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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律师贩卖毒品罪案例|毒品再犯,携带巨额毒资购买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7 来源:亲办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成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平(绰号:孙老师),男,1 968年1 0月2 7日出生于江苏靖江县,身份证号码:51012619681027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xx街5 00号附247号。2011年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 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功才,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云(绰号:梦梦),男,19 8 0年1 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0104198 01007 xxxx,汉族,高中文化,大千教育机构老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东xx路xx号7单元1楼2号。2 01 1年2月1 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佳,女,1 98 0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身份证号码:51111219800522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xx区桥沟镇十字街xxx号附三楼12号。2011年2月1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炬,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x兵,男,1 98 0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身份证号码:51253019800908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下关镇xx村六组26号附1号。2 008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 008年9月2 3日刑满释放。2 01 1年2月1 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亮,男,1 984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0326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xx镇富安村1组。2 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 007年5月3日刑满释放。2 01 1年2月1 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蹇兆才,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瀚(绰号:小宇),男,1987年1 2月2 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码:51 010419871223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东xx路x号附1号1栋1单元2楼xx号。2011年2月1 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 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达宽,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峰(绰号:豆豆),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码:5101061977092232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枣子巷1 3号1栋6单元1 2号。2 01 1年2月1 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 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希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x菲(绰号:菲菲),女,1 989年08月1 5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身份证号码:51012419890815 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上街x号x栋1单元3楼6号。2 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2007)青羊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 0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 01 1年2月1 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 01 1年1 0月2 0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澜,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码:51010719880830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xxx1 1号7栋1单元1 1号。2 01 1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洪伟,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1)第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孙x佳、唐x亮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x云、徐x兵、何x峰、张x瀚、黎x菲、罗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盛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平及其辩护人 杨功才、被告人陈x云及其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孙x佳及其辩护人钟炬、被告人徐x兵及其辩护人屠传孝、被告人唐x亮及其辩护人黄强、蹇兆才、被告人张x瀚及其辩护人邱达宽、被告人何x峰及其辩护人陈希容、被告人黎x菲及其辩护人唐澜、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何洪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本案因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 011年2月16日,被告人徐x兵携带现金人民币2 0万元到成都来找到被告人孙x佳,欲购买1 000克“冰毒’’以供日后贩卖,孙x佳于当日1 7时许将徐x兵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01号被告人陈x云的暂住地,经孙x佳、陈x云居间介绍,徐x兵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孙x平购买1000克“冰毒”,孙x平随即离开组织“货源”。随后,徐x兵、孙x佳、陈x云、张x瀚在该房内被公安机关挡获,从徐x兵处查获现金人民币2 0万元,在该房内查获陈x云用于贩卖的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共计87. 68克、含氯胺酮的固体共计94. 83克,含硝甲西泮(又名尼美西泮,俗称“红五”、“开心果”)的药片258片及现金4万元人民币。

  2、2011年1月起,被告人孙x平在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号1栋1单元1 3楼4号房,与被告人黎x菲在同居地内制造“冰毒”进行贩卖,黎x菲帮助孙x平分装成品“冰毒”并向购买者交付毒品;被告人罗x暂住于孙x平为其租用的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内,并为孙x平保管毒品及向购买者交付毒品。2 01 1年2月1 6日2 3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栖霞路“大蓉和’’酒店外的街面,将孙x平、黎x菲抓获,从孙x平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109. 01克,从孙x平所驾驶的川AAIS19小轿车内查获美元假币9.54万元,从黎x菲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现金人民币2 3万元,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号1栋1单元1 3楼4号房间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34.5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59575ml、液体4900ml及大量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2011年3月3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内将罗x挡获,在该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1. 95克,含可待因、罂粟碱、吗啡、蒂巴因成分的固体(俗称:鸦片)22. 86克。

  3、201 1年1月起,被告人陈x云租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 01号房间,与被告人张x瀚同居于此,并伙同张x瀚进行毒品贩卖。2 01 1年2月某日,陈x云伙同张x瀚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从罗x处取得“冰毒’’用于贩卖;同月某日,陈x云指使张x瀚在成都市第十二中学附近,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硝甲西泮胶囊共500粒后,以每粒人民币30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孙x佳、宋玉等人。

  4、2010年7月起,被告人孙x佳租用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丽晶花园A栋11楼1104房间,并伙同被告人唐x亮在此制造“冰毒”用于贩卖,被告人何x峰帮助孙x佳向郑幼新等人贩卖“冰毒’’。2 01 1年2月1 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内将何x峰挡获,在该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94. 3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41.2克,含硝甲西泮的药片2 36片及制毒工具。在该小区内,公安机关同时将唐x亮挡获,并从其驾驶的川AU899K小轿车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43. 33克。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上列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被告人孙x平、孙x佳、唐x亮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陈x云、徐x兵、张x瀚、何x峰、黎x菲、罗x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且数量大。被告人孙x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且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追究被告人孙x平的刑事责任;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孙x佳、唐x亮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x云、徐x兵、何x峰、张x瀚、黎x菲、罗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x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x亮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x平对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制造毒品和持有假币。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从被告人孙x平车上查获的假币,并不属于被告人孙x平所有,被告人孙x平不应对此承担责任;2、被告人孙x平没有贩卖毒品1 000克给徐x兵,起诉书指控有误;3、从被告人孙x平身上及住处查获的固体毒品143.51克系自己吸食所用,属非法持有;4、从被告人孙x平处查获的毒品液体,系毒品半成品,属制造毒品未遂;5被告人孙x平没有向黎x菲、罗x提供毒品用于贩卖,不构成共同犯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孙x平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为支持其辩护人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向成都市公安局府青路派出所、证人任英、吴春调取假币来源的申请。

  被告人陈x云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没有参与任何贩毒活动。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陈x云居间介绍徐x兵购买毒品的行为,属犯罪预备;2、被告人陈x云为徐x兵购买毒品提供帮助,属从犯;3、在被告人陈x云处查获的毒品系用于个人吸食,属非法持有毒品,并应扣除孙x佳带去的25克;4、被告人陈x云购买的500粒硝甲西泮并未全部贩卖给孙x佳等人,现场还剩余258粒,起诉书指控数量有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x云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x佳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只是提纯毒品。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孙x佳居间介绍徐x兵购买毒品1 000克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被告人孙x佳只是提纯毒品,并没有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被告人孙x佳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孙x佳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x兵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案发当天只是孙x佳带他去吸食了毒品。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孙x佳、陈x云、孙x平、张x瀚、黎x菲供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证实徐x兵有通过孙x佳欲购买1 000克毒品的事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x兵依法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唐x亮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任何制毒、贩毒行为。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没有证据证明唐x亮帮孙x佳从“黑娃”处购买毒品;2、仅凭制毒现场物品上留有唐x亮的指纹,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唐x亮参与孙x佳制造毒品;3、没有证据证实唐x亮所驾驶车上查获的毒品系唐x亮所有。请求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唐x亮无罪。

