友打电话。黄进刚的籍贯是眉山市人,现在户口应该是在成都,年龄大概40岁左右。平时我都把他喊的是“黄二哥’’。黄进刚在成都是混社会的人,也在贩卖冰毒。我问他:“二哥,你现在手里有没有东西?鬼子想拿点”。黄进刚问我要好多,我说我要两个。他就问我在哪,我说我在红牌楼,他就口1我在那里等他。随后,我在“维港’’小区门口和杨x辉碰面了。杨x辉还是开的他那辆挂军牌的现代车,内江人也坐在车里面。杨x辉问我联系好没有。我说我联系好了,叫他们等一会。因为杨x辉知道我认识的卖冰毒的就是黄进刚,所以他根本不需要问我就知道我找的是黄进刚拿货。随后,我坐在杨x辉的车上等。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就看见黄进刚驾驶他自己的一辆银灰色的现代牌酷派跑车过来了,车牌是川AD开头的,尾号不是061就是062,他在“维港”门口停了车,我就直接过去找到了他。他当时是坐在驾驶员位置的,他直接把两袋冰毒交给了我手里。他只说了一句:“2万”。之后我就上了杨x辉的车,把东西交给了杨x辉的手里,杨x辉直接把东西交给了内江人的手里。这时,杨x辉说:“没钱’’。我说:“你是不是整我哟?莫钱你拿啥子货呢”。他说叫我帮下他的忙,晚上就把钱拿给我。随后,我就给黄进刚打电话说:“二哥,他们现在没得钱。但是我可以担个保,今天晚上就可以把钱拿给你”。当时黄进刚也同意了。到这个时候,“我们整个交易的过程就结束了,就各走各的了。早上9点过,我还是驾驶我的那辆凯美瑞和黄进刚一起从成都出发到眉山去办事。当走到半路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的车追其他车的尾了,车撞的比较厉害,我就给杨x辉打电话,叫他过来接我。结果他给我说他已经在去西安的路上了。我说:“你那个车咋敢到处跑喃?自己注意安全”,就挂了电话。随后,黄进刚联系人,驾驶他那辆酷派跑车把我们送到眉山市城区去了。把交通事故处理好之后,我们一行人又返回了成都。在回成都路上的时候,大概是下午5点钟左右,我接到杨x辉的一个电话,他说:“车子被挡了!”我问他在哪,他说在棋盘关。我说:“你神的很哟!喊你不要开那么远你要开!”说完我就把电话挂了。又过了3分钟左右,杨x辉又打电话过来了。我接到电话之后,喂了两声,对方都没有声音。我听见电话里面有人说:“把他铐起来!”说完电话就挂了。我当时就想到可能他们身上的毒品被警察检查到了,但还不敢确定真假,所以我在车上也没有说这件事情,黄进刚虽然当时也在车上,但他并不知道我和杨x辉通话的情况和内容。之后,我们就返回成都了。2012年11月16日,我接到“老谢’’给我打的电话,他问我:“你找的到辉哥吧?’’我说:“找不到,我现在也在找他”。他说:“你叫他赶紧来找我,不然我就找人背起铁坨坨(指手枪)去找他了!”我说:“我估计他遭了,要不然我到你家来一趟’’。当天晚上9点左右,我一个人到了老谢位于机头镇“欧苑’’小区2栋1单元902或者905的家里找他。老谢的家和杨x辉的家住在同一个小区内,单元对单元。到了老谢的家后,他家里有很多人,有他的女朋友,他的兄弟,还有一个来买毒品的人。等这个买毒品的人走了之后,我就开始和他谈了。边谈我们几个人还在他家里吸食了冰毒。老谢说杨x辉和内江人在14日凌晨4点过的时候,在他手里购买了一半的冰毒,也就是75克左右,还买了10颗麻古。我这个时候才知道,杨x辉当天在我手里拿毒品之前还在老谢手里拿了的有毒品,随后我也把杨x辉在我手里拿冰毒的情况告诉了老谢。老谢说当时杨x辉他们没把钱付够,总共应该付1万5千元,他们当时只付了1万元。我给他说杨x辉一分钱都还没有给我付。随后我还把杨x辉在棋盘关被抓的情况给老谢说了,老谢就叫我最近也小心点、注意点。并且老谢给我说,前段时间,内江人还准备在老谢手里买枪,但生意没做成。说完,我就离开了。直到前两天,老谢还在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杨x辉的消息吧,我说没有。今天我就被你们公安机关带到这个地方来了。
我和杨x辉认识是在今年7月份左右,我经朋友介绍到杨x辉开的电玩城去耍,因为他的电玩城里会为耍的人提供冰毒吸,所以我去的次数也比较频繁。去多了就在那个堂子里面认识了一个叫“鬼子”的朋友。我当时给“鬼子’’说我想购买一辆走私车,看他是否想得到一些办法,鬼子就介绍电玩城的老板杨x辉给我认识。我通过鬼子的引荐,在杨x辉的手里以3万5千元的价格在杨x辉的手里购买了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也就是我当时去机场接内江人的那辆车,现在眉山市的建国修理厂内。我当时付了3万2千元的现金给杨x辉。就这样认识了杨x辉,之后因为经常在一起耍、吸食,所以关系还不错。鬼子他是成都市双流县彭镇的人,今年22岁,真实姓名不清楚,但我记得他的相貌。当我和杨x辉关系熟悉了后,才得知鬼子有一群朋友在成都市是专门盗窃汽车的。由鬼子和杨x辉在负责销赃。鬼子的岳父在成都市是很有名的一个偷车的老贼,现在因为毒品的事情被双流县公安局抓了。我还了解一个情况,鬼子现在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双流县东升派出所上网追逃了,他现在是在逃人员。杨x辉至此之所以找我买毒品,因为我之前在他面前说过,当他实在想不到办法买毒品的时候,可以找我,我可以通过黄进刚帮他买。其实杨x辉和黄进刚之间也认识,但关系不好,加上我听内江人说他们上次在老谢那里拿的冰毒有黄色的,在西安卖不起价格,所以这次他找到了我。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龙x峰供述和辩解
