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N一审辩护律师,电话:13808010264
申请事项:
请求退还N被扣押的七张农业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和N系同胞兄弟关系。2015年9月15日,N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在侦查过程中,金牛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金公(禁)扣字【2013】238号扣押决定书,将纳吉日日随时携带的现金(6600元)、银行卡(十张)、手机(两部)、飞机票及房间内查获的830.19克毒品予以扣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88号刑事判决书对扣押物品中的毒品、两部手机予以没收,对6600元现金用于执行纳吉日日被判处的财产刑,既然法院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十张的银行卡是否涉案没有作出认定并作出处理,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依法退还扣押的十张银行卡。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申请人:XXX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
1、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扣押决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