  被告人张x瀚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张x瀚受陈x云指使贩卖毒品,系从犯,且情节轻微;2、被告人张x瀚对为陈x云购买500粒硝甲西泮胶囊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被告人张x瀚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应予考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x瀚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x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只是在孙x佳处吸食毒品,没有参与孙x佳任何制毒、贩毒行为。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峰贩卖毒品证据不足;2、被告人何x峰受孙x佳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x峰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黎x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只是帮助孙x平分装过毒品。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黎x菲只是帮助孙x平进行贩卖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黎x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入黎x菲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只是按孙x平的安排为其保管过一些毒品,并按孙x平要求将一个盒子及钱交给过陈x云。其辩护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罗x在孙x平指使下将装在盒子里的毒品交给陈x云等人,属从犯;2、在罗x暂住地查获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系孙x平交给其保管,应认定罗x非法持有;3、罗x主动交代将装入盒子的毒品交给陈x云,构成自首,量刑时应予考虑;4、被告人罗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罗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 01 1年初至2 01 1年2月1 6日,被告人孙x平、孙x佳、陈x云、徐x兵、唐x亮、张x瀚、黎x菲、罗x、何x峰等九人,分别或相互伙同,利用各自或他人位于成都市区的租住房、以及酒店等场所,制造、贩卖毒品。期间,被告人孙x平还明知数额特别巨大的假币而持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1月,被告人陈x云租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 01号房,并与被告人张x瀚一同居住该房。同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x云指使张x瀚从他人处购买硝甲西泮药片近5 00片,并将购买的硝甲西泮药片以每粒30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孙x佳,宋某等人,其中,被告人陈x云贩卖给孙x佳硝甲西泮药片2 36片。在此期间,被告人陈x云在其租住房将从孙x平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某、何某某等人,被告人陈x云还伙同张x瀚到孙x平租用的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小区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从孙x平女友罗x处取得冰毒用于贩卖。

  2 01 1年2月1 6日,被告人徐x兵携带现金人民币2 0万元到成都来找到以前认识的被告人孙x佳,欲购买1 000克“冰毒”以供日后贩卖。被告人孙x佳于当日17时许将徐x兵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 01号被告人陈x云的暂住地,经孙x佳、陈x云居间介绍,徐x兵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欲向被告人孙x平购买1 000克冰毒,孙x平承诺提供毒品后,随即离开组织“货源”。当日下午1 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陈x云租住房将被告人徐x兵、孙x佳、陈x云、张x瀚挡获,民警现场从徐x兵处查获现金人民币2 0万元。并在该房内查获陈x云用于贩卖的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共计87. 6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固体共计94. 83克,含硝甲西泮成分的药片2 5 8片及现金人民币4万元。以上查获的毒品、现金等物品均被扣押在案。

  另查明,被告人孙x佳于2 004年4月26日,因吸食海洛因,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被告人徐x兵于2008年6月2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08)瑞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x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 008年9月2 3日释放。

  就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 01 1年2月16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01号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陈x云,张x瀚,徐x兵,孙x佳挡获,当场从房内搜出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圆形药片等物品。经突审,2 01 1年2月16日2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栖霞路大蓉和酒店外的街面挡获孙x平及其女友黎x菲。

  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01号房(陈x云的租住地)现场扣押徐x兵人民币现金20万元,查获若干红色塑料袋完好封装的片剂共258颗,5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重133.76克,4包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重99. 65克,1包透明塑料袋装的淡黄色晶体重0. 79克, 1包绿色片剂重1.6克,陈x云人民币现金4万元,手机4部。陈x云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表明在2011年2月1 6日,ATM存款21 2 00元,扣手续费107.5元。及陈x云放置该房的部分疑似毒品、人民币现金4万元,以及涉案被告人手机4部。

  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涉案房屋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 01号房系陈x云在2011年1月租赁。

  4.通话清单证实,张x瀚、陈x云、孙x佳的手机;黎x菲、孙x平的手机;徐x兵、孙x佳的手机;在2 01 1年2月1 3日至1 6日频繁通话联系的情况。

  5.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经尿液毒品检测,孙x平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孙x佳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张x瀚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氯胺酮呈阳性;陈x云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氯胺酮呈阳性;徐x兵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氯胺酮呈阳性。

  6.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禁毒大队关于查获毒品的重量计算情况说明证实,在陈x云住处查获的硝甲西泮成分毒品,经对其中1 0片去皮称重,重量为1. 87克,平均每片0.187克。

  7.证人宋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认识小宇(张x瀚),梦梦(陈x云),在梦梦那里吸过三次毒,并在他们那里买过开心含片,5 0元一颗。

  8.证人袁亚梅的证言证实,她从2010年2月开始吸冰毒,2 01 1年2月1 6日晚上,她通过朋友介绍到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 01号去买冰毒,到了之后被警察挡获。

  9。证人沈秀娜(被告人陈x云助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以前经常去陈x云那里耍,看见孙x佳和梦梦把一袋冰毒拿出来分。案发当天晚上7点多的时候,她到陈x云那里拿东西逗留了一会儿,看见孙x佳和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吸毒,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进来了。

  10.证人何亚函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在陈x云家看见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都不认识,那个女的和带项链的男的在试吸毒品,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他以前在陈x云处购买过毒品,买过三、四次,每包300元。

  11.被告人孙x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2 01 0年5,6月份,他认识了陈x云,后通过陈x云认识孙x佳。2 01 1年2月1 6日2 0时左右,他开着川AAlS19汽车到陈x云家,他家里当时还有孙x佳和另外一胖一瘦两名男子,陈x云说那个胖娃(经孙x平辨认系徐x兵)要1 000克毒品,喊他帮找一下,他答应后就离开该房。下楼时他发现有人跟踪,就从地下停下车场溜出去,“打的”到双楠大蓉和酒楼旁边的铁客茶楼,21点左右他在茶坊给女朋友黎x菲打了电话说好像陈x云出事了,叫她赶快把帕丽湾家里的二十三万现金拿到外双楠大蓉和酒楼旁边的铁客茶楼找他,大约22时黎x菲来找到他,他们刚出来就被挡获了。2 01 1年2月14日,陈x云、孙x佳、张x瀚一起到他的租住房将他制造的冰毒拿到外面去卖,当时他和陈梦约定从他这里拿毒品50克,给一万元。2011年春节前几天,张x瀚到他家里去找黎x菲拿过毒品,大概有0.4克左右。

