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本案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遂宁刘x波贩卖毒品罪案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22-04-0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尊敬的审判长:

  刘x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波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现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人刘x波于2021年9月26日贩卖4.5克冰毒给杨x龙的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之间缺乏客观性证据的印证,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1、2021年9月26日交易时间的确定存疑

  买家杨x龙并没有明确交易的具体时间,其供诉为“今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居间介绍人曾x供诉为“2021年9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到了”,后来通过翻阅公安机关调取的其9月份的通话记录,确定当时交易时间是2021年9月26日。

  2、杨x龙对交易地点的供诉前后不一致,且缺乏监控这一关键客观性证据的印证。

  杨x龙在2021年10月14日供诉“在遂宁市城区南津桥附近,找这个男子购买了5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后又多次供诉是在天宫路益民医院正门口进行的交易,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调取相应的监控。

  3、通话记录不能证明是杨x龙首先给曾x打电话要求帮忙找人购买毒品

  从曾x13795750005手机通话清单上看,在2021年9月26日下午14:35:50至15:07:26期间有过三次短暂的通话,时间分别为14秒、5秒、14秒,而且第一次和第二次通话都是曾x主叫,这和杨x龙和曾x均供诉是杨x龙给曾x打电话询问“你找不着得到东西”相矛盾。

  4、杨x龙关于4300元毒资的供诉和取款记录相矛盾,其供诉存在虚假

  对4300元毒资,杨x龙在2022年1月12日供诉是通过自己农业银行卡取的现金,但从杨x龙6228482479622912875银行流水看,杨x龙的确在2021年9月26日从银行取过一笔现金,但金额是“2200.00元”而不是4300元。

  5、杨x龙对刘x波的辨认笔录不具有真实性

  尽管杨x龙在2021年10月15日辨认出刘x波(8号照片)就是通过曾x介绍卖毒品给杨x龙的男子,但杨x龙曾经出现在10月15晚抓捕刘x波和曾x现场,因此杨x龙辨认出刘x波并不意外。

  6、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曾x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未发现曾x与犯罪嫌疑人刘x波明确性犯罪聊天证据。

  7、曾x关于刘贵龙照片的供诉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

  曾x在2021年10月20日供诉,“因为他们之间不认识,我把‘小龙’照片微信发给了‘老万’ ”,由此可见,发送照片是曾x的主动所为,但在曾x2021年10月30日和2022年1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不仅变成了“刘x波喊我把杨x龙的照片微信发一个给他”,而且还进一步明确”杨x龙给我发了张他自己的照片,我转发给了刘x波”,但在杨x龙的供诉中,自始至终都没有他曾给曾x发过照片的供诉,而且在曾x和刘x波的手机数据中也未发现有杨x龙的照片。

  8、刘x波在法庭上陈述,2021年11月5日他从蓬溪看守所转到遂宁市看守所时122押室羁押时,曾x和杨x龙就已经共同关押在122号押室中的,在11月10多号刘x波转监室时二人仍然关押在122押室,本案不能排除二人已经串供的可能。

  综上所述,尽管杨x龙和曾x均指认刘x波以4300元的价格向杨x龙贩卖毒品4.5克,但刘x波否认贩卖过毒品给杨x龙,由于二人的指认缺乏客观性证据的印证,供诉存在虚假和串供的可能,曾x虽是居间介绍人但并没有参与交易过程量,因此,指控刘x波贩卖4.5克毒品给杨x龙证据不足。

  二、现场查获的净重为24.29克冰毒认定为刘x波贩卖的毒品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14晚,杨x龙微信联系曾x帮忙购买25克毒品,曾x又联系刘x波告知其有人购买毒品”,对该指控,杨x龙并无详细的供诉,只供诉“第二次是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将嫌疑人曾x、刘x波(曾x上家)抓捕归案,我以购买毒品为由诱骗他们,曾x的上家 ?来就要卖毒品”,杨x龙的供诉中并无购买25克毒品的内容,曾x在2022年1月6日的供诉中虽有杨x龙微信联系要购买25克毒品内容,但并没有提及25克冰毒是以什么样的价格成交,辩护人认为,曾x的这一供诉严重不符合毒品交易习惯,且系孤证,刘x波、曾x并非是在和杨x龙当面交易的过程中被现场挡获,刘x波被挡获时虽持有毒品,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刘x波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对其查获的24.29克毒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对刘x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9日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x波批准逮捕,本案的指控证据除2022年1月12日杨x龙的讯问笔录、曾x2002年1月6日的讯问笔录外,其余证据均在11月19日对刘x波批准逮捕前收集在案,而杨x龙、曾x在一月份的供诉和之前的供诉并无实质性的变化,为什么会出现刘x波涉嫌罪名由非法持有毒品罪变为贩卖毒品罪?这显然是因为对案件的定性出现认识上的分歧而不是指控证据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三、量刑情节

  尽管辩护人认为指控刘x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刘x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本案存在数量引诱及犯罪未遂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2021年10月14晚杨x龙微信联系曾x帮忙购买25克冰毒前,刘x波就已经持有较大毒品数量待售,从查获冰毒的包装上看,24.29克冰毒由两个包装组成,分别为23.98克和0.31克,说明该宗毒品数量系临时拼凑而成的;其次,从杨x龙和曾x的供诉证实,杨x龙被公安机关控制后为争取立功并在公安人员的主导下又联系购买25克较大数量的冰毒,购买冰毒数量远远超过杨x龙供诉2021年9月26日购买的4.5克冰毒数量,因此,该行为属于“数量引诱”。《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即使在刘x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杨x龙被挡获后为争取立功,又在公安人员的主导下约购25克毒品,此时杨x龙的的身份相当于特情人员,由于交易双方并未就交易价格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而且杨x龙也没有携带毒资如约进入交易环节,杨x龙约购毒品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特情侦破手段,对该宗毒品交易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指控刘x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本案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x波定罪量刑,在法院认定刘x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况下,对其量刑应当考虑数量引诱及犯罪未遂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此致

  船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