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先x兰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先x兰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今天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先就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制造毒品罪问题
一、起诉书指控“先x兰联系改制毒品364.2克”不当,先x兰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帮助犯
辩护人认为,先x兰在温x铭帮助邓成禹改制毒品的行为中并没有起到起诉书指控的“联系改制毒品”作用,理由如下:
1、向晓兰并不知道代x强的朋友杨x志有帮助邓成禹改制毒品的想法,所以改制毒品不是先x兰主动联系的,而是杨x志主动联系其朋友代x强,而“代强在我家看到瓶瓶罐罐就认为我会改东西”(温x铭供述),所以代x强想到的是温x铭能不能改毒品;
2、代x强是通过先x兰认识温x铭的,代x强和先x兰的关系更为接近,而代x强又知道先x兰和温x铭系男女朋友关系,住在一起,代x强不直接给温x铭打电话而是给先x兰打电话询问温x铭能不能改毒品符合情理,但先x兰也不知道温x铭能否改毒品,随即问了在身旁的温x铭,温x铭好面子说没有什么改不了的,先,并说温x铭说要看了东西才晓得(补充卷一p26-27,代x强供述)。从犯罪形态上将,代x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3、公诉人认为,先x兰的该接电话行为在联系改制毒品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辩护人认为,如果代x强和温x铭之前不认识,代x强没有看见温x铭家中有瓶瓶罐罐可能会制造毒品,先x兰主动推荐温x铭去改制毒品,公诉人的该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为代x强认识温x铭,代x强完全可以直接和温x铭联系,询问能否改制毒品的事情,因此,先x兰的被动接电话的行为并不构成改制毒品的必备条件。现有证据证明先x兰在温x铭改制毒品中就只有这么一次被动接电话并起着传话筒的作用,而此时温x铭还没有答应要改制毒品,辩护人认为,先x兰主观上没有帮助代x强联系改毒品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进一步实施其他的帮助行为,将这种被动接电话并传话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无疑是一种主观归罪,违反了刑法主客观一致及刑法谦抑性原则。
附相关供述:
一、温x铭供述:
1、卷二、温x铭第八次供述,p40
问:你讲一下你和“伍伍”是怎么认识的?
答:我是通过一个朋友好像是代强认识的,因为代强在我家耍的时候看见我家里有瓶瓶罐,就觉得我会制东西,可能就把他的朋友伍伍介绍给我认识。
2、卷二、温x铭第八次供述,p42-43
问:代强为什么介绍伍伍给你认识?
答:因为伍伍是代强的朋友,我们通过代强认识伍伍的,代强在介绍伍伍认识的前一天晚上打电话跟先x兰,问先x兰我会不会改东西,先x兰问我会不会,当时为了面子就说没什么改不了的,然后先x兰给代强讲我会改东西,代强就直接带伍伍他们来了。就是喊我帮伍伍改东西。之前代强在我家看到瓶瓶罐罐就认为我会改东西。
3、卷二,温x铭第九次供述,p45
问:你讲一下你和伍伍是怎样认识的?
答:我大概是2015年底2016年初(农历还没过年)的时候,我通过泸县福集代强认识“伍伍”可能二十多岁左右,因为代强到我家里来耍的时候看见我家有瓶瓶罐,可能就认为我有制造毒品的技术,之前我在网上看过一些化学知识就制到过。然后代强就介绍“伍伍”和她的朋友到我在泸县明渝花园来找我,“伍伍”和她的一个男性朋友一路来明渝花园找我,当时是代强打电话问先x兰我会不会改东西?先x兰问我会不会改?当时我就给先x兰说我会改,然后先x兰就给代强说我会改.......
4、补充卷一、p6,温x铭第十三次供述
问:你讲一下你和伍伍是怎样认识的?
答:我通过泸州福集的代强认识的,因为代强和先x兰认识,之后先x兰把代强带到明渝花园来耍,我们就认识了。代强到我出租房来耍的时候看见房间里面瓶瓶罐罐,可能就认为我有懂化学的技术,之前我在网上看过一些方法就谈到过。然后代强就介绍“伍伍”和她的朋友(欧阳不清楚具体名字)到我泸县明渝花园找我就认识了。伍伍来泸县之前代强就跟先x兰打电话问是不是会化学?先x兰就问我会不会?当时我就给先x兰说我会,之后代强才带伍伍和欧阳来明渝花园找我改东西。
二、代x强供述,
1、卷四,代x强第一次供述,p50-51
问:你在小兰和铭的租住地福集客运站对面名月小区四楼还看见过什么事情?
