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辩护】制造毒品罪中应查明冰油的来源—许x制造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4-03-1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审判员:

  许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许x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许x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许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挡获许x时,从1202号房间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5.88%的2300毫升的褐色液体来源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液体是许x制造的。
 

  从扣押物品清单上看,在1202号房间被查获的制毒工具只有两个烧杯、一个真空泵、一个抽滤瓶和一个塑料桶,现场没有麻黄素、碘、红磷、盐酸、氢氧化钠等制造冰毒所需要的化工原材料,也没有人闻到房间内有刺激性气味,因此,烧杯中装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不能证明是许x在1202号房间内或者其他地方制造出来的。许x在第一次供述中辩解这些褐色液体“是我在五、六天前在龙潭寺立交桥下陈x交给我的”。从通话记录中可以看出,许x供述的陈x这个人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许x在其第一次供述中提到,“去过两次,昨天下午去了一次,我一个人去的,陈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屋子看看,我去了没有结晶就给陈x打电话告诉他没有结晶......今天下午2点左右我又接到陈x的电话让我再去看看......我把结果告诉了陈x......”,从许x 1520831698x手机号的通话记录中看,在2013年4月19日、4月18日两天,的确有1828029262x的手机号多次和许x的1520831698x手机通话。许x在法庭上陈述1828029262x手机号是陈x的,尽管公安机关在证据卷中没有关于1828029262x手机号及陈x的说明,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排除陈x这个人存在,因此也就不能排除许x辩解烧杯中的液体是陈x交给他的可能。许x在其供述中没有承认烧杯中的液体是其制造出来的。蒋武供述“我只看见一间屋子里有一个烧杯里面有一些深褐色液体”,杨x玉、曾x的供述中也没有提到这些液体及许x在制造毒品。

  烧杯中2300毫升褐色液体可能来源于:(1)陈x交给许x的;(2)许x向他人购买的;(4)别人因欠债抵给许x的;(4)陈x或者许x在他处制造出来的。对被查获的这230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根据目前证据还不足以认定是许x在1202号房间或者其他地方制造出来的。如果这些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是许x制造出来的,那许x的行为无疑构成制造毒品罪;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液体是就是许x制造出来的,或者不能排除这些毒品可能来自于他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认定许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如何评价许x在1202号房间对烧杯内褐色液体进行加热、搅拌的行为?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许x对烧杯内的液体进行加热、搅拌,是一种物理加热、冷却的行为,但这种方法并不能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只是一种“便于使用”而将其结晶的过程,因此不能根据许x在1202号房间有加热、搅拌行为认定为是一种制造毒品行为。在用麻黄素制造冰毒的毒品案件中,包括两个步骤:1、用碘、红磷反应生成还原性极强的氢碘酸,再用氢碘酸还原麻黄素生成脱氧麻黄素液体即冰油;2、将液体冰油加热后结晶生成冰毒晶体。完成了步骤1,生成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粗制品或者半成品,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就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步骤2是步骤1的延续,如果被告人仅仅实施了步骤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步骤1,是不能根据步骤2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制造毒品行为的,因为步骤2并不能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退侦过一次,退侦的理由是指控许x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但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并没有补充到许x制造毒品罪的证据,这从另外一种角度说明,本案的指控证据不足。
 

  四、被告人许x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许x的行为是制造毒品罪行为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只是法律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不是认罪态度的问题。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被告人许x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并判处1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