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蒋x强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死刑适用辩护一审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20-04-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蒋x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蒋x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人的沟通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现就本案量刑的死刑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蒋x强于2018年2月12日贩卖给阿x阿x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批毒品的含量差异巨大,存在大量掺假的情况

  1、从外观上分析,从阿x阿x住处查获的18包毒品的外观看,除一包外观是白色晶体外,其余17包都是淡黄色晶体,正常冰毒的外观应当是白色晶体,淡黄色不是冰毒应有的颜色,说明这批制造出来的冰毒并没有经过后期丙酮或者乙醇的漂洗。

  2、从含量分析,蒋永永强这次贩卖给阿x阿x的1000克冰毒,除419.48克查获部分,其余部分已经灭失,从分解图:净重及含量统计表看,10包有含量鉴定的冰毒含量差异巨大,最低的含量仅有1.9%,最高的却高达90.1%,此外,还有8包查获的冰毒未作含量鉴定,含量未知。

  

 

  3、从被告人供述分析,阿x阿x供述,2018年2月12日的这批货“成色不太好,米黄色的”、“上次货质量不怎么好,销的慢”,被告人蒋x强在2019年2月1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这次我掺了700多克二甲枫在里面”。

  二甲基砜是一种有机硫化物,具有增强人体内产生胰岛素的能力,同时对糖类的代谢起促进作用,是人体胶原蛋白合成的必要物质,能促进伤口愈合,也能对新陈代谢和神经健康所需的维生素 B 、维生素 C 、生物素的合成和激活起作用,被称为"自然美化碳物质",毒品犯罪分子通常将二甲基砜称之为辅料或者高科辅料,他们利用二甲基砜白色针状结晶这种外观形状,作为冰毒辅料,来增加毒品克数卖给他人牟利。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能证明本案涉案的第一笔1000克冰毒大量掺假。

  二、本案指控的数量达1994.8克,仅从毒品数量看,非常接近2千克的死刑数量标准,但从指控的第一笔1000克毒品含量分析,本案并不适用死刑

  1、毒品含量差异巨大的原因存疑

  本案现有的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蒋x强于2018年2月12日贩卖了1000克冰毒给阿x阿x,阿x阿x也供述“我打开拎袋上面是几包零食,底下是两大包用白色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冰毒,我用电子秤称了一下,每包都是500克,总共1000克”(证据卷,第三次供述,p48)”,然后阿x阿x在“客厅茶几上面分包的,是用一个电子秤分包的”(证据卷,p43),但阿x阿x分装行为何以能造成查获的18包毒品具有1.9%-90.1%含量的巨大差异?

  2、公安机关对阿x阿x住处查获的419.48克毒品的取样、送检和鉴定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

    

 

  (1)公安机关虽对查获的419.48克毒品进行了全部取样,但取样的数量未知,只描述为“部分取出作样”,不符合对毒品取样应当有具体的克数或者毫升数的规定。此外,鉴定机构为何只对其中的十个样品进行了含量鉴定?是公安机关只对部分样品送检,还是鉴定机构漏检了,需要作出合理说明。

  (2)本案应当对在阿x阿x处查获的18包毒品全部抽样送检并作出含量鉴定。根据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果,蒋x强贩卖的1000克冰毒存在大量掺假的情况,因此,本案既属于可能对被告判处死刑的毒品件,又属于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案件,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3、本案对阿x阿x住处查获的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没有全部进行含量鉴定,导致无法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的规定将涉案毒品“折合成25%的海洛因”来评判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三、综合考察本案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蒋x强不应当适用死刑

  1、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对被告人适用死刑首先要考察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本案的毒品数量在不考虑毒品含量及按25%折算情况下,也只是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没有达到甚至超过。

  2、虽然《大连会议纪要》同时规定,“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辩护人认为,该条的适用条件应当是针对正常纯度的毒品,而不是大量掺假的毒品,而且是“可以”,不是“应当”判处死刑。

  3、被告人蒋x强虽是累犯,但同时也具有如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蒋x强虽然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辩护人及公诉人的共同努力,被告人蒋x强能如实向公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

  (2)酌定情节:部分毒品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

  毒品含量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对此,《量刑指导意见》和《大连会议纪要》分别从量刑幅度和死刑适用做出规定。

  

 

  (3)酌定情节:指控的1994.8克毒品中有1414.28克(419.48+994.8)毒品没有流入社会

  2014年4月29日,为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的量刑证据,除审查毒品的数量、成分和含量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四)……毒品是否流入社会……。该《规则》从规范层面将“毒品是否流入社会”规定为一项酌定量刑情节,应当说,这是对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 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内容的扩张性解释和应用。

  虽然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是通常是基于公安机关案件的侦破,但案发时的毒品状况(是否被缴获,是否流入社会、流入社会的具体对象等)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再次,从刑法理论上看,一切犯罪无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因为结果是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当然会影响量刑。结果的严重与否,或影响定罪,或影响法定刑升格,或影响同一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因此,在在司法实践中,毒品是否流入社会通常作为酌定情节。

  4、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x强的量刑建议为死刑或者死缓,从情与法的角度讲,辩护人认为,对蒋x强不判处死刑,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

  (1)蒋x强有一非婚生子女,现年不满二周岁,在蒋x强被刑拘后,由其大姐代为抚养,对蒋x强不判处死刑,能将对小孩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也能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避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播下对社会仇恨的种子。

  (2)蒋x强的父母现年七十多岁了,尽管生育了三个子女,但蒋x强系家中独子,如果真的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人间悲剧的那一幕,辩护人不敢想象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3)蒋x强前罪被判无期,此次犯罪又可能被判死刑,对其个人而言,是失败的一生,但不管如何,他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蒋x强的家人在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同时,只求合议庭能给他要一次保命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也非常感谢公诉人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蒋x强争取坦白从宽所做的不懈努力!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14年4月10日
 

  第三十五条被告人的量刑证据,除审查毒品的数量、成分和含量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

  (二)被告人是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情节;

  (三)被告人是否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卖毒品,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

  (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怀孕,是否存在自首和立功情节,毒品是否流入社会,被告人是否受人指使或雇佣,是否系特情引诱犯罪,被告人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等情节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第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还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

  (一)涉案毒品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后,其数量标准未达到本意见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

  (二)涉案毒品系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但数量特别巨大的除外;

  (三)《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不宜判处死刑的情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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