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代购毒品行为 —赵x军贩卖毒品罪案律师意见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23-07-3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代购毒品行为
—赵x军贩卖毒品罪案律师意见书

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赵x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军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针对赵x军涉嫌罪名和相关指控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对赵x军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遗漏了赵x军受托为举报人代购毒品的重要情节,而这一情节影响定罪

  根据青羊区公安分局起诉书意见书,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为“2021年8月25日16时许,犯罪犯罪嫌疑人赵x军在成都市青羊区三桂前街89号附7号,以8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用透明封装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净重0.87克)给举报人......”,但赵x军和举报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但是需要你帮我买点..才能愉快的玩耍。不然没得感觉的嘛”反映出来的内容却不是赵x军贩卖毒品给举报人,而是受托帮忙为其代购毒品,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无视赵x军的辩解及微信聊天内容,完全是根据举报人歪曲事实的片面之词对赵x军涉案情况进行描述。由于微信聊天内容属于客观性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较强,应当作为认定赵x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证据。此外,由于该微信聊天内容和赵x军为举报人代购毒品的辩解相一致,赵x军的辩解同样具有真实性。

  辩护人认为,只有客观地认定了赵x军的代购行为,才能对赵x军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作出公允的裁判。

  二、根据代购者是否从中牟利、托购者是否为实施毒品犯罪购买毒品、代购毒品数量等因素考量,辩护人认为赵x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及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三个司法性文件,代购毒品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贩卖毒品罪(从中牟利、变相加价)、非法持有毒品罪(达到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运输毒品罪(运输过程中查获,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据此,辩护人对赵x军的行为分析如下:

  1、赵x军在代购过程中没有从中牟利及加价行为,赵x军的代购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赵x军供诉,“没有赚钱,她是穷人,我也是穷人,帮她买是因为被她勾引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该供诉反映出赵x军没有从中牟利及有加价行为,其中“她是穷人”的供诉还得到了赵x军曾经给举报人微信转账(100元、50元)以及购买生活用品微信付款的印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赵x军在代购的过程中有牟利和加价行为,因此,指控赵x军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2、由于举报人是以吸食为由谎称购买毒品,因此,赵x军的代购毒品行为不涉及“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代购代买”的情形,此外,代购毒品数量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数量10克冰毒的标准,赵x军的行为同样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由于毒品是在交付过程中查获,不是在运输过程中查获,而且也没有达到10克冰毒数量较大的标准,赵x军的行为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综上,赵x军代购毒品行为不具备相关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举报人杨x隐瞒并歪曲事实,蓄意栽赃陷害他人,其心可诛,其言辞证据不仅不应当采信,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隐瞒事实方面。举报人杨x不仅隐瞒她是吸毒人员的事实,隐瞒了她找赵x军代购毒品的事实,还隐瞒了她从赵x军交付的代购毒品中私藏一丁点冰毒和一颗麻古的事实(具体见律师对赵x军的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内容“有红色......原装的......”)。此外,在和赵x军关系问题上,举报人杨x隐瞒了她和赵x军已经不是一般的普通男女朋友关系,杨x不仅发过她与其他男人性交的视频给赵海波,二人还有过一次性行为。因此,举报人杨x的言辞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2、栽赃陷害,其心可诛。举报人杨x先是通过微信聊天以吸毒后发生性关系“才能愉快的玩耍。不然没得感觉的嘛”为诱饵,引诱赵x军上钩,随后提出帮忙购买毒品的要求,然后转身向公安机关举报赵x军贩卖毒品。明明是请求他人帮忙购买毒品,为何又栽赃陷害是在贩卖毒品?举报人杨x颠倒黑白,其心可诛。

  辩护人认为,虽然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允许使用诱惑侦查,但举报人杨x这种颠倒黑白、蓄意栽赃陷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是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否则,相关责任人客观上都成为了其帮凶,必然有损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四、举报人杨x身份可疑,绝对不是《受案登记表》中所称的“群众举报“那么简单

  举报人杨x系吸毒人员,绝不可能无缘无故设计出这么一出“闹剧”。在案证据没有反映出杨x因吸毒被抓为争取从轻处罚而举报他人,唯一能解释的就是杨x系公安机关的特情。赵x军和举报人杨x的关系,绝不是杨x所说的“我只知道他好像姓赵,是很多年前在朋友家中见过面加了微信”那么单纯,案发前的几个月,赵x军和杨x还有过一次“亲密关系”,并给杨x买过生活用品和转过100元、50元不等的钱,因此,赵x军知道杨x系吸毒人员,并且知道杨x在微信聊天中所说的吸毒后发生关系“才能愉快的玩耍。不然没得感觉的嘛”是真实的。因此,杨x系公安特情存在合理怀疑。

  五、关于补充侦查完善本案证据的一点建议

  1、赵x军被挡获后,公安人员对赵x军作了尿检,检验结果是阴性,但卷宗材料中并没有尿检报告,公安机关为何隐瞒这份检验结果报告,其原因不得而知,但此举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的要求。

  2、既然杨x向公安机关举报赵x军在进行网络贩毒,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挡获赵x军后对其手机数据进行恢复,以便寻找赵x军是否存在网络贩毒的相关线索,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常规程序那样对犯罪嫌疑人赵x军的手机数据进行恢复,只是对二人的部分聊天内容进行了截图。为自证青白,辩护人还是建议对赵x军手机数据进行恢复,此外,还可以通过查验杨x和赵x军的所有聊天内容,看二人的关系是否如杨x所说的那么单纯。

  3、赵x军和杨x的微信聊天内容对本案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但从辩护人拷贝的指控证据刻录光盘看,聊天内容不是很清晰,尤其是聊天的时间节点更是模糊不清,如果在公安机关没有恢复赵x军手机数据的情况下,建议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提供清晰的聊天截图。

  4、为排除干扰,建议承办检察官亲自询问杨x是否私藏了冰毒和一颗麻古。

  5、建议检察官核实举报人杨x是否是吸毒人员,以及是否是公安特情。

  综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赵x军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其代购毒品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赵x军所在的单位成都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认定赵x军贩卖毒品罪成立,即使法院对其判了缓刑,赵x军也会被开除,因此,恳请检察机关务必重视本案,重视律师辩护意见,谨慎对待,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守“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正义底线。

  此致

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电话:13808010264

  二0二二年十月八日

  附 件:

  1、律师询问笔录原件—作为证据线索向检察机关提供,希望检察官核实赵x军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赵x军对杨x有着经济上的帮助,双方关系不是杨x说的那么简单,同时也证明赵x军说杨x吸毒不是空穴来风;

  3、赵x军银行流水原件—证明赵x军有着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不可能零包贩毒;

  4、离婚证复印件—证明赵x军离异,其和杨x有过亲密关系虽有不当,但也符合人之常情。

  5、证据卷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在杨x的性引诱下,赵x军心猿意马,杨x此时提出帮忙购买毒品,因为杨x吸毒后发生性关系才能愉快的玩耍,“但是需要你帮我买点..才能愉快的玩耍。不然没得感觉的嘛”。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3〕94号

  被不起诉人赵x军,男,略,2021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成都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向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于2023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8月2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x军在成都市青羊区三桂前街89号附7 号,以8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用透明封装带包装的毒品冰毒 (净重0.87克)给举报人,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并现场查获该袋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

  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军不起诉。

  成都市青羊区大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