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Drug Cases
骆某某“运输5.5千克毒品”无罪释放案
辩护亮点:公安民警在骆某某所驾车辆车门夹层内查获冰毒5.5千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通过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骆晓林被无罪释放。
一、案情简述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6日四川人骆某某驾驶藏有毒品的长安轿车途径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被公安禁毒民警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589克。公诉机关认为骆以运输毒品罪提请法院判处。
2008年12月8日,普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骆某某死刑。
二、办案思路及律师心得
一审判决后,骆某某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李春光律师亲赴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交警大队调取了骆某某途径鲁甸县时超速的罚单,证明了骆某某所述的“二哥”等人真实存在,为骆某某做了无罪辩护。李春光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骆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车上藏有毒品。”骆某某是失地农民,被缴获的甲基苯丙胺价值近百万,其缺乏犯罪的经济能力、无涉毒犯罪前科、此前也未来过云南,难以独立完成运输大量毒品的事;骆某某获得的报酬仅仅是八千元,属于正常的包车和劳务费用,而与骆某某同来云南的“二哥”等3人至今未归案,证据上存在断裂。从骆某某供述的在云南的住宿情况、《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在他车上查获的“二哥”的衣服和充电器等证据,与骆某某“受二哥等人雇佣来云南”的说法能相互印证,可以断定“二哥”等人确实存在且可以进一步对该三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查获的毒品内用牛皮纸包装,外用黄色塑料胶带包裹,很容易提取指纹,但侦查机关却并未依法提取指纹;凭现有证据要推断出骆某某“应当知道”车上有毒品是不合理的,应被判无罪。
三、案件结果
2009年5月4日,在对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后,省高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普洱中院重审。
重审期间,普洱市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延期审理1个月。普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二次开庭后,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中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之后又向普洱中院提出对本案撤回起诉。
随后,普洱市检察院认定骆某某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0年5月24日,普洱市检察院决定对骆某某不予起诉。骆某某在被关押738后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