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制毒辅料,涉嫌制造毒品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南部县庞xx制造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0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庞x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又与公诉人进行过沟通,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现就本案证据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庞xx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性质分析
 

  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不管是2005年版还是2016年版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都没有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定义,只是将其分作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庞xx非法销售的化学品(碘、红磷、氢氧化钠、乙醇、盐酸、硫酸、甲苯、丙酮、二甲苯)中只包含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甲苯、丙酮,属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在毒品的加工生产中,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或合成中的作用,易制毒化学品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制毒原料(母体或前体)。制毒原料,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全部或部分结合变成了毒品成分的化学物质,如冰毒生产中的麻黄碱、1-苯基-2-丙酮。

  第二、化学试剂。化学试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但不会成为最终产品的物质,包括反应试剂、氧化还原试剂,提炼、精制、合成过程中的酸碱试剂等。如海洛因生产中的碳酸钠,可卡因生产中的高锰酸钾。

  第三、溶剂。溶剂一般是用来溶解固体物质,在制毒过程中不参与化学反应,不发生化学成分的变化,不成为毒品成分,起精制毒品作用的液体有机物,如乙醇、丙酮、甲苯。

  第四、催化剂。在化学反应里能改变其他物质的化学反应速度,而本身的质量和化学反应性质在反应前后都没有发生变化的物质,叫催化剂,又叫触媒。

  3、本案属于罪名转化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在主观明知的条件下,转化为他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帮助犯。

  综上所述,庞xx构成制造毒品罪,并不具有参与了他人制造毒品的实行为,而是基于主观明知的法律规定,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转化为制造毒品罪的。对庞xx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分析目的,是为了准确地对其定罪量刑,因为庞xx非法买卖的制毒物品并不是作为制毒原料或者前体的一类制毒物品,如麻黄碱、溴代苯丙酮、1-苯基-2-丙酮,而是作为制毒配剂的第三类制毒物品。
 

  第二部分 对庞xx主观明知程度的认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xx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多次销售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对庞xx主观明知的指控证据,到底是应当采信庞xx的有罪供述还是采信辅料购买下家的指认?这就涉及到对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对此,辩护人分析如下:

  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定罪事实和量刑证据采用的是不同的证明标准,对定罪事实采用的是最高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而对量刑证据,采用的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即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 30.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3年10月9日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在认定庞xx主观明知的证据中,庞xx的供述和辅料购买下家的供述差异巨大,采用庞xx的任意自白供述来认定其主观明知符合成程度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自白,即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一方面,以其证明的直接性和全面性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品质;另一方面,作为有罪认定的证据较其他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度。

  (一)庞xx主观明知供述

  侦查卷庞xx共有五次供述,其中前三次是在南部县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第四次、第五次是在看守所提讯室,其中第五次讯问(看守所第二次)庞xx拒绝签字,第三次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

  1、庞xx第一次供述不涉及主观明知的供述,只提到了“我在别人那里拿货的时候,别人给我说这些东西熟人可以卖,陌生人就不要卖”。

  2、庞xx第二次供述其主观明知:

  (1)2016年3月份,一个叫陈x红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要买一些东西,他直接到我的铺子上来,他给我一张单子叫我帮他准备好,然后他就走了。我看单子上写的有碘、磷、酸、丙酮、碱、桶、手套、搅棍、滤纸等东西,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我就把这些东西给他准备好了......

  (2)当时陈x红没有告诉我买去制毒的,我已经怀疑陈x红是买去做制毒,他们给钱很直爽,而且一般个人不会买那么多。

  (3)陈x红在我买了东西后一两个月,张x波就开了一辆白色的车到我铺子上来。他也拿了一张单子过来,单子上写的也是碘、红磷、酸、丙酮、碱、桶、手套等东西。张x波把单子给我后就开车出去转了一圈......我知道他(张x波)是买去制毒的,一是他购买的次数多,而是他购买的量很大。

  (3)我在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具体哪一天不清楚了,一个脸上有一点刀疤的年轻男子到我铺子上来,他给我单子要我给他配制毒的东西。然后我把东西给他准备好,他就叫我给他送到交大立交去,我就骑电瓶车给他送过去了。

  (4)这些东西买了后我就知道他(年龄大概四十岁的男子)也是制毒的了......我知道他买的这些东西全都是制毒的东西,而且他买的量也算比较大的,所以很怀疑他买去制毒的。

  3、庞xx第三次供述:

  (1)我第一次卖这些不清楚(陈x红)买去做什么。

  (2)我当时已经怀疑他(张x波)是买去制毒的,他买的东西和陈x红买的种类一样。

  (3)我怀疑他(余x利)是买来制毒的。

  (4)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我贩卖的东西制作成毒品是害人的。

  4、庞xx第四次供述:

  我怀疑他们(陈x红、张x波、余x利)是买这些化学品来制造毒品冰毒的。

  5、第五次供述:

  问:你之前想公安机关供述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犯罪嫌疑人庞xx拒不签字捺印。

  (二)、制毒物品辅料购买下家对庞xx主观明知的供述

  1、陈x红第二份供述(2016年6月8日,南部县公安局办案区):

  后来我又打了一个卖化工原料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人(个)男子,我问对方又没有碘、红磷、丙酮、碱这些东西,那男子说有,还问我制造好多麻黄碱,我就说用16条麻黄碱制造,然后对方就帮我算了一下要多少化工原料,并给我说总共20640元,还叫我将钱给他打过去,我同意后那男子就给我发了一个银行账户过来......给他们打款都是现金打过去的,都是在邮政银行打的....然后下午6点过,卖化工材料的那人给我打电话说材料已经准备好了,叫我去拿,当时我已经回资阳,我就打黄小军的电话,叫他到成都九里堤机电城去帮我拉几个箱子到我老家.....

