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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6公斤,仅被处无期徒刑。有罪还是无罪?—王嵩岭律师毒品犯罪成功辩护案例纪实
作者:王嵩岭律师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 时间:2012-10-02 来源:王嵩岭律师的博客

                        贩卖、运输毒品6公斤,仅被处无期徒刑。有罪还是无罪?

                              ―王嵩岭律师毒品犯罪成功辩护案例纪实
 


  本案是某市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团伙吸毒案件中牵连出的一个所谓“重大案件”。被告人陈某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所持有的毒品是从一个叫郭某某(也即我的当事人)的手中买来的,并称郭某某曾从四川弄来6公斤毒品贩卖。某市公安机关依据该线索抓获我的当事人郭某某。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我的当事人郭某某提出起诉意见。后某市检察机关也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郭某某提出公诉。

  本人接受郭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郭某某的同意,出庭为其辩护。

  本案历时三年,多次开庭、多次退补,最后以郭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而结案。这个结果对被告人来说,按道理应该是达到最大理想了,但这个案子判决出来后,本人对这个案子却产生了很多的感想及思虑。

  按照我国《刑法》对毒品处罚的标准,及有关的精神、规定,我国对毒品案件的打击重点、对象等,本案如果贩卖、运输毒品6公斤成立,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即便被告人有特别重大立功或其他特殊情况出现,结果最好也只可死缓而非无期。

  可本案有所不同。本案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所有证据几乎全部是证人证言及从别处查获的2900多克毒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唯一证据只查到以我的当事人的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上曾在该时间段汇入过8万元人民币。且被告人一直不承认该银行卡是他的。其也没贩卖、运输过毒品。

  接案后,本人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结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毒品的来源不清;

  2、从陈某处查获的毒品是不是就是从我的当事人手中购买,不具有惟一性;

  3、证人证言中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

  4、以我的当事人郭某某的名字开户的银行卡能否确定就是我当事人的,不具有惟一性?

  5、汇入银行卡中的汇款是否确定就是毒资?该汇款能否确定就是我当事人的?不具排他性。

  6.退一步说,即使以上疑点全部排除,那么毒品是如何交易的?陈某与我的当事人是如何联系的?缺乏有效证据证实。

  7、毒品的的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常理?

  8……….

  审理当中,本案在公检法三机关来回移转,申请延期、退补、补侦等等,几乎所有能用的程序全被用尽。最终结果是“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

  三、………..

  (摘自判决书)

  按说被告人郭某某贩卖、运输如此巨大数量的毒品,能保下性命已是最大的万幸了。但是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指控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本案还远远达不到此要求。因此也难免让本辩护人对本案的结果感到思虑了。也可能当地法院考虑到本案众多的疑点,才决定适用“无期”有所保留,以显慎重吧。

  但愿以后的案件真的能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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