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毒品案件
Handling Drug Cases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黄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和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黄xx非法持有枪支和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下列基本事实存在异议
1、黄xx雇请肖xx共谋贩卖毒品问题。2013年3月肖xx在新都区大丰镇开野租儿,黄xx雇请了肖xx,让其为黄xx开车,黄xx和肖xx这时的关系一种雇佣关系,但后来肖xx加入了黄xx二人一起做毒品生意,肖xx从毒品生意的利润中提成百分之二十(证据卷四,肖xx第三次供述,p22),此时,二人由雇佣关系变为合作关系,按照肖xx的供述,他从中得到了四、五万元(证据卷四,肖xx第三次供述,p23)。但二人的关系并不完全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黄xx负责出资向上家张xx购进毒品麻古、冰毒,并联系下家贩卖。被告人肖xx则负责帮被告黄xx开车、接送买家等”,实际上二人也在分别贩卖毒品,按照肖xx自己的供述(证据卷四,肖xx第一次供述,p19)“有个人就给我们送了750颗麻古过来,从这开始我就和黄xx开始贩卖毒品,黄xx卖的毒品比我卖的毒品多一点,他赚的钱比我赚得多,黄xx赚到钱以后还会分了一些给我”,如果果真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那样,就不存在贩卖毒品谁多一些谁少一些,也不存在黄xx多赚到钱以后分一些给肖xx的问题,因此起诉书指控黄xx雇请肖xx共谋贩卖毒品不属实,二人就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且真实情况是肖xx从利润中提成40%(黄xx为肖xx隐瞒了提成数量的真实情况)。
2、起诉书指控黄xx指使肖xx租下润禾花园6幢1105房(下称1105房)作为存放毒品仓库,1105房间内查获的5738克冰毒和244克麻古是黄xx存放的证据不足。
首先,公安机关没有在黄xx身上及住处1006房间查获1105号房间钥匙。公安机关是在黄xx和肖xx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突然抓捕行动,但在黄xx的身上和在其居住的1006号房间内没有发现1105号房间的钥匙,所以才有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请开锁师傅罗磊开锁才进入的1105号房间进行搜查(证据卷三,《搜查(提取)笔录,p15),这说明没有证据证明黄xx有1105号房间的钥匙。
其次,唐xx讯问笔录(证据卷四,p126)唐xx供述:“......我听见黄xx问肖xx货在哪里,肖xx说在楼上”,显然,黄xx如果知道1105号房间存放有毒品,那他就不会问肖xx货在哪里,从第三人的陈述中也可见黄xx不知道1105号房间存放有毒品。
第三、存放毒品的1105库房并非像韩x供述的那样是黄xx带他到11楼拿毒品时他等在电梯口是发现的。韩x和黄xx只是毒品买卖关系,最多也只能算是一般朋友关系,还不至于黄xx要将存放毒品的仓库告诉韩x,这毕竟是性命攸关的事情。黄xx带韩x上1105号房间不符合毒品犯罪分子狡兔三窟的犯罪心理。另外,既然黄xx能带韩x上11楼,那就说明黄xx对韩x毫无保留,黄xx就更没有理由不让韩x进入1105号房间,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韩x的检举的线索来源不属实。实际上1105号房间是肖xx带韩x上去的,在这个问题上,韩x和肖xx都说了谎。
第四,按照肖xx的供述(证据卷四,p23),黄xx从张xx处购买的冰毒是140元/克,那么5738克冰毒的价值应在80万以上,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这些毒品来源于何处,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毒品是赊账来的还是毒资已经支付,黄xx的银行卡上没有大额资金流动,黄xx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这笔巨资。肖xx还供述“我就看见进门左侧那间寝室里面放了一个蓝色塑料桶里面放了一些冰毒和麻古,另外还有一把枪。我晓得是黄xx放的”(证据卷七,p7),辩护人认为,肖兴旺所说的“我晓得是黄xx放的”是他的主观推测,理由是“11楼的1105号房我和黄xx一人一把钥匙”(证据卷七,p7),肖xx实际上并没有亲眼看见黄xx将毒品放入1105号房间。
