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黄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黄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恰当的
起诉书指控的32.79克毒品分别位于川A00xxx起亚K2轿车的副驾驶工具箱内的粉红色机器猫玩偶(32.63克白色晶体和0.06克半颗红色片剂)及汽车后排座椅电脑包内(0.1克白色晶体状),虽然这些毒品是在交通工具上被查获的的,但本案却不宜定性为运输毒品罪,黄x的行为属于吸毒人员动态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是毒品犯罪中基本的犯罪形态,只有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才兜底性地用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禁毒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运输”是一种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赋予运输毒品罪的“ 运输” 以特殊的刑法含义,即只有为了贩卖、 走私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本罪所称的“运输”。如何把握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界限?这要根据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结合全案已有的证据,综合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要认定黄x在运输毒品,必须查明他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黄x辩解,他从仪陇到成都是向杨继伟收账和为了给川A005MT轿车上前车牌照,因为该车前车牌在2014年8月份的交通事故中遗失,黄x辉在2014年11月26日供述“今年7月份的时候,黄x开车在成巴高速出过一次车祸,把前车牌撞坏了......”能印证轿车为何未悬挂前车牌。同时黄x还辩解,机器猫玩偶中的冰毒和麻古是当天在捕鱼机赌场吸食毒品后顺手牵羊拿的,电脑包中的0.1克冰毒是之前和朋友吸食后放在里面的,因为量很少,差不多忘了,辩护人认为,黄x上述辩解具有可信的一面,电脑包的毒品和玩偶机器猫的毒品应该不是同一时间放到车上的,如果是同一时间拿到车上,在数量不大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分别放在机器猫和电脑包中,至于机器猫中毒品的来源,用于没有同案犯黄x辉供述的印证,黄x的这一辩解也就成了孤证。
关于动态持有毒品罪的定性问题。2000年《 南宁会议纪要》 中规定:“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其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其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及《理解与适用》对这种案例的处理结果是不尽相同的。《南宁会议纪要》认为,查获毒品数量较大且没有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证据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大连会议纪要》则认为,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可以定运输、非法持有等罪名。《理解与适用》认为,数量较大以上的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定运输毒品罪。2011年4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第十四条 吸毒者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运输的毒品均系本人吸食,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该指导意见从毒品数量和举证责任对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做了规定。综上所述,对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的定罪,相关司法文件是根据其持有的毒品数量是否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来判定的,而不是仅仅根据挡获时是否在交通工具上或者是否发生了毒品位移来确定。
二、关于黄x是否有前科及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
黄x在2014年10月30日供述“2006年因盗窃罪被广东肇庆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但对黄x的该供述,在侦查卷中没有黄x有前科的判决书,只有一份《情况说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没有就黄x前科问题进行指控,因此在黄x有前科的判决书不能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不能根据黄x的该供述对其从重处罚。
如果查证属实黄x有前科的情况下,黄x也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为条件 ,而缓刑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三、黄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认罪态度好
黄x是2014年10月29日20许在城南高速110警务工作站被挡获,由于毒品是在车上查获的,而车辆又是黄x辉在驾驶,所以黄x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在2014年12月2日的这次笔录中,黄x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车上毒品的来源,由于涉嫌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黄x拒绝签字,在2014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黄x执行逮捕时,黄x如实交代了涉案毒品来源并在笔录上签字,在法庭审理中,黄x的供述也比较稳定。黄x的认罪态度经历了一个从不认罪到认罪的变化过程,这种变化符合犯罪的侥幸心理,对黄x认罪的结果,法庭应当给予认可并酌定从宽处罚,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黄x的认罪态度,还表现在一开始就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有前科情况。
黄x是否有逃跑行为,辩护人认为目前证据不足。办案民警官世祥、黄辽出具的《情况说明》有一个细节:黄x不顾来往车辆光脚疯狂向城南110警务工作站对面加油站方向逃窜,但官世祥、黄辽分别出具的《到案经过》却没有向加油站方向逃窜的内容,辩护人质疑的是,黄x为什么要选择加油站方向而不是其他方向逃窜?一个合理解释就是加油站有厕所!在黄x辉和黄x的供述中都显示,公安机关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黄x一直说要去上厕所。由于无法排除黄x是在人“三急”的情况下做出违反常理的事情,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黄x向加油站逃窜就是为了逃跑。
四、查获的32.79克毒品是否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问题
《刑法》第384条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即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含30克)以上不满50克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满3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沪高法[2005]83号《上海法院量刑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南》)中第六章从第15条到第22条详细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情节严重”的是第21-22条。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二点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2)有法定从重情节的;(3)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虽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地方性规定,但在本案中还不能简单地引用这些数量标准,因为每个地方的毒品犯罪猖獗程度不一样,体现在数量标准上应当存在差异,而且在四川省适用北京市、上海市的地方数量标准还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在本案中不能认定黄x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法庭对黄x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4个月。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