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认定贩卖的毒品数量应为净重而不是毛重—李X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4-03-1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审判员:

  李xx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犯罪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徐xx从被告人李xx手中购买了冰毒395.9克的毒品数量有误,李xx贩卖毒品数量应为363.70克
 

  1、称量笔录(卷宗页码编号为00471-00472)记载“2013年1月12日,我局民警将涉案人员徐xx抓获,从其准备取的邮包内查获白色晶体8袋,在见证人朱占跃的见证下进行称量,白色晶体总重395.9克(毛重)”,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卷宗页码编号为00473)记载“白色晶体数量为8袋,特征为毛重395.9克”,显然起诉书指控的395.9克毒品数量为毛重而非净重。

  2、根据三河市公安局向许xx、李xx所发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三公(刑)鉴通字[2013]006号和013号)“白色晶体八袋合并,重量363.70克,从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7%”及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3]252号)“七、送检材料:白色晶体(三河市燕郊区邮局)8袋合并,全部检材留检,重量363.70克,编为1号检材”推断,毛重为395.9克冰毒的净重应为363.70克,辩护人在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的证据卷中没有看到对这毛重为395.9克毒品的称量照片和毒品净重的称量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在关于“(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中规定“6、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应当对395.9克毒品的净重是多少的证据进行证据补强。

  3、对交易的冰毒数量和金额,李xx和徐xx的供述是不一致的。李xx供述,从他人处共购买了350克冰毒,他从中拿出20多克,掺杂白矾30克左右,毒品交易的金额为96000克。徐xx供述,购买的毒品是260元一克,根据他给李xx钱的数量多少拿毒品(徐xx第六次供述),但徐xx到底给了给李xx多少钱徐xx在多次供述中都不一致,所以徐xx到底从李xx那里购买多少毒品在数量上是存疑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根据徐xx支付毒资多少确定毒品数量,只能根据邮包中查获的毒品净重确定毒品交易的数量。
 

  二、起诉书指控共“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的指控不当
 

  首先,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是主犯而没有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显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相对于从犯而言的。

  其次,在李xx和徐xx的贩卖毒品案中,李xx为毒品交易的上家(卖方),徐xx为毒品交易的下家(买方),李xx和徐xx的共同故意仅仅表现在运输毒品环节。李xx非法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徐xx购买毒品行为则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仅仅从购买毒品行为而不考虑运输毒品环节的行为,如果徐xx以吸食毒品为目的购买363.70克毒品,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有证据证实徐xx是以贩养吸的情况下,查获的363.70克毒品数量作为贩卖的数量;如果他徐xx以非法出售毒品为目的而购买363.70克毒品,则他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李xx贩卖毒品案中,是无法区分李xx和许xx主从,应当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分别定罪量刑。
 

  三、对李xx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量刑情节
 

  1、李xx无犯罪前科更不是毒品再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 ,可见,刑法打击的重点是累犯和毒品犯罪中的毒品再犯。李xx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罚。

  2、李x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

  在1月22日李xx被三河市警方口头传唤至成都市西御河派出所时,李xx就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给三河市一个叫“三哥”的男子的犯罪事实,尽管这次他对毒品数量和毒品交易金额没完全供述。李xx于2013年1月23日被三河市警方刑事拘留,在2013年1月24日在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三次供述中,李xx就基本上全部交待了他贩卖毒品给徐xx的犯罪事实。李xx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破徐xx购买毒品行为有重要意义。2013年1月12日、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刑警讯问室对徐xx作了三次讯问,徐xx都辩解他到邮局是为郭长利去包裹。在1月13日(第四次)、1月25日(第五次)在三河市看守所所作的两次供述中,徐xx也没有如实供述。直到2013年1月28日的第六次供述中,徐xx才如实供述他到成都找李xx购买毒品的事。在李xx被挡获前及如实供述前,徐xx对犯罪事实的交待是心存侥幸的,李xx归案后的如实供述促使了徐xx的认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量刑时可以对李xx酌情从轻处罚。

  3、毒品没有流入社会

  徐xx还没有取到李xx邮寄的毒品包裹时就被公安机关挡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酌定从宽处罚。
 

  四、量刑建议
 

  李xx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363.70克,结合辩护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李xx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20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