2012年11月13日晚上23时许,我坐飞机来到双流机场。杨x辉和“胖子”开“胖子”的车到双流机场接的我。在车上我就给杨x辉说,想买点冰毒回去卖,但是我只有1万元钱想多买点。杨x辉当时没表态,到了杨x辉开的游戏厅附近停车场,我说我要找个自动取款机把钱取了。杨x辉就让“胖子”开车把我带到金河宾馆旁边一个自动取款机旁,他就走了,我在自动取款机里取了1.3万元。取了钱我自己开车在成都一个叫小栏杆的地方吃了点东西,之后又开车回到杨x辉开的游戏厅。到了游戏厅杨x辉在里面耍游戏,他问我有没有取钱,我就给他拿了一千元。我也在里面耍游戏,耍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杨x辉就喊我和他去老谢家。杨x辉让我开他的那辆挂军牌的现代越野车和他一起去老谢家,当时因为时间比晚了,他就没有打电话,直接和我开车到金意酒店旁欧苑小区谢x的家里去了。我们上楼后,在电梯口碰见了谢x,他口1我们在家里等他,他马上上来。进去后,家里还有两个女的。等了一会,谢x就回来了。随后,我跟他说想拿点东西,我们行里买冰毒都说拿东西。谢x说他要打电话问一下。隔了一会来了三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从身上拿出一包东西交给老谢,说还有一点零的。老谢接过东西说称一下,老谢从他家卧室拿出一个像计算器一样的微型电子称,把那一袋大的称了一下,49克多不到50克,又把零的称了一下,有15克多。我看了之后说把那零的也给我,老谢说一个50克就是1.1万元,加上零的算15克就差3000元。我说3000元下次一起给他。杨x辉就给谢x说,钱由他担保,下午就把剩下的钱送过来。谢x当时是同意了的。我给谢x付了1万元的现金,都是50元面值的。老谢卖我冰毒的时候还送了我10颗麻古。在老谢那里购买的冰毒我放在我上衣右侧的内兜内,这10颗麻古我放在我裤子右侧靠近皮带位置的表包内。从老谢家出来后,我给杨x辉说,我还想再买点冰毒带回西安去卖,但是身上没有钱了,想杨x辉帮我想点办法,随后杨x辉就给“胖子”打电话,至于杨x辉是如何与“胖子”联系商量的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胖子同意帮我们再买一些冰毒。大概到了凌晨5点钟左右,杨x辉喊我和他一起去找“胖子”拿货,我就开杨x辉的车按他的指示到了红牌楼,在红牌楼等了一会“胖子”就来了。他上车后,从身上拿出一个塑料包的东西说这里有两个,让我们把钱给他,我说我身上没钱,杨x辉也说他没钱。“胖子”听后就发火了,说我们没钱买什么货,我说先把货赊给我,晚上12点钟之前把钱给他,杨x辉也在旁边说你爱卖不卖。“胖子”打了个电话后说现在没钱也可以,但是要杨x辉担保,晚上12点之前必须把钱给他。然后就把东西交给我,下车把车门一摔就走了,我把“胖子’’拿过来的毒品放在了我上衣左侧的内兜内,一袋是50克左右,两袋就是100克左右。然后就开车回杨x辉的游戏厅,在一个包间里面我把买来的冰毒的包装口用火烧一下,防止袋子开了,然后又把冰毒分别装在我上衣左右口袋里。在游戏厅等到中午12点左右我就喊杨x辉一起去西安,之后我们就开车往西安走,在京昆高速公路棋盘关收费站被查到了。
在老谢处购买的冰毒放在上衣右侧的内兜里,10颗麻古放在裤子右侧靠近皮带位置的表包里,在罗x处买的两袋冰毒放在上衣左侧内兜里。
2.被告人杨x辉的供述和辩解
今年11月13日晚上罗x到我开的赌博游戏厅玩,龙x峰给我打电话说要坐飞机到成都让我接一下,罗x就问我去干什么,我说接个朋友。然后到了时间,罗x就开他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去双流机场接人了,龙x峰下飞机以后坐在车子的后排,我坐副驾驶,罗x开车。我们就返回到我开的游戏厅,龙x峰说他没有钱,要找个建行取钱,我就没有跟着去,留在店上修机器。过了有一阵,龙x峰返回游戏厅打渔,到了凌晨好几点的时候,罗x给我打电话说拿到货了,叫我到红牌楼去交易,到了以后,罗x开车过来和我们见了面。这次从我们车上搜出的毒品超过了160克,罗x只卖给我们100克,多出的毒品是龙x峰在谢x那里拿到的。是发生在与罗x交易之前的,龙x峰取钱回来以后,叫我联系谢x,在谢x那里拿货,说罗x不一定能拿到东西,我看时间比较晚了,就没有打电话。直接和龙x峰开车去了谢x住的小区。刚进单元门就碰到老谢下楼,他说要出门去,叫我们在家里等一下,说家里有人。我就和龙x峰去了他家,他家里有两个女人,等了一会,老谢回来了,我先把之前在谢x手里买冰毒欠的1000元钱先还给了谢x。随后,龙x峰问谢x有没有货,谢x说他要问下,他就打了一个电话。没过好久,就来了三个男的。我这个时候回忆起了,里面有一个人我认识,在案发前的20天左右,我将一辆奇瑞QQ车卖给了谢x,当时就是这个人来在我手上取的车。这个男的我不知道名字,年龄大概在23岁左右,个子不高,戴个眼镜,长发,体型偏瘦。三个男的来了以后,龙x峰就给谢x说他要买“一个’’冰毒。“一个”是俗称,是指50克冰毒。随后,那三个男的就拿了一点冰毒出来,龙x峰试吃了一下,觉得还是可以,就决定要买。这时,有个男的就拿了两个小包出来,其中一包装有50克,另外一包只有10多克。龙x峰问谢x好多钱,谢x说一共拿了1.3万元。龙x峰说身上钱不够只有1万元。因为我之前一直在谢x那里买冰毒,谢x也信得过我,就同意让我先赊3000元的帐。老谢另外送了10颗麻古给龙x峰。随后,我们就走了。到了红牌楼以后,罗x上了我们车拿了两包冰毒,我们说一分钱都没有。罗x就骂我们,我没理他,叫龙x峰走,罗x就给其他人打电话,打完以后说这批货他担保让我们拿走,又骂了我们一阵,然后很生气的甩门离开了。我与龙x峰在红牌楼拿了冰毒后,就回游戏厅休息了一下,早上6点就出发往西安走。龙x峰开我的车搭乘我一起从成都往西安走,我去西安拿龙x峰将冰毒卖掉后的钱还给我。当走到广元棋盘关的时候被警察抓获了。