  12.被告人孙x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从陈x云处卖过一些晶体太小或是颜色太黄的次品冰毒用来提纯。案发三天前,陈x云以三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她一千一百多麻古后就回老家了。她和陈x云买卖毒品一般是现金交易,钱多就转帐,陈x云有一张建行的卡,号码是6227003811660287335。她最后一次给他存钱是在昨天下午五,六点钟,给他存了二万一千三百元,是前天她买四个(2 00克)冰毒的贷款。房间里的“红五”药片也是从陈x云处买的,买成3 0至35元一颗,总共买了2 5 0颗左右。

  徐x兵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案发前几天,徐x兵给她打电话说要一公斤冰毒,她说可能找不到那么多。2011年2月16日中午,徐x兵说马上从成绵高速来成都,还说找不到一公斤,先找一个(50克冰毒),或者找点样品。下午她就打电话给陈x云,喊他帮找一公斤冰毒,陈x云说要问一下,他那里没有那么多,喊她直接把朋友带到陈x云家里去。19时多,他就把徐x兵带到陈x云家里,当时有她、徐x兵、陈x云、张x瀚、还有一个她不认识。她们几人在陈x云那吸食了冰毒和麻古。过了一会,孙x平来了,陈x云就问孙x平能不能帮忙找一公斤冰毒,孙x平答应想办法去找,坐了一会儿就走了。不久,警察就进入房间把他们挡获了。她和徐x兵在去陈x云家的路上谈好的冰毒价格,她给他说的价格是1.5万元买5 0克冰毒,她一般买5 0克1万元左右,挣点差价。

  13.被告人陈x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以前常从孙x佳那购买少量毒品,他有时也在孙x平处买毒品。他从孙x佳那里以每克24 0元的价格购买过少量毒品,大约就是2,3克一次,沈秀娜和韩韩(真实姓名不清楚)有时到他这里吸食冰毒,韩韩有时在他这里购买少量毒品。查获的一个红色铁盒内红色塑料外包装的药片共有248颗,这些含片是大约1星期前从他找的一个叫波娃的人那里购买的,当时买了1万元的,500颗。之后,他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已经卖了一半的样子了,有时自己也吃。 张x瀚和他是同性恋恋友,平时住在一起。房子是他租的,他就是靠贩卖毒品赚取差价挣钱。有时候叫张x瀚帮送下毒品,是一起贩卖。他在孙x平处购买过5,6次毒品,从2 01 0年1 0月份开始,基本上每个月买一次,最多一次10多克冰毒。他与孙x佳,孙x平,唐x亮,黎x菲平时电话联系。2 01 1年2月1 6日大约1 7时左右孙x佳又打电话问能不能找到1 000克白色的冰毒,有人要买。案发当天,孙x佳是和徐x兵到他家的,他、张x瀚、孙x佳、徐x兵就一起吃饭,后朋友沈秀娜和韩韩又来他家了,就坐在一起聊天。过了一会儿,朋友孙x平正好来到他家,孙x佳也认识孙x平。他平时就是在孙x平处买的毒品。他就和孙x平说:“你来得正好,佳佳的这个朋友(徐x兵)要买一条肉(1000克冰毒),你能不能找到?要坨陀子的”。孙x平说他问一下,就坐在沙发上打电话给他朋友说这件事。他声音很小声,我们都不知道他跟谁打的。打完电话后,孙x平就说“有货,但不是坨坨子的,货还是好,但要直接把钱拿过去拿东西”。于是,孙x佳就问她带来的那个男子“你钱带够没有”那个男子说“带够了,二十万,在包包里’’。并问孙x平“货是啥样子的?板子干不干净(杂质多不多)?干的还是湿的?”,孙x平说“东西很规矩(指东西很好)放心”。孙x佳就叫那个男子一起去,他犹犹豫豫地不愿意,他叫孙x平把货调过来看,孙x平就出去调货了。孙x佳带来的徐x兵他以前不认识,只有孙x平和他谈过交易毒品的事。

  14.被告人徐x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2月16日,孙x佳带他到九眼桥一个朋友家里去耍,就是去找毒品吃的。他们吸马古、K粉、红五合片,吸了一个小时左右,警察就来了。从他身上搜出的20万现金,是他在浙江开馆子挣的,没确定干什么,打算买个车。

  15.被告人张x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和陈x云是同性恋,住在一起,陈x云是靠贩毒挣钱,他参与了贩毒,帮陈x云送过毒品去卖,他们住一起时也常有人到陈x云这里来买毒品。他只知道孙x佳、孙x平和陈x云是朋友关系,孙x佳和孙x平是通过陈x云认识的。2011年2月份左右,他帮陈x云收过50板含片,他按陈x云事前安排给了对方两万元现金。2 01 1年2月1 6日,孙x佳带了徐x兵来买毒品,孙x佳让陈x云帮她找货,陈x云也没有那么多,他们三个还一起吸了冰毒尝试味道。后来孙x平就来了。孙x平进屋后,陈x云说,你来的正好,孙x佳朋友要买一条(一公斤)冰毒,他这没有,让孙x平帮调一下货。孙x平、孙x佳、陈x云及徐x兵就商量购买毒品的事情,因孙x佳、陈x云手中的货加起来不够一条,就是一公斤,所以又找来孙x平,一会后孙x平离开去拿毒品,他们就被抓了。

  16.被告人黎x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2 01 1年2月1 4日,孙x平打电话说陈x云要叫张x瀚来拿10个肉(冰毒),张x瀚来取的。陈x云帮孙x平卖货,有时孙x平找陈x云帮他买麻黄素。孙x平和陈x云卖“个个”子的账目他不知道,只是有时帮孙x平收点陈x云的小账,陈x云帮孙x平卖过很多次货。她知道陈x云在给孙x平销货,孙x平给陈x云2 00元每克。一般孙x平不在的时候,他会给她打电话说陈x云要过来拿货,她一般不收钱,只把货交给陈x云。如果货不多,就是张x瀚到家里来拿,如果货多,就是陈x云自己或者他们两个一起来拿。

  1 7.被告入罗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大约2 01 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她陪孙x平在老南门大桥附近一个叫“力力’’的女的那里拿了几包冰毒,装在一个手机盒子里面,然后孙x平开车把她送回长益路2号叫她把冰毒拿回房间。过了几小时,她接到孙x平的电话,他说陈x云过一会儿来拿,喊她给陈x云就是了。没过多久,陈x云和张x瀚就来取走一袋(大约5 0克)冰毒。

  1 8.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从陈x云的租住地查获的白色固体87. 6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94. 83克含氯胺酮成分、药片258片含硝甲西泮成分。

  19.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实,(1)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孙x佳于2 0 04年4月26日,因吸食海洛因,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被告人徐x兵于2 008年6月2 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08)瑞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对徐x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 008年9月2 3日释放。

