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李x凯贩卖毒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9-10-0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李x凯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x凯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李x凯并且查阅本案的指控证据后,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关于本案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问题

  针对抚顺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辩护人对李x凯涉嫌贩卖毒品罪并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兰x深、于x洋、张x蛾涉嫌的罪名应当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抚顺市公安局以贩卖毒品罪对兰x深、于x洋、张x蛾移送起诉的罪名不当。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兰x深、于x洋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多次采用驾驶租赁的汽车的方式长距离跨省将所购得的毒品(兰x深所购毒品为5900余克,于x洋所购毒品为1400余克)从泸州、成都运输至抚顺,其行为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也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其中,张x蛾为兰x深贩卖、运输毒品2000克的帮助犯。

  二、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7月期间,沙马x古从李x凯处以每克5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600克,后以每克60元的价格将毒品倒卖给兰x深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李x凯参与了该笔犯罪

  在成都一菜市场旁边的小巷子,沙马x古卖给兰x深和于x洋的600克冰毒(卷2,p61),沙马x古供述是在李x凯住家附近,李x凯以3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的(卷2,p60),在场的还有一名男子,该男子在车上,沙马x古推测该毒品是李x凯从该男子手中购买再转手卖给他的,但该供述并没有得到李x凯供述的印证。李x凯供述(卷2,p34,p38-39)2015年7月末的一天(第四处供述,p34)或者七月初(第六次供述,p3,8),当天李x凯母亲过生日,沙马x古给了1000元的礼钱,后沙马x古提出购买800克冰毒,由于李x凯没有冰毒,于是介绍了一个叫兰妹的女的和沙马x古认识,“之后就是蛮娃和兰妹私下联系的,具体价格和交易过程我不清楚”。

  辩护人分析意见:首先,600克冰毒是沙马x古独自一人在小巷子和兰x深、于x洋交易的,兰x深和于x洋不清楚沙马x古的600克冰毒来源,作为双方的第一次交易,沙马x古也不可能告知毒品来源。其次,沙马x古不清楚其所称的和李x凯在一起的男子是谁,该男子也不在案,因此,无其他证据来证明沙马x古供述毒品来源的真实性。第三,李x凯母亲的生日是农历6月初八,2015年阳历对应的是7月23日,这和李x凯供述其母亲过生时间是一致的。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讯问沙马x古和兰x深、于x洋交易600克冰毒当天是否是李x凯母亲过生日、沙马x古是否给了1000元礼金。

  三、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巨大,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这就意味着本案中第一被告可能会判处死刑,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排名不当

  本案是以兰x深、于x洋从四川泸州和成都购买毒品,然后运输至抚顺贩卖为主线。兰x深、于x洋从成都购得的毒品数量为5900克,但李x凯不是这些毒品的最终买家和实际卖家,李x凯只是处于居间介绍或者居中倒卖的地位,此外,挡获各犯罪嫌疑人时,李x凯随身物品中缴获的毒品为12.9克(冰毒9.6克+麻古3.3克),而沙马x古缴获的毒品为147.7克(49.4克+98.3克),即沙马x古涉案的毒品数量比李x凯多出了734.8克(包括沙马x古第一次贩卖给兰x深、于x洋的600克冰毒,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x凯贩卖600克冰毒给沙马x古的情况),《起诉意见书》将李x凯排在犯罪嫌疑人的第一位不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结合涉案毒品数量,本案的第一被告应当为兰x深,其次为沙马x古,第三才是李x凯。

  以上辩护人意见,希望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予以考虑。
 

  此致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后续报道

  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李x凯由起诉意见书的第一位下降为起诉书的第三位。

  一审判决结果:第一被告人兰x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死缓,第二被告人沙马x古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死缓,第三被告人李x凯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死缓,并且限制减刑,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周向阳律师阅卷后对本案评估的最好结果是无期徒刑,由于李x凯母亲听信当地“勾兑律师”的谎言,终止了周向阳律师对本案的代理,并且卖房交纳了几十万所谓的“勾兑费”,周向阳律师并没有参与一审辩护阶段的辩护。二审阶段,一审律师继续担任李凯二审辩护人,维持原判,后李x凯写信出来想继续委托周向阳律师代理申诉,周向阳律师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