第五、1105号房间内的枪支和弹药不是黄xx放在房间内的,而是2013年8月黄xx购买枪支弹药后放在上东一号房间内,在9月份肖xx在润禾花园租住1105号房间后,肖xx将枪支、弹药和黄xx钱夹(内有黄xx证件照和欠条一张)一起带过去的。公诉人想通过1105号房间内的枪支、弹药来证明黄xx到过1105号房间并不能成立。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次毒品交易无异议,但对第一次和第二次毒品交易有异议
1、起诉书指控的2013年8月黄xx贩卖1000颗麻古给韩x并收取现金3万元证据不足。该笔指控只有韩x的供述,没有黄xx和肖xx供述的印证。韩x中国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证据卷九)显示,在2013年8月4日和8月13日韩x从其卡中分别提取了现金27500.00元和24700元,韩x支付的3万元现金是否部分是从这张银行卡中取的,公安机关没有讯问,韩x也没有相关供述,因此,韩x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能作为该次毒品交易的指控证据。
2、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黄xx贩卖1250颗麻古和650克冰毒给韩x并且韩x未付毒资14.8万元证据不足,而且也不符合情理。
首先,起诉书对该笔毒品交易行为的指控是根据以下证据:(1)韩x的供述;(2)韩x检举1105号房间为存放毒品的库房并实际从该房屋中查获了大量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的事实;(3)王首翔驾车送韩x到成都并此后在润禾花园小区门口接韩x回泸州。辩护人认为,韩x的供述只是他的一面之词,没有得到黄xx供述的印证;王首翔的接送行为也只能表面韩x到过润禾小区,并不能证明就发生了毒品交易行为,王首翔也没有证明在韩x告诉过他在黄xx处购买了多少毒品;检举库房和这次是否交易毒品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检举库房成功也并不代表这次交易就属实。
其次,14.8万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赊账几千甚至上万还有可能,赊销10多万元的毒资不符合毒品犯罪分子追求暴利的本性;韩x和黄xx非亲非故,他们只有利益关系,难道黄xx就不怕韩x拿走毒品后一去不复返?另外,在9月23日挡获当天,黄xx和韩x又进行了750颗价值22500元的毒品麻古交易,按照常理,韩x至少得对之前所欠的14.8万元毒资有所交代,即使不全款付清也得支付部分,但实际上韩x是没有支付一分钱所欠的毒资。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黄xx非法持有枪支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黄xx非法持有枪支仅仅是处于对枪支的喜爱而购买收藏,和贩卖毒品没有必然的联系,黄xx没有将枪支用于不法行为中。
四、黄xx贩卖毒品动机分析
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的亲朋也参加了旁听,辩护人想借此机会对被告人黄xx的犯罪行为进行一番剖析。 黄xx最初也是守法公民,他依靠自己的劳动养家糊口,尽管不富有但很殷实,但后来媳妇嫌弃他不能干、挣不到钱而离去,黄xx在遭受婚姻的变故之后,又要迫于生活的压力抚养一个7岁的儿子和5岁的女儿,于是为谋取非法暴利铤而走险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黄xx贩卖毒品得到了什么?他什么也没得到!他自己要失去自由甚至是宝贵的生命,年幼的儿子和女儿先是失去了母爱,现在却更又要失去父爱,对此,我们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通过该案,告诫那些还深陷毒品和毒品犯罪之人:远离毒品,珍惜你自由、生命和现在拥有的亲情!
五、量刑建议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一些基本事实存疑,同时考虑到黄xx从事毒品贩卖行为的时间比较短只有半年的时间,黄xx无犯罪前科,而且黄xx离婚后还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以便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法庭!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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