  针对控辩双方就此笔事实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

  1.就孙x佳、陈x云居间介绍徐x兵向孙x平购买冰毒1000克的事实。首先,孙x佳、陈x云、孙x平供述均证实购买1000克毒品的犯意系由徐x兵提出;其次,孙x佳、陈x云、孙x平、张x瀚供述亦证实孙x佳、陈x云为徐x兵购买毒品实施了居间联系的行为;第三,被告人孙x佳、陈x云、张x瀚供述亦证实孙x平来到现场并承诺为徐x兵购买1000克讶蔫供货的事实;第四,挡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徐x兵携带购毒品款20万元到案发现场。特别是挡获经过、被告人孙x平、孙x佳、陈x云、张x瀚证实的在徐x兵、孙x平的达成买卖毒品合意后,即相继被公安人员挡获的事实,充分表明被告人徐x兵、孙x佳、陈x云、孙x平就1 000克毒品交易已着手完成款项筹集、以及价格、数量、种类已经双方确定的事实,最终没有交易成功,确属各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犯罪未遂,而非预备。被告人徐x兵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徐x兵提出购买1000克毒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孙x佳、陈x云辩护人所提四被告人行为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就被告人陈x云伙同张x瀚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被告人陈x云自己予以供认,亦有同案被告人孙x平、孙x佳、张x瀚、罗x供述的印证,以及吸毒人员宋某、袁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在案印证,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证实的在被告人陈x云租住房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毒品87. 68克,含硝甲西泮药片258片,含氯胺酮成分毒品94. 83克的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陈x云单独或指使张x瀚将上述查获的毒品用于贩卖的事实。被告人陈x云所提没有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辩解与上述同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所证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及对以上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0年9月,被告人孙x平通过他人租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号1栋1单元1 3楼4号租住房,后被告人孙x平与被告人黎x菲同居于此;在此期间,被告人孙x平还将其此前一直租住的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小区1栋1单元7楼1 3号房,提供给被告人罗x居住。2011年1月起,被告人孙x平利用其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号1栋1单元1 3楼4号房,在从他人处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料、配料后,开始在该房制造冰毒,并将制出的冰毒贩卖给陈x云等人。期间,被告人黎x菲在孙x平指使下,在该租住房帮助

  孙x平分装成品冰毒并向购买者交付毒品;被告人罗x在被告人孙x平指使下将孙x平装入手机盒内的毒品交付给陈x云、张x瀚二人。2011年2月16日23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栖霞路“大蓉和”酒店外的街面,将被告人孙x平、黎x菲抓获,从孙x平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净重108. 21克、圆形药片净重0.8克,以及现金8 3 00元、手机等物品,从孙x平所驾驶的车牌号川AAIS19丰田轿车内查获后经鉴定的美元假币9. 54万元,从黎x菲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现金人民币2 3万元,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号1栋1单元1 3楼 4号房间内查获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净重34.5克, 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59575ml、液体4900ml及大量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另经鉴定,孙x平右手中指指纹与现场制毒 工具抽滤瓶外表面提取的指纹同一。2011年3月31日1 5时许,公安人员在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小区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内将罗x挡获,在该房内查获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1. 95克,鸦片22. 86克。以上查获的毒品、毒品液体、制毒原料、工具、汽车、美元假币、手机等物品均被扣押在案。

  另查明,( 1)被告人黎x菲犯盗窃罪于2 007年4月3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2007)青羊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 0 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黎x菲之女孙雅馨,出生日期2 01 1年9月6日;(3) 2011年2月1 6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 0 0美元兑换人民币658. 55元;(4)扣押在案孙x平驾驶的川AAIS19丰田汽车,登记车主:陈泽超。

  就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2月16日2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栖霞路大蓉和酒店外的街面挡获孙x平、黎x菲,从孙x平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物质7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8片,绿色药片1 1片;从黎x菲携带的纸袋内查获人民币现金2 3万元;2 01 1年3月31日1 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小区孙x平租住的1单元7楼1 3号房挡获罗x,在该房查获多包毒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及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1) 2011年2月1 7日,民警对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帕丽湾”1栋1单元1 304号(孙x平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一包白色晶体重约36克,一电子秤,一瓶科试牌“活性炭粒”,一瓶成试牌“氢氧化钠”,2000ml及500ml量杯各一个(两杯内均装有固液混合物700ml),一搪瓷盆(盆内装固液混合物),防毒面具一个,一5000ml量杯(内装深色液体约15 00ml),“怡宝”饮料瓶一个(内装少量深色液体),一500ml量杯(内装深色液体约10 0ml),抽滤瓶(提取指纹两枚)和真空泵,一电动搅拌工具,分液漏斗一套;2011年2月1 8日,民警对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1栋2单元7楼1 3号住房(孙x平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褐色粉末7828克,白色粉末58 8克。案发当天2月1 6日,民警从黎x菲处扣押人民币现金2 3万元,从孙x平处扣押假美元9. 54万元、手机两部、丰田小轿车一台(号牌:川AAIS19)、人民币现金8 30 0元、白色晶体粉末重约117.9克,药片9颗重约0.9克。

  (2) 2011年3月31日,民警对罗x暂住的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红色药片76片重约5. 42克,白色晶体重约2克,白色物质4包重约35. 61克,红色粉状物重约6.22克,黑色固体物质重约15.8克,部分自制吸毒工具。

  2.通话清单证实,黎x菲f孙x平的手机案发前频繁通话联系。3.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经尿液毒品检测,黎x菲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孙x平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罗x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4.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中国银行外汇交易牌价单、租房合同、车辆信息证实,(1)被告人孙x平、黎x菲、罗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黎x菲因犯盗窃罪于2 007年4月3 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 2007)青羊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 0 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3)新生儿姓名:孙雅馨,出生日期2 011年9月6日,母亲姓名黎x菲,父亲姓名孙x平;(4)扣押在案孙x平驾驶的川AAIS19丰田汽车,登记车主:陈泽超;(5) 2011年2月1 6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 00美元兑换人民币658. 55元;(6)锦江区静康路“帕丽湾”1栋1单元1 304号系严淼租赁,租期2 01 0年9月至2 01 1年9月。

  5.证人陈陵(房主)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x平租住的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1栋1单元7楼1 3号的房子是他所有,大约是在2007年租给孙x平,有三四年了,房租由孙x平支付。

