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xx是广东人,2014年3月23日在云南孟连因涉嫌体内藏毒运输毒品470余克毒品麻古被刑事拘留,3月27日侯xx的哥哥接到孟连县边防大队警官的电话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搜索擅长打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接到侯xx哥哥的电话咨询时,我正在重庆开县办理一个运输毒品案,经过电话沟通,侯xx的哥哥决定委托我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3月29日,通过网络办理完毕电子版委托手续后,3月30日我就前往云南孟连县。侯xx的哥哥具有较强的法律和网络意识,他知道如何去选择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而不是迷信所谓的“大律师”、“名律师”;而且委托律师非常及时,得知消息后就立马着手。本案难能可贵的是,委托人在广州,运输毒品案发地在云南边陲小县城孟连,委托的却是四川成都律师,三个毫无关联的地方却因这个案子联系到一起。尽管侯xx的哥哥在外务工,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能尽其所能为弟弟请专业律师辩护,这份亲情感动着我,直到案件办理完毕,我都和委托人没有见过一次面,只有频繁的电话沟通,这份信任也一直激励着我。
我在第一次会见侯xx时,办案单位已经提讯他过两次,他已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的另外4次运输毒品,全部涉案毒品数量多达2000多克,这可是一个要命的毒品数量。通过第一次律师会见,我对案情做到了心中有数,并给侯xx分析了案情:(1)、如实供述,保持供述的稳定性,现场查获的体内藏毒是改变不了的客观事实,但之前的四次运输毒品确却是无法查实,因此用不着过于担心而翻供,因为雇佣侯xx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非常狡猾,侯xx根本就不知道幕后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信息,雇主是通过网络招聘到侯xx去运输毒品,而且在运输毒品中经常变换电话遥控指挥侯xx如何行动,毒品从缅甸走私、运输到武汉后,由接货人直接支付现金报酬给侯xx,公安机关要想在本案中抓获雇主和购买毒品的下家几乎不可能,所以我对这部分犯罪事实的辩护是信心十足。(2)、提醒侯xx在以后的供述中重点突出边防武警盘查他的细节,详细供述他的内心活动以及体内藏毒是如何被发现的细节,在第一次会见时,我就评判侯xx应当属于形迹可疑性自首。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办案单位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侯xx投案自首情节的记录,但在我3月30日第一次会见后,在4月30日办案单位第三次对侯xx审讯笔录中,出现了有关投案自首细节的供述!对这微妙的变化,我感到由衷的高兴,说明之前对案情的把握是精准的,于是,再接再厉,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侯xx运输毒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提出如下律师意见:1、侯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2、之前四次运输毒品供述系孤证,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3、走私毒品证据不足,本案只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并希望本案在基层法院管辖。孟连县承办检察官同意我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并表示在云南毒品数量300克以上就会移送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本案体内藏毒的毒品数量在470克,而且表示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此案或许并不是一个坏事,中院的法官业务水平应当更高,也更能平衡毒品案件在量刑上的差异。
7月30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侯xx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认定了侯xx 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收到法官传真给我的起诉书我又犯嘀咕了,最重要的辩护情节解决了,下一步该如何辩护?如果仅仅按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去辩护,辩护词连一页都写不满,还不免落入俗套,辩护没有力度,不能打动审判长的话,侯xx至少要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我于是决定采用情与法的方式进行辩护,对侯xx如何从一个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上进行深刻的剖析,提出侯xx因为喜欢足球而参与到赌球中去导致债台高筑,为清偿债务而受雇佣为他人运输毒品,是偶犯,并提出了对侯xx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前会见中,我特别叮嘱侯xx要配合我的辩护,充分利用庭审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机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深刻的反省,审理法官对我的辩护和侯xx的最后陈述也很投入,最后也参与到对侯xx法制教育中。
在办案中,我查到了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自开溶律师 (原离职检察官,现执业于云南义戈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向他寻求帮助,素不相识的自开溶律师无私地向我提供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和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内勤查询电话,在此,深表谢意!此后,我们成为好友,并于2016年在云南昆明召开的毒品死刑复核案件研讨会上首次相遇。
自开溶律师咨询电话:13887988876
网址:http://puerlvshi.lvfaw.com/
周向阳 律师
2014年9月24日定稿
2018年10月7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