答:我在那里的时候看见铭在那里用玻璃瓶还有一些碗之类的东西在那里用电烤炉来烤,我估计他是在那里做冰毒和麻黄素(因为我没有看到做出来过所以我估计)。有一次我看见他拷出来的东西像我平时吃的冰,我就拿来想吃,小兰看见了后对我说,你吃嘛,吃死你,我就没有动过那个东西了。
3、补充卷一p26-27,代x强供述
之后2015年的农历冬月间杨x志给我打电话,喊我问我的朋友能不能改?我就联系先x兰,先x兰当时回复我说她不清楚,要问温x铭,温x铭说要看了东西才晓得。先x兰喊对方(杨x志)把东西拿过来看。(注:这句话的意思结合上下文应该是:先x兰说温x铭喊对方把东西拿过来看)
二、温x铭改制的364.2克红色丸状、泥转、粉末状可疑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制造毒品行为
1、数量构成:364.2克毒品的构成为红色丸状可疑物13.8克+红色泥状可疑物20.3克+红色可疑物309.6克+红色粉末可疑物20.5克=364.2克;
2、从外形上看,364.2克红色可疑物从外形上看符合麻古的外部特征,而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与其他毒品如咖啡因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属于典型的用物理方式制造毒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不仅要从外观上评判,更应当从化学成分上分析是否足以达到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的程度,理由如下:
(1)根据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2016】0108号《物证检验报告》,上述364.2红色可疑物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没有检测出咖啡因、海洛因、氯胺酮、苯丙胺类等其他有毒成分。而“麻古”也称麻果、麻骨,系泰语的音译,实际是缅甸产的“冰毒片”,其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外观和摇头丸相似,通常为红色、黑色、绿色的片剂,属丙胺类兴奋剂,具有很强的成瘾性——【百度百科】。《武汉会议纪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可见麻古是一种混合型毒品,不是单一性毒品。
(2)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制造毒品罪中以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置毒品的行为是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温x铭改制的红色可疑物只是改变了颜色和形状,外形上像麻古,但并没有添加其他有毒成分去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因此不符合用物理方式制造毒品罪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以及“制造”毒品行为?确定了对物理方式制造毒品的认定规则。裁判理由:本案中,刘光普、凌万春等人将“摇头丸”、“Y仔”与“K粉”混合后加入袋装“雀巢”咖啡内贩卖,主观目的并不是制造出一种新类型的毒品,而是通过这种混合的形式达到表面上似乎是贩卖咖啡以掩人耳目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是贩卖毒品。在客观行为上,这种物理混合的方式只是简单地把一些毒品和咖啡掺杂起来,既没有严格的比例配置规范要求,也没有专业化的配比工艺程序,还不足以达到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的程度,没有形成新的混合型毒品,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对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其主观意愿,因此,一审、二审将其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予以纠正。
第二部分 起诉书指控的1089.9克棕色液体可疑物是否应当计入毒品数量?
1089.9克棕色液体的构成:
1、在厨房窗户平台上一陶瓷盘装有棕色液体可疑物,净重77.2克,提取检材编号为J26;
2、在厨房窗户平台上发现第二个陶瓷盘装有棕色液体可疑物净重260.7克,提取检材编号为J27;
3、在厨房窗户平台上发现一个陶瓷大碗装有黑色液体可疑物净重752克,提取检材编号为J28。
在制毒案件中,对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并非全部计入毒品数量,《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因此,需要对上述1089.9克液体做含量鉴定,以便确定上述液体是半成品还是属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办成品的废液废料?实际上,(证据卷一、p87)2016日3月9日的【2016】第416号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机构对J27号检材及5、12、17、18、19、20、21、检材做含量鉴定,但鉴定机构漏检了这八份检材。
辩护人认为,未经含量鉴定,起诉书将上述液体计入毒品数量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可能导致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如果不能补充鉴定,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将这1089.9克可能属于废液、废料的液体排除在毒品数量之外。
第三部分 查获毒品的定性问题,是非法持有还是贩卖?
一、宋x锟在文庭雅苑租住房向先x兰购买10个油,宋x锟充当的是公安线人的角色
公安机关在2016年3月8日对宋x锟做了两次笔录,一次是在0时44分至03时20分在泸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去第一讯问室所做的《讯问笔录》(卷四),另外 一次是4时20分至6时36分在同一地点所做的《询问笔录》,宋x锟在第二次笔录中由犯罪嫌疑人身份变成了证人身份,在两份笔录中,宋x锟都供述和交待了他于2016年3月7日下午4点钟左右回办公室时被公安机关挡获,为了争取立功然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找先x兰购买10个油,宋x锟的购买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安排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我国学理一般认为诱惑侦查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第二种是,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案存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理由:
1、宋x锟已经被公安机关挡获了,又怎可能前去找先x兰购买毒品?