  6.被告人孙x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锦江区静康路“帕丽湾’’1栋1单元1 304号系其通过一个女性朋友从他人处租赁,是2010年9月租的,房租由他支付。另一处涉案房屋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小区平时是其女友罗x在住,他不常去。2 01 0年5,6月份,他认识了陈 梦云,后通过陈x云认识孙x佳。警察在他身上查获的冰毒是他自己制造的,他在龙舟路的化工市场买了乙醚、丙酮、烧杯、搅拌器等制毒工具及配料在他租住的帕丽湾小区1栋1单元1 3楼4号加工冰毒,一共提炼了300克左右的冰毒。2 01 1年2月1 4日,陈x云、孙x佳、张x瀚还一起到他的租住房将这些冰毒拿到外面去卖,当时他和陈梦约定从他这里拿毒品50克,给一万元。2011年2月16日2 0时左右,他开着川AAIS19汽车到陈x云家,他家里当时还有孙x佳和另外一胖一瘦两名男子,陈x云说那个胖娃(经孙x平辨认系徐x兵)要1 000克毒品,喊他帮找一下,他答应后就离开该房。下楼时他发现有人跟踪,就从地下停下车场溜出去,“打的”到双楠大蓉和酒楼旁边的铁客茶楼,21点左右他在茶坊给女朋友黎x菲打了电话说好像陈x云出事了,叫她赶快把帕丽湾家里的二十三万现金拿到外双楠大蓉和酒楼旁边的铁客茶楼找他,大约22时黎x菲来找到他,他们刚出来就被挡获了。警察从他汽车后备箱搜出的一叠一叠的是假的美元,是以前他被骗了后留下来的,都是一百面额的,大约九百五十张,是在2011年1月28日他通过以前认识的一个叫任英的熟人在府青立交桥下用五十万和别人兑换的,回来后发现是假美元。帕丽湾小区1栋1单元1 3楼4号房平时是他和黎x菲住,屋子里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主要就是他用来生产毒品用的一些原料和工具。他将买的麻黄素放在那个白色的大缸里面放纯净水加热_再加入配料冷却结晶,当时没有提炼出冰毒成品,后来又加了一些冰毒进去,将它们搅拌在一起提炼,就结晶出来了冰毒。他制造冰毒时黎x菲一般都在场,但是她不会制,一共制造了两百到三百克左右。201 1年春节前几天,张x瀚到他家里去找黎x菲拿过毒品,大概有0.4克左右。 2 01 1年2月1 8日,在他租住的长益路幸福小区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搜出的5包褐色粉末和1包白色粉末,那是几年前在红牌楼北街一个叫音舞会的歌城里面买的,买来准备卖的,后来发现是假的,没卖成就放在那里没管了。罗x是他女友,案发前他有时在长益路幸福小区1栋1单元7楼1 3号房间去住,那个租住房平时是罗x在住。他驾驶的丰田车是从一个叫“青蛙’’的人那借的,他经常借来开,车子车主好像是“青蛙”的侄儿陈泽超。

  7.被告人陈x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在孙x平处购买过5,6次毒品,从2 01 0年1 0月份开始,基本上每个月买一次,最多一次1 0多克冰毒。他与孙x佳,孙x平,唐x亮,黎x菲平时电话联系。他只知道孙x平和黎x菲在帕丽湾有个住处,和另一个女的在长益路幸福时光小区还有个住处,这个女的不认识(通过辨认系被告人罗x)。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孙x平打电话叫他到长益路幸福时光小区拿毒品,就和张x瀚一起去的,到了之后,开门的是罗x,她拿了一个和烟盒差不多大的盒子给他。

  8.被告人张x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知道孙x佳、孙x平和陈x云是朋友关系,孙x佳和孙x平是通过陈x云认识的,黎x菲之前就认识。孙x平没有固定住所,只知道他平时住在几个女朋友那里,一个是黎x菲,住在帕丽湾小区那边;一个是罗x,只见过两三次。2 01 1年1月底的样子,陈x云和他一起去的长益路2号幸福时光小区找罗x取过毒品,陈x云把毒品用自己带去的黑色挎包装走。还有一次,从那给陈x云拿了他向孙x平借的十万元现金。

  9.被告人黎x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他们搬进“帕丽湾’’1栋1单元1 3 04号房子,孙x平就开始制造毒品了。他听孙x平和陈x云说的,孙x平制造毒品的麻黄素是陈x云提供的。2 01 1年2月1 2日孙x平拿了麻黄素后,叫她一起到龙泉一个山上用麻黄素提“油’’,完后,就带着“油”回帕丽湾1栋1单元1 304号,孙x平提炼出冰毒后,她就帮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分个(每个5 0克左右,少0. 01克),她一共帮 孙x平分了1 2个,共6 00多克。2 01 1年2月1 4日,孙x平打电话说陈x云要叫张x瀚来拿10个肉(冰毒),张x瀚来取的。之后,孙x平回家后说陈x云把货退了,孙x平就重新进行了加工,加工好后就出去了,没过多久,陈x云和孙x佳就来把货拿走了。另外2个货在孙x平身上,还有半个在房间里。陈x云帮孙x平卖货,有时孙x平找陈x云帮他买麻黄素。孙x平和陈x云卖“个个”子的账目她不知道,只是有时帮孙x平收点陈x云的小账,陈x云帮孙x平卖过很多次货。她被摧镞时带的2 3万元现金是孙x平卖毒品得来的,是他打电话叫她拿出来的。她知道陈x云在给他销货,孙x平给他200元每克。一般孙x平不在的时候,他会给她打电话说陈x云要过来拿货,她一般不收钱,只把货交给他。如果货不多,就是张x瀚到家里来拿,如果货多,就是陈x云自己或者他们两个一起来拿。

  1 0.被告人罗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2号1单元71 3房是孙x平租的,她和以前的男朋友孙x平是住在一起的,帮孙x平保管和发过一次毒品,钱都是孙x平收的。警察在长益路2号1单元71 3号房间搜到的毒品是孙x平留下的。刚开始我不知道孙x平是干什么的,后孙x平带她到他租的一个房子内(具体哪儿不记得了)看到一些大的玻璃瓶,烧杯等等东西,才明白他说的上班就是制毒。大约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她陪孙x平在老南门大桥附近一个叫“力力’’的女的那里拿了几包冰毒,装在一个手机盒子里面,然后孙x平开车把她送回长益路2号叫她把冰毒拿回房间。过了几小时,她接到孙x平的电话,他说陈x云过一会儿来拿,喊她给陈x云就是了。没过多久,陈x云和张x瀚就来取走一袋(大约50克)冰毒。她没有工作,平时开销都是孙x平给的,孙x平在制造毒品和联系买家,她只是帮孙x平保管毒品,有人要就帮他发货,.只发过一次,钱是孙x平在收。大约2011年2月1 0多号的一天,张x瀚还来将陈x云向孙x平借的1 0万元购毒品钱取走。2 01 1年2月1 8日那天,她找不到孙x平,就给他的一个朋友张哥打电话问孙x平去哪里了,张哥告诉她孙x平在陈x云那里出事了,她才知道孙x平被抓了。张哥还叫把家里的东西收拾一下,该拿走的拿走,于是她就把剩下的毒品带回蛟龙港的家里,大约一星期后她看没什么情况了才又搬回长益路2号去住,也把那些毒品带回了,搬回后吸了两次,一克冰毒左右。

