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康x鹏,男,汉族,1992年10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620103199210063318
辩护人(二审):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08010264
上诉人不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川7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处于从犯地位,依法改判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上诉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对此,上诉人认罪服法,但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没有考虑如下情节:
一、上诉人运输的海洛因数量虽然多达2092.0克,但海洛因含量却分别只有22.9%、20.7%、16.8%、13.0%、17.1%、22.4%,毒品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含量,属于大量掺假的情况,而毒品的含量体现的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上诉人酌情从宽处罚。
二、上诉人运输的毒品在运输环节就被查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尽管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所致,但现在从法律评价的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这种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上诉人的行为就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了,上诉人认为,对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这一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三、上诉人有争取立功的行为。
上诉人是2015年9月24日晚11点左右送到成铁看守所的,在办案单位第二天对上诉人提讯中,上诉人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供了马龙的身份信息、住家信息及马龙在下关的暂住地址,并交待了马龙去下关是为了接十多公斤货(海洛因)(第四次或者第五次提讯),但办案单位却没有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致使上诉人争取立功的愿望不能实现,但对上诉人积极争取立功的这种行为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认定上诉人的从犯地位。
本案属于死刑案件,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但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却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客观全面地搜集有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而一审法院也疏于对上诉人罪轻证据的审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如下:
1、马x和马x龙既然已经被挡获归案,公诉机关本应当第二次退侦对其二人做STR分型鉴定,以查明藏毒品的李箱中的衣物和马x、马x龙的关联性并印证上诉人系受马x指使运输毒品的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并没有第二次退侦就起诉至法院,导致本案关键证据的缺失。
2、通话记录和银行转账明细是毒品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被控被告人和在逃、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毒品犯罪往来关系的证据,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收集通话记录清单,尽管搜集农业银行6228481218252030975转账明细,但却没有提供9月24日上诉人在成都火车北站的取款记录一页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康x鹏
时间: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