2、宋x锟的两次交待;
3、宋x锟“从裤包里摸出1100元钱放在茶几上”(证据卷四,宋x锟供述p23)),这1100元没有出现在扣押清单上,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所反映,11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了,结合宋x锟在3月6日至3月7日购买10颗籽籽和一个油、吃羊肉汤、花180元钱在茅山大酒店开房间的消费和将部分毒品换钱打鱼,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这1100元购买10个油的钱是警方提供的。
二、宋x锟购买的10个油(10克冰毒)的行为,对查获的1089.9克液体之外的1093.48克(2183.38-1089.9)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疑似物定性的影响
宋x锟准备买的十个油是先x兰多次给温x铭打电话询问存放地点,然后从厨房找出来后分包的 ,该毒品系邓成禹拿给温x铭改制的,先x兰之前和这批改制毒品没有关联,但由于宋x锟的购买行为却让先x兰和这批改制毒品发生了联系。本案的焦点是能否适用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将邓成禹拿过来改制的毒品认定为温x铭、先x兰贩卖的毒品数量?
武汉会议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
1、没有证据证明温x铭、先x兰曾经卖过温x铭替邓成禹改制的毒品,对该部分毒品,如果没有宋x锟购买10克冰毒这个特定事件,应当对温x铭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温x铭贩卖改制毒品,是在宋x锟的犯意引诱下产生的,贩卖的数量应当仅限于宋x锟购买的数量,而不能推定其余部分都用于贩卖。
2、温x铭、先x兰之前没有卖过毒品给宋x锟,相反还拿过三四百元钱叫宋x锟帮买好的籽籽,结果这钱被宋x锟拿去玩打鱼游戏了了。宋x锟只是吸毒人员,被挡获后为了争取立功充当线人前来购买10克冰毒,明显超出其正常吸食量,而且购毒毒资1100元并没有缴获在案,明显存在数量引诱。
3、如果要定贩卖毒品的话,也只能将宋x锟准备购买的10个即10克冰毒和宋x锟吸食的两颗麻古作为温x铭、先x兰此次贩卖的数量而不能推定其他温x铭改制的毒品,同时在量刑上还应当考虑到这10克冰毒存在数量上的引诱。理由如下:首先,改制毒品是温x铭独自进行的,先x兰并没有提供过任何帮助,不构成从犯;其次,先x兰对改制的毒品没有处置权,做不了主,即使是宋x锟购买的10个油的价格,先x兰都是按照温x铭拟定的价格和宋x锟在谈;第三,宋x锟购买的10个油并不是放在客厅待售的,而是在温x铭电话的指引下才在厨房柜子中找到的,将厨房中温x铭改制的毒品认定为先x兰贩卖的毒品数量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4、现有证据能证明查获的毒品系伍伍(邓成禹)要求温x铭改制的,根据《武汉会议》“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应当对温x铭就宋x锟购买的10克之外剩余的改制毒品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关供述:
一、温x铭供述
1、补充卷一,p11,
问:先x兰、小福和你把改出来的东西拿来卖过没有?
答:没有。我一直都把改出来的东西放在(文庭雅苑)里面,所以没有卖过。
2、补充卷二,p11
问:在抓获你当天先x兰从厨房里拿出来的东西,和伍伍提过来给你的东西是否相同?
答:东西是一样的,只是外形碎小,是从伍伍拿出来的分装出来。味道没有变,一直都有一股焦臭味。
二、先x兰供述
1、补充卷一,p16,第十三次
问:温x铭平时都做什么事情呢?
答:温x铭开了一个灯具店,如果有生意的时候就去安装灯具,没有活的时候温x铭一般都呆在出租屋的厨房里,他叫我平时不要去厨房,以及其他朋友也不能到厨房里去,厨房里摆了一些玻璃器皿,至于温x铭拿来做什么,我也不知道。被抓当天宋五要冰毒,我才把温x铭做好放在厨房里面的冰毒拿出来卖给宋五,东西也是我打电话给温x铭,温x铭给我说的放在哪里,我去找到的,价格也是温x铭给我说的。
2、补充卷一,p17,第十三次
问:温x铭将伍伍带来的有胶臭味的冰毒改了多少出来?
