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郑x浩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郑x浩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今天开通审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在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1、2016年4月27日16时40分在柏仕公馆小区7栋1单元1210号房间内将杨x和荆x挡获后,成华分局刑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卷五)并制作了《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卷五),随后温江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搜查制作了《搜查笔录》并进行了照片说明(卷三,p77-91),尽管4月27日办案单位对1210房间内查获的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卷三,p106-107),但没有当场称量、抽样,直到2016年5月19日,办案单位才在温江区技术监督局进行了称量和抽样,由于存在23天的时间间隔,这期间扣押的毒品的保管就成为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
2、办案单位在2016年5月19日对柏仕公馆小区7栋1单元1210内查获的39392克疑似毒品半成品及可疑液体进行了抽样和封存(卷十二,p136-139),但对检材抽样的数量在《检查笔录》中没有任何体现,即检材提取数量不明。公安机关对该房间内毒品疑似物提取的检材进行了两次送检,一次是2016年5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2016】9914号成分鉴定(卷十二,p782-783),另一次是2016年7月21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鉴第2016-157号】含量鉴定,由于公安机关只提取了一次检材,因此我们可以确信鉴定机构是对同一检材先后分别做了两次鉴定,那我们现在就要从两次鉴定所需的检材数量和检材来源上评判鉴定所需的检材和查获毒品的关联性。从检材的数量上看,公安机关提取的检材数量不明,第一次成分鉴定消耗的检材和剩余的检材也不明,因此我们就无法从检材数量上的变化关系去评判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中描述的检材重量(带包装)和送检检材的关系。其次,从检材的封存上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报告送检材料(附页)中的“是否签封”显示的都是“否”,即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的检材是没有签封的,因此辩护人对鉴定的检材来源就存合理怀疑,鉴定的结果无法保证检材和扣押毒品之间的关联性。
3、众所周知,毒品成分鉴定和含量鉴定是有损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必然发生损耗,这种毒品数量的变化从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和毒品入库的移交清单上应该有所反映,但在2016年7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清单》(卷十二、p796-797)对柏仕公馆小区7栋1单元1210号房间内的液体疑似物(序号为:18、19、20、21、26、27、31、32,编号:16号、15号、14号、13号、8号、7号、3号、2号)进行了两次鉴定后移交的毒品数量却没有减少?在杨x处查获的(A1、A2、A3、A4、A5)244.19克冰毒和张x处查获的16.52克麻古(B1、B2)也存在相同情况。对这种证据上的自相矛盾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证据补强,否则,一方面影响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导致检材来源不明!
综上所述,本案制造毒品的数量尽管超过了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但由于存在上述证据瑕疵,没有达到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以本案从整体上看不应当适用死刑。
二、起诉书指控郑x浩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证据不足,对该指控罪名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
起诉书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荆x、杨x经预谋共同出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牟利.....期间,被告人郑x浩多次帮助杨x从荆x处拿毒品用于贩卖。对此,辩护人分析如下:
1、郑x浩(卷二,p80-81)供述:他曾经去柏仕公馆拿过大约十次左右冰毒,其中单独去过四五次,陪同杨x一起去过四五次,具体好多次准确说不上来,每次拿的冰毒不一样,有时候多一点,有时候少一点,都是用那种黑色塑料口袋包裹起来的,“去了那里我们都是找荆x拿冰毒”。由于郑x浩去柏仕公馆不是为自己拿冰毒,而是从荆x处替杨x拿的,因此,其口供的真实性还需得到荆x和杨x供述及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2、我们再来分析杨x的供述:
(1)、问:你们有几处制贩毒的地方?
答:有两处地方,一处是柏仕公馆小区7栋1210房间用于制造好毒品,一处是蜀都花园35栋1单元505号用于贩卖。
(卷二、p25,第一次讯问,地点:天府派出所询问室)
(2)、问:你在他那购买过几次冰毒?
答:就只有那一次,一共250克,是10000元的,还有40000元我准备也用来买的,但是荆x还没有做出来,那250克冰毒是在拿麻黄碱之前购买的,他从哪来的我就不清楚了,荆x之前是否在制毒我也不清楚。
问:你买那么多冰毒用来做什么?
答:就是自己吸食,偶尔也要请朋友到蜀都花园的房里吸食,我买的250克冰毒够我吃几个月,我买那么多主要就是因为荆x那便宜,我多买点,我那天就是看他做好没有。
(卷二、p25,第五次讯问,地点:温江区看守所)
综上所述,在杨x的供述中没有郑x浩帮助其多次从荆x处拿毒品用于贩卖的内容,而荆x对制造和贩卖毒品又是是零口供,尽管本案中有聊天记录证明杨x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杨x贩卖的毒品是否就是郑x浩供述他帮助从荆x处拿的毒品仍然缺乏证据证明,由于郑x浩对帮助杨x拿毒品的供述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起诉书指控郑x浩贩卖证据不足。
三、郑x浩在制造毒品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稳定供述对量刑的影响
郑x浩在制造毒品犯罪中不是制毒原料麻黄碱的出资人,也没有参与购买麻黄碱,更不是最终制造出来的半成品“冰油”及成品冰毒的所有者,其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受人安排和指使,扮演着马仔的角色,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从犯,法律规定的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一被告荆x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都拒不认罪,而第二被告杨x在庭审中又翻供,郑x浩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和在庭审中的如实供述,对帮助司法机关认定荆x和杨x的毒品犯罪起到重要的指控证据作用,因此,辩护人建议对郑x浩减轻处罚。
四、量刑建议
郑x浩无犯罪前科,不是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主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其认罪、悔罪的程度,建议对其判处12至15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