  1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物分析鉴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手印鉴定书证实,民警从孙x平身上、车上及其位于成都市静康路58号1栋1单元1 304号租住房查获白色固体净重142. 71克、红色药片净重0.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 物59575ML、液体4900ml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16%);美元9. 54万元系假币;从孙x平位于成都市长益路2号1栋1单元7楼1 3号房罗x的暂住地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 95克、含可待因、罂粟碱、吗啡、蒂巴因成分固体22. 86克。另经鉴定,孙x平右手中指指纹与现场制毒工具抽滤瓶外表面提取的指纹同一。

  针对控辩双方就该笔事实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

  1.就被告人孙x平制造、贩卖的毒品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被告人孙x平对其在租住地制造毒品的事实予以供认,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证实在 孙x平租住房及其身上查获大量制毒器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液体共64475ml、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固体142. 71克的事实的在案印证,且还有被告人黎x菲、罗x供述的看见孙x平在租住房制造毒品的供述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孙x平在其租住房制造上述毒品的事实;其次,被告人孙x平亦供认孙x佳、陈x云、张x瀚到他处购买他制造出的毒品用于贩卖的事实,该供述得到被告人陈x云、张x瀚供述印证,亦有被告人黎x菲、罗x供述帮其分包毒品、取送毒品的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孙x平将其所制毒品用于贩卖的事实。此外,2 01 1年3月31日,在孙x平、罗x居住的幸福时光小区71 3房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 95克、鸦片22. 86克。搜查笔录证实,案发的2 01 1年2月1 8日,公安人员已及时对该租住房进行了搜查,并未发现有毒品,因此,之后民警在3月31日对幸福时光小区713房再搜查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 95克、鸦片22. 86克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孙x平制造、贩卖的毒品数量。

  2.就被告人孙x平持有假币的事实。被告人孙x平供述称“查获的假币系其找他人兑换美元,发觉被骗后留下的”,其供述得到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等客观证据的印证,充分表明被告人孙x平明知系美元假币而予以持有的事实。被告人孙x平及其辩护人所提该假币系被告人孙x平被骗后的假币,而非其故意持有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否认被告人孙x平明知假币而持有且被当场查获的事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就黎x菲对孙x平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事实。首先,被告人黎x菲供述帮助将孙x平将冰毒分包、收款,挡获时还按孙x平安排帮孙x平携带了孙x平贩毒得来的23万元现金的相关情节,不仅有被告人孙x平、陈x云、张x瀚供述的印证,亦有挡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的在黎x菲身上查获现金23万元、以及黎x菲与被告人孙x平的暂住地发现有固体毒品事实的印证,上述被告人供述与挡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黎x菲为被告人孙x平贩毒提供帮助的事实。被告人黎x菲辩解没有为孙x平贩毒提供帮助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及对本案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0年7月起,被告人孙x佳以他人名义租用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丽晶花园A栋11楼1104号房间。租住该房后,被告人孙x佳买来制毒工具,邀约被告人唐x亮将其在陈x云等人处购得的低纯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该房进行加工提纯,被告人孙x佳将提纯后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再贩卖他人。在此期间,被告人何x峰与孙x佳结识,并长期在孙x佳处吸食毒品,偶尔也从孙x佳处购买过少量毒品,并将少量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2011年2月16日22时许,公安人员根据吸毒人员郑某某交代的线索,在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丽晶花园A栋11楼1104号房将被告人何x峰挡获,在该房内查获后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及淡黄色固体净重13克、红色圆形药片净重81.6克、固液混合物净重41.卫克,及后经鉴定含硝甲西泮药片2 36片、部分制毒工具。在该小区内,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唐x亮挡获,并现场查获唐x亮从其驾驶的川AU899K小轿车车内扔至地上的后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固体净重43. 33克。以上查获的毒品、毒品液体、制毒工具、汽车等物品均被扣押在案。

  另经鉴定,孙x佳右手中指指纹与其租住房中4号标牌制毒工具漏斗表面提取的指纹同一;唐x亮左手拇指指纹与孙x佳租住房中4号标牌制毒工具漏斗表面提取的指纹同一。

  另查明,(1)被告人孙x佳于2 004年4月26日因吸食海洛因, 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被告人唐x亮于2 005年1月1 2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05)金牛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对唐x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 007年5月3日释放;(3)扣押在案被告人唐x亮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U899K吉利牌汽车,登记车主:唐太先。

  就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线索来源情况说明证实,(1) 2011年1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分局白果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抚琴西路“英巴斯比酒店”6 02房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郑幼新的审查发现,该嫌疑人所吸食的毒品均购置于一绰号叫“豆豆”的男子(何x峰),并在郑幼新的手机通讯录上找到了何x峰的联系电话;(2) 2011年2厚j6日22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 9号丽晶花园A栋1 1楼4号房挡获何x峰、唐x亮,现场从该房及唐x亮车上查获制毒物品及部分毒品固体、液体等;(3) 2011年2月1 6日1 7时左右,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6号和信派都小区1栋2单元2901号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陈x云,张x瀚,徐x兵,孙x佳挡获,当场从房内搜出疑似毒品白色固体、圆形药片等物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及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1)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丽晶花园A栋1 1楼1 1 04房(孙x佳租住房),查获电热器一个,玻璃烧杯一只(内装少量白色晶体),电磁炉一个,黄色搪瓷盆一个(提取指纹两枚),玻璃烧杯一只(杯内装有100ml棕色液体,并提取指纹三枚),玻璃烧杯一只,玻璃漏斗一只(提取指纹三枚),自制吸毒工具4套,电子天平一个,1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13. 42克,2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4. 92克,3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0. 91克,4号物品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重19. 29克,5号物品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重20. 53克,6号物品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重8. 69克,7号物品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重19. 49克,8号物品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重19. 62克,9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锡箔纸包装的红色药片重2. 32克,10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锡箔纸包装的红色药片重66. 40克;淡黄色固液混合物10ml;褐色固液混合物100ml。(2)对唐x亮及其所驾驶的川AU899K小汽车进行了搜查,查获1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49. 86克;2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443. 34克;3号物品,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504. 61克。

  3.证人廖欣(房屋中介)证言、廖欣对孙x佳辨认笔录及照片、

  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证实,孙x佳以万静名义租住丽景花园1 1 04房,租期2 01 0年7月1 9日至2 01 1年7月1 8日。

  4。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禁毒大队关于查获毒品的重量计算情况说明证实,在孙x佳住处查获的硝甲西泮成分毒品,经对其中1 0片去皮称重,重量为1. 87克,平均每片0.187克。

  5.通话清单证实,唐x亮、孙x佳、何x峰的手机案发前有频繁通话联系的情况。

  6.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经尿液毒品检测,孙x佳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唐x亮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何x峰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7.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车辆信息证实,(1)在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孙x佳于2 004年4月2 6日,因吸食海洛因,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被告人唐x亮于2 005年1月1 2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05)金牛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对唐x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 007年5月3日释放(3)扣押在案被告人唐x亮驾驶的川AU899K吉利汽车,登记车主:唐太先。