答:他平时陆陆续续都在改,改出来的冰毒就放在盘子里面让我们试,我试一次过后就不敢再试了,因为有胶臭味,吃起来头痛。搬到文庭雅苑过后古云波有时带点冰毒过来我家吃,冰毒不够的时候我就加点温x铭改的冰毒在里面一起吃,我就觉得没有味道了。直到被抓当天,在客厅茶几上盘子里面的冰和温x铭喊我在厨房里面找出来的那一袋冰就是温x铭改出来的。电视柜里面搜出来的籽籽就是温x铭做的。
3、补充卷二,p16,第十四次
问:你卖给宋x锟的东西是否就是温x铭做出来的东西?
答:当时我是给温x铭打电话问他做出来的东西在什么地方,后来通过电话问海铭告诉我东西放的地方,我才到厨房柜子里拿出来装好拿给宋x锟的。
4、证据卷二,p94,先x兰第五次供述
问:宋五要12个东西,你为什么要给温x铭打电话?
答:因为宋五试的就是温x铭的东西,宋五要那个东西所以我就给温x铭打电话,东西不是我的,是温x铭的我做不了主,所以才打电话问的温x铭,我只是打电话问了一下温x铭价格,帮温x铭讲了一下价。最终决定价格还是温x铭,再给温x铭打电话的时候,宋五还没有等我说就在电话里面听见温x铭报的价格。
问:你和温x铭在别人要东西的时候是怎么处理的?
答:如果温x铭在家,有人打电话或者来家里要拿东西就温x铭直接处理,如果温x铭不在家,我就打电话联系温x铭。如果要东西的人给我打电话,温x铭又不在家,我就打电话要问温x铭的价格和放东西的地方。
P95问:宋五讲12个东西1000元,你为什么不同意?
答:因为温x铭讲了90元一个,12个就要1080。我就不能答应。
问:你们卖东西出去找的钱是归谁的?
答:我和温x铭没有指定说谁收到起,反正找的钱都拿到,用于补贴家用。
问:宋五当时要向你购买东西,为何你说东西要半小时后人家才送过来?
答:我当时觉得东西在哪儿我都找不到,等找到东西称好了再给宋五联系。
P96 问:你是否清楚你们家里放了这样多东西?
答:我不清楚,茶几上和电视柜下的东西我是知道是温x铭之前做好的,我从厨房下面最右侧柜子中拿出来的白色东西都是温x铭打电话告诉我后才晓得的。
三、古云波供述
1、补充侦查卷二,p18
问:你讲一下宋五来买东西的情况?
答:当时我到先x兰家,正好碰见宋五出来,他走后家中就有小福、先x兰和我。而宋五给先x兰打电话说要东西,具体说要十个和十二个我就记不清了。先x兰给温x铭打电话问东西在哪儿,电话后下富就跑到电视柜去找,结果没找到,先x兰又大电话问问海铭,电话后先x兰又叫小福去厨房找,小福还是没找到,最后是先x兰去厨房找出来的,提了一包冰出来,然后称了十来克放在一个交纸袋里,还是我帮先x兰用打火机烧的口袋。
第四部分 先x兰在贩卖毒品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利用未成年人陈洪富贩卖毒品的次数应当认定为三次, 起诉书指控“ 2016年3月7日晚,陈洪福为先x兰送给宋x锟一次”不应当评价为犯罪,因为这次陈洪富送的是少量的样品,宋x锟并没有付钱,而且样品系宋x锟走时忘记带的,陈洪福仅仅是送下楼而已。
相关证据:
证据卷二,p72,p83,先x兰供述
最终就和宋五谈成了90元钱一个。然后宋五就说要带一点回去跟朋友试一下,朋友说可以就再来拿。我就给宋五撬了一点装在小封口袋里面放在茶几上。。。。。。宋五走后给我打电话说带回去试的东西忘记带了,喊我叫下福给他送下去。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他在楼下楼梯口等。然后我就喊小福把茶几上一小袋东西给宋五拿下去了。
陈洪福证据卷三p18:五哥走了几分钟,我看到先x兰接五哥电话,他接了电话之后跟我说五哥的样品没拿走,叫我给他送到楼下去。
二、在利用陈洪福三次贩卖毒品罪及宋x锟充当线人购买毒品中,先x兰处于从犯的地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证据:
贩卖--光头p112,证据卷二,p118,先x兰供述
证据卷二,p103:我们有时在一起,有时没有住在一起。温x铭的东西他自己保管,有人给我联系要东西我就负责给温x铭联系,价格由温x铭定。东西我也要问温x铭才晓得在什么地方。温x铭自己在家有人来拿东西就温x铭自己和对方交涉。我就不管他们的。
p131:卖给光头三次,每次哪个要我都要给温x铭说,要他同意后他才把东西拿给我,我再叫小福送。
证据卷三,p10,陈洪福:我去了后先x兰和温x铭又叫我帮他们卖“籽籽”和“油”
P11我只帮他们送过给两个个人,一个女的买过一次,一个光头买过几次。。。。我总共才帮他们送过5次都不到。
第五部分 先x兰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温x铭、先x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不清,起诉书对该指控只有“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温x铭、先x兰多次在其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含未成年人)吸毒”这么一句笼统的描述,无具体的犯罪时间(或者大概时间)、地点(明渝花园?文庭雅苑?)及容留吸毒对象。
