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溴素、苯丙酮被列管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曹x明、朱x军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0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804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x军,因犯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冬青、杨海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明、朱x军、李x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变诉(20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朱x军的法律适用予以变更。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曹x明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杜庄村6组租用场地用于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溴代苯丙酮(注:1-苯基-2-溴-1-丙酮),购买了反应釜、烧杯、漏斗等生产工具,并请被告人朱x军购买原料苯丙酮(1-苯基-1丙酮)和溴素(注:液溴)。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增列液溴、苯丙酮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安部等6部委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对溴素、苯丙酮实施管制。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曹x明、朱x军从安徽省和县星宇化工厂销售员李x静处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苯丙酮200千克。被告人李x静明知苯丙酮为易制毒化学品仍予以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曹x明于2018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苯丙酮、溴素、反应釜、烧杯、漏斗等易制毒化学品及生产工具。被告人李x静于2018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曹x明劝说并陪同被告人朱x军于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明、朱x军、李x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1、鲁某、袁某等人证词笔录,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检验报告,汇款记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x军不知道国家对苯丙酮实施管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x军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曾因为制造苯基丙酮成都专业律师注:1-苯基-2丙酮)被判刑,了解过以溴代苯丙酮为原料可以制造成冰毒。溴素和苯丙酮为原料可以制造出溴代苯丙酮。其在购买苯丙酮时,还向卖方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国务院及公安部等6部委于2017年12月即发布公告将溴素、苯丙酮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并载明该公告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并不存在国家突然规定,使被告人无法及时获知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综上,被告人朱x军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具有法律的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明、朱x军、李x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曹x明、朱x军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明、朱x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x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明、李x静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明劝说并陪同朱x军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x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制毒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崔建坤

  人民陪审员 谢中洋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瑞