那辆车是赖祥林的,他借我2.8万元钱,用那辆车作为抵押。我把钱借给他后一直没找到他,他抵押的那辆车我一直在开。军牌是罗x给我上的,他说用军牌可以节省过路费,违章还不用处罚。我听他的就把原来的牌子卸了,上了一副军牌。
3、被告人谢x的供述和辩解
那天是好久我不记得了,是昨年(2012年)11月某一天的事情,大概是凌晨三点过,我当时和秀娃子在上道西城欧园小区一栋905号的家里想买东西吃(吸食毒品),我就联系谭小兵叫他送点东西过来。谭小兵来到我家小区外面就给我打电话,我就下楼到小区外面去接他。我刚出电梯的时候,就碰见杨x辉带了个40岁左右的男的,有点胖的男人过来了,他说找我有点事,我说我出去接个人,叫他到我家去等我。我就出去接到谭小兵和另外一个叫华娃到我家里去了。到了我家后,谭小兵把我要的200元钱的冰毒给了我,我口L1谭小兵他们在客厅里坐,我就到我卧室里面吸食了点冰毒。我在吸食毒品的时候,杨x辉就进来问我找的到东西不?我说等我吃完了再说,杨x辉就出去了。等了一会谭小兵还到房间里来问杨x辉他们是否可靠?我说辉哥是我们小区里的人,在这里买的房子,还开了个军车。谭小兵就出去了,杨x辉又进我房间找我要了两颗麻古,就坐在那里耍我的电脑。我吸食完毒品到客厅去的时候,杨x辉和谭小兵在客厅里谈些什么,然后杨x辉和谭小兵就在客厅里试吃了下谭小兵带的毒品。然后杨x辉对谭小兵说他要买点东西,他说他要五个。我们这里50克冰毒叫一个。谭小兵说他不够,就一半左右。当时说的一个就是一万块,一个半就是一万五千元钱。然后,谭小兵就从华娃带的电脑包里面拿了毒品出来,拿了装好的一个和不到一个的包包。杨x辉也从他上衣里面的口袋里拿了些钱出来,我看了下全是50元的新钱。我就把钱拿过来说我数看看,我数了下总共是100张50的新钱,总共是5000元钱。我又把钱给了杨x辉,杨x辉也把钱给了谭小兵,谭小兵从华娃手里拿过毒品给了杨x辉。杨x辉当时带的钱不够,他就叫我给他担保,但是我不敢,他说他天亮前就把钱拿回来,杨x辉就对谭小兵说他也住在这个小区里面的,房子是买的,实在不行把车押给他。谭小兵也问了我杨x辉说的是不是这么回事,我说就是。谭小兵就同意了,然后,杨x辉和他带的那个人就一起走了,走的时候谭小兵给了将近500元钱的东西。当天下午4点左右,谭小兵来找我,问我知不知道杨x辉在哪里?我说不知道,然后我带他到杨x辉的店子上去,但是杨x辉不在,谭小兵还告诉我说杨x辉还有8500元钱没有给他。杨x辉找我买毒品,因为我以前给他卖过毒品,可能是来找我买毒品的或者叫我给他介绍卖毒品的。最近见过罗x是在杨x辉出事后几天见过,是谭小兵找我要杨x辉欠的钱,我就把谭小兵带到杨x辉的店子上,罗x也在那里,还是罗x告诉我杨x辉在棋盘关遭了,被警察抓住了。那天杨x辉买毒品他一开口就是要5个,他吃不完那么多,我估计他是去卖毒品,但我不知道他在哪里卖毒品。
因为促成杨x辉和谭小兵的毒品交易,谭小兵给了自己价值500元的冰毒,大约2克左右。
在庭审中,被告人谢x供述在龙x峰购冰毒时,送给杨x辉10颗麻古。
五、鉴定意见
1.鉴定委托书,证实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委托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卜7号检材进行毒物检验,是否为毒品。
2.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证实鉴定入神伟、武湖具有鉴定资格。
3.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广公物鉴毒品字[2012] 235号,证实所送1-4及7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所送5-6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3、毒品称量记录及刑事照件,证实在2012年11月14日20时对被告人龙x峰上衣左侧内兜内发现的两袋冰毒疑似物,编为1-2号;在龙x峰上衣右侧内兜内发现的两袋冰毒疑似物,编为3-4号;在龙x峰下裤靠近皮带处的表包内发现的两袋麻古疑似物,编为5号。在所驾乘车辆内手刹处发现的一袋麻古疑似物,编为6号。在被告人杨x辉上衣左侧包内发现的一袋冰毒疑似物,编为7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龙x峰、杨x辉在场,称量前,负责称量的人员将电子称水平放置在桌面,在秤盘上放上一张干净的A4打印纸,在被告人和见证人的亲眼监督下去皮归零,然后对其进行了称量:1号冰毒疑似物重48.87克;2号冰毒疑似物重48.94克;3号冰毒疑似物重47.18克;4号冰毒疑似物重14.79克;5号麻古疑似物重0.99克;6号麻古疑似物重14.94克,7号冰毒疑似物重0.65克。冰毒疑似物总计重量为160.43克;麻古疑似物总计重量为15.93克
4.广元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证实2012年1月9日检定电子秤合格,有效期至2013年1月8日。