  8.证人郑幼新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于2011年1月26日在金牛区抚琴西路英巴斯比酒店6 02房,容留四,五个朋友吸食冰毒被民警挡获,他吸食的毒品主要从一个叫“豆豆”“豆瓣’’(何x峰)的年轻小伙子处购买的,平时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号码记在手机里的。从201 0年1 2月来,先后在何x峰那里买过三四次,每次可能有1克毒品。

  9.被告人孙x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2 01 0年5,6月份,他认识了陈x云,后通过陈x云认识孙x佳。他加工的冰毒,在2 01 1年2月1 4日,陈x云、孙x佳、张x瀚一起到他的租住房将这些冰毒拿到外面去卖,当时他和陈梦约定从他这里拿毒品50克,给一万元。

  10.被告人孙x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在金牛区实业街59号“丽晶花园”A座1104号制造过毒品,只是将已经是成品的冰毒融化以后,再用化学原理提炼一次,使它成分更纯,外观更好。她先是从陈x云手中,用一万元“一个”(50克)的价格买一些晶体太小或是颜色太黄的次品冰毒。然后将这些次品放入用瓷碗装纯净水中,在用电磁炉慢慢加热熬制后结晶。她把提纯的冰毒以每克二百四到三百的价格卖出,她自己卖,还有唐x亮在和她一起提纯冰毒,有四五次。她是在2 01 0年年初开始贩卖毒品的,每个月能卖十多万,能赚三四万。案发三天前,陈x云以三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她一仁百多麻古后就回老家了。和陈x云一般是现金交易,钱多就转帐。她最后一次给陈x云存钱是在昨天下午五,六点钟,给他存了二万一千三百元,是前天她买四个(200克)冰毒的货款。案发当日(2 01 1年2月1 6日)唐x亮在她家中,帮她在一个叫黑娃儿的那里购买冰毒,一共一个(50克)说好昨天晚上送过来,卖了过后再给钱。昨天晚上她出去了,他就在家等一个叫“黑娃儿’’的人送货。唐x亮,何x峰(豆瓣,豆豆)都见过她制造冰毒,原料是在陈x云处买的。房间里的“红五”药片也是从陈x云处买的,买成3 0至35元一颗,总共买了2 5 0颗左右,是买来自己吃的。

  1 1.被告人唐x亮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2月16日,他开车到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丽晶花园楼下准备找丽晶花园A栋11楼1104号房间看孙x佳在不在,当时身上有一包毒品,大约五十克。一个叫“黑娃的”经常借我车,毒品应该是他的。 在孙x佳的租住房里和孙x佳她们一起吸食过毒品,吸食的毒品是孙x佳提供的,开始是都要给钱,给了4,5次大家熟悉了就不给了。孙x佳的毒品不晓得是从哪里来的,他有几次看到她将不好卖的毒品倒在烧杯内,加水再加热,几分钟后冷却,杯底形成一种白色固体,就是冰毒。他经常去孙x佳那里耍,平时和孙x佳通过电话联系,参与过加工,制造毒品,但没有故意去制造,只是好奇和帮忙,就是在耍的过程中有几次看见孙x佳在洗药,出于好奇心,就去帮她打打下手,加加水r~端下瓶瓶之类的,一共参与了4,5次。2 01 1年2月1 5日,他答应过孙x佳帮她在黑娃儿那里购买冰毒。何x峰我认识,绰号“豆瓣”、“豆豆”,他是孙x佳的朋友,经常和他女朋友到孙x佳那里耍,吸毒,一起吸过5,6次,但没看见过何x峰“洗药,,和贩毒。孙x佳,何x峰,陈x云一起做什么不知道,孙x佳有事都是单独跟陈x云在一起讲。2 01 1年2月1 6日,警察挡获他时,他从车上扔到地上的毒品,是一个叫“黑娃’’放在他车上手刹边的,后备箱里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的固体和工具也应该是黑娃的,因为黑娃之前借过他的车。

  12.被告人何x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和孙x佳是在去年她生日的时候认识的,之后,一直在她那里吸食冰毒。2010年11月份至12月也在孙x佳那里买过两次几百元的麻古和冰毒。案发当天,他去孙x佳那里,开门的是唐x亮,他说孙x佳不在,他问有没有一个叫陈x云的电话,过了一会儿,亮娃就走了,之后警察就进来了。房间里有很多玻璃的瓶儿、罐罐之类的都是孙x佳用来制毒的。警察也当面对在抓获他的房间内搜出东西进行了称量,这些是孙x佳的,是孙x佳和唐x亮用来制造提纯毒品的。他认识陈x云,在孙x佳那里看见过两三次,不知道孙x佳和陈x云在说什么事或做什么事。他看见过孙x佳洗冰,就是把不纯的冰毒加热后冷却提纯,他没有参与过。过年前,他帮孙x佳找过冰毒和“含片”。他辨认出吸毒人员郑幼新,称在孙x佳租住房吸毒时见过。

  13.被告人陈x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以前常从孙x佳那购买少量毒品,孙x佳和唐x亮一起在制造冰毒,他去孙x佳那边,看见有制毒工具,唐x亮在熬制冰毒。他有时从孙x佳那里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购买少量毒品,大约就是2,3克一次。

  14.被告人徐x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2月16日,孙x佳带他到九眼桥一个朋友家里去耍,就是去找毒品吃的。

  15.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手印鉴定书证实,经鉴定,(1)民警从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丽晶花园A座1104号孙x佳暂住地查获白色及淡黄色固体净重13克、红色圆形药片净重81.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净重41.2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圆形药片236片含硝甲西泮成分;(2)孙x佳右手中指指纹与现场4号标牌漏斗表面提取的指纹同一、唐x亮左手拇指指纹与现场4号标牌漏斗表面提取的指纹同一;(3)民警查获唐x亮由所驾驶的川AU899K小汽车里扔至地上的白色固体净重43. 3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控辩双方就该笔事实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

  1.就被告人孙x佳伙同被告人唐x亮制毒的事实。首先,被告人孙x佳对其和唐x亮在租住房多次提纯毒品的事实予以供认;其次,被告人陈x云亦供述看见孙x佳和唐x亮在一起制毒的事实;第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进一步印证了在孙x佳租住房查获制毒器具及固体毒品的事实;第四,鉴定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制毒器具上提取到孙x佳、唐x亮指纹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孙x佳伙同被告人唐x亮将毒品提纯的制毒事实。被告人唐x亮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唐x亮参与孙x佳制毒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就被告人孙x佳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被告人孙x佳予以供认,且有同案犯陈x云、何x峰、张x瀚、孙x平等人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