辩护人认为:温x铭和先x兰同居的时间是2016年2月14日,明渝花园租房时间是2015年9月底到2015年12月底,只有三个月时间,明渝花园是先x兰替温x铭租的,租明渝花园房屋时双方仅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文庭雅苑的房屋是温x铭在2016年2月20日租的,租该房屋时,双方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了,先x兰居住在文庭雅苑房屋内是基于先x兰和问海铭是男女朋友关系,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不是和房屋出租人的合同关系。容留他人吸毒在内容上要求容留者对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权利,此权利可为所有权,如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可为管理权,如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内容留;也可为使用权,如在自己租借的场所内容留。起诉书指控在出租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温x铭都在现场,并没有先x兰独自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因此,先x兰只是被容留吸毒的对象而不是容留让他吸毒的主体,指控先x兰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不妥当。
相关证据:
一、张x询问笔录 证据卷四p116-117,明渝花园小区房屋
我于2015年9月份左右经人介绍,把这个房子租给了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女子,我们没有签订合同,我们口头约定一个月租金是1000元,押金1000元,每月物管费是50元,其他岁电话费由他们自己承担,他们从2015年9月份租到2015年12月份底,总过付我了三个月的租金。跟我租房子的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女子,还有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子,我只是偶尔去看一下我的房子情况,我也不清楚他们租我的房子来做什么。听口音男子是外地的。
二、蒋xx询问笔录,证据卷四p120-121,文庭雅苑小区房屋
跟我签订合同的叫温x铭,还有一个年青的大概三十来岁的女子,还有个年青一点大概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平时都是他们三个人一起住......用手指着第一组模板中的5号男子就是与我签订房屋租用合同的温x铭,用手指者第二组照片模板中8号的女子就是与温x铭住在一起的年青女子。
三、文庭雅苑《住房出租合同》,证据卷四p123,
内容:甲方:蒋xx,乙方:温x铭,租房时间: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签订合同时间:2016年2月23日。
四、温x铭供述
1、证据卷二,p10:我现在住的房屋(注:文庭雅苑)是我租的,我记不得房屋主人的名字,反正你们在我家中搜到那个租房合同......2016年2月23日那天签租房合同的时候,有房东、上一次租的那个人的朋友、先x兰和我都在,当天我和先x兰就搬进去住了......基本上都是我和先x兰住。
2、证据卷二,p16:我和她是男女朋友关系。去年3月份,我就和先x兰认识了。去年11月份的时候,我和她就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今年正月初七(注:2016年2月14日,正月初七,情人节),先x兰搬来和我住在一起了。一直到现在,我和她都住在一起。
第六部分、查获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对本案量刑的影响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应当予以酌情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毒品含量对本案量刑的影响:
在本案中,在厨房右下柜查获的两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为614.9克,含量为4.48%,按照25%折算为110.19克;在厨房右侧橱柜内查获一塑料器皿内装的红色颗粒状可疑物,净重为283.6克,含量为1.17% ,如果按照25%折算,数量为13.27,合计重量只有123.46克(110.19+13.27)。即使按照25%的比例折算,毒品的纯度仍然属于低于同类毒品含量的,折算的目的是为了直观地评价社会危害性,因为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数量上,也体现在含量上,相同数量但纯度差异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是不同的,因此应当进行综合评判。
制造毒品目的对本案量刑的影响:
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可疑物不是温x铭通过化工合成制造出来的,温x铭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改变口感,去掉其中的焦臭味,属于粗制毒品的精制行为(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建议对温x铭的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并数罪并罚,如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会量刑过重,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先x兰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其在犯罪中是依附于温x铭的,处于从犯的地位,建议对其在10年以下减轻处罚。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