  2、杨x文供述(2016年12月26日,南部县公安局办案区)

  随后我就到成都市金府机电城去买辅料,我自己搭车到了金府机电城,然后我通过电话找到了一个中年人,这个男子说普通话但是不知道姓名什么,然后我就向这个男子定了三万人民币左右的酸、碘、丙酮、磷、碱。我把这些东西订好了之后,这些东西说用于制作冰毒的辅料,当时我并没有把这些东西提走。

  3、张x波讯问笔录

  1、第一份供述(2017年9月2日,三台县公安局城区办案中心,办案单位:三台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

  (1)5月份制造冰毒使用的麻黄素是我从一个叫“飞哥”的人手里购买的......其他丙酮、碱等辅料是我打电话给一个卖化工原料的人购买的,我给他说给我配一条的小材料(意思就是用一公斤的麻黄碱制造冰毒的材料),联系好了之后,我就自己开车到成都金府机电城加油站去拿的,当时我买小材料我也记不到是给了1800还是1900元了。

  (2)2017年8月31日中午,“飞哥”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我15条麻黄素,让我帮他制造冰毒,他给我2500元一条的加工费,我就同意了。于是“飞哥”就喊我找个人到龙泉附近去拿麻黄素,然后我就找了一个叫“丑哥”的滴滴,让他和“飞哥”联系去拿麻黄素,我就联系我上次购买化工原料的人购买制造15公斤麻黄素的小材料,联系好了之后,我就喊“飞哥”给“丑哥”钱到成都金府机电城加油站去拿的,具体给了好多钱我不清楚,我子晓得卖化工的人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还差3000元,我给卖化工的人说:“我过两天把差的3000元钱转给他”。

  2、第二份供述(2017年9月6日,南部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小料是我联系的一个卖小料的人买的,我给他说了帮我配10公斤麻黄素的小料.....配了十瓶碘、十瓶红磷、二十二瓶碱、一个胶壶装的丙酮,有具体多少丙酮不清楚。

  4、余x利讯问笔录

  第一份供述(2017年9月22日,彭州市公安局集中办案区,工作单位:彭州市公安局)。

  麻黄素买了隔了两三天后,我就一个人去成都金府机电城买辅料了。卖辅料那个人很多年前我就认识了,但我不知道他的姓名,我加了他的微信,微信上有他的电话,我就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我说我要把7、8千的辅料,然后我们是在成都三环路交大立交那里进行交易的,当时是他把辅料送过来的,我给的现金。

  补充卷(2018年2月28日,南部县看守所)

  问:你购买制毒辅料时是怎么对庞xx说的?

  答:每次我需要什么就直接找他买,没有怎么说。

  (三)辩护人对上述供述的分析意见:

  1、从情理上分析:庞xx供述他是根据买家清单配料,更符合逻辑和常理,余x利在补充卷供述“每次我需要什么就直接找他买,没有怎么说”是一种真实反映,因为买家需要什么,还缺什么东西,卖家不可能知晓,而且除了化学配剂外,陈x红还购买桶和手套,手套并不是制毒的标配,桶也可以用其他容器代替。

  2、从制毒技术上看,庞xx要为买家配料,庞xx至少要掌握制毒的配方比例是多少,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庞xx知晓制毒的配方比例。相反,制毒者要制造冰毒,他一定是要清楚制毒工艺,并且要严格控制麻黄碱和碘、红磷的配方比例,而盐酸、甲苯、丙酮作为制毒试剂,或用于调解酸碱度(盐酸)并生产甲基苯丙胺盐酸盐(纯品甲基苯丙胺为无色油状液体,微溶于水,而冰毒是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易溶于水,便于吸收),或用于分离提纯冰油(甲苯),或用于重结晶提纯冰毒(丙酮),并无固定的配方比例。

  3、从犯罪心理分析,购买下家声称是卖家为其配料的,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推卸责任的说词。

  4、从陈x红、张x波供述的证明力讲,陈x红、张x波对庞xx根据主料数量配料的供述系孤证,并没有得到庞xx供述的印证。此外,不能用陈x红和张x波等由卖家配料的供述来相互印证,因为二者缺乏关联性,并非同案犯罪嫌疑人。

  (四)研判庞xx主观明知的量刑意义及量刑建议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的法定情节,也是主要的量刑情节。如果是庞xx根据买家清单配料,因庞xx并不清楚下家拟用多少麻黄碱生产多少冰毒,庞xx不应当对制毒物品下家实际制造出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但根据陈国洪、张x波等买家的供述,庞xx根据买家报称的麻黄碱数量配料,说明他是清楚麻黄碱的数量,根据麻黄碱制造冰毒的的一般出品率,是可以大致计算出冰毒数量的,因此,庞xx承担的毒品数量应当在毒品数量大的范畴。

  根据辩护人的以上论述,对庞xx的主观明知及明知程度,应当根据其口供来认定,同时,从起诉书指控内容看,起诉书仅对庞xx非法销售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进行了指控,既无制毒物品数量,也无下家制造毒品数量,因此不能按照制造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数量大的标准进行量刑
 

  第三部分 量刑建议
 

  庞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其销售的是辅料为第三类制毒物品的配剂,非第一类制毒物品原料麻黄碱,对下家生产麻黄碱数量不明知,不应当对下家实际制造出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同时结合其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建议法庭以制造毒品罪帮助犯对其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此致

南部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二0一八年五月八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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