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海洛因2千克,一审被判死缓-康明鹏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20-04-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审判员:

  康x鹏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x鹏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会见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康x鹏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能证明康x鹏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或者买家,康x鹏系受马x指使、雇佣运输毒品

  1、根据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法物)字【2015】15962《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在行李箱拉杆上检测出与康x鹏相同的STR分型,在行李箱内的衣物和毒品海洛因外包装上都没有检测出康x鹏的STR分型,这说明康x鹏只接触到了行李箱外部而没有接触到行李箱内的衣物和毒品海洛因,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李箱中的衣物和毒品不是康x鹏的。辩护人认为,既然在检材4、8、10、11、12衣物中提取到了不属于康x鹏的STR分型,在检材3、5、6、9衣物检出STR混合分型,公安机关就应当对羁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的涉案人员马x和马x龙做相同的DNA鉴定,以证明康x鹏供述是马x让其将行李箱带到兰州的真实性及马x、马x龙和行李箱内衣物和毒品的是否存在关联性。

  2、在成都火车北站过安检时,康x鹏将行李箱密码锁拧断这一情节说明康x鹏不知道行李箱的开锁密码,行李箱不是康x鹏自己的。康x鹏供述行:“(行李箱)没有打开过,箱子是锁住的,我不知道密码锁的密码,打不卡”(康x鹏卷二p018供述),这也印证了康x鹏称行李箱是马x叫其带到兰州的供述。在证据卷中没有被拧断的密码锁照片,但证人刘娅能证实康x鹏扭断密码锁这一情节:“当时那个行李箱是有密码锁锁住的,那个男的也没有用密码,直接将密码锁扭断打开行李箱让我们检查.....”(卷二,p063,刘娅询问笔录)。

  3、康x鹏扣押手机号18189309096与马x手机号18687225236的通话情况及康x鹏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能证明康x鹏行李箱中的毒品和马x有关联

  (1)康x鹏过安检时拨通马x手机号18687225236的记录能印证康x鹏向马x电话索要过密行李箱密码。康x鹏供述:我的行李箱在通过安检仪后,安检员叫住我,叫我将行李箱打开检查,当时我还是很配合检查,但是因为行李箱不是我的,是我朋友韩涛的,但是行李箱有个密码锁,我不知道密码,所以我就说“这个箱子是我朋友的,我不知道密码,我打个电话问密码是多少”,然后我就用携带的手机给韩涛打电话,当时我把韩涛的电话打通后,跟他说安检员让我把箱子打开检查,但是我不知道密码,然后我就问韩涛密码是多少,但是韩涛没有回答我的话,直接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用手使劲拉扯挂在箱子拉链上的密码锁,强行将拉链破坏掉,然后配合安检员检查”(卷二,p009-010,康x鹏第一次供述)。证人唐敏能证实“他(康x鹏)拿出电话打电话”这么一个事实(卷二,p060,唐敏询问笔录)。

  (2)康x鹏从下关做车到成都后,因索要路费给马x打过电话,康x鹏供述“今天(2015年9月24日)到成都后,我就个他打电话,让他给我路费,因为当时在下关他说,到成都给我贰仟元钱的路费的,所以我给他打电话了,然后他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转了壹仟元钱的路费,我去银行取钱时,发现他只给我转了壹仟元钱,我就又打电话问他.......”,康x鹏农业银行卡6228481218252030975交易明细能证明上述事实。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办案单位出具了一份关于本案证据收集的律师意见书,办案单位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律师书面意见附卷,也没有根据律师意见去收集康x鹏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证据卷中没有康x鹏扣押手机号18189309096与马x手机号18687225236的通话清单,但扣押的ANYCALL牌黑色直板手机上应该有通记录,请求法庭核实这一关键情节。上述通话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一方面证实康x鹏供述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说明马x和行李箱内的毒品有关系。