3、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证实2012年11月14日21时,对龙x峰及杨x辉的尿液提取后,进行了检测,在2013年1月28日20时对谢x的尿液提取后,进行了检测,龙x峰、杨x辉、谢x结果冰毒均呈阳性。
六、检查笔录及刑事照件
1.检查笔录二份及刑事照件,证实2012年11月14日18时,对龙x峰、杨x辉驾乘的成K54101现代轿车在见证人的见证人进行检查,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为四川省骏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流骏能分公司。对其所乘坐的车辆进行内部检查,发现车上有麻古疑似物,侦查员立即对其编号为6号,经称量重14.94克。对二人进行人身检查,在龙x峰身上发现冰毒疑似物4袋,编号为卜4号,2袋麻古,编号为5号;在杨x辉身上发现冰毒疑似物1袋,编号为7号。
2013年1月2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谢x人身进行检查,在谢x随身挎包内发现棕色皮质包装的电子秤一台、装在蓝色塑料盒中的塑料分装袋若干。
七、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
辨认笔录十二份,证实经龙x峰对混有罗x(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04040037)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即罗x)就是卖给自己冰毒的人;经龙x峰对混有谢x(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06053613)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老谢就是卖给自己冰毒约60克的人;经杨x辉对混有罗x(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04040037)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即罗x)就是卖给龙x峰冰毒的人;经杨x辉对混有谢x(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06053613)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谢x就是卖给龙x峰冰毒60余克,麻古10余克的人;经罗x对混有黄进刚(身份证号码:5111221974010373xx)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即黄进刚)就是自己卖给杨x辉和其朋友的冰毒是自己从9号黄进刚手中购买的;经罗x对混有杨涛(身份证号码:5101221990122119xx)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即杨涛)就是自己是通过杨涛认识杨x辉,同时自己的成K54101现代越野盗窃车系从该人手中获得;经罗x对混有龙x峰(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061723xx)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即龙x峰)就是与自己进行毒品交易的杨x辉内江朋友; 经罗x对混有谢x(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06053613)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即谢x)就是与杨x辉及其内江朋友进行毒品交易的老谢;经谢x对混有龙x峰(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061723xx)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即龙x峰)就是在2012年11月份和杨x辉一同在其租住房中向谭小兵等人购买毒品的人,并供述,杨x辉介绍此人是西安人;经谢x对混有杨x辉(身份证号码:5101111972061550xx)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3号照片(即杨x辉)就是2012年11月份和另称是西安人的男子在其出租房中向谭小兵购买毒品的人,并称该男子为辉哥;龙x峰辨认1号48.87克、2号毒品48.94克是从罗x手中购买,3号47.18克、4号14.79克毒品是在谢x家买得的; 经龙x峰对混有罗x(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040400xx)照片的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即罗x)就是卖毒品给自己的罗x。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在成都通过被告人杨x辉的介绍,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驾车搭乘被告人杨x辉将毒品从成都运往陕西省西安市贩卖,当车辆行驶到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时被挡获。