  3.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唐x亮贩买毒品,本案中,就被告人唐x亮参与贩毒,同案被告人孙x佳并未就此事实予以供认,仅供称让唐x亮帮其从他人处购买毒品,而唐x亮自始对指控其参与孙x佳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亮参与贩毒,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从被告人唐x亮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净重43. 33克,仅有唐x亮供述系可能是一个叫“黑娃’’的人放置在车上的,此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但结合挡获经过证实唐x亮将该毒品从其驾驶车内扔至地上的事实,足以证实该毒品由被告人唐x亮非法持有的事实。

  4.就被告人何x峰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指控被告人何x峰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不仅有吸毒人员郑幼新的指认、辨认,且被告人何x峰自己供认过在孙x佳处购买过两次毒品,并有线索来源、手机通话联络清单、挡获经过等证据在案印证被告人何x峰与被告人孙x佳频繁联系,出入涉毒场所,具备提供毒品条件的事实在案佐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何x峰将少量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郑幼新的事实。被告人何x峰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何x峰贩卖毒品系受孙x佳指使的事实,并无证据证实,本院对该指控事实不予认定。公诉机关就该笔事实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及对本案事实的证明力,能够证实被告人孙x佳制毒、贩毒,被告人唐x亮制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何x峰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平、孙x佳、陈x云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居间联系,着手筹集冰毒1000克进行交易,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x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欲购买冰毒1000克用于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兵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对被告人徐x兵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平在其租住房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42. 71克、液体64475ml用于贩卖,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孙x平的行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一魍罔,被告人孙x平还指使被告人黎x菲、罗x为其贩卖毒品提供帮助,被告人黎x菲、罗x帮助被告人孙x平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此外,被告人孙x平明知数额特别巨大的假币而持有,其行为还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孙x平一人犯数罪,对被告人孙x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云在其租住房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87. 68克,含氯胺酮成分毒品94. 83克,含硝甲西泮成分药片494片用于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大。期间,被告人陈x云还指使被告人张x瀚为其贩卖部分毒品提供帮助,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孙x佳在其租住房,伙同被告人唐x亮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 3克,固液混合物41.2克,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制造毒品数量大,且属共同犯罪。此外,被告人孙x佳还将在其租住房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94.6克、固液混合物41.2克,或部分加工提纯贩卖他人,或直接加价贩卖他人,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唐x亮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3. 33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x亮一人犯数罪,对被告人唐x亮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x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少量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唐x亮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上列被告人分别实施的以下四次共同犯罪作用认定:

  1、在被告人孙x平、孙x佳、陈x云贩卖冰毒1 000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x佳、陈x云居间介绍徐x兵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孙x平承诺提供毒品,三被告人在将1000克冰毒用于贩卖的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应按各自犯罪事实及情节量刑处罚。

  2、在被告人孙x平、黎x菲、罗x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x平将其制造出的毒品提供他人予以贩卖,并指使被告人黎x菲、罗x为其贩卖部分毒品提供帮助,系主犯;被告人黎x菲在孙x平指使下为被告人孙x平分包部分毒品、保管毒资、向他人交付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x在孙x平指使下保管部分毒品、向他人交付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黎x菲、罗x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黎x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3、在被告人陈x云伙同被告人张x瀚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云租住地点用于贩卖毒品,并纠集张x瀚为其贩卖部分毒品提供帮助,系主犯;被告人张x瀚在陈x云指使下为被告人陈x云收取毒品硝甲西泮药片、陪同陈x云4炙I]双毒品及毒品款,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在被告人孙x佳伙同被告人唐x亮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x佳提供租住房制造毒品,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并将提纯后毒品贩卖他人,系主犯;被告人唐x亮在孙x佳制毒时给予帮助,系从犯。对被告人唐x亮参与的制毒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亮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孙x平参与制造、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固体1142. 71克(其中1 000克属犯罪未遂)、液体64475ml;被告人孙x佳参与制造、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固体1094.6克(其中1 000克属犯罪未遂)、固液混合物41.2克;被告人陈x云参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087. 68克(其中1 0 00克属犯罪未遂)、氯胺酮成分毒品94. 83克、含硝甲西泮成分药片494片(包括贩卖给孙x佳的硝甲西泮药片2 36片);被告人徐x兵参与贩卖毒品1000克(系未遂);被告人唐x亮参与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 3克、固液混合物41.2克,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3. 33克;被告人黎x菲参与贩卖毒品142. 71克,并在孙x平指使下将部分毒品分包、收取并保管毒资、向他人交付毒品;被告人张x瀚在被告人陈x云指使下取送毒品硝甲西泮药片、交付毒品款;被告人罗x在被告人孙x平指使下保管毒品、向他人交付毒品;被告人何x峰单独将少量毒品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孙x平、孙x佳、陈x云、张x瀚、黎x菲、罗x归案 后,能如实供述,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张x瀚、罗x、何x峰参与犯罪次数及数量较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x云辩护人所提陈x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x平、孙x佳、张x瀚、黎x菲、罗x相互吻合的供述,及吸毒人员宋某、袁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租房合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云不仅在租住房为被告人徐x兵居间联系购买毒品,而且利用其租住房作为贩卖毒品窝点向他人贩卖毒品,期间还指使张x瀚为其贩卖毒品提供帮助,上述事实充分表明被告人陈x云积极事实毒品犯罪的主观心态,对涉案毒品的贩卖起着主要及重要作用,系主犯。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徐x兵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x兵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被告人孙x佳、陈x云、孙x平、张x瀚供述已证实被告人徐x兵从外地赶到陈x云处明确提出购买毒品冰毒1 000克,各被告人已经在帮徐x兵居间联络;其次,被告人徐x兵所购毒品冰毒达1000克,已明显超出个人吸食用量;第三,被告人徐x兵有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加之,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携带2 0万元毒资已到成都着手寻找毒品买家。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徐x兵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主观故意,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x兵的刑事责任。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罗x辩护人所提罗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x供述的将手机盒子中的毒品交给陈x云的事实,系其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不构成自首,此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x瀚、黎x菲、罗x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查获扣押的毒品、制毒液体、制毒器具、贩毒工具、吸毒工具、美元假币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机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现金人民币47. 83万元属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此,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x平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x佳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x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2月1 8日起至2 026年2月1 7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徐x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2月1 8日起至2 026年2月1 7日止。)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唐x亮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2月1 8日起至2 026年2月1 7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黎x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2年1 0月1 2日起至2 02 0年1 0月1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x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1 0月1 2日起至2 01 6年1 0月1 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熬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10月1 2日起至2 01 5年1 0月1 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x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10月1 2日起至2 01 5年1 0月1 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查获扣押的毒品、制毒液体、制毒配料、制毒器具,贩毒工具、吸毒工具、美元假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手机,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现金人民币47. 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忠

  代理审判员 程哲渊

  人民陪审员 程根德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