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x户制造毒品罪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3-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乐x户制造毒品罪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

  乐x户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乐x户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向针对起诉书指控、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p23)对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的认定,超出了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属于程序不当,且认定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1、起诉书指控“乐x户为陈x浩制造毒品放风、封装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判决认定“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帮助望风及分装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即一审判决在起诉书之外增加了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犯罪事实的认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该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此外,起诉书指控的是乐x户“封装”,而判决书认定的是“分装”。

  2、认定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认定“寻找制毒场所”主观明知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在租房的当时或者之前,“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不应当追溯到事后才知道租赁房屋被他人用于制毒的情况。

  陈x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不涉及乐x户租赁民房用作制毒场所主观明知内容,在乐x户的供述中,陈x浩让乐x户“选一个合适的地方”,要求是“要找个稍微隐蔽点的地方,人少的,不当道的”,陈x浩没有明确告知其租赁民房是用于制毒,乐x户只是“心头想他肯定是做不正当的事”。乐x户知晓陈x浩在民房内制毒的时间,按其供述是在“他的东西都出来后,17号我才晓得”(乐x户第四次供述)。由于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是其有罪供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乐x户在帮陈x浩租房的时候就知晓陈x浩要将该民房要用于制毒。

  二、认定在陈x浩驾驶的荣威轿车上查获的两袋净重为989.25克成品冰毒是在胥家镇桂林村四组民房内制造出的证据不足

  1、989.25克成品冰毒是金桂巷房屋内制造出的还是在桂林村四组民房制造出来的,陈x浩前后供述不一致,因此不能根据陈x浩的某次供述就认定989.25克冰毒是在乐x户帮助陈x浩租赁的桂林村四组民房内制造出来的

  陈x浩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第三卷,p22-23),制毒结晶点有两个,一个在都江堰市幸福街道金桂巷阿坝州农业银行家属住宅花苑1单元6楼上楼右边......另外一个在都江堰市家镇桂林村四组。金桂巷那个他把结出来的两袋冰毒用黄色挎包装起,在4月16日给了胡x飞,但具体多少量,我没有称过,桂林村四组那个点结晶出来也是两袋,我还没有称,正打算拿去给胡x飞。

  陈x浩第五次讯问笔录供述(第三卷,p39),你们在我车子上查获的那个文件袋里面的东西是我从金桂巷拿出来的。该卷P41页也供述,车上查获的那个文件袋,是他当天下午从金桂巷拿出来放在车子上的,晚上他又带到胥家去的 ,他当时想的是把文件袋里的东西吃了,他在胥家桂林村这边弄出来后就补点过去,反正胡x飞又不晓得弄得出好多东西。胥家桂林村没有制造出冰毒,他把那些水全部都倒了。当时他把那个文件袋里面的东西拿到胥家后,他喊乐x户开车来接他,乐x户就把文件袋里面的东西分装成了两袋。

  陈x浩一审庭审中供述(一审庭审笔录,p12),从他汽车上查获的冰毒是从金桂巷拿下去的。

  综上所述,陈x浩的供述反复无常,不仅表现在989.25克冰毒到底是在哪个制毒点制造出来的不一致,还表现在制毒参与人、出资情况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供述的不一致,因此,不能仅根据陈x浩的某次供述来认定989.25克成品冰毒的结晶制毒场所。

  2、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川华司鉴【2020】毒鉴字第806号《(药)毒物分析检验报告》只鉴定出01号(金桂巷查获毒品,取样编号66,含量62.6%)、02号(中山路和谐苑查获毒品,取样编号1-4-4,含量65.3%)、03号样本(陈x浩荣威轿车“茗茶”银色塑料封装袋查获毒品,取其中一袋,取样编号A-1,含量66.7%)系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而没有鉴定出系同一批次生产出的毒品。此外,01号、02号、03号检材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比较接近,都达62%以上。即便是另外一袋未取样作同一性鉴定 “茗茶”封装袋装的冰毒(检材A-2),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9%,和A-1含量也不完全等同,由此可见,806号鉴定报告也不能证明989.25克冰毒到底是在桂林村四组民房内制造出来的还是在金桂巷房屋内制造出来的。

  3、4月17日晚,乐x户进入桂林村民房内时,989.25克成品冰毒已经在灶台滤纸上了,乐x户并没有参与陈x浩将“冰油”制成冰毒的过程,因此,从乐x户的供述中不能证实这989.25克成品冰毒到底陈x浩是在金桂巷制造出来的还是在桂林村民房内制造出来的。

  综上所述,989.25克成品冰毒是在金桂巷制造出来的还是在桂林村民房内制造出来的,对陈x浩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但对乐x户的量刑却有重大影响。

  三、认定乐x户为陈x浩在桂林村民房内制造毒品望风的证据不足,989.25克冰毒在乐x户抵达前陈x浩就已经制造出来了

  1、乐x户在民房外为陈x浩制造毒品望风,只有被告人乐x户的供述,缺乏同案犯陈x浩供述的印证,陈x浩的供述中没有安排乐x户在民房外望风的内容。

  2、乐x户4月17日晚进入桂林村民房前,根本就不知道陈x浩在里面制毒,即使乐x户进民房前有其供述中所说的“看一哈四周,看哈有没得动静。有动静我就给他说撒”的望风行为,也不能认定乐x户有为陈x浩制毒望风的主观故意,因为“望风”行为在前,乐x户知道陈x浩制毒在后。

  3、即便二审法院认定乐x户有为陈x浩制毒望风的行为,乐x户不应对989.25克毒品数量承担责任,只应当对其望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冰油”结晶出成品冰毒,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少则数小时,多达几十小时,因此,989.25克成品冰毒并不是乐x户在望风的期间制造出来的,而是乐x户抵达桂林村民房前就已经制造出来了。

  四、乐x户帮助陈x浩封装毒品,不是制造毒品过程中的帮助行为,所起的作用是一种辅助作用,乐x户不应当对989.25克冰毒数量承担责任

  陈x浩将“冰油”结晶成冰毒,陈x浩的制毒行为就已经实施终了,此后,乐x户帮助陈x浩封装毒品,只是陈x浩制造出989.25克毒品后的一种后续帮助行为,所起的作用为辅助作用。所谓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而辅助作用,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但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条件。乐x户并没有直接参与陈x浩的“放烟子”及“结晶”两个制毒过程,其封装毒品只是制毒结束后一种辅助行为,因此,乐x户不应当对989.25克毒品数量承担责任,只是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五、陈x浩在2021年4月27日讯问笔录及二审庭审中均指认乐x户出资、找放烟子地方并参与了“放烟子”和“结晶”制毒过程,辩护人认为,一个谎话连篇、反复无常、连支付3000元房租这一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事实都要否认的人,其供述和指认根本就不具有真实性,也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乐x户的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