从被告人龙x峰身上所查获的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杨x辉明知龙x峰欲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购买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并提供车辆随车同行将毒品运回陕西省西安市贩卖后收取被告人龙x峰在成都购买毒品所欠的毒资。被告人龙x峰、杨x辉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x居间介绍他人贩卖给被告人龙x峰冰毒61.97克,麻古0.9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龙x峰和杨x辉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x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x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贩卖给被告人龙x峰冰毒61.97克,麻古0.99克的事实,从现有证据看,是被告人龙x峰、杨x辉主动找被告人谢x购买毒品,事前也没有电话联系,到被告人谢x住处后,通过谢x电话联系,卖毒者将毒品送到谢x住处后交易的。该毒品交易是龙x峰直接从谢x处购买,还是谢x居间介绍龙x峰从他人处购买,事实存疑。按事实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谢x居间介绍被告人龙x峰购买冰毒61.97克,麻古0.99克。故被告人谢x在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可以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龙x峰的辩护人张旭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x的辩护人所提“麻古0.99克是送给他们的,不应作为犯罪数量”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被告人龙x峰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购买毒品后从成都往陕西省西安市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全部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谢x明知被告人龙x峰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为其居间介绍,其中麻古0.99克是随购买的毒品一并交付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龙x峰通过被告人谢x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的毒品数量。故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x辉的辩护人所提“杨x辉在抓获同案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核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辉向侦查机关提供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不应当认定为立功。故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确认。被告人龙x峰、谢x、杨x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龙x峰、谢x、杨x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x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杨x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三、被告人谢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四、对随案移送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NOKIA滑盖手机一部、K-Touch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现金2900元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收缴在案未移送的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玉春
代理审判员 唐 瑞
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