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Drug Cases
李xx涉嫌制造毒品案-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X亲属的委托,并由我们担任被告人李XX涉嫌制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本案材料,现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划分主从犯,而且被告人李XX应当属于从犯。
从本案各被告人所供述的制造毒品的准备及制造毒品的整个过程可以证实:1.制造毒品所需的原材料是被告人文XX购买提供的,而且制造毒品所需的液化气罐也是被告人文XX出资购让杨XX购买的。2.在杨XX家制造毒品时,制毒过程中各被告人做什么怎样做也是由被告人文XX指挥的,其他各被告人均是听从被告人文XX的安排。3.各被告人参与制毒后的“辛苦费”也是被告人文XX发的。4.被告人文XX才会制造毒品的技术,并且实施制毒过程中也是被告人文XX在进行的技术方面的操作,制毒品是否成功也是由被告人文XX判断的。因此从这些事实可以证实,除文XX外的其他被告人对于制造毒品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其地位是从属于被告人文XX的。因此,为了有利于对各被告人恰当量刑,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划分主从犯。而被告人李XX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其应当属于从犯。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实:1.犯意的提出者不是被告人李XX,且从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可以看出,选择在杨XX家也非被告人李XX提议,李XX对于在何处制造毒品并没有决定权,且从被告人文XX的当庭供述其是帮一个朋友制造的毒品(冰毒)也可以证实以上事实。2.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对于所需的设备虽然被告人李XX参与了购买,且也对制毒现场进行了整理,但这一切均是受人安排指挥所致。3.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对于制毒所需的原材料的提供者和购买者不是被告人李XX。4.被告人李XX并没有掌握毒品制造技术,对于本案来说制毒技术才是本案犯罪目的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没有制毒技术各被告人不可能制造了毒品来。诚然,被告人在制毒时虽然实施了加水、搅拌等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必然在制造出毒品来,也不可能制造出毒品。5.在整个制毒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均是受他人安排,并非是安排他人者,这从制毒后从被告人文XX处得到了“辛苦费”可以充分证实。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XX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各被告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X参与本案犯罪是受雇而参加,并非主动积极要求参加。因此,其主观恶性相对来说是较小的。
三、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
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李XX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每次均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好。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四、本案查获的各被告人所制造的毒品并非成品,亦即各被告人并没达到制造毒品的最终目的。且各被告诉人所制的含有冰毒成份的物质并没有实际流入社会,因此,相对于成品毒品而言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小。辩护人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对此作为考虑因素。另根据被告人所使用的制造工具和制造工艺是否能够最终制造出冰毒这一毒品也是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的。
五、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XX制造毒品的数量97.371千克不准确,请法庭给予充分注意。
1.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对制造的毒品数量多少、含量怎样并无相应的供述,虽然从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含有甲基苯胺成分,但南充市公安局物主鉴定所检验报告(南)公物鉴(理化)字【2010】126号却没有含量的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按照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含量25%的海洛因为基准物,将其他毒品换算为海洛因,如海洛因为1,则可卡因1、甲基苯丙胺(冰毒)1、吗啡2、大麻4、鸦片20等。起诉书中指控的关于涉案毒品数量,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折算,因此数量不准确。
2.从各被告人的供述看,在制造案涉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纯净水及其他非国家控制的精神类物品如碘等。而且所制成的除少数结晶体外均为水性混合物。但从上述检验报告可以看出其对重量的鉴定为总重97.371千克是将被告人制造毒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纯净水等统统计入在内的。
六、本案共同犯罪有另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于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能给予充分的考虑。这是因为本案的犯罪,只有掌握了制毒品的技能者才可能独自完成,而对于未有制毒品的其他人是不能够完成的,因为不知毒品技术的话,就连制造案涉毒品需要何种原材料可能就不清楚,更何况是制毒品的加工流程等。如连制造毒品需要哪些原材料、怎样加工的流程等到不知道的话那是肯定制造不出毒品来的。
七、被告人李XX家庭经济困难,有年幼的子女需人照顾,其对于犯下本案的罪行也非常悔恨。因此,结合辩护人的以上几点辩护意见,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XX判处 年至 年的有期徒刑。
辩护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谭小周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