  4、兰州市110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及接警通话录音、接警工作登记表、康x鹏父亲康文发写给律师的信件、张小艳发个康x鹏姐姐康宝珠的微信能证实康x鹏被挡获后,马x以为康x鹏故意玩失踪,企图“黑吃黑”其价值几十万的海洛因,于是纠集他人到康x鹏家中索要毒资。康x鹏先后借过马x6万元钱,但马x绝不会因为这6万元钱上门讨债,而且张小艳在微信中说的是“他(康x鹏)干工程把人家的钱骗了好几十万”,张小艳在微信中不能明说康x鹏把帮马x运输的几十万的毒品侵吞了,于是编造了康x鹏干工程这个理由。试想,康x鹏如果不是受马x雇佣和指使为其运输毒品,那就难以解释马x及张小艳后来一系列的行为。

  5、办案单位在公安部禁毒管理系统下载的《毒品案件详细信息》显示,2015年12月13日,在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梅川镇木寨岭收费站抓获从云南向甘肃临夏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x、马x龙,当场从二人驾驶的“野马”牌轿车驾驶室内查获外用纸箱包装,内装有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2块,共计11104.97克。马x运输11104.97克毒品被挡获的事实,说明马x本身就是一个长期往返于云南和兰州甘肃的运输毒品的毒贩,马x指使康x鹏通过行李箱携带运输毒品就有了事实依据。

  6、康x鹏被挡获后尿检吗啡呈阳性,但并不能说明康x鹏就一定是海洛因吸毒人员。在2015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康x鹏的第二次讯问中(p22)提到,康x鹏对吗啡检验结果呈阳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辩护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吸毒人员一般不会对吸毒检测呈阳性提出异议,康x鹏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并不一定就说明康x鹏系海洛因吸毒人员,如果康x鹏在检测前曾经身处吸毒环境被动吸食,就如同被动吸烟一样,在这种情况也可能检测出阳性,对此,康x鹏作出了合理解释“我自己不吸毒,但在前两天‘莽哥’在韩涛的房子里吸食毒品,但是他是将毒品放在香烟的锡箔纸上,然后用打火机在下面加热吸食毒品,我见他吸食完毕之后,我就将他用过的锡箔纸拿过来闻了一下,具体是不是这个原因我不知道好”。此外,《现场检测报告》没有附检测人通过吸毒检测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书复印件,应当进行证据补强。

  综上所述,康x鹏虽然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其并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本质上属于单纯的受雇运输毒品行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纪要)明确规定,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要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同时,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因此,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马x和马x龙虽然是另案处理,但马x指使康x鹏运输毒品海洛因2092.1克的主犯地位还是能够确认的,对康x鹏应当按照从犯定罪量刑。(刑事审判参考案例【邱绿清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

  二、康x鹏运输的海洛因含量对量刑的影响

  虽然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毒品纯度的高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纯度高的毒品流入社会后,其整体危害性要大于纯度低的毒品。康x鹏行李箱中查获的海洛因数量虽然多达2092.0克,但海洛因含量却分别只有22.9%、20.7&、16.8%、13.0%、17.1%、22.4%,属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虽然不属于“毒品含量极少”的情形,但毕竟折合成纯海洛因后最多只有479.068克(2092.0×22.9%),根据《大连会议纪要》,那就是不管毒品含量是否属于极少,行为人在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一般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仅从本案的毒品数量和含量上分析,本案对被告人康x鹏不适合判处死刑。

  三,康x鹏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的是毒品海洛因,但康x鹏被挡获前并不清楚行李箱中是何种毒品及确切数量,事实上康x鹏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完全由他人、而非康x鹏自己所决定,康x鹏缺乏运输毒品的主动性和独立性,本案毒品数量虽高达 2092.1克,但并不能反映康x鹏主观恶性大。

  四、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康x鹏所携带的毒品是在途中被查获的,毒品没有扩散,未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三、四辩护观点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五、康x鹏认罪态度好且归案后具有争取立功的表现

  康x鹏认罪态度好,归案后提供了马x的电话号码和保存在QQ空间中的马x的身份证信息并对马x进行了辨认,公安机关在证据卷二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了公安机关根据康x鹏的供述,摸查清楚了马x的基本信息,由于成都警方没有及时抓获马x从而导致康x鹏的立功行为不能成立,但康x鹏的这种争取立功的行为还是应当得到肯定的。

  综上所述,康x鹏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从犯,在受雇运输毒品途中即被查获,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15年幅